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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案评说十:正气压歪风,利器祛顽疾——反腐败现状的回顾


核心提示:
    8月初,中纪委宣布,开除原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维高党籍。至此,十六大以来因腐败问题被判刑或受到党纪处分的省部级高官至少已有8人。社会各界在倍感振奋的同时,也越来越强烈地感受到了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当前我国的反腐形势如何?深入推进的途径又在哪里?本文在大量翻阅了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学术界的一些观点进行了整理。

    
    
    
一、2003年省部级贪官档案

    
    刘方仁:原贵州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1936年生人,1954年入党。
    腐败类型:“贪财好色”型
    典型“事迹”:
    
    2003年4月,中纪委宣布:开除刘方仁党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现已查明:刘方仁先后从贵州省某集团公司总经理和一企业主处收受贿赂人民币161万元、美元1.99万元;收受某外商所送名贵手表一对(价值10.6万元);长期与有夫之妇、某星级酒店理发员郑某某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5月中旬,中纪委又披露:刘方仁曾一次性受贿500万元。另据报道,原贵州省副省长刘长贵也因受贿被查处,已被开除党籍。
    
    潘广田:原山东省政协副主席、省工商联会长。1945年生人,无党派人士。
    腐败类型:“追求享受”型
    典型“事迹”:
      
    2003年4月,潘广田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查明,在1992年至2002年期间,潘广田共收受财物总价值153.9万余元。这是全国第一起副省级非党人士犯罪案件。潘广田自己承认:“客观地说,我有前半辈子受苦,后半辈子享福的思想。”潘广田案昭示:反腐败没有真空地带,没有党内党外之分,反腐败不是共产党一个执政党的任务,只要掌握一定的权力,外部监督不到位,腐败行为就可能滋生。
    
    田凤岐: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腐败类型:“知法犯法”型
    典型“事迹”:
      
    2003年5月,田凤岐以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认定,从1997年到2001年,田凤岐在担任辽宁省政法委副书记、沈阳市委副书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330万余元。田凤岐还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子经商办企业牟取私利等行为。
    
    李嘉廷:原云南省委副书记、省长。1944年生人,1974年入党。
    腐败类型:“妻儿失教”型
    典型“事迹”:
      
    2003年5月,李嘉廷以受贿罪被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据查,1994年至2000年,李嘉廷单独或伙同其子李勃收受贿赂共折合人民币1810万余元。李嘉廷还与某娱乐公司经理徐某通奸,并为徐谋取不正当利益,涉及金额3000余万元。对李嘉廷问题的教训,原云南省委书记令狐安认为是“妻儿失教”。李嘉廷曾说:“我这一切都是为了儿子。”其妻王骁多次代收他人钱物,数目惊人。王骁2001年9月在家中上吊自杀,李勃2003年6月被提起公诉。
    
    丛福奎:原河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1942年生人,1974年入党。
    腐败类型:“丧失信仰”型
    典型“事迹”:
    
    2003年6月,丛福奎以受贿罪被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97年初至2000年6月,丛福奎在任河北省常务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936万余元。
      
    1997年,丛福奎因未能当上省长,自感官场失意,到处烧香拜佛,并与一个搞迷信骗术的“女大师”(只有小学文化的吉林农村女子殷某)勾搭鬼混,以做佛事、善事等为幌子敛取钱财。中纪委认为,这是一起罕见的党的高级领导干部背弃马克思主义信仰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收受巨额贿赂的案件。
    
    程维高:原河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1933年生人,1950年入党。
    腐败类型:“独断专横”型
    典型“事迹”:
      
    2003年8月,中纪委宣布:开除程维高党籍,撤销其正省级职级待遇。经查,程维高在河北主政期间,插手行政事务,为他人和其子程慕阳谋利,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放任配偶子女利用其职务影响,进行违纪、违法犯罪活动;利用职权,对如实举报其问题的郭光允同志进行打击报复;与其配偶收受一批贵重物品;前后两任秘书吴庆五、李真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死刑,程维高对他们利用其职务影响进行犯罪活动,负有重要责任。目前,程维高的妻子和女儿都已经被逮捕,其子程慕阳外逃。原河北省纪委书记刘善祥认为程维高“窃居高位,霸道之极”。中纪委则在通报中严厉指出:程维高“个人主义恶性膨胀,自恃位高权重,目无党纪,独断专行”。
    
    王钟麓:曾任浙江省副省长、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1930年生人,1956年入党。
    腐败类型:“晚节不保”型
    典型“事迹”:
      
