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今日案件快递(12.4)


    导读:
    行政诉讼法施行13年 “民告官”激增80万
    由家庭关系引发的暴力犯罪
    北京一网吧赔偿案宣判 受害者亲属索赔未获支持
    精神病人放火烧毁邻居家 父母监护有不当赔5万
    厦门“女厕偷窥”案:台商向受害人赔偿后判无罪
    9村民在国家级文物遗址上“开荒”种地被判刑
    邵阳“小红宝”特大涉黑案一审宣判
    吉林省委原副秘书长王纯被判18年

    
    
    
行政诉讼法施行13年 “民告官”激增80万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3日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介绍说,自1990年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13年以来,全国法院共受理了80多万件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并审查执行了200多万件非诉行政审查执行案件,已受理的行政案件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
      
    据介绍,我国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但“民告官”逐年激增的现象,却是近年来出现的。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字清晰地反映了行政诉讼的阶段性发展:2001年全国法院受理100921件,首次突破10万件;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宣告自1998年以来全国法院共审结行政案件近50万件,执结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近170万件,执结标的额近3亿元;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40879件,比去年同期增加12.02%,审结29781件,结案率为66.69%。
      
    “人民法院迅速发展的行政审判工作,对防止权力滥用,促进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位负责人表示。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对于违法或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可判决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针对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组织的行政不作为,可依法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1998年至2002年,全国法院裁判被告败诉的这类行政案件共有145916件,占全部行政案件的31.5%;同时,依法维持具体行政行为62954件,占13.6%。这位负责人说,许多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诉讼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弥补工作不足,完善规章制度,提升了执法水平,增强了依法行政意识。
    
    来源:新华社
    
    
由家庭关系引发的暴力犯罪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发现,近年来,由家庭关系引发的暴力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2001年此类案件仅有3起,2002年有6起,今年截止到目前已有10起,约占该院全年所办理暴力犯罪案件的10%。家庭关系引发的暴力犯罪现象已经十分突出。
      
    纵观这些案件,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犯罪行为具有突发性。这些案件中,除一起强奸案持续时间较长外,其余的案件均是在家庭关系发生矛盾后才引发作案犯罪的。从犯罪人本身的社会危险性上来看,全部作案人均为非累犯,其作案区域也均为本地作案。其次,罪名集中,多为故意犯罪。再次,作案人学历较低。
      
    由于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庭关系引发的暴力犯罪发生的原因有两个基础关系:亲情或爱情。
      
    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怀疑引起的对第三者的蓄意伤害。犯罪嫌疑人王某因被害人李某与自己的妻子发生关系而心生不满。去年4月6日,王某约李某到自己家中喝酒,其间谈及此事,李拒不承认,两人为此发生口角进而动手,王某冲动之下用一把水果刀刺中李的右胸部,造成李肝破裂。统计显示,近3年来,此类案件共计5起,约占全部案件的29%。
      
    夫妻关系除了忠实以外,还要相互扶助与相互保护。中国传统的道德观使丈夫不能忍受自己的妻子受他人侮辱,而法律意识的欠缺也是这些人在遭受不幸时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暴制暴的结果就使他们从受害人转而变成了害人者。
      
    家庭矛盾诱发犯罪的现象不容忽视。夫妻之间会有不和谐的地方,如果不能正确处理这些小磨擦,就很容易使矛盾升级,从而引起犯罪。家庭分裂引起的财产问题向来是家庭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检察人员认为,家庭关系引发的犯罪原因有多种,如果正确引导家庭成员行为,普及相关的法律及心理知识,许多悲剧是可以避免的。
    
    来源:《人民日报》 2003年12月03日 第十四版
    
    
北京一网吧赔偿案宣判 受害者亲属索赔未获支持

      
    ■链接:6月9日海淀法院受理了在“蓝极速”网吧大火中丧生的20位受害者父母,向“蓝极速”网吧的经营者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0余万元一案。此前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该网吧经营者3年和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据悉,火灾发生后,有关政府部门曾给予了每个受害者家庭一笔经济援助,当时这笔钱说得很明确,是政府部门给予受害者家庭的救济,受害者家属依旧享有要求黑网吧经营者民事赔偿的权利。
      
    日前,胡先生等20名蓝极速网吧纵火案受害人亲属,起诉该网吧经营者郑文京、张敏敏人身损害赔偿案在海淀法院一审结案并公开宣判。
      
    原告胡先生等诉称,2002年6月16日凌晨,胡先生之子等20名受害者在郑文京、张敏敏非法经营的“蓝极速”网吧上网时遇火灾身亡。郑文京、张敏敏经营的网吧不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还将网吧所有的窗户用铁栏杆封死,将网吧唯一的大门反锁,擅自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对受害者遇害身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方认为郑文京、张敏敏应当承担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各种费用40%的责任。20名原告的索赔金额从72368元到102128元不等。
      
