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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追踪(10.11)

导读
    选人大代表要定身份?一村主任阻碍选举成被告
    安徽原政法委副书记李和中涉嫌受贿案开审
    风水先生看风水摔死 事主无过错要补偿
    因医院过错做了10年"两性人" 患者获赔4万元

    
    
    
    
    
    
    
选人大代表要定身份?一村主任阻碍选举成被告

    
    "为什么告村主任?他把我们村4800名村民的选举权剥夺了!"一提起去年的选举工作,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贯庄村村民任春财就感到气愤,"一年多了,别的村在区人大都有代表,惟独我们村没有,村民们想了解区里的政策,还得跑到邻村的区人大代表那里打听,你说气人不气人!"
    
    2003年9月16日,任春财、刘洪旺两位村民代表贯庄村4000多选民,向当地法院递交了一份刑事自诉状,请求法院追究村委会主任贾秋有破坏选举的刑事责任。
    
    据当地村民介绍,2002年10月,天津市东丽区选举委员会分配给贯庄村一个区人大代表的名额,要求被选对象必须是男性、党员。"10月11日正式选举那天,贯庄村选举领导小组成员把选票取出来,正准备盖章时,村主任贾秋有竟一把将选票抢过来,坐在屁股底下,任凭周围的人怎么劝说,他也不交出来。"村支书王凤宝回忆说,在僵持了几个小时仍未奏效后,区人大主任也赶到现场,劝贾交出选票,并说如选举不成,贾将承担法律责任。但贾对这一劝说并未予以理睬,反称除非拿铐子将其铐走,否则别想选成。
    
    "选举工作的截止时间本来是11日中午12时,但贾的行为迫使区人大将这一时间推迟了12个小时,尽管这样,由于贾的干扰,贯庄村区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还是未能进行。"村民陈文信说。
    
    当地村民认为,村主任贾秋有之所以要抢走选票,是担心区人大代表被村里那些专和贾做对的人被选上,由于贾本人不是党员,所以干脆来个谁也别想选。
    
    对于村民们的指责,贾秋有却有自己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去年10月选区人大代表时,镇里给村里一个名额,并要求必须得选男性党员一名,同时还下发了文件,对此他表示不理解,"既然选人大代表,就要代表人民利益,选个党员当然好,但选个群众也不是不可以的,人大代表的选举并不排除党外人士。"
    
    他认为,镇里要求必须选男性党员,这个框框的订立本身就带有倾向性,他查阅了选举法和区级代表产生的规定,根本就没有这种规定,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对老百姓合法权益的损害和剥夺。
    
    对于村民们所说的"贾把选票抢过来坐在屁股底下拒不交出"一事,贾本人予以否认,并说选举不成功是因选举委员会的成员意见不统一造成的。
    
    2003年3月3日,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侦支队第五大队下达立案告知书,并于3月5日以涉嫌破坏选举为由对村主任贾秋有进行传讯。9月9日,该局又下达了一份撤销案件决定书,认定被告贾秋有的行为不构成破坏选举罪。
    
    天津市东丽区公安分局一位主管此案的负责人介绍说,贾秋有作为选举领导小组副组长提出不同意见,造成贯庄村没有选举出区人大代表,这一事实客观存在,但是否构成犯罪,在认识上还存在一些差异。据他透露,经过上级领导反复研究,最后认定其行为属于违法,但不构成犯罪。他说,这个案件从开始立案到调查,最后撤销案件都是按法律程序办的。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王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即使当事人不构成刑事责任,也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由公安机关给予一定的治安处罚。他说,有些国家还可以要求当事人承担再次组织选举的选举费用,这在我国法律中还没有规定。
    
    "农民因财产权、健康权、名誉权等权利受侵害提起诉讼的并不少见,但是因为选举权受侵害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实属少见。"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强说,选举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其他法律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非常神圣的权利,侵犯了公民的选举权情节严重的是一种犯罪行为。他认为,不管这个案子审理结果如何,都会对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推进我国农村民主与法制进程,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据了解,原告于9月16日向东丽区法院递交了刑事自诉状,按规定,法院应当在7日内书面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但到记者截稿时,几位村民仍未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
    
    来源:《中国青年报》
    
    
    
    
    
安徽原政法委副书记李和中涉嫌受贿案开审

    
    市检察院检察长亲自出马担任主诉检察官,市法院院长披挂上阵亲任审判长--昨天上午8时30分,安徽省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李和中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在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法庭开庭--据了解,因为一起案件,两院"一把手"同时出庭,在我省属首次。
    
    李和中今年59岁,1968年参加工作的他,是我省第二位出现在被告席上的正厅级官员 。在30多年的仕途中,李和中曾历任涡阳县县委书记、阜阳地区(后改市)副专员、阜阳市委副书记、市长,后到铜陵担任市委书记,直至2001年初担任省委政法委副书记。今年1月25日,李和中因涉嫌受贿被省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月8日被依法逮捕。昨天出庭时,穿着藏灰色西服外套的李和中虽然乍一看很精神,可是其头上已经全然花白的头发、憔悴的面容以及犹豫拖沓的脚步,还是显示出曾经身居高位的他这大半年来受到了巨大心理煎熬。从被法警带到审判台上一直到走进被告席,李和中共走了13步。一般来说,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都会在这短短的几步中用目光急切地在台下找寻自己的亲友,可昨天,李和中的这13步,自始至终没有抬起眼往旁听席上黑压压的人群中扫上一眼,倒是李和中几位来自农村的亲戚,一看到李和中就抹起了眼泪。
    
