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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件追踪(11.25)


    导读:
    歌厅播放MTV被判侵权 著作权收费瞄准歌厅MTV?
    偷运毒品两吨三吨制毒物品 昆明公审大毒枭
    跨省贩卖数千猕猴 最大贩运濒危野生动物案侦破
    “求求你判我败诉吧!”——一场医疗诉讼透视
    青海一举报人被逼承认诬告 铁道部介入调查

    
    
    
歌厅播放MTV被判侵权 著作权收费瞄准歌厅MTV?

      
    23日,北京市法院首次对卡拉OK歌厅中播放MTV音乐作品是否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作出判决。法院判决:北京纯音歌舞娱乐有限公司被判侵权,并向著作权方——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支付56376元。
      
    记者了解到,这是法院首次就歌厅播放MTV音乐是否构成侵权作出判决。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判决对卡拉O K歌厅使用音乐作品及其经营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事件回放:播放MTV 歌厅被诉侵权
    
    今年6月,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向市一中院递交起诉书,称北京纯音歌舞娱乐有限公司的自助式KTV歌厅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正东唱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MTV作品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认为对方侵犯了其专有著作权,要求法院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共计35万元。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查明:纯音歌舞公司未经正东唱片公司许可,在KTV点歌系统及歌曲库中提供了正东唱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三首歌曲MTV作品。法院认为,该歌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唱片公司:MTV作品属知识产权范畴
    
    正东唱片公司的代理律师刘平对记者说,MTV是作品而不是制品,制作要求有很大的投资,需要导演、创造情节、编写剧本等各制作环节,不是一般的简单劳动就能创作出来的,MTV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刘律师还表示,正东唱片公司讨要的是著作权的专有权,不同于报酬权。报酬权是词曲作者所主张的支付使用报酬的权利。只要支付报酬,经营者使用作品可以不经作者允许,刘律师将此比喻为“小权利”。而专有权是著作权人对MTV所有权利的占有,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是不得使用的,这是“大权利”。据刘平律师介绍,法院的判决对卡拉OK厅使用作品及其经营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卡拉OK歌厅:可以接受象征性收费
    
    卡拉OK厅使用MTV要收费?当记者向京城多家大的歌厅提出这一问题时,对方多表示不知道。一家歌厅的负责人说:“大家都在免费使用,谁也没想过还要付费。”
      
    记者了解到,卡拉OK厅使用MTV作品进行经营,一般情况下是很难计算其获得的利润的。在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中一般依据使用作品的时间、一方的主观过错程度等侵权行为酌情予以考虑。由于缺少明确的收费规定,许多卡拉OK厅选择了不付费使用。
     
    一些歌厅还表示,可以支付象征性费用。这样,作为经营方比较容易接受,而且也有利于音乐的推广。
    
    法官:未经许可播放行为构成侵权
    
    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马来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MTV作品在剧情、画面、表演上有较强的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构成条件,权利人对MTV作品享有放映权。而卡拉OK厅一般将MTV作品收录在设备中,供消费者点歌时选择。放映作品虽是由消费者点播,但经营者的收录行为不可避免地导致放映行为的发生,因此经营者的行为属于以放映的方式使用作品,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这种行为就构成侵权。
      
    由于该案件的特殊性,一些卡拉OK歌迷开始担心:以后去唱歌,收费会不会提高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卡拉OK厅员工认为,如果卡拉OK播放MTV也要收费,收费标准如果定得过高,必然增加卡拉OK厅的成本投入,经营商有可能将部分收费转嫁消费者身上。(记者 赵中鹏)
    
    “收费音乐”关键词
    
    ●背景音乐 2003年11月1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商场背景音乐侵犯著作权为由,把北京长安商场告上了法庭,要求长安商场支付20万元音乐使用费。这是我国新《著作权法》颁布以来,第一起因为背景音乐侵权而走上法庭的官司。
    
    ●手机音乐 2003年11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手机内置铃声音乐侵犯该协会会员的著作权为由,将TCL告上法庭,并索赔1200万元,这是目前国内最大的一起音乐著作权纠纷案。
    
    ●免费音乐 依据《著作权法》,目前只有两种免费情况:过了《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进入公共领域,即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此外,还有民间歌曲,像山歌、民谣等,这些属于在本地区、本国范围内的一种公共文化和遗产。
    