    海淀区法院认为,胡先生等人就同一事实所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抚养费等费用,在其他案件审理时已经提出了诉讼请求,本案中再次对郑文京、张敏敏提出侵权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故对要求郑文京、张敏敏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此案宣判后,原告胡先生等人的代理律师表示将提起上诉。
    
    来源:《北京青年报》
    
    
精神病人放火烧毁邻居家 父母监护有不当赔5万

      
    精神病人何某在居住的小院内放火,使邻居家损失惨重。东城法院一审判决其父母赔偿邻居5万元。
      
    原告黄某夫妇和女儿与被告人何某同住一个小院内。2002年某日凌晨,何某的女友跑到原告家求救,称何某酒后对她进行殴打,黄某夫妇帮她打了110报警,之后黄某夫妇和女儿及何某的女友先后离开院子,何某仍留在小院内。当民警赶到现场时,发现被告何某将院门从里面锁住,并拒绝开门。后来何某走出院门,还说院内着火了。民警随后进入小院,发现院内东侧北屋门口起火。灭火后原告所居住的平房两间及屋中财物大部分被烧毁。何某因涉嫌纵火被拘留,北京市安康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为何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何某因此被释放。北京市消防局认定,此次火灾为放火。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居住的院内发生的火灾,经认定何某是放火人。何某是精神病人,没有配偶,也无固定收入,其实施违法行为时无责任能力,根据法律规定,何某的父母是何某的法定监护人,其二人对何某监护不力,导致其放火,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北京青年报》
    
    
厦门“女厕偷窥”案:台商向受害人赔偿后判无罪

      
    本报独家披露并连续报道的厦门某台资企业老板用针孔摄像头偷窥女厕一案,历经10个月后终于有了结果。然而结局却出人意外:偷窥者向受害女工赔偿1.5万元后,被当地法院宣判无罪。
      
    今年1月22日,厦门台资企业东龙陶磁有限公司的女工们意外发现,她们如厕的女厕所里竟暗藏着两台针孔摄像机,而摄像机的线路连到公司老板梁志远的办公室。此时,犯罪嫌疑人梁志远已回到台湾,受害女工们强烈要求他到厦门当面道歉,但一直未得到正面回应,个别女工甚至因此被资方找借口开除。13名受害女工愤而集体辞职。3月25日,30名曾在该公司工作过的女工联名委托律师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梁志远及东龙公司向受害人公开道歉,并给每位受害人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详见本报1月25日、1月26日、1月27日、1月28日、2月14日、3月26日的相关报道)
      
    厦门市中级法院以此案不属于重大影响的案件为由,不予受理。部分受害女工转而向该公司所在地集美区法院起诉,但该院以检察机关已就本案提起刑事诉讼为由,按照刑事优先的诉讼原则,不受理受害人提出的民事诉讼。据此间媒体报道,3月31日,集美区检察院向当地法院移送的起诉书称,厦门东龙陶磁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梁志远为偷窥他人隐私,在2002年7月间,雇人在公司行政办公楼二楼的女卫生间内安装了两个针孔摄像头,并在三楼的两间客房中也各安装了两个针孔摄像头,然后利用在办公室内的监控设备,对公司女工上厕所的过程等进行偷窥。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检察机关指控梁志远涉嫌“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
      
    然而,此案的开庭时间一再拖延。一些受害女工出于种种考虑,有的回到该公司上班后又被开除,有的以5000元和资方私了。坚持精神损害赔偿的10多位女工最终也选择了妥协,她们联名向法院递交意见函,要求被告人梁志远赔偿经济损失,并请求法院不要对被告人梁志远予以刑事处分。一位女工向记者解释说,她们这么做,实属无奈,因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一旦被告人梁志远被判刑,女工们将可能得不到精神损害赔偿。而且在女工们看来,“梁志远被判缓刑的可能性很大,这样他的行动自由不受影响,又不用赔偿,那我们什么都没得到”。
      
    11月下旬,11位受害女工和梁志远的妻子在集美区法院签订了调解协议。梁赔偿每位受害人1.5万元,受害人承诺不再向媒体透露有关本案的情况,并向法院请求对梁从宽处理。几天后,集美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被告人梁志远的行为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其行为没有达到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因而宣判梁志远无罪。据悉,受害女工没有出席当天的庭审。
      
    一位知情的法律界人士称,这是个多方妥协的结果,“资方、女工和官方都有台阶下”。然而,女工们对此颇感无奈,她们告诉记者,“这件事拖了将近一年,我们实在拖不起,毕竟我们还要工作和生活。”
    
    来源:《中国青年报》
    
    
9村民在国家级文物遗址上“开荒”种地被判刑

      
    黑龙江省宝清县七星泡镇平安村农民王连举等9名村民不听劝阻,于2003年春末夏初,在被称为“荒原第一古都”的炮台山古城遗址上“开荒”种地,致使这座珍贵的古文化遗址遭到毁灭性破坏。近日,宝清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损毁文物罪将9名村民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4年。
      