    2003年8月,中纪委宣布:开除王钟麓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查,王钟麓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受巨额贿赂;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向某集团公司提供借款和融资担保,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生活腐化,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此外,调查中还发现王钟麓涉嫌玩忽职守,造成巨大损失,其子从中收受巨额钱财等问题。据了解,王钟麓已于2000年退休,但仍难逃法网。
    
    
二、权威学者谈十六大以来中国反腐思路三大变化

    
    近日,《半月谈》的记者薛凯同志就十六大以来中央反腐败的若干措施采访了中央某权威机关长期致力于制度反腐研究的学者李永忠。以下是本网站根据薛凯同志的文章内容做的内容摘要,以便于学者研究。
    
    1、十六大反腐思路的三大变化
    
    查办案件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吴官正同志主持中纪委工作以来,很重视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他多次强调:查办案件,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对任何腐败分子,都要依纪依法予以惩处,决不留情,决不手软。同时,也要讲究政策和策略,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
    我们党一贯高度重视反腐败斗争。反腐败也有一个认识逐步深化,工作与时俱进的过程。党的十六大就反腐问题有许多新的提法,反映出我们党反腐思路的新变化。
      
    (一)、从十二大到十六大,中央的提法都是要“反对腐败”,而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反对和防止腐败”。加上“防止”一词,是一个重大的战略性的变化,即把反腐重点转到了“打”与“防”并重。这一转变对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十六大以前,我们把反腐败界定为是一场“严重的政治斗争”,而十六大则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从“政治斗争”到“政治任务”,表明反腐败的涵义更加宽泛,提的层次也更高,上升到了党建的高度。
      
    (三)、十六大以前,我们在谈党的建设时通常是指“三大建设”,即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十六大以后,我们把“制度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加了进去,成为“五大建设”。由此,反对和防止腐败必须立足于“制度反腐”。
    
    2、当前反腐形势及腐败的新表现
    
    当前,干部群众对反腐败工作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在江泽民同志作十六大报告时,全场热烈鼓掌16次,其中3次经久不息掌声中的一次,就是给予反腐败的,它反映了人民的期望。从总体上看,这几年党政机关和干部队伍中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正逐步得到遏制,一些诱发腐败的深层次问题正得到解决,反腐败斗争始终保持了平稳健康、不断向纵深发展的良好态势。当前的反腐败斗争,正逐步从侧重遏制,走上标本兼治、注重治本的轨道。应当看到,目前腐败现象仍然严重,形势依然严峻,切不可掉以轻心。同时,也应对当前的反腐败形势看好。大家可以看到,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治理腐败的决心很大,而人民群众要求反腐的呼声也很高,我们的各项制度建设不断深化、防腐“关口”不断前移,这都是有利条件。
    在新阶段,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腐败本身也在不断发生演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1)有些腐败分子已经基本完成“原始积累”,在一些部门一些地方,已经形成程度不一的“既得利益集团”。腐败分子的原始积累主要通过6个方面来完成:大批量、多层次的土地批租;利用权力大量违规放贷;违规减免税收;股市“圈钱”;走私放私以及利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转包“分肥”等。有的地方出现了“送子女、配偶出国、亲属海外定居———把腐败赃款转移出境——自己外逃”的腐败新动向。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这将有助于我们加大对外逃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
    
    (2)些腐败分子的手段更狡猾、更隐蔽。主要有3种形式:一是权力的“期权化”。不少腐败分子在以权谋私活动中,“现货”交易少了,“期货”交易多了:不再是当即攫取利益,而是等多年以后,甚至退休以后,再连本带利收取好处;二是权力的“假借”和“转让”。纵容、默许自己的子女、配偶等用自己的名义捞取好处,这种移花接木、李代桃僵的手法很有代表性;三是赃款“漂白”,资本增值。腐败分子通过不法手段攫取了“第一桶金”后,千方百计利用这“第一桶金”为资本,在权力的合法或不过分违法的“关照”下,使之不断增值。一般是通过办公司、境外投资、回国投资等形式,把不法收入逐步变成合法收入。
    
    (3)不少腐败分子的“抗药性”在提高。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腐败分子也在研究反打击的手段。许多腐败分子往往把自己打扮成“廉洁”干部形象,迷惑人们,而一旦被查处时,则负隅反抗,百般抵赖。而我们在反腐败方面,还存在着制度、机制、方法等明显滞后和不适应的现象。
    
