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高法副院长谈“执行难” 少数领导违法干预
长虹厦华之争初步结果:工商总局裁定长虹没侵权
西安“飞黄英雄”涉嫌编造恐怖信息被判4年刑
山东19名花冈受难劳工获日方赔偿 每人1.7万 高法副院长谈“执行难” 少数领导违法干预 “整个社会的协助执行观念仍很淡薄,对生效法律文书还缺乏应有的尊重,少数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以权压法,公然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着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9月22日,在天津召开的“2003年全国海事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针对“执行难”这样说。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海事法院执行部门领导以及各海事法院所在地的10家高级法院执行局的负责人参加了此次执行工作会议。与会者对“执行难”的具体表现、成因进行了深入剖析,大家还就在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进行了交流。
与会者认为,执行工作的困难所在主要体现在“四难”,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和应执行财产难动四个方面。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而且各种原因之间错综复杂、相互影响。整个社会的诚信意识和法律观念仍未得到根本体现;被执行人拖延、逃避执行或者转移隐匿财产,暴力抗拒执行事件仍有发生;申请执行人冒险经营、拖延诉讼导致了法律对其救济的无能为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仍严重阻碍着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万鄂湘在讲话中,还提及有关强制执行的法律制度滞后,例如,申请人缺乏有效的调查财产的手段和途径;法院调查当事人财产状况的权力不够明确;对被执行人利用法人资格或其他合法形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缺乏相应的对策;免除执行的财产范围缺乏明确的规定等等。此外,民法、刑法等有关法律关于担保、刑事责任等法律制度的规定不完善,也造成了执行程序缺乏有效的实体法保障。
据了解,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12万余件,已执行结案83万余件。这一数字虽然比去年同期增长3.26%,但未结案的还有29万件,其中很多都是过去长期无法执行的“难案、硬案、骨头案”。
来源:《中国青年报》
长虹厦华之争初步结果:工商总局裁定长虹没侵权 9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将一纸公文同时下达到上海、江苏、福建、四川等18个省、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明文指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高清晰度电视机产品的显著位置使用“长虹”、“CHANGHONG”等注册商标,以“HDTV Ready”标示该产品为高清晰度电视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其行为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所述的正当使用行为。由此,纷扰1月有余的厦华控告长虹“CHDTV”商标侵权一事终于有了明确结果:长虹并未构成侵权。
对此认定,长虹方面认为是在预料之中,因为长虹没有侵权是铁一般的事实。长虹指出:厦华通过媒体公开炒作所谓的侵权事件是一种严重歪曲事实、误导舆论的行为。按国家规定,高清晰电视简称为HDTV(High-Definition Televison),随着数字压缩/解压缩技术的诞生,“HDTV”已成为数字高清晰度电视的代名词。长虹公司自从1996年就开始致力于提升数字技术的研究、开发及产业化能力,并确立了打造数字长虹(ChangHong-Digital,简称CHD)的战略目标。而且长虹是国家HDTV标准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单位,长虹技术中心承担着“数字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等国家技术创新项目和“数模兼容高清晰度电视(HDTV)产业化”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在数字高清晰度电视的研发和产业化方面具有相当实力。电视业界同行们也都知道数字电视是未来产业的发展方向,国内知名大中型彩电企业也大多于几年前就开始了数字高清电视的研究开发工作,绝非仅是“含辛茹苦”的厦华等三家企业。明确地说,HDTV技术的进步和产品的升级是整个产业气候和企业共同努力推动的结果和结晶,并非某一个企业所能够达成或独占。