    来源:《北京晨报》
    
    
偷运毒品两吨三吨制毒物品 昆明公审大毒枭

    
    11月24日上午9:30,在云南省昆明中院第二法庭内,拉开了一场特大运输毒品案件的审理序幕。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涉案毒品海洛因多达2吨,另外还有3吨制毒物品麻黄素。
      
    该案主犯名叫谭明林(又名谭晓林),系四川省乐至县人。2001年4月24日,因涉嫌走私毒品被云南省公安厅逮捕。另外被捕的还有三名同案犯,赵永、黄鲜和梅智明。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谭明林与段云林(另案处理)密谋从缅甸运输一批毒品去广东,由段云林负责在境外组织货源,谭明林负责在中国境内运输。2001年3月,谭明林指使赵永安排黄鲜购买了一辆吉普车。开到昆明后,他将车牌照及行驶证交给了彭兵(另案处理)。2001年3月,谭明林又指使梅智明在昆明购买了另一辆同型号的吉普,并在昆明进行了暗箱改造,然后将车开到保山指定地点。
      
    3月下旬,谭明林打电话给马亚(另案处理),叫其找到的驾驶员朱光伟(另案处理)赶往瑞丽,通过梅智明与段云林手下人接头。一切准备就绪后,赵永和黄鲜分别从境内赶到缅甸木姐,遥控指挥此次运毒活动。2001年3月30日,朱光伟驾驶着梅智明所购的吉普车到达施甸县,由段云林手下人员将毒品装上车后,朱光伟将车开至丽江把车交给彭兵。4月2日,当该车途经四川省雅安市时,被公安民警查获,从车的夹层及暗箱内缴获毒品海洛因60千克。
      
    据调查,自1995年8月至2001年1月,谭明林多次组织他人,通过在汽车内设夹层的方式,进行运输毒品的犯罪活动。其中,被公安人员当场截获的海洛因达1657.361千克,侥幸偷运的达400多千克。
      
    另外,在运输毒品海洛因的同时,谭明林还多次买卖麻黄素。1999年3月至2000年3月间,他从郭洪全(另案处理)处分别以每吨180万元和170万元的价格购得麻黄素3吨,又分别以280万元和270万元的价格卖出。
      
    公诉机关认为,谭明林为谋取非法暴利,策划、指挥他人运输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且数额特别巨大,已触犯刑律,应以运输毒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永、黄鲜和梅智明指挥、参与运输毒品的行为,也已触犯刑律,应按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本案还在审理中,法院将择期宣判。
    
    来源:中国法院网
    
    
跨省贩卖数千猕猴 最大贩运濒危野生动物案侦破

      
    全国最大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日前由陕西省森林警方侦查终结,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即将提起公诉。
      
    记者前日从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该案疑犯多达9名。2001年11月至2002年5月,北京协尔动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贾锐胜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从安徽省利辛县农民 苏洪标、王玉见、马怀山等人手中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1587只。2002年11月,贾锐胜又先后在北京和广东从王玉见、苏洪标、贾文飞和马怀山等人手中非法收购猕猴432只,并涉嫌非法运输猕猴111只。
      
    2002年11月28日,疑犯田立超从四川西昌非法收购了2只猕猴,在西安被查获。陕西省森林公安局组织起精兵强将,很快查获了北京协尔公司和王玉见、苏洪标等人参与犯罪的证据。目前,9名疑犯被关押在陕西,另有数名涉案人员正在抓捕中。
    
    来源:《北京晨报》
    
    
“求求你判我败诉吧!”——一场医疗诉讼透视

    
    “法官,求求你,判我们败诉吧!这种打(官司)法,我们再也折腾不起了!”面对着6年多来,法院无休止地要求举证、鉴定、质询,再举证、再鉴定、再质询,从当初的满头青丝直到今天的白霜染鬓,余战胜、李凤莺夫妇抱着他们那个因为出生时医疗操作失误,至今已经脑瘫了6年儿子,欲哭无泪。更让他们伤心的是,此时他们唯一企盼的法律公正,却就是无法降临。
    
