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七年20场官司讨不到一个说法 逼出当代新“秋菊”
广西北海烟花爆炸事故涉嫌转移遗体责任人归案
西宁铁路公安处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法学专家释疑信用证诈骗罪法律盲区 七年20场官司讨不到一个说法 逼出当代新“秋菊” 湖南省建设干部学校教师刘赟,1996年坐火车时被打成三等乙级伤残。因为刘赟坐的是柳州铁路局的车,是在衡阳火车站停车时被打,原、被告都是长沙人,二审法院和上级主管单位在广州,于是事件出现了非常奇特的一幕:
7年来,为讨要一个说法,刘赟在湖南、广东、广西三省区,长沙、衡阳、柳州、广州四地的铁路和地方法院先后提起20次诉讼,17个公、检、法部门为此花掉经费几十万元,但至今没有一个结果。
火车上教师当成小偷被打
记者采访时,刘赟的官司已打了6年多。为了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记者先后到柳州、广州、衡阳等地进行多次调查,翻阅了大量材料。
据刘赟介绍:1996年10月26日上午,他从长沙乘坐291次列车回祁东县老家探母,由于争一个座位,与湖南省直机关干部王光发生口角。车到衡阳站后,王光打着“省委”的牌子,纠集从株洲上车的两个人和其大学同学、衡阳铁路公安处民警周青,诬告刘赟偷了王光几百元钱。于是在列车上,几个铁路公安及从株洲上车的两个人,将刘赟打成三等乙级伤残,并带到衡阳火车站派出所审问。此后,没有任何说法,刘赟为此花去医疗费及其他费用10多万元。
而王光和周青则认为,他们是见义勇为,不承认刘赟被打与自己有关。
记者发现,在这起案件中,最关键的问题主要有三个:一,从株洲上来的两个人是不是王光叫上来打刘赟的;二,是否有公安人员打了刘赟;三,民警周青当天并不值班,为什么主动参与这件事的处理,其动机是什么?
铁路公安“手心”查“手背”
刘赟是在火车上被打的。按照“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原则,291次列车属于柳州铁路局管辖,于是,“皮球”落到了柳州铁路局门前。
1996年11月4日,柳州铁路公安处将刘赟被打案作为治安案件立案,并与衡阳铁路公安处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组两上北京,一下海南,还先后到过长沙、衡阳、柳州、常宁、荔浦、遂溪等地调查取证,调查组到记者参与采访时的2003年5月都没有撤消。
调查组是这样描述事件主要环节的:王光确实与刘赟发生了口角;在衡阳火车站时,王光碰巧遇到周青,王光说车上有人偷了钱,要求周青去处理;在车厢外,王光和周青看到两个从株洲上车的旅客对刘赟进行殴打,王光指着刘赟说,就是他;291次列车乘警沈明到达现场时,王光拿出证件说自己“是湖南省委的”,那个人偷了钱,把他带下去问清楚;周青将刘赟带下车,到了衡阳铁路公安派出所,但在去派出所途中,打人的两个人和王光走了;衡阳铁路公安派出所民警廖东阳看刘赟不像小偷,就让刘赟重新上了火车。
调查组在找了40多个证人、花费了5万多元差旅费后,向沿线各派出所通报,要求抓获那两个从株洲上来的打人凶手,但一直没有结果。