拥有国家级技术开发中心和博士后流动工作站,作为国家六家技术创新试点企业之一的长虹,毫不掩饰对其强大的技术研发能力的骄傲。作为市场的领导者,长虹早就把握了市场脉搏,多年潜心实施“数字长虹”战略(ChangHong-Digital),始终站在电视技术的前沿,从机顶盒开始到97年开发适合中国市场的32寸、36寸的16:9的数字高清电视,到开发适合美国市场的SDTV、EDTV、HDTV,早在几年前就频频亮相美国CES展,深受客户好评,所接订单已逾万台。
长虹宣传中心某负责人称,自从长虹声势浩大地推出了数字高清背投、数字高清彩电、数字液晶、数字视听等一系列数字技术产品后,在业界和市场上都引起了较大的反响,正是这个前提导致了所谓的“侵权”事件。他措辞严厉地指出,厦华早从在8月19日开始,在所谓“侵权”事实尚未得到国家有关部门最终确认之前,就通过多种途径散布长虹侵权的言论,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认为长虹在销售数字高清晰电视过程中有虚假宣传,这是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他认为,作为国内普通的彩电生产厂商,厦华应该将精力更多地放在如何通过技术创新、战略创新来提升业绩,以便早日摘掉“ST”的帽子上面,而不是妄图通过贬低同行、损害其它企业利益为代价来达到目的。
从近段时间媒体报道可以看出,厦华状告长虹侵权事件从伊始就引起了舆论猜测,对长虹形象的负面影响不可避免;而且在各地厦华分公司的举报下,数个城市工商局也对当地长虹分公司进行了调查,对长虹经营销售造成的阻力也可想而知。眼下国家商标局“长虹商标使用正当”的认定一出台,长虹公司将就已造成的形象及销售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依法追究厦华公司法律责任。
事件回顾:
1、8月20日,厦华电子公司分别向厦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法院提交诉状,并向全国各地工商局提交举报信,指控长虹公司侵权冒用其合法拥有的"CHDTV"注册商标,要求查封长虹公司侵权冒用商标的产品。
2、8月20日同日,对此事件的报道出现在中华工商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北京晨报、北京青年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新闻晨报、海峡都市报等众多媒体上。
3、8月21日,长虹公司发出郑重声明,反驳侵权言论,指责厦华利用媒体事先炒作的不当行径。
4、8月22日,南京市工商局对长虹仓库查封100多台彩电及商场取证,长虹方面称工商部门对商标侵权立案调查无可厚非,但由于长虹与厦华的商标侵权仍存在争议,一旦最后结果长虹没有侵权,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总得要有说法。
5、8月25日,厦华老总郭则理在多家媒体上公开表示,数字电视市场竞争无序,伪技术大行其道,"像素决定清晰度"是最凶的伪技术概念之一,“厦华这位中国数字高清电视的带头人不能再沉默,有责任为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呐喊疾呼”。
6、8月26日,据上海新闻晨报报道,南京、福州、太原、哈尔冰等10多个城市的工商执法人员对长虹带有"CHDTV"标志的彩电进行了收缴、查封,处理的涉案彩电达1千多台。
7、9月初,国家工商总局邀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司法界以及学术界代表专门召开了专家咨询会,讨论长虹商标是否侵权事件。
8、9月19日,国家商标局认定长虹商标使用正当,将文件直接发至多个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来源:人民网
西安“飞黄英雄”涉嫌编造恐怖信息被判4年刑 昨日下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潘俊琪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恐吓“世纪金花”一案,潘俊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庭审中潘俊琪始终低着头
