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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件快递(9.3)


    导读
    湖北连发男童失踪案 至今仍有十人下落不明
    刘晓庆取保候审的七大疑问
    海南高院纠正一10年冤案 两“死囚”无罪当庭释放
    深能源原总工程师自愿认罪 庭审过程简化被减刑

    
    
    
湖北连发男童失踪案 至今仍有十人下落不明

    
    2002年3月至今年5月间,湖北东部的黄冈等地,一些小男孩不断失踪,据警方初步调查,这些男孩都是被陌生中年男子以小玩具、食品拐卖至福建、广东东部等县市。一年来,因孩子被拐卖改变了十余个幸福家庭的命运。如今,他们中有的卖光了家中的财产,有的精神恍惚,无法正常生活。可除了1名男童被人贩送回,其余10人至今下落不明,亲人们仍在四处打听寻找,不知道自己的孩子何日能回家。9月1日,湖北省公安厅、黄冈市公安局5个专案组专赴福建调查此案,福建省公安厅协助侦查。
    
    失踪悬案
    
    -十个男孩下落不明
    
    2002年3月至今年5月间,地处湖北东部的黄冈等地,一些小男孩不断失踪。其中最小的3岁,最大的6岁。据警方调查,当时,这些男孩都是被陌生中年男子以小玩具、食品为诱饵带走。
    孩子的命运牵动人心,公安部将此案列为部督大案。一年来,湖北省公安厅对孩子失踪过程、拐卖人口案件及涉案嫌疑人进行清理排查,多个专案组为侦查寻找,跋涉万里,足迹遍及浙江、福建、广东、四川等地,但所有线索均被否定。目前,被拐卖的10名幼童仍下落不明。
    
    -被拐男童被“送回”
    
    2002年7月23日,一名叫“天天”的湖北阳新籍男童在被拐后第6天又被人“送回”。据他回忆,他在当地文化宫门口被一中年男子骗上三轮车,又上了火车,然后由一名女子接应带至外地。因为“天天”记得住址和父母名字、电话,未能卖出,又被人贩由火车送回阳新。查寻当日“天天”乘坐的车次,系从南方某地发车。
    据警方查证,11起案件中,有8起已证实为一伙所为。目前初步查清男童被拐卖至福建、广东东部等县市。失踪记忆
    
    -为找孩子夫妻跑遍了周边县市
    
    2002年9月10日早晨,占习莲4岁的儿子卫卓起床后,向正在卖早点的妈妈要了杯牛奶,然后一溜烟地跑了出去,却再也没有回来。同街坊一个13岁的男孩,是这天最后见到卫卓的人。当时,他喊卫卓,却看见旁边小巷里闪出了一个留平头、穿灰衣的男子,伸手牵着小卫卓朝县火车站方向而去。
    从这天起,占习莲一家的生活彻底改变了。
    把卫卓带大的奶奶是聋哑人,虽然听不见,说不出,但自从丢了小卫卓,她就抱着孙子背过的小书包天天呆坐在家门前。
    凡是卫卓喜欢玩的地方,家人找了一遍又一遍;凡是卫卓一起玩的人,问了一个又一个。一天夜里,有人打电话说在邻近的县城看到一个和卫卓长得极像的孩子,一家人连夜租车赶往县城,结果,孩子没找到,一家人一夜未眠。一次,听说蕲春最偏远的山村里突然出现了一个四五岁的男孩,夫妻俩连夜骑摩托车去找。天黑路远,又不识路,一路颠簸骑到半山腰,车轮一滑险些一头栽进路边的水库,两人吓得半死,坐在地上抱头痛哭。为了找儿子,平常舍不得乱花一分钱的夫妻跑遍了周边县市,甚至大年三十也跑到浙江临安寻访。
    原本就赚不了几个钱的饮食生意如今只能勉强支撑,他们说那是为了“万一儿子回来,一眼就能认出最熟的饮食摊”。占习莲在饮食摊一角放了张床,不管刮风下雨、天寒暑热,她都每晚睡在简陋的摊点里,盼着“奇迹”发生。
    
    -准备盖房的钱都用来找孩子了
    
    按农历算,2002年4月30日是陶凯的5岁生日。
    由于父母外出务工,三代单传的陶凯一直由爷爷奶奶照顾。这天,奶奶专门买回墨鱼炖汤给小孙子庆祝生日。
    谁能想到,奶奶为小孙子准备的墨鱼从去年到今年,仍挂在厨房里,小孙子却已成为全家刻骨的痛。
    就在生日前两天的下午,奶奶3点多钟从家出发,到黄梅县城乡小学门前去接孙子。当日4时许,奶奶到了学校
    却被告知:“今天考试,提前放学,孩子可能已经回家了。”
    是不是又和同学到哪儿玩去了?奶奶一边往回走一边顺道找,可找到第二天,小陶凯也没有回家。陶凯的父母专门在儿子生日这天夜里从外地赶回,但哪里还有儿子的身影。绝望的一家人哭成一团。
    据警方调查,那天下午,一个40岁左右、着黑衣的男子跟在放学回家的孩子后面,追着问掉队的孩子“要不要枪”、“要不要球”,该男子身份不明,小陶凯是否被此人带走,警方仍在追查之中。
    小陶凯失踪后,自责的父母再没出去打工,一家人除了种点蘑菇维持生活,就是找孩子。陶凯玩过的小车、画笔,奶奶都一一收在柜子里,等孙子回来再玩。老人的眼睛都快哭瞎了:“我家陶凯知道爷爷奶奶是种菜的,知道爸爸妈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舅舅舅妈的名字,还知道自己家在黄梅县黄梅镇城乡5队,轻易不跟陌生人搭腔,平常到哪里都不会丢,怎么就不见了呢?”
    陶家本来准备盖房子的钱都用来找孩子了,现在,一家人仍挤在破旧的老房子里。为找孩子,父亲咬牙买回一部手机,24小时不关机。他拜托知道陶凯下落的好心人:“如果没小孩,想留下陶凯也行,只要打个电话,让我们一家听听孩子的声音,知道孩子还活着、过得还好,我们也就放心了。”
    
