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疯狂扎坏20多辆轿车车胎 妙龄女被抓
开发商违法收费 69居民状告北京市发改委
北京最大氨气超标案开审 41名业主状告开发商
一妇女救助站遭保安凌辱 救助站要以千余元了结
天安门滋事受审 两被告表现不一
发包事实难改权属 疯狂扎坏20多辆轿车车胎 妙龄女被抓 11月18日本报报道的《20多辆轿车被挨个扎胎》见报后,引起了警方的重视。11月19日凌晨4点多,在毛纺南小区布控的清河派出所民警在16号楼附近听到汽车车胎跑气的声音。他们发现一年轻女子正站在一辆富康车前,而跑气声正是从那辆汽车发出的。他们上前抓住这名女子,并从她口袋里搜出一把裁纸刀和一把锥子。
据了解,这名姓陈的女子来自齐齐哈尔,今年25岁。据她交代,从15日以来,她一共扎破了70多辆汽车的车胎,另外还有一大批自行车。至于为什么疯狂地扎车胎,她说,10多天前,她从毛纺南小区边的马路上走时,因为当时正下雨,一辆汽车经过溅了她一身泥水。虽然不知道具体是哪辆车,但她猜测可能就是这个小区里的。怀恨在心的她花了4.4元买了一把裁纸刀,并找来一把锥子,开始了疯狂的报复。
来源:《京华时报》(2003年11月20日第A12版)
开发商违法收费 69居民状告北京市发改委 开发商使用编造的收费文件违法收费,居民向原北京市物价局反映后没有得到满意答复。昨天,通州区华兴园69名居民将上月刚成立的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一次送上法庭被告席。
昨天上午9时,60岁的袁女士作为69名居民的诉讼代表人介绍了事情经过。她诉称,开发商中际公司在售房过程中用编造的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文件分别向杜某等70余户居民违法收取了有线电视初装费、煤气管道安装费和通气费、防盗门维修费共计5910元。2001年,大家了解到开发商的行为违法后,于2002年1月21日向北京市物价局反映。而物价局只在当年6月12日电话告知袁女士等人,已责令开发商退还防盗门维修费200元和60元报箱费,其他情况,该局拖到今年6月才电话答复。居民们认为物价局仅就两项收费作出答复,没有尽到法定职责。今年10月,物价局承担的全部职能,划入到新成立的发改委,发改委故为本案被告。
北京市发改委对此辩称,原物价局接到居民举报后,非常重视并立即立案调查。对中际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退款决定,而煤气管道费用问题,杜某当时已启动诉讼解决。此外,发改委指出,原告关于物价局没有明确答复的说法不对。经调查,物价局接到举报后,今年6月5日派专人和居民召开谈话会,执法人员对投诉问题一一详细解答。
双方庭审争议很大,法院没有当庭判决,此案进展情况本报将继续关注。
来源:《京华时报》(2003年11月20日第A11版)
北京最大氨气超标案开审 41名业主状告开发商 北京金源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因为“出售住宅氨气超标”问题再次被迫对簿公堂,这已是今年第二次。与上次对手是一个人不同,这次他们的对手是41名业主。本次诉讼无论结果如何,都将是由“室内空气质量问题”引发的最大规模诉讼。海淀区人民法院昨天开庭审理了世纪城41名业主状告开发商北京金源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室内氨气超标一案。
住宅生病无置疑
上午9点,海淀区人民法院36法庭开庭。
原告代理席上有两名律师,王飞律师代理世纪城40名业主,另一名律师代理一名同样在世纪城三期购房、但却一直没有入住的业主。世纪城的大部分业主则在旁听席就座。这让被告席上的两名委托代理人显得有些“势单力孤”。
进入庭审辩论阶段,气氛渐渐紧张起来。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飞律师出示了41名业主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这些报告的结果显示各居室都存在不同程度氨气超标现象,该报告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室内环境检测中心接受委托后完成。记者见到住在世纪城3区7号楼5A座的吴以礼家中的检测报告:主卧氨气浓度为0.76毫克/立方米,次卧为1.02毫克/立方米,均高于国家规定标准0.2毫克/立方米。
被告方金源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代理人提出异议:这些检测报告因为是原告单方面做出的,所以他们不予承认。原告方立刻反驳,在与被告方交涉中,曾经要求被告一起做检测,但被告方拒不参加。
关于室内是否氨气超标这个问题,被告方并没有纠缠太久。几个月前,该房地产公司同样因为氨气超标被告上法庭,关于此点的辩论并没有让被告方占到便宜。这一次,被告方显然没准备在此多做文章。
