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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件追踪(10.30)


    导读:
    云南非法集资案惊动国务院 3千老干部集资7千万
    人工湖淹死小学生 圆明园别墅成被告
    北京警方首次严惩2起“黑帮”暴力拆迁案违法者
    错发“罪犯入监通知书” 四川一监狱成被告
    婚前财产公证首次引发官司 女方索要未婚夫赠与房产
    女患者流产手术遭观摩 法庭争讨隐私权

    
    
    
云南非法集资案惊动国务院 3千老干部集资7千万

      
    29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第一号法庭座无虚席,原昆明市宏运经贸实业公司总经理杨树彪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出庭受审,百余名离退休老干部作为受害者自始至终参加了近一天的庭审。
    
    3000多老干部集资7千余万元
    
    据曾任职于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现已离休的南下干部董华介绍,昆明地区离退休人员协会于1989年底,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成立。1992年,协会先后批准成立了“宏运”、“遐海”、“瑞丰”3个公司。由于公司缺乏启动资金,协会理事长会议研究后决定“面向协会会员借资筹集”,并召开了各分会负责人参加的集资动员大会,称协会所办经济实体目的是为了大力发展菜篮子工程,为离退休人员“办好事、办实事、谋福利”,要求离退休人员踊跃集资、带头集资、发动他人集资。本着老有所为的原则,先后有3000多名老干部,参与集资7955万余元。其中不乏兵团级、省部级干部。
    
    集资大案惊动国务院
    
    自1993年后,国务院曾三令五申要求清理制止乱集资和有偿借款后,云南省民政厅也于1995年发文给各社会团体“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有偿集资活动”,各老干部纷纷要求收回其在协会实体中的“投资”,但吸收集资的公司却无力兑现剩余的2400余万元,各老干部遂纷纷向上级有关部门上访。2001年6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还专门就此情况作出批示。
    
    “宏运”老总落入法网
    
    2002年2月26日,昆明市宏运经贸实业总经理杨树彪,因涉嫌诈骗罪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3月12日由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2002年5月12日,侦查机关发现其涉嫌集资诈骗而决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7月12日,经昆明市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8月12日经云南省检察院批准延长2个月;10月12日经省检察院批准再次延长羁押期限2个月,至2002年12月12日。2003年1月12日,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后,以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罪移送五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又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并延长羁押期限。2003年6月20日,直属分局再次移送五华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指控2项罪名
    
    2003年8月3日,五华区检察院正式向五华区法院提起公诉称:“2000年8月15日,被告人杨树彪伙同李茂朝(另处)以虚构的‘云南省老干部安置中心’名义,与广东湛江市的骆观玉签订了2000余万元的建筑施工合同,以收取森林防火保证金的名义骗取人民币5万元预付款,李茂朝获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其余由财务交杨树彪占有,至今未归还。”
      
    “2000年10月间,杨树彪在无权对‘宏运大酒楼’行使使用和处分权的情况下,又伙同李茂朝与云南某建筑工程公司的黄某签订‘宏运大酒楼’客房装修工程合同后,骗取对方人民币10万元装修质保金,至今未归还。”
      
    “1992年8月至2000年,杨树彪在担任宏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以15%至25%不等的高额年息先后向昆明地区离退休协会各分会及其他老干部集资,在1995年民政厅、离协下发有关《关于社会团体不得进行有偿集资活动的通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之后,依然无视国法,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从1996年4月30日至2000年,宏运公司集资总额为人民币7308104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树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5万元,且被告人杨树彪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人民币73081047元,应以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辩称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在昨日的庭审中,杨树彪对指控事实均无异议,但称这些行为均是由其与他人“伙同”共同完成的,不应由其一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他是一个文化人,主观上并无侵占这些资金的意思,客观上不熟悉市场运作规律,才导致了宏运公司的经营亏损,以致无力偿还这些老干部其余的2400余万元。
      
    其辩护人王惠民、高航两律师则认为收取的防火保证金和装修质保金,杨树彪并未据为己有,应是“单独犯罪”,宏运公司收取各分会的集资,是一种组织行为,而不是杨树彪的个人行为,且自始至终没有“欺上瞒下”,亦无证据证实杨树彪个人占有了这些财产;同时在1992年兴起的集资行为并不为当时的法律和政策所禁止,且杨树彪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充分考虑这些特殊的历史背景,给杨树彪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由于案情复杂、重大,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此案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另行择日宣判。
    
    来源:生活新报
    
    
人工湖淹死小学生 圆明园别墅成被告

      
    一名年仅11岁的小学生今年8月不幸在人工湖中溺水身亡,其父韦荣海认为事故责任应由人工湖的拥有者北京圆明园花园别墅有限公司来承担。记者了解到,韦荣海已将该公司告到海淀法院。
      