    滁州市检察院昨动用了整套的多媒体系统以公开起诉书、辅助举证。公诉人花了整整40分钟,才宣读完长达20余页的起诉书。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李和中自1992年以来,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29人贿赂达70次,共计人民币56.3万元,美金7000元以及价值15000余元的物品。除此以外,李和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计有人民币215万余元、美金4900多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因此,检察机关认为,李和中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他们同时认定,李和中有自首表现。
    
    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李和中认罪态度特别好,很干脆地表明:"起诉书上列举的都是事实,我的确拿过这些人的钱!"但李和中及其辩护律师同时提出,对于这29个行贿人的70次"送钱"是否都是"行贿",他们持有异议,比如一些人在李和中儿女结婚等时候送的成千上万的礼金,他们认为就不能简单划定为受贿。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是,李和中在2001年后曾部分地向当初的行贿人退还了部分钱,比如他曾在1993年到1996年期间分5次收受某知名企业负责人的贿赂7万元,却在2001年1月突然将其中3万元退还。对此,李和中昨天的解释是,事后想起来觉得帮人办事拿钱不合适,而一些熟悉官员的落马也让他相当震撼。庭审持续了整整一天,该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江淮晨报】
    
    
    
    
    
风水先生看风水摔死 事主无过错要补偿

    
    住在广州市番禺的一个退休老教师做梦也没有想到,刚刚经历了丧妻之痛,又被远在老家广东信宜一个风水先生的女儿将其与三个儿子、一个侄子告上法庭,要求为风水先生的死负全责,索要5万余元。法院判决老教师等虽无过错,但应该补偿1.5万元。
    
    风水先生看风水摔死
    
    曹老先生是某小学的退休教师,和三个儿子住在番禺。他说,2002年8月20日上午,他的妻子陈女士在医院病故并火化。根据她娘家亲人的要求,8月21日下午6时许,他将妻子的骨灰运回老家安葬。刚回到老家,就听到有人传风水先生林老因替其亡妻寻找安葬地,在路上摔倒身亡。他感到莫名其妙,因为他从没通知家中亲人去找风水先生寻找安葬地。第二天,他就回到了番禺。
    
    岂料两个月后,风水先生的女儿因此将他及三个儿子、邻居曹某良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万余元。
    
    之后,他才知道,原来8月20日晚打电话回老家后,老家人将其要安葬亡妻骨灰、做斋(当地风俗)一事告诉了邻居、其侄子曹某良。而曹某良以为按俗例该请风水先生,于是,8月21日早上,曹某良便去请林老,林老表示同意。11时30许,林老带着徒弟和来曹老先生老家做帮手的几个人同去,途中遇到一个坎,风水先生林老在上坎时不幸摔倒致死。
    
    法院判事主无过错要补偿
    
    风水先生的女儿起诉认为,被告5人明知林老年事已高、山高路陡,事前并未告知及征求她的意见,上山也未做好保护,因此被告应对林老的死负全部责任。要求曹先生赔偿死亡补偿费等共计5万余元,其余4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曹老先生感到非常冤枉,他说,自己根本没请什么风水先生,风水先生死的时候他和三个儿子都在番禺,怎么能要他负责呢?而且风水先生本来就身体不好,当地常给其看病的医生也推断其是由于心肌梗塞意外死亡的。曹某良同样认为不关他事,他说完事后就走了,直到12时回家吃饭才听说林老上山时突然死了。
    
    信宜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曹先生等被告对风水先生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但由于风水先生是在为曹先生办事的过程中死亡的,因此曹先生及三儿子应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判决补偿1.5万元。原告要求曹某良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曹先生等人上诉。不过茂名市中院二审还是维持了原判,认为虽然曹先生没有过错,但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应给予风水先生之女一定的经济补偿。曹先生称,他决定向省高院申诉。
    
    来源:金羊网
    
    
    
    
因医院过错做了10年"两性人" 患者获赔4万元

    
    因医院违反了诊疗常规,致使患者赵敏(化名)性别多年无法确定,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负担和精神痛苦。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哈尔滨市某医院赔偿赵敏医药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近4万元。
    
    赵敏生于1979年,自出生起就只有一个睾丸,尿路也与正常男性不同,1992年经哈尔滨市某医院诊断为男性尿道下裂,在几年间做了两次手术。因一直没有痊愈,赵敏于2001年再次到这家医院检查,结果染色体显示女性特征。原来,赵敏应该是女性,而这家医院一直是按男性生殖器官疾病进行治疗的。
    
    看到结果后,悲愤交加的赵敏及其家人将这家医院告上了法庭。而一审法院认为,医院的治疗对患者的性特征及今后治疗无明显的干扰和影响,赵敏要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赵敏及其家人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中院认为,医院在为赵敏治疗时,前3次诊断未做染色体检查、未想到两性畸形的可能,违反了诊疗常规,贻误了治疗。医院对赵敏造成的身体损害和精神痛苦的不良后果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赵敏医疗费用78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9297元。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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