昨日法庭上的潘俊琪,已不能同3年前欲“飞黄”时相提并论。整个庭审中,除偶尔回答法官、公诉人的提问外,潘俊琪在被告席上始终低着头。
潘俊琪是西安市某公司的职工。1999年朱朝晖骑摩托车成功飞越黄河后,潘也随即决定:要与儿子一起骑自行车飞越黄河,并同西安某公司签订“自行车飞越黄河”合作合同,一时成为新闻人物。然而,潘俊琪在今年7月14日、16日,先后两次打电话到世纪金花购物广场服务台,向该单位索要钱财,声称如不满足其要求,就在世纪金花搞爆炸。经公安机关侦破,案发仅1天,潘俊琪即被抓获。
被告自称恐吓系酒后所为
公诉人指控,7月14日晚7时,被告潘俊琪用磁卡电话向世纪金花购物广场服务台打电话,称:“你知不知道炭市街爆炸案,叫你老板把钱给我,要不就把世纪金花炸了。”到7月16日晚8时,被告再次打电话给世纪金花购物广场服务台,对服务员称“那天谁接的电话,我认识她,她要是胡说就给我小心点。”
对于指控,潘俊琪称是酒醉后所为。辩护律师认为潘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对两次电话是否都造成了“恶劣影响”这一焦点,发表了意见。
律师认为:第一次打电话的确属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但第二次电话,被告只是对接线员进行了人身威胁,并没有散布虚假恐怖信息,因此公诉人提出的“先后两次”打电话编造恐怖信息的说法不成立。且警方是在7月16日接线员第二次接到电话后,而不是在第一次接到电话后进行调查,是因为被告的第一个电话并没有造成“恶劣影响”,他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律师公布潘俊琪的另一面
虽然潘俊琪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行为已构成犯罪,但辩护律师当庭提出的几份证据,却让人看到了潘俊琪的另一面。
辩护律师举证说,潘俊琪在案发前是一位表现良好的人。在未调入西安前,潘俊琪在河南某电务段工作时曾见义勇为救过别人。1986年,因在抗洪抢险中行为突出而受到奖励,并被《人民铁道报》报道。后因拾金不昧而受表彰。在单位,潘俊琪的口碑一直很好。
不过,记者此前了解得知,由于“飞黄”不成,潘俊琪逐渐染上赌博恶习,且欠有一定数额的外债。
在审判中,坐在被告席上的潘俊琪不时掏出纸巾擦眼泪。在作最后陈述时,面对庭审人员和近千名旁听学生,潘俊琪悔恨地说,自己万万没有想到会走到这一步,他感到十分痛心,不知不觉就成了罪犯,他还希望旁听的年轻人不管在任何时候都要坚持理智,不能走违法犯罪的道路。
听到一审宣判结果后,昔日“英雄”潘俊琪更是当庭嚎啕痛哭,懊悔不已。
来源:《华商报》
山东19名花冈受难劳工获日方赔偿 每人1.7万 19名山东籍花冈受难幸存者或受难者家属22日在青岛领取了日本鹿岛公司的赔偿金,每人获赔约1.7万元。
在青岛的赔偿金发放活动,由花冈和平友好基金管理委员会北京事务局主持,他们同时向受难者每人发放了5000元的“花冈和平友好基金”教育费,用于教育子孙后代。这已是第三次在山东为被确认的山东籍花冈受难者或家属发放赔偿金。参加获赔现场的有两名幸存者,一位是来自潍坊的85岁的汪整录,一位是青岛城阳区的79岁的张世球。
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为弥补其国内劳力严重不足,强掳大批中国人到日本充当劳工。从1944年起,986名中国人分三批被强掳至日本秋田县花冈町,为鹿岛组(现鹿岛公司)做苦工。由于不堪忍受繁重的劳动和对身体、精神的折磨摧残,劳工们于1945年6月30日举行起义,被镇压后481名劳工命丧日本。
1989年,花冈幸存者聚会北京,成立花冈受难者联谊会,向鹿岛公司发出第一封公开信。1995年6月28日,11名受难者代表组成原告团,在东京地方法院向鹿岛公司提出诉讼;历经十余年的艰苦斗争,于2000年11月29日达成和解,鹿岛公司一次性赔偿5亿日圆。
花冈和平友好基金管理委员会自2001年4月成立以来,现已找到花冈受难者464名,占花冈劳工总数的47%,其中山东籍的278名,占山东籍受难者的49%。这次获赔的19名受难劳工及家属来自青岛、潍坊、威海等地。
花冈和平友好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花冈受难者及家属申请赔偿金的时间于今年12月31日终止。有关方面请知情者相互转告或帮助寻找幸存者及其家属。联系查询地址是:北京市东城区干面胡同53号,中国红十家会总会703室花冈和平友好基金管理委员会事务局;电话是:010-6528807或65124447-703。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