今年5月22日,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根据铁道部领导的批示精神,再次成立高规格的调查组,组成了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为组长,以公、检、法三家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的28人调查组,于今年5月28日至7月5日,分赴海南、广西、湖南等地,对30多个当事人、证人、原办案单位及当事人单位进行了调查。
长沙等地铁路法院和调查组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多名公安打了刘赟,从株洲上车的两名打手也无法证明与王光相识,王光自己也不承认。因此,破不了案,当然无法认定王光有罪,也无法认定周青有责任。但是铁路公安机关将继续关注此案,一旦案情有了新的进展再视情况依法处理。
现场旅客另有说法
但是,铁路部门的调查却与一些目击者的说法大相径庭。王光、周青的口供及列车乘警沈明的证言证词也是前后矛盾,反复更改,令人疑窦丛生。
当时坐在刘赟对面的湖南省祁东县农民蒋祁平和广西桂林市荔浦县瑞亨食品有限公司的黄益亮两位旅客证明,当时打刘赟的有几个公安人员,另外两名打刘赟的人与王光是认识的,在车上,“他们相互递烟、递槟榔,还在一起吃一些东西。”
今年3月14日下午,记者在广西荔浦县双江镇榕树村的一条河边采访了黄益亮。黄益亮对记者说,肯定有三四个公安人员打了刘赟,从株洲上来的两个人与王光是一伙的,关键是周青、王光的本事太大,如果他们是平民百姓,早就告倒他们了。
衡山县农民文雪枚与刘赟、王光同在一个车厢,文雪枚证明从株洲上来的两个人与王光相识,并证明有多名公安人员在打人现场。湖南省常宁市农民朱咸贵、朱志发两人当时是从衡阳火车站上车的旅客,他们两人也证明确实有多名公安在打人现场。
据湖南省建设干部学校校长符新民介绍,刘赟被打后,周青曾被单位内部禁闭一个多月。当时的省建设委员会和省直工委领导都很重视,曾协调出一个意见,让王光赔偿几万元钱,但王光只愿意赔钱,不承认错误,而刘赟非要讨个说法,最终没有达成协议。
广州铁路集团一些公检法干部私下对记者说,这个案子并不复杂,关键问题是:办案的是公安,控告对象也是公安。王光与刘赟争座位,不久就从株洲火车站上来两个人充当打手,王光的大学同学、衡阳铁路公安人员周青,当天并不值班,却恰好接到报案说刘赟偷钱,这难道都是巧合吗?不管刘赟是不是小偷,车上乘警、车下公安都应该有交接手续,现在什么手续都没有,这是很不正常的。
是谁逼出当代新“秋菊”
7年来,刘赟数百次找到四个地方的铁路部门和王光所在单位,要求查清事情真相,找到凶手,绳之以法,并要求民事赔偿,但没有结果。于是,刘赟不再回原单位上班(刘赟1988年就是讲师职称),专门打官司,老婆也离了婚。
刘赟先后在3个省、自治区以“伤害、诬告陷害、运输合同纠纷、名誉侵权”等诉讼请求起诉王光和周青以及柳州、衡阳铁路部门,在20场官司中,各法院先是以起诉程序、管辖权等理由不予受理;后来,受理了这一案件的法院也是以“王光无罪”而告终,这更加引起了刘赟不满。
刘赟愤怒地说:“7年来,从长沙、衡阳、柳州到北京,我去电、去信、去访2000多次,但一直没有结果。我现在虽是普通教师,却要在法律面前争平等!”