    70页病历被篡改68处
    
    1997年10月5日这一天,从此改变了余战胜夫妇的生活。
      
    早晨8时,怀了双胞胎的李凤莺被送入福建省邵武市铁路医院待产,经妇产科医师临床检查,诊断产妇和胎儿情况一切正常。下午3时55分,第一胎男婴顺利产出。按说,十几分钟后第二胎也应娩出,却一直没有动静。接产医生叫产妇家属去找麻醉师。据李凤莺回忆,医生自己将手伸入其产道对胎儿进行翻转。余战胜及其姐夫满医院寻找麻醉师,近5时才在医院会议室里将他找到。之后,男婴未施剖腹产术娩出,比正常娩出时间(30分钟之内)迟了近半个钟头。男婴一出世便有窒息现象,后经给氧抢救有好转。次日上午11:30,第二个男婴出现抽搐,12时送入抢救室,几分钟后便停止呼吸陷入昏迷。第三天,医院CT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缺血缺氧,并伴有阴囊水肿、脑水肿”。
      
    由于病情严重,这一年的10月23日,余战胜把病重的余鹏耀(第二个男婴)送到到福州的省妇幼保健院治疗。该院要求他找原接产医院补开病历,把孩子出生时的情况写清楚,以便对症施治。余战胜当天就委托在邵武的亲人找到接产医师,医师便将婴儿出生时的情况写在病历的副页上。即使在这份补写的病历上也清楚地写着:孕妇在分娩时已有剖腹产指征,两个婴儿前后娩出时间相差1小时,胎儿在母体内又有窘迫,出生时阿氏评分只有3分。显然余鹏耀出生时的窒息现象与医院抢救措施不当有必然关系。
      
    1998年5月,伤心至极的余战胜遂向邵武市卫生局投诉,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然而同年8月,邵武市医鉴委根据邵武铁路医院提供的病历却做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手捧着医鉴委的《医疗事故鉴定书》“病历摘要”栏中的内容,余占胜惊鄂地发现:这份病历和自己手中接产医生补写的病历已经大相径庭:比如病历上的阿氏评分是3分,而《鉴定书》“病历摘要”中却是6分;婴儿第二天抽搐直至呼吸停止的原因是“家人喂黄连水”,而接产医生补写的病历根本就没有这些内容。为此,余战胜一方面向南平市卫生局(邵武市上级部门)申请查明病历可能已被篡改,另一方面他还向公安部门请求立案侦查。然而从那时直到2001年10月,当地公安部门不仅一直没有立案。而且南平市医鉴委和福建省医鉴委也均做出了“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
      
    2001年6月27日,经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福建省消委会、福建省妇联的多方努力帮助下,余战胜最终将邵武铁路医院告上法庭。2001年10月23日,南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决定将病历送去做司法鉴定。2003年1月10日,设在上海的司法部司法技术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确认70页病历共有68处被“擦刮、添改”,其中大多被擦刮处内容“无法辨认”。尽管是迟来的证明,但余战胜此时还是觉得法律的公正已离他不远了!
    
    难产的鉴定比迟来的证明还漫长
    
    对于这68处“擦刮、添改”,邵武铁路医院是这样解释的:鉴定中心对擦刮、添加、涂改现象与婴儿的脑瘫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婴儿的病因是否与该擦刮、添改有关等实质性问题,未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另外医生对病历进行修改、添加是允许的,有修改、添加更体现了病历的真实性。而且医院对病历的添加、修改,并未对婴儿的接产过程、发病原因、治疗情况等关键性问题进行篡改、伪造。鉴定罗列医院在病历上的修改,对本案的判决毫无意义,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因此,他们要求南平市中院申请重新鉴定。
      
    对此余战胜当然不服。但尽管余战胜不同意再做鉴定,但南平市中院还是接受了邵武市铁路医院的申请,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重新鉴定。今年的7月4日,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向南平中院发去退案函,称:“鉴定医疗过失必须依据原始病历资料,但现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已经受到质疑(68处擦刮、添改),继续鉴定已无实际意义。”
      
    上海与北京的两大权威机构同时作出病历被篡改得无法认定真实性的结论,篡改这一事实显然应是不容置疑了!7月7日下午,南平中级法院陈审判长打电话告诉余战胜,不再做鉴定了,希望他来法院商定开庭的日期。得知拖了两年多的案子即将有结果,余战胜百感交集,黯然泪下。他觉得终于要柳暗花明了!然而,令他没想到的是,一记更沉重的打击正在等着他。
      
