假“打假”真敲诈 昔日“打假英雄”被判三年刑
一度被媒体誉为“山东王海”、“打假英雄”、“假药克星”的青岛市民臧家平,日前因敲诈勒索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围绕臧家平购买“藏汴宝”索赔事件是依法维权还是敲诈勒索引发的争论尘埃落定。
曾是青岛市公安局治安队检测中心职工的臧家平,病休在家后专门进行买假索赔,一度成为与王海齐名的职业“打假人”。2002年,臧家平在山东省青岛市花了1 674元购买了某保健品厂生产的“藏汴宝”补肾丸,服用后自称出现头晕、眼睛充血等不良反应。随后他找到保健品厂驻青岛办事处销售代表崔某,要求崔某给自己双倍赔偿,经商议崔某付给他人民币8万元。
初次尝到 "胜利果实",臧家平决定“再接再厉”。同年4月,臧家平在北京市花了7 068元购买"藏汴宝"补肾丸,以同样方式让保健品厂副厂长宁某对其赔偿了5万元。作为消费者,购买了假药("臧汴宝"后来被山东省药监局公布为假药),要求厂家双倍赔偿本无可厚非,即使索赔高于双倍,如果厂家同意,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
虽然已得到巨额赔偿,但臧家平仍未善罢甘休。他又找到宁某,称自己的康柏牌笔记本电脑中存有关于"藏汴宝"补肾丸是假药的调查文章,若宁某购买了这台的电脑,自己就不再向媒体曝光此事。为息事宁人,宁某只好同意以人民币3.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电脑(经鉴定,电脑实际价值人民币 7500元)。
宁某回去后觉得自己吃这个哑巴亏太窝囊,三思之后宁某将此事报告了警方。随后,在海淀区友谊宾馆,暗自得意的臧家平拿着宁某交给自己的现金准备离开时,被事先埋伏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臧家平因购买使用行为,与药品的生产厂家之间存有民事法律关系,基于此关系,其要求索赔并无不当。但是,臧家平要求事主购买其存有调查文章的笔记本电脑的行为,则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并索要超出电脑实际价值数倍的价款,这一行为与其打假和主张双倍赔偿没有任何关系,因而明显具有要挟的性质。对于臧家平这种超过正常范围的作法,事主出于得到文章,使内容不致再行扩散的目的,被迫同意以高价购买电脑,厂家行为中"不得已"的成分较大。由此,臧家平的上述行为已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据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据悉,这起案件是全国首例职业打假人被判敲诈勒索案,臧家平也由此成为因打假犯罪受审的第一人。有关法律专家认为:"疑假买假"或"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商家、厂家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原则上应受到尊重。但如果消费者滥用权利,据此要挟厂家,其行为具有了社会危害性,被法律所不容。
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