中国监察学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牧评论说,其实事情本身并不复杂,问题在于有关人员对群众的疾苦麻木不仁。这里既有铁路部门的体制问题,也有有关领导和司法人员的法制观念、责任心以及道德底线的问题。
有关专家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体制不顺,有关领导缺乏责任心,是刘赟被打案迟迟不能得到解决的根本原因,也是推动刘赟心态逐步走向极端的根源所在。
来源:新华网
广西北海烟花爆炸事故涉嫌转移遗体责任人归案 记者26日获悉,广西北海市合浦县“11•15”两起烟花爆炸事故已有7名涉嫌责任人归案,第一起爆炸事故的非法加工点业主关国寿仍在追缉中。
合浦县公安局局长苏力辉说,11月22日,在警方抓获一名关键的联系人后,第九工区爆炸案中涉嫌包庇和组织转移遗体的张元朗慑于压力,从南宁返回合浦投案自首;公安人员随后循踪追击,24日将躲藏在100多公里外钦州市的第九工区负责人张元旺抓获。
11月15日8时50分、20时50分,北海市合浦县公馆镇两个烟花爆竹加工点接连发生爆炸,共造成16人死亡,1人失踪,19人重伤。第二起爆炸事故共造成12人死亡,1人失踪,其中有7具死者遗体被转移至离爆炸点1.5公里的山脚下,经群众举报后于次日被发现。
来源:新华网
西宁铁路公安处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新华社“新华视点”专栏11月24日播发的《谁践踏了公民的举报权?》一文,反映了西宁铁路公安处一起违法办案事件,引起铁道部的高度重视。目前,相关责任人已分别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
西宁铁路分局 机务段职工李思明今年8月,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分局领导及有关部门举报西宁火车站计划室一位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然而,不久,这位工作人员就以“诬告陷害”为由,到自己丈夫任支队长的西宁铁路公安处刑侦支队报案。刑侦支队火速立案侦查,采用了一系列侦查手段,确定了举报信是李思明所写,并采用了威胁、恫吓、诱骗等手段迫使李思明和妻子刘萍承认写了匿名举报信。之后,刑侦支队将有关材料提交两人所在单位,西宁火车站据此将刘萍调离了所在部门。此事在西宁站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记者在对此事的采访过程中,有关办案人员还人为设置层层障碍,不予配合。
“新华视点”专栏披露此事后,铁道部迅即组成调查组,赶赴西宁展开调查。调查认为,西宁铁路公安处对此事立案侦查,违反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暴露出一些铁路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民警特权思想严重,没有按照“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法律意识淡薄。同时,一些单位的领导政治敏感性不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也是侵权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经过调查和反思,兰州铁路局党委、兰州铁路公安局党委和青藏铁路公司党委认识到违法办案、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问题的重要性,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了严肃处理。原西宁铁路公安处处长马志成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去其青藏铁路公安局局长职务;西宁铁路公安处党委书记王朝玉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西宁铁路公安处刑侦支队政委肖君负直接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免去其刑侦支队政委职务;西宁铁路公安处刑侦支队支队长白尚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兰州铁路局党委和兰州铁路公安局党委已分别向铁道部党组和铁道部公安局党组写出了检查。同时,兰州铁路公安局和西宁铁路公安处已向李思明、刘萍赔礼道歉,西宁铁路分局也对刘萍的工作等善后事宜作出了妥善安排。
事件发生在铁路公安机关开展“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教育整顿活动期间,铁道部已将这一违法办案事件通报全路公安系统,要求认真吸取这一事件的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深入开展教育整顿活动,不断提高铁路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真正把“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落到实处。
来源:新华网
法学专家释疑信用证诈骗罪法律盲区 牟其中案再次引起关注。四位法学专家为牟案做出论证法律意见书,此后更引起法律界的激辩。重提牟其中案,最大的价值就在于围绕信用证诈骗罪的讨论,从而厘清法律上的一些模糊概念。本刊为此专访了长期研究金融犯罪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白建军。
白建军认为,诈骗罪在中国现行刑法上的规定:就是以占有为目的。但事实上信用证诈骗罪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是立法上的模糊。
刑法第195条对信用证诈骗罪界定为:“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3.骗取信用证的;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白建军认为,第3条骗取信用证,是指采取虚构的掩盖真相的欺骗方法获得信用证并用于融资,按照规定只要是骗取了就构成犯罪。所以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看牟其中案,法院做出有罪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抛开案件本身的证据问题)。
法律该不该这样规定是值得探讨的,白建军认为,法律应该区别对待信用证项下资金的使用权和所有权。
骗取使用权是在利用信用证进行金融融资后,行为实施人已在还钱或者正在努力还钱,而骗取所有权是根本没有还款的意思表示。
“这个界定非常难,不要说信用证这种国际结算,即使是国内贷款一旦还不上,都很难说他是想但还不上,还是压根不想还。”白建军说,“何况,当年很多立法的人对信用证的结算环节都弄不清楚,所以很难制定明确。”
更多地人在担心,牟其中案将成为一个“标杆”——在法律规定不够清晰的情况下,成为以后类似案件判决的评判标准。-
来源:中国新闻社中国《新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