    (4)些腐败分子正从个体腐败向“抱团”腐败发展,甚至与某些黑恶势力勾结,形成腐败团伙“窝案”,加大了我们的查处难度。反腐斗争中,往往先要打破这个集团,个体的问题才能暴露,才能查清。比如厦门远华案、辽宁慕马案等,都是如此。
    针对这种变化,当前的反腐败斗争应实现三个转变,即从“小作坊式”个案反腐,向“集约式”的规模反腐转变;从纪检机关单打独斗地反腐,向加强组织协调,整合反腐资源,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反腐转变;从侧重打击腐败,向惩处与预防腐败并重转变。所谓“集约式”规模反腐,是指在政策、机制、方法上要有所创新,以期大量地、大面积地解决腐败蔓延的问题。有些专家提出,在继续保持强大的反腐高压态势下,对一些能够主动如数退出赃款者,可以考虑从轻发落,否则严惩不贷。国外在解决早期政府官员腐败猖獗问题时,就采取了类似做法。当然,光靠这一种办法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必须加大制度反腐的改革力度。要从当前的中游、上游治理,支流治理向源头治理、主流治理发展,不断缩小腐败孳生蔓延的土壤。必须注重反腐败的成本核算,不能用提高反腐败成本的方法反腐败,而应用增加腐败成本的方法反腐败。
    
    3、要清除几种错误观点
    
    (1)腐败现象是 “越反越严重”了?
     
    查处的腐败案件逐年增加,并不等于腐败越反越多,而是说明我们反腐的力度在逐渐加大。也就是说,已经产生的腐败案件本来就很多,查处一件就会少一件,查比不查好,现在及时主动地查,比将来积重后被动地去查好。大家可以看到,目前暴露出的很多腐败案件,都是上世纪90年代初、中期发案的。我觉得,有的同志对腐败问题确实深恶痛绝,但往往因此而不经意地采取了双重标准。比如韩国查处了全斗焕、卢泰愚的腐败问题,有人说“体现了法治精神”,我们处决了贪官胡长清、成克杰,有人却说“共产党连高官都腐败了”。这种双重标准是不对的。 腐败现象是不是“越反越严重”,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近年来,中纪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在不同的10个省市区进行万人随机抽样调查,2002年的调查结果表明:有74%的群众对反腐败工作表示认可,比1996年提高了12个百分点;有60%的群众认为腐败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得到遏制,比1996年提高了13个百分点;有68%的群众对反腐败斗争有信心,比1996年提高了10个百分点。这表明,广大干部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成效是认可的,满意程度在不断提高,对反腐败斗争也越来越有信心。
    
    (2) “只要干实事,腐败一点没啥”,“腐败是推动经济发展的润滑剂”?
      
    “工作并腐败着”的现象也并非没有。用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自供话来说:“我是一个人格分离的人。我一方面背着人大搞贪污贿赂,另一方面又拼命工作,尽量把工作做好,让工作成绩来掩盖我的罪行。”因此,一个干部只要开始腐败了,他是不会再诚心诚意为百姓干实事的。他会很关注地做那些对他自己更有利可图的事,而且,他“工作着”的主要目的是“掩盖罪行”。同时,他还会阻碍廉洁正直的干部做事。因此,善良的人们千万不要被腐败分子的美丽谎言所迷惑,为其提供有利其搞腐败的舆论环境。我们不能淡化对腐败危害性的认识。什么“只要经济发展了,腐败一点也没啥”是十分错误的观点。应该看到,廉政是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试想一个贪污腐败盛行的地方,企业怎能正常经营、平等竞争?其经营成本必然是很高的。因此,一些国际组织每年都会对各国的清廉程度进行评估,并将其作为评价一国投资环境的重要指标。
     
    (3)“笑廉不笑贪”?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是很复杂的。但我认为,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干部人事制度方面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廉政的干部出路少,升迁难,而不少贪官却“越贪越升,越升越快”。最典型的就是近年来买官卖官之风的盛行,这是最严重也是最可怕的腐败。比如,贪官王宝森从副处级提拔到副省级,只用了10年时间。而很多清廉的干部,因为没有钱去拉关系、跑领导,无法进入领导视线,而长期得不到提拔重用。因此,不进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能建立起干部对人民负责的机制,反腐败斗争就很难深入下去,群众的信心就很难被鼓舞起来。所以,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尤须治吏。
    
