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伪造证据阻碍司法公正被判二年
昨天,北京市一中院对著名律师张建中作伪造证一案公开宣判。法院认定,张建中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对霍海音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一审判处张建中有期徒刑2年。
1998年6月,张建中担任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行长霍海音的辩护律师。霍海音在2002年12月20日被一中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张建中为给霍海音减轻罪责,与霍海音等人合谋,由张建中提供授权委托书草稿,经由霍海音签字后,形成倒签日期为霍海音被羁押前的时间,内容为霍海音授权张建中全权办理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项目的虚假授权委托书。随后,张建中使用该“授权委托书”,与香港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李培国签订“转委托书”,将霍海音处理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项目的“授权”转给李培国,在名义上形成霍海音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所造成的重大损失已被挽回的事实。此后,香港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利用“转委托书”,于1999年4月,骗取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70%的股份和大连奔德新世界酒店有限公司65%的股份,致使北京市商业银行(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在该项目上的债权失控。一中院认为,张建中明知霍海音涉嫌重大刑事犯罪并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接受审查,却仍为其伪造证据提供帮助。而且在检察机关就有关问题多次调查取证时,张建中故意隐瞒有关事实,为侦查工作设置障碍。
来源: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