    7月9日余战胜到陈审判长办公室时,却被告知:要重新拟定新的鉴定申请及商定新的鉴定地点。因为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事实上没有接受鉴定委托,他们的退案函不能作为此案的证据。闻说此言,余战胜一下子怔住了。“怎么才两天时间,法院忽然就改变了主意?两年多来反反复复折腾鉴定这件事,每次都要花去七八个月时间。连国家权威鉴定机关做出的鉴定都不能算数,到底什么样的鉴定才能算数?”
      
    但不管余战胜如何搞不懂,7月15日南平市中院还是决定再次委托上海司法部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对余鹏耀脑瘫形成原因及邵武铁路医院对此是否存在过错予以法医鉴定。
    
    “你们还是判我败诉吧!”
    
    从1997年算来,6年多来,为了给孩子治病、为了大儿子上学、为了整个家,余战胜反反复复地奔波在福州、南平、上海、北京等地。如今早已就因此被迫放弃工作的夫妇俩,眼下全靠亲戚朋友的资助艰难度日,而且鹏耀的身体也非常脆弱,经常发烧,如果插入身体长达1米多的脑积液引流管发生感染,便有生命危险。唯一能支撑他们一天天挺过来的就是“公正”二字,可一天要到什么时候才能来临呢?
      
    11月4日,根据南平市中院的一纸通知,余战胜再次被找去要求“询问”。在询问中,南平市中院该案的审判长告诉随行的当地媒体记者,此案至今未审结的原因是有关的鉴定没有做完。她没有正面回答法院是否接到司法部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受理鉴定的通知,只是说法院没有接到不受理的通知。另外,司法部司法技术鉴定中心的法医要求法院补送几份鉴定材料,包括余鹏耀当年在福建省妇幼保健院和上海新华医院的住院病历、余鹏耀在几大医院所拍的脑部CT片、余鹏耀的伤残等级鉴定及目前的身体状况鉴定,目前他们正在进行第二次鉴定的前期准备工作。
      
    “余鹏耀的脑瘫分明早在在邵武市铁路医院接产时就已落下了,省妇幼保健院和上海医院都只是对患儿蛛网膜下腔出血、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后遗症进行恢复治疗,叫我们去质证这两家医院的病历,这实在太荒唐了吧?”余战胜愤而告诉记者,“另外我们在南平中院也并没有看到司法部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发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的书面通知及法律依据,这不是在故意拖延时间吗?”
      
    面对着余战胜的愤怒,南平市中院依然很理性、冰冷地这样回答:送检材料是否真实有可能关系到鉴定结论,如果原告到时不来质证,将视为放弃相关质证权利。如果原告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本案审理不公正,完全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还是判我败诉吧!我已经交齐了他们(南平中院)要求的全部鉴定费用9000元,其中2000元为文检费、4000元是法医鉴定费、还有3000元是法官差旅费。可最终他们两次鉴定仍然还不来我一个公道!现在只有判我败诉,结了案,我才能再到省高院上诉。难道就连这最后的机会,他们都不肯给我吗?”余战胜悲诉道。记者看到,他的眼泪已在冬日的寒风渐流渐冷。
    
    来源:人民网
    
    
青海一举报人被逼承认诬告 铁道部介入调查

    
    西宁铁路分局的一名职工今年8月向上级写信,举报本单位一名职工的违纪行为。被举报人得知情况后,随即到自己丈夫任队长的西宁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报案。队长的妻子来报案,刑警支队当即立案侦查,于是举报人反成了“犯罪嫌疑人”。
    
    检举人遭传讯
    
    西宁铁路分局机务段职工李思明今年8月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分别向西宁铁路分局局长、纪委、路风办、西宁站站长、站纪委等寄出了7封匿名检举信,举报西宁火车站计划室工作人员曲某的违纪行为。然而,李思明没有等到上级部门对此事的处理,却等来了西宁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先后对他和妻子刘萍的传讯。
      