    韦荣海诉称,其儿子韦某就读于海淀区希望小学二年级。今年8月2日上午,韦某在位于圆明园花园别墅的高尔夫球场玩耍时,不慎掉入球场中的人工湖内致死。经检验,韦某为溺水身亡。韦荣海认为,圆明园花园别墅系北京圆明园花园别墅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位于该别墅的高尔夫球场没有围栏,没有保安守卫,任何人均可自由出入,且高尔夫球场内的人工湖周围也没有设置防护设施,更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湖水底部非常湿滑,人掉入水中很难进行自救。韦荣海称,北京圆明园花园别墅有限公司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应当对韦某之死承担责任,他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共计21.8万余元。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北京警方首次严惩2起“黑帮”暴力拆迁案违法者

     
    深夜时分,当睡梦中的王先生一家被堵住嘴巴、蒙上眼睛、捆住手脚时还以为遇到了“劫匪”,不料睁开眼睛时却发现自己的家已成了废墟。29日,北京警方宣布逮捕两起被海外媒体称为“黑帮”拆迁事件的嫌疑人,这也是警方近年来第一次严惩此类违法者。
      
    九月十九日二十三时许,五六名男子破门闯入王先生的家,对正在睡觉中的王某一家三口,采取上述手段,强行抬到院里,然后,用推土机将其家的十二间房推倒,所有家当全部被埋在瓦砾中。经警方调查,受害人王先生属于被拆迁户,因对拆迁补偿不满拒绝拆迁,不曾料及竟遭此横祸。目前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批准警方逮捕涉案的孟乙、张卫民、秦明祥三人,其中一拆迁负责人杨正明负案在逃,警方正在缉捕中。
      
    无独有偶,两天后,北京某开发商雇佣的数十名拆迁者于凌晨五时闯入北京某小区,将睡梦中的十三户居民共二十余人叫醒,并赶到院内,采取捆绑、殴打等手段,强行拆毁房屋四间,并将六名居民打伤,直到警察赶到并制止。目前,涉案的王丽娜、李玉军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另一名主犯曹远林负案在逃。
      
    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刘绍武指出,随着首都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近期屡屡发生的暴力拆迁事件已引起警方高度重视,警方将严厉打击暴力拆迁的不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涉及严重侵害人身财权安全的将被列入刑事案件严肃处理。
    
    来源:中国新闻网
    
    
错发“罪犯入监通知书” 四川一监狱成被告

      
    一起名誉侵权案日前在四川宜宾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四川川南监狱因错发《罪犯入监通知书》对原告作出赔偿。
      
    法院查明,罪犯李兴平是宜宾县横江镇黄沙村村民,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在川南监狱服刑。李兴平称自己是同村村民谢华兰的丈夫。川南监狱依据李兴平口述,向谢华兰发出了《罪犯入监通知书》。这个通知书发到村里,对谢华兰造成了一定经济和名誉损失。谢华兰因此将川南监狱和李兴平告上法庭。
      
    法院确认了原告为维护名誉权支付的必要费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李兴平停止对原告的名誉侵害,并写出赔礼道歉书,交法院审查后在黄沙村村委会张贴,同时付给原告精神抚慰金8000元。法院同时判决:被告川南监狱付给原告为维护名誉支付的必要费用931.5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来源:新华网
    
    
婚前财产公证首次引发官司 女方索要未婚夫赠与房产
    婚没结成女方上法庭索要前未婚夫公证赠与的房产

      
    在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时,张先生将一套两居室住房赠与未婚妻梁女士,后因种种原因,张先生没能和对方结婚。昨天,张先生被告上宣武法院,梁女士要求其兑现承诺。据悉,这是本市首起婚前财产公证引发的官司。
      
    1998年1月,张先生和未婚妻梁女士签订一份赠与协议,将位于宣武区的一套两居室赠与女方,并在公证处进行公证。在双方的婚前财产协议中明确认定,这套两居室是女方的婚前财产,在两人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五年时间过去了,张先生至今未向女方交付房子,也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梁女士因此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
      
    受理案件的法官发现,张先生自愿将房产赠与对方,但进行公证时没有同时说明赠与的时间和附加条件,这就给法院审理出了一道难题。
      
    记者就此咨询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田爱京律师认为,这种情况一般会出现四种结果。首先,如果张先生在签订该赠与协议时明确写入“结婚时,该赠与合同即生效”的条件,那么,这个合同只有在双方结婚时才能生效;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双方签订赠与合同时,明确写入“如果不结婚,该赠与合同无效”,则梁女士现在无权索要这所房子;第三种情况,双方签订该赠与合同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那么在双方签完字后,张先生就应履行赠与义务,给梁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第四种情况是,在此期间,梁女士对张先生实施了犯罪,严重侵犯了张先生的利益,张先生可以主张撤消该赠与合同。但可以肯定,这个经过公证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一般情况下,不可以随便撤消。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女患者流产手术遭观摩 法庭争讨隐私权