■原告方:氨气超标伤害我们
氨气从何而来?这一个辩论焦点让67岁的吴以礼想起入住新居以来的经历,他的家庭由四位老人组成,平均年龄为77.5岁,乔迁之喜并没有在他们身上停留太久。
2002年3月底,吴以礼正式迁进了这间总面积为150平方米,耗资107万余元的新居。“搬进来后,人觉得闷闷的,还有点臭气。”但吴以礼以“新房就是这样”为理由宽慰家人,4位老人不停地咳嗽度过了去年冬天。
从去年12月开始,吴以礼的婆婆刘松本身上开始发痒。今年3月初,医生诊断为急性溶血性贫血,医生告之是老人过敏所致。吴以礼当时并没有想到室内氨气超标,这个问题对于他来说有些专业。
今年初,“刺鼻的气味是氨气超标”的说法在小区居民间相互传递。说法来自于当时住在7号楼一位职业为房产律师的业主,这位律师业主年初以“室内氨气超标”将金源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法庭一审判决原告胜诉。
几乎是按图索骥,找同样的检测机构、走法律途径——吴以礼等世纪城三期的业主在几个月的奔忙中得出这样一个逻辑——我们的居室氨气超标,损害了我们的利益,我们应该为此得到赔偿。
为此他们希望:被告接受原告退房或者在补贴房租的前提下被告方对“生病住宅”进行治理。
在法庭上,被告方提出氨气来源有多种情况,如使用混凝土防冻剂、装修材料中的添加剂和增白剂、室内装饰材料等。自主进行装修的原告方对氨气超标也应该负一定责任。
但原告指出,41名业主中还有尚未入住的是没有装修的毛坯房,其中一户业主还检测了楼道的氨气含量,结果都显示氨气含量超标。而在一年多后的检测氨气超标再次证明氨气的来源只可能是一种——开发商在建设施工中使用了含尿素添加剂。
■被告方:竣工与空气质量无关
被告方的“杀手锏”在最后一刻放出。被告提出,本案原告的房屋是在交付后才提出诉讼,而空气质量标准不是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标准也没有对空气质量作任何约定。原告交付房属于第三期工程,交付时期在2001年9月,而对“室内空气质量”作出规定的法规——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是在2002年1月1日颁布实行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没有法律赔偿责任。”被告方律师最后表示。
原告方代理律师表示,虽然购房合同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居民购买房屋最基本目的就是正常居住。由于氨气超标,已经无法满足这个基本条件,开发商应该主动承认错误,承担责任。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来源:《京华时报》(2003年11月20日第A09版)
一妇女救助站遭保安凌辱 救助站要以千余元了结 今年9月,河南籍妇女薛宝玲在广西南宁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期间,被一名保安借晚上查房之机凌辱。目前这名保安已被公安机关抓获。
事发后,这名保安所在的保安公司、救助站、薛宝玲三方取得和解,薛离开南宁。然而不久后,薛宝玲却再次来到南宁讨说法,她及家人的理由是在救助站遭凌辱后引起精神失常。在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精神病院)住院观察期间,有关专家会诊确认薛宝玲为“抑郁状态,应激障碍”。
寻求救助,反遭凌辱
2003年10月23日,记者见到来南宁上访的薛宝玲。与薛一起来的还有自称是其丈夫的陕西铜川市人王建国。薛看上去身体消瘦,精神萎靡,时而清醒时而糊涂,一见到陌生人就要找地方躲藏,嘴里不停地说:“我不去救助站……我要吃糖……”语无伦次。
据王建国介绍,今年9月7日,他和薛宝玲从西安乘火车抵达南宁,打算在南宁做生意,不料在火车上钱包被偷,身无分文的他们在火车站附近流浪了两天。9月9日,他们来到南宁市救助管理站。考虑到他们的实际情况,救助站决定给他们救助,薛宝玲被安排住在二楼14号宿舍,王建国住在一楼,与薛同住一室还有另外两人,一位是来自海南的中年妇女,另一位是上了年纪的广西老太太。
薛宝玲和王建国向记者陈述,14日凌晨,一名保安单独进入薛房间,捂住她的嘴威胁:“别喊,不然就掐死你!”随即在她身上乱摸,一直持续了10多分钟才离开。事发后,薛想关上门,但门从里面没办法关。过了一会儿,那个保安又来了,掐住她的脖子。薛挣脱缩到床角又被强行拉出来。她恳求说:“我已经40岁,孩子都十几岁了,我老公还在楼下呢,放过我吧!”保安全然不顾,用手指粗暴插入薛的下身,还说了一些淫秽的话。天快亮时,这名保安第3次来到她住的房间,以同样的方式对她进行了长时间的蹂躏,致使她下身出血。
王建国称,14日清晨,薛宝玲不停地哭,要求见救助站领导,称“有个人隐私问题需要反映”。和薛宝玲同住的老太太一大早就离开了,后来,同住的海南妇女金某才向王建国讲述了当晚所发生的一切。“当时我听了简直如五雷轰顶!”