    炮台山古城遗址位于黑龙江省三江平原腹地宝清县境内的七星河畔,因坐落在一座形似炮台的山丘上而得名。这座古城遗址属汉魏时期文化遗存,距今已有1700多年的历史,被列为国家级文物遗址,设立了国家级保护区,占地50万平方米。
      
    今年5月8日,居住在遗址附近的七星泡镇平安村农民王连举、孟广库、李富春、韩国利等4人商议到古城遗址内去种地。次日,同村的王景发、张红伟、张精、高长明、王长录等人也加入“开荒”队伍,9人协议以入股的形式合伙耕种保护区土地。当月中旬,他们开始在古城遗址内的大片“空地”上实施耕作。
      
    得知此事的宝清县文物管理部门立即前来制止。9名村民不听劝告。无奈之下,文物部门找来公安民警前来干涉,9名村民口头上表示停止行动,背地里却连夜用拖拉机等工具“加班加点”开地,并且在上面种植上了大豆等农作物。
      
    据宝清县文物局局长高吉来介绍,炮台山古城是满族先民汉魏时期的挹娄人建造的一座城堡,体现了国家建制的雏形,是三江平原上一座最大的山城遗址。它在天文、历法、礼仪、军事、城市建筑等方面突出体现了东北边疆少数民族创造的东夷文化的基本内涵,具有极高的史学、科学和文化价值。
      
    毁坏保护区的事情发生一个月后,黑龙江省文化厅派文博专家组到现场实地踏勘。专家们看到毁坏的珍贵遗址,无不扼腕叹息。
      
    专家们看到,文物遗址特别保护区内的月城城墙和城壕全部、郭城城墙和城壕大部分、37处半地穴居址全部、坛城城墙和城壕外侧均被动土耕种。重点保护区的月城城内、郭城城内也全部被动土耕种。耕种对遗址造成的损毁面积约25万平方米以上,占保护区总面积的一半。除此之外,遗址内的文物保护设施也遭到严重破坏,石质保护界标被除掉3块,保护区界外栽植的树木被除掉2500余株。
      
    专家组的鉴定结论是:古城址平面布局、形制、结构原貌遭到全面的毁灭性的破坏。珍贵的古都遗址变成了一片真正的“废都”。
      
    宝清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连举等无视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10月28日,法院一审判处王连举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孟广库、李富春、韩国利各有期徒刑3年,并各处罚金15000元;判处王景发、张红伟、张精、高长明、王长录各有期徒刑6个月,并各处罚金1万元。
    
    来源:新华社
    
    
邵阳“小红宝”特大涉黑案一审宣判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3日上午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小红宝”黑社会犯罪团伙的60名被告一审公开宣判。绰号为“小红宝”的黑社会头目姚志宏,以及骨干成员何建彪、李志兵、周立民被判处死刑。
      
    一审判决认定,姚志宏等60名被告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诈骗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22个罪名。其中,黑社会骨干成员姚志宏、何建彪、李志兵、周立民4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姚志宏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何建彪并处罚金5万元,李志兵并处罚金3万元。
      
    此外,法庭对陈选民、朱劲松、李运成3名被告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覃文胜、李勇等17名被告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除李翠珍、雷美英、尹宁3名被告因罪行较轻被判处缓刑外,其余33名被告分别被判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姚志宏原系湖南邵阳市有机化工厂工人,1985年停薪留职后,经营过小饭店和各种小生意。在经营典当及小规模放贷过程中,先后认识了何建彪、李和平、左进民、唐均等人。1994年起,姚志宏逐渐加大了放高利贷的规模,并带领何建彪、李和平等人通过放高利贷获得了巨大的利益后,开始涉足房地产经营。
      
    1996年底,姚志宏开始经营金海桑拿中心,通过在该中心组织妇女卖淫,在获取巨额利润的同时,还以此为基地,通过行贿和在金海桑拿中心提供免费服务等方式,腐蚀拉拢了许多党政干部、政法干警及国有企业负责人,在邵阳市范围内结成了巨大的“关系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勇、谭亚雄等人被拉拢成黑社会的“保护伞”。同时,姚志宏还网罗了姜意成、江志文、覃文胜、陈中权、岳进良、梁红予、胡胜华、戴革伟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和劳教释放人员。
      
    1997年下半年,姚志宏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步形成,并在邵阳市区范围内通过放高利贷等形式,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大肆欺压、残害群众,成了称霸一方的恶势力。同年12月,姚志宏还取得了邵阳市大祥区政协常委资格。通过黑社会犯罪活动,姚志宏非法聚敛资产价值600余万元。
      
    由于被告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案件的公开审理从10月22日起至11月3日,历时13天,是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时间最长的一次庭审。同时,案件一审判决书长达182页,创下邵阳中级人民法院之最。
    
    来源:新华社
    
    
受贿170万元 不明财产200多万元
    吉林省委原副秘书长王纯被判18年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省委原副秘书长王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并一审判处王纯有期徒刑18年。
      
    法院认定,王纯受贿1706963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王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55869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3年12月04日 第四版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