    
    很多患者还不知道,医院门口“教学医院”的牌子对自己有着不同的意义。
    
    核心事件
    
    今年9月2日上午,女青年李雯(化名)在其男朋友黄强(化名)的陪同下到市人民医院做无痛人工流产手术。手术过程中,一件意外的事情发生了,医院安排八九名某医学院的实习生来观摩手术。这些实习生进出手术室时,在门口等待的黄强曾试图阻拦,但医生告诉他安排实习生来观摩事先已征得了李雯的同意。但是,当天下午李雯告诉黄强,自己因被全身麻醉,始终处于昏迷状态,根本不知道观摩的事。
      
    手术是成功了,但李雯却陷于极度痛苦之中,认为医院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最后一纸诉状将市人民医院告到市南法院,要求医院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各项损失2万元。
      
    昨日上午,市南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交锋
    
    在昨日的庭审中,双方就医院是否侵犯了李雯的隐私权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李雯坚持认为,医院未经自己同意,且在自己处于昏迷状态下安排实习大学生来观摩手术,自己的隐私遭暴露,隐私权受到侵害,精神受到伤害。
      
    院方则辩称,市人民医院是教学医院,教实习医生是医院的工作,李雯既然选择在这做手术,就应视为已接受医院的医疗方式。李雯在手术过程中也配合治疗,没有提出异议,最后达到了手术的目的。医院让实习生观摩是出于“公益”目的,况且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约束不能让实习生观摩,因此没有侵害李雯的隐私权。
    
    隐私权不容侵犯
    
    ■就案说法 李雯的代理律师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于华
    
    根据民法通则,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我认为在未经当事人许可情况下,观摩这种具有很强隐私性的手术,侵犯了李雯的隐私权。
      
    作为实习生观摩这种手术,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我们希望医院再有类似行动,应拿出书面的东西由患者来签字,因为不管什么情况下,公民的隐私权事第一位的。
    
    ■声音•实习生 观摩太重要了 雷爱弟青大医学院临床医学系
    
    如果学医的学生失去观摩手术的机会,那医学怎么发展、传播?如果我们没有实践的机会,那课堂上学的理论根本实践不了,永远是读死书。现在病人可能要做出牺牲,但实际上是为了更多人的利益啊。
    
    ■曲晓丽青大医学院临床医学系
    
    我是一个女孩子,能体会发生这种事当事人的心情。其实我们也很无奈,作为一名将来的医生,我们必须获得这样实践的机会,这样才能学得更好的技术。李雯今天的手术成功了,我想给她做手术的医生在上学时一定也参加过这样的观摩。
      
    医院安排实习生观摩手术,是一种重要也是通行的教学手段,但对患者的不满以及不断出现的法律纠纷,作为需要实习的人———医学院在校生是怎么看呢?
    
    ■声音•医生 医院具有特殊性
    
    市人民医院一名外科医生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认为,实习生观看手术是医疗教学的需要,是为了科技文化和传播,也是为了培养新的义务工作者和提高医疗诊断水平。这种观摩是普通的教学活动,医院会对实习生进行约束,不会对患者造成实质上的伤害,希望他们理解医院工作的特殊性。
    
    ■旁观者说 林小姐公司职员
    
    我有这方面的经历。前年我怀孕生孩子,每个月去医院做孕期检查,一进产科检查室,除了大夫总有一些不相干的人走进来。我每次都问他们是干什么的,并请他们出去,他们都一言不发走出去。
    我感觉,现在一些医院还未充分意识到尊重患者隐私权的重要性,对患者“大大咧咧”。但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这种做法显然行不通了。
    
    ■周先生学校教师
    
    医院确实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但再特殊也不能超越法律。在观摩手术这件事上,最基本的条件就是患者同意,否则医院怎么自圆其说都是违背患者意愿的侵权行为。希望以后医院再安排实习生观摩,要有病人的书面签字。
    
    ■于先生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我不同意“安排实习生观摩具有公益性”这种说法,“公益性”怎么体现?难道说他们以后成为医生会免费给人看病?医生是一种职业,和电工、司机、教师等职业一样,凭什么医生获得职业技能就要患者免费做他的“教材”?
      
    话可能偏激,但道理简单:我是花了钱来医院看病的,你没有权利让我当你的雇工。
    
    来源: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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