三方协商:千八百元走人
南宁市救助管理站党支部书记李雪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9月14日星期天,他们接到值班员的汇报后,站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马上找薛宝玲了解情况,通知保安公司负责人寻找肇事保安马兴发,并向市民政局作了汇报。同时,救助站将王、薛两人安排到民政部门下属的军供大厦住下。
李雪华说,9月14日下午,他与王建国、薛宝玲进行了交谈,并为他们提供了两张15日返回陕西的火车票和100元途中生活补助。次日早晨,王、薛二人要求退票被救助站副站长陈荣德制止后,他们来到南宁市民政局,要求给一个说法。
李雪华还说,15日下午,他和马兴发所在的保安公司经理冯绍淇等人来到军供大厦,希望带薛、王一起去报案和到医院检查身体,但遭到拒绝。到16日最终达成协议,保安公司作为“心理安慰”提供1000元补偿,救助站除了重新提供两张返乡火车票外,还给每人400元途中生活费,并保证此事就此了结。9月17日,薛、王两人返回陕西。
王建国说,事发后救助站给薛宝玲买了新的内裤,被侮辱时带血的内裤被扔掉了。当时他们住在军供大厦,还有保安看着,无法走出一步,房间电话也被掐断,多次想去报案都没有机会。后来,李雪华和冯绍淇再三给他们做工作,无奈之下,他们同意接受适当补偿。
李雪华说,事后马兴发已经躲藏,他们只见到保安公司提供的马兴发写的一份文字说明,大意是当天晚上去查房,发现薛宝玲只穿着胸罩、内裤睡觉,就去“纠正”她,手“不小心碰到”薛的胸部。薛一下子惊醒坐起来,他就出去了,直到天亮再也没去过。
南宁市救助管理站站长卓铭佳说:“根据马兴发写的材料,我认为不小心手碰到薛的胸部,意思就是摸了几下。”冯绍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没有侮辱薛宝玲是不可能的,谁都不会相信,凭我当警察的经验,要是真想纠正,口头上说一声就可以了,完全没必要动手,何况还是碰到女方胸部。不过马兴发陈述的情况并不像薛宝玲说得那样严重。”
冯绍淇说:“马兴发在出事那天晚上违反纪律,单独查房,而且是酒后上班,公司已经于9月23日将马兴发辞退。”卓铭佳说:“按救助站规定,晚上查房,必须由两名值班干部和一名保安一起去,但当晚两名值班干部疏忽大意,只让保安一个人去巡查。”
以精神失常为由重返南宁讨说法
王建国说,回到陕西不久,他发现薛宝玲精神出现异常,晚上经常突然惊醒,大喊大叫。10月17日,他与薛宝玲再次来到南宁。
连日来,王建国找到南宁市信访局、民政局等部门反映问题,并提出三点要求:给薛宝玲治病,给予适当精神补偿,严惩马兴发。
薛随后被送往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观察。10月27日,记者前往医院,试图与薛宝玲进行交流。薛表情木然:“我怕,我怕……床边有人站……”说着说着就哭起来。
11月17日,南宁市民政局负责人称,事发后,公安部门立即着手调查,并将马兴发抓获;救助站给予事发当晚两名值班干部行政记过处分,并规范了相关制度。
这位负责人还称,薛宝玲入院时,救助站和保安公司暂时为其垫付了3000元住院费。至于这些费用到底由谁来承担?包括肇事保安在内的有关当事人该负什么责任?一切依法办事。
11月17日下午,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副院长唐全盛称,薛宝玲已经欠下1000多元医疗费。根据目前病情,出院调养对她康复更加有利,院方已办好了出院手续。
然而王建国却表示:“我们还穿着夏天的衣服,已身无分文,出院后咋办?现在没人理我们了,我去救助站找,连去几次门都进不去,我好说歹说,医院再给我们三四天时间,只允许我们在医院住,不要说用药,吃饭都成了问题,更何况薛宝玲还是病人。”
来源:新华网
一个精神障碍 一个供认不讳
天安门滋事受审 两被告表现不一 试图于今年国庆期间在天安门制造“影响”的张理积爆炸案、叶国强寻衅滋事案昨天在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两起案件择日分别宣判。
公诉机关认为,张理积采取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显示:张理积有心因性精神障碍,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据此,公诉人提出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叶国强案因被告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整个庭审只用了不到两小时。公诉人认为叶国强不思悔改,故意在公共场所滋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已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
来源:《北京青年报》
18个村民小组联名告状,村民村官对簿公堂,一审二审审了两年半,
化州石湾镇“六木冲山塘”纠纷告诉人们——
发包事实难改权属 1995年,广东化州石湾镇长坡村村委会将当地一口面积约80多亩的“六木冲山塘”发包给梁某等4人经营养殖业,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5年。梁某承包后,将山塘分割间隔为9口独立的鱼塘,改变了山塘的原有结构和用途,18个村民小组的村民无法引水灌溉,即提出异议,并向化州市有关单位多次反映情况,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山塘的灌溉功能,但一直未能得到妥善处理。