    9月11日,李思明一上班就被传讯了。警方说,西宁站计划室曲某前来报案,说有人写匿名信诬告陷害她,经过侦查,已经确定匿名信是李思明所写。
      
    “他们威胁我说,要是不承认,马上就要拘捕我,要判刑、坐牢,别说工作没有了,什么也没有了。信是我写的,我就承认了。但他们反反复复要我承认我妻子刘萍和我一起写了匿名信,我当然不承认,因为刘萍压根儿就不知道。为此我们僵持了几个小时。为了早点脱身,我只好在笔录上签了字。”下午4点多,李思明被放了出来。
      
    刘萍原是西宁火车站售票员,2002年9月到计划室任计划员。曲某是计划室主任计划员,在计划室已经十多年了。刘萍说:“到计划室工作后,渐渐发现曲某的一些做法很不合适。明明有票,她就是不打到网上去卖。本应提前几天就卖的票,每次都要等到临开车前才上网,造成旅客在窗口买不上票,最后票却卖不出去。窗口没有票,但只要是她的亲朋好友,什么时候来,什么时候都有票。”刘萍也曾向有关领导反映过,但无济于事,只有回家后在丈夫李思明面前唠叨。出于铁路职工的良知,李思明背着刘萍,将这些事情写成了检举信。
    
    当事人违心“认账”
    
    李思明被传讯的同一天,正在上班的刘萍被一名刑警带走。
      
    刚刚被放出来的李思明得知刘萍被带走后,急忙找到了刘萍的姐姐刘梅。情急之下刘梅打电话找到了曾经共过事的铁路公安处处长马某。刘梅向记者讲述了他们通话的情况:
      
    “马某让我去给刘萍做工作让她承认,否则要判2至5年刑。马某还承诺只要刘萍承认了,保证对她什么伤害也没有。”
      
    “我将信将疑地问:‘那曲某和白队长那儿能行吗?’马某说:‘你放心,他是我的刑警队长,肯定听我的。他们两口子的工作我去做。’”
      
    于是,刘梅在马处长的安排下,当晚见到了正在被审讯的刘萍。在刘梅的劝说和两位刑警的反复游说下,刘萍违心地承认了自己写过匿名信,并配合刑警做了笔录。
      
    次日上午,警方的调查结论递交到了西宁站。其结论写道:“本人承认是自己写了匿名信”。西宁站接到这样的结论后,认为两个人再没法一起共事了,于是作出了“免去刘萍客运车间计划员职务”的决定,将刘萍调离计划室。
      
    这封信究竟是否有诬告陷害的性质?记者先后走访了西宁铁路分局路风办、西宁站站长、西宁站纪委等部门和领导。他们均对此问题做了否定的回答。据介绍,举报信中除了一件反映曲某和旅客吵架的事比较具体外,其他方面都因为没有相应的具体事实而无法查证。按照我国法律对举报信的有关规定,不会再去追究是谁写的举报信,也不会向公安机关建议立案侦查。
      
    那么,刑警支队立案侦查的依据是什么呢?负责办案的刑警支队政委肖某等人是这样回答记者的:曲某拿着材料来报案,说有人诬告陷害她以票谋私,为维护本人的人身权益及名誉,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请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刑警支队遂以“诬告陷害罪”立案,报请铁路公安处签发后,由重案组负责办案。
    
    调查组认定这是典型的“人情案”
    
    刑警支队长的妻子到刑警支队报案说有人诬告她,刑警支队于是火速立案,重案组出马,政委挂帅,不出一个月,案子结了。虽然案件的结论是“诬告陷害罪不成立”,但最终以举报人妻子被调出所在部门而告终。办案人却说:“我们办的是铁案,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朱林就此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接到报案后,刑警支队应该首先落实是否有基本犯罪事实存在,是否达到立案标准,以及是否属于自己管辖范围。所谓的‘只要报案就立案侦查的说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朱林指出:“国家司法机器如果被某些人为了一己私欲所利用,其后果将是非常严重的。这不仅将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也将是深刻而广泛的。”
      
    据了解,铁道部得知此事后,立即组成调查组调查。调查组认为,西宁铁路公安处在这起案件上确属违法办案,是一起典型的人情案、关系案。西宁铁路公安处负责人已向李思明、刘萍当面赔礼道歉。兰州铁路局党委书记柴铁民表示,要举一反三,教育干警,并在全路开展执法大检查。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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