    4、必须把制度建设作为反对和防止腐败的根本性建设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吴官正同志主持中纪委工作以来,非常注重制度建设,明确提出:“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各个环节,体现到各个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腐败现象之所以蔓延起来,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沿用多年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打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新旧体制转换中的缝隙和漏洞,为腐败现象的滋生留了空间。因此,要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必须从制度建设入手。坚持标本兼治,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这是我们党在反腐倡廉实践中取得的宝贵经验。
    
    (1)制度反腐主要包含的内容。
      
    制度反腐不是制订一些规章条例就完事大吉,最重要的是要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反腐败历程,越来越清楚地证明:虽然现阶段的腐败现象绝大多数都发生在经济领域,但其根源却可以追溯到政治领域。当前,要特别注意防止公共权力私有化,这是产生腐败的主要根源之一。预防和治理腐败必须要靠发展党内民主。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把党内民主提高到党的生命的高度来认识,这在党的重要文献中还是第一次。我相信,党内民主会有一个新的突破和发展。目前,各地正在推行的“票决制”,是扩大党内民主的有效方法和举措。“票决制”的实质意义是,把地方党委常委会一部分决策权划给全委会,从而使全委会逐渐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党内权力机关,防止一把手独断专行。在十六大之前,中央同意了中纪委的提议,把“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中的“重要干部任免”,交由全委会表决。地县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分别由省、市“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这是制度反腐的重大举措之一。
    
    (2)纪检体制本身也需要进行改革。
      
    改革和完善党的纪检体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从目前很多涉及领导干部的大案要案来看,许多一把手的严重腐败案件,几乎没有一件是同级党委成员主动检举的,几乎没有一件是同级纪委主动举报的,“事前基本没有监督,事中基本难以监督,事后基本不是监督”,这一严峻现实,不仅暴露出我们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中的缺陷,也反映出我们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 20多年来,我们纪检体制的改革大体上沿着两条路径推进,一条是改革纪检领导体制,一条是提升纪委书记规格。这两条路径的改革取向是一致的,都是要使监督支点不断前移。党的十六大强调指出,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我相信,在十六大旗帜的指引下,我们党的纪检体制的改革也会取得新的进展。
    
    
三、警惕腐败行为“蚁穴化”

    
    翻阅安徽省近年查处的干部腐败案件,发现一个共有的特点:因慑于整个社会反腐的强大声势和监督机制、法制环境的日臻完善,腐败行为正趋向“大贪没胆、小腐不断”的“蚁穴化”。一些基层领导干部靠零打碎敲的“小腐败”敛财,分开看不起眼,累积的后果却相当惊人。阜阳市原市长肖作新正是靠这些“小打小闹”累积千万元之巨。
      
    一位因贪落马的县委书记悔恨地说:我就是在“蚁穴”中翻船的。逢年过节时下属千儿八百地送“禧礼”,生病住院时三千两千地送“慰礼”,子女婚嫁有“红礼”,老人过世有“白礼”,花样繁多。虽然每个单位“出手并不重”,但积而累之,一年少则数十万元,真是“小糖球垒起了糖衣炮弹”。
      
    为何腐败行为趋向“蚁穴化”?送者敢送:这种行贿方式容易混同于日常的人情往来。收者敢收:容易逃过反腐监督的视野。行贿者能找到貌似合情合理的幌子,受贿者则极易在“出不了大漏子”的侥幸心理中越陷越深。在安徽省查处的这种案件中,多数行贿者无论找什么送钱的借口,礼金却总是直接或变相在公款中报销,损的是公众利益、慷的是国家之慨。当地一些百姓对这种现象深恶痛绝,嘲讽说:“百姓怕生病,贪官盼生病”“贪官过节,‘红包’赛雪”。
      
    “蚁穴化”腐败影响面极大,一个“腐败蚁穴”能败坏一大片的风气;一个贪官倒下,往往牵出数百个“‘红包’牵连者”。可怕的是,现在少数地方流行一种怪论,说领导干部对“小腐败”要善打“擦边球”,不能一概拒之,收“红包”既团结了同志,又不触犯法律。这种歪论迷惑了不少人。
      
    “莫以恶小而为之”,领导干部要善于“慎微”,更何况千儿八百的“红包”并不“微”,一个“红包”往往就包掉了一个农民半年的纯收入。领导干部要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绝不能被“红包”软化,让“反腐长堤”溃于“蚁穴”。
    
    (说明:本文材料主要来自《半月谈》,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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