2001年5月8日,18个村民小组联合向化州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六木冲山塘”所有权属全村18个村民小组共同所有,长坡村委会未征得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将山塘发包给他人养鱼,导致严重影响农业用水,农作物得不到灌溉而连年失收,请求判决长坡村委会与梁某等人签订的《承包山塘养鱼合同》无效,同时判决长坡村委会赔偿经济损失。被告长坡村委会针锋相对,辩称山塘是官桥公社上坡大队于1958年组织人力修建的,而且1962年“四固定”时化州县人民政府以“土地房产所有证”的形式确权为上坡大队的集体财产,建成后一直分别由上坡大队(上坡乡、上坡管理区、长坡村委会)经营、管理、收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18个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
村官发包侵权 山塘判归村民
本案审理期间,长坡村委会向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将争讼山塘权属确权归其所有。化州市人民政府调处土地纠纷办公室受理该案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中止受理,并致函化州法院依法审理。
化州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讼争的“六木冲山塘”,1958年由当时的上坡大队(现改为石湾村委会)组织群众修建,山塘建成后主要用于全大队18个生产队的农业灌溉。原告18个村民小组中,14个村民小组均持有1962年人民政府发给的土地权属证书,且土地证上表明该山塘全大队有份,故“六木冲山塘”应视为原告第1至第18村民小组共同所有的财产。自1986年起,被告长坡村委会将该山塘发包给村民养鱼,承包金由大队收取用于村中公益事业。但长坡村委会对“六木冲山塘”不享有权利,而擅自将该山塘发包给第三人梁某某等人养鱼,是非所有权人处分所有权人的财产,显属侵权行为。遂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化州市石湾镇长坡村民委员会与第三人梁某等签订的《承包山塘养殖合同》无效。二、被告化州市石湾镇长坡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梁某等将“六木冲山塘”归还给原告化州市石湾镇长坡村民委员会第一至第18个村民小组所有。三、驳回原告化州市石湾镇长坡村民委员会第1至第11个村民小组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第三人梁某等4人不服,向茂名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但在二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向法庭提供新证据。
中院维持原判 发包难改权属
中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18个村民小组中14个村民小组均持有“六木冲山塘”1962年的权属证,而且在权属证中注明“全大队生产队分”、“全大队有份”,且18个村民小组确认共同享有山塘的权属。虽然1986年长坡村委会将该山塘发包给村民养鱼,后又发包给本案第三人梁某等四人养鱼,承包收入用于村中公益事业,但并不能因此而改变“六木冲山塘”的产权归属。化州法院判决认定“六木冲山塘”属第1至第18个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后,长坡村委会也无提起上诉。以上的证据和事实足以证实“六木冲山塘”属被上诉人化州市石湾镇长坡村民委员会第1至第18村民小组集体共同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之规定,“六木冲山塘”依法应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而且,长坡村委会将“六木冲山塘”发包给土地所有的集体以外的上诉人承包经营,未经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报镇人民政府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侵害了被上诉人第1至第18村民小组的合法权益。第1至第18村民小组要求确认长坡村委会和上诉人梁某某四人签订《承包山塘养鱼合同》无效,及要求停止侵害、归还“六木冲山塘”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遂于日前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一宗一波三折、纠纷多年的维权纠纷终于拉上了帷幕。
来源:《华南新闻》 2003年11月20日 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