    -四处流浪打工找儿子
    
    幸福的家庭都一样,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
    张林昆的父亲张松祥已卖掉了家中所有值钱的家当。价值一万多元的摩托车卖了,甚至连一家人赖以栖身的房屋都押给他人。本人也辗转在广东、福建等沿海地带边打工边找儿子。
    摸着儿子占军骑过的小车,占艳林的眼晴红了:“儿子,爸爸留着你的小车,等你回来骑。”母亲王春桃现在最想知道儿子是否还活着。她说:“如果收留占军的人家确实想要孩子,她愿意把儿子送给他养,只要让我知道孩子在哪里,一年让我看几次就行。”
    眼看儿子刘鑫到了可以上幼儿园的年龄,母亲程丹凤却不知道儿子现身在何方。她哭着为儿子买回小书包,将儿子最喜欢戴的帽子、最喜欢玩的图片都装进去,挂在墙上。
    武汉、襄樊、温州、福建、广州,夫妇俩把凡是可能与儿子去向有关的地方都找到了,实在没钱,也要打电话、写信托打工的熟人在当地找。
    
    -失踪名录
    
    张林昆:1998年5月5日出生。单眼皮,眼角下弯,头发微卷。2002年4月20日上午10时许在湖北省武穴市八户塘农贸市场附近失踪。
    
    占军:小名细胖儿。1997年12月29日出生。圆脸,平头,身高90厘米。2002年3月31日上午7点多在浠水县宏达家具城附近失踪。失踪时上穿红毛线衣,下穿草绿色裤子,脚穿谷黄色球鞋。
    
    陈炜:1998年10月24日出生。两耳内各有一小耳,下嘴唇左边因摔过跤留有一红色小肉瘤。2002年5月5日下午3时许在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针织街附近失踪。
    
    陶凯:1997年4月24日出生。圆脸,双眼皮,连须眉,皮肤较白。右手上臂有一颗小黑痣。2002年4月28日下午3时许在湖北省黄梅县城乡小学门前失踪。
    
    卫卓:1998年5月20日出生。皮肤较黑,鼻梁左边有一小块烫伤痕迹,圆脸,眼睛亮亮的,活泼好动。2002年9月10日上午7时许在湖北蕲春县漕河镇夏漕小学门前失踪。失踪时穿着汗衫、短裤。
    
    刘鑫:1998年出生。圆脸,白胖,头发黄,左耳微向里卷,身高1米左右,右手曾被狗咬过,可能留有伤疤。2002年11月24日下午3时许在武穴市团山路福利院附近失踪。失踪时,穿淡黄色棉袄,酱色直条裤,毛线鞋,戴酱色袖套,爱说普通话。
    
    来源:《北京青年报》
    
    
刘晓庆取保候审的七大疑问
    韩晓露

    
    8月16日,已被羁留422天的风云人物--亿万富姐刘晓庆和她的妹妹冉一红一起被取保候审,离开看守所返回家中。包括中央电视台、新浪网在内的几大传媒同时关注了刘晓庆这次取保候审的整个过程。
    
    这其中,在大众中也产生了一些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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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问一:羁留是否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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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庆自去年被羁留以来,总计已达422天。羁留是否超期?对此专家是如何评说的呢?
    张忠咸,浙江华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法律辩护律师。
    这肯定是超期羁押。按照刑事法律的规定,最高羁押期限应该是一年,也就是365天。刘晓庆等人已经被羁押了422天,按照规定,这个时间应该被法院审判了。超期羁押是违法的,在司法过程中存在着很多超期羁押现象。随着国家法制的健全,国家司法机关正在尽力的避免这类现象的发生,目前国家正在严查超期羁押。
    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商学院专攻税法研究的讲师王谭海也表示刘晓庆已被超期羁留。
    但是也有业内人士持不同的观点,据《北京日报》报道,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通常刑事案件的逮捕羁押期为三个半月,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可延长到十三个半月。刘晓庆尽管已被羁押420多天,但是否超期羁押仍很难确定。而且他认为刘晓庆取保候审与所谓超期羁押无关,"因为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就进入了法院的审理期,检察院对刘晓庆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应该是根据案情的需要。"
    究竟有否超期,业内说法并不一致,据有关人士分析这可能存在着一定的计算上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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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问二:什么是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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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刘晓庆被取保候审并不是释放,仍是一种限定了一定人生自由的强制措施。
    张忠咸律师解释道: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责令刘晓庆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是相对于逮捕来说较为轻的一种措施。
    刘晓庆被取保候审并不是被释放,还未拥有完全的自由。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即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能利用自身仍有的一定自由实施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即不得利用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隐藏、销毁、伪造与案子有关的证据材料。而在取保候审过程中,人生自由还是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一言以蔽之,刘晓庆并没有完全恢复自由,她的活动空间、社会接触只在一定条件下获得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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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问三:是否与名人效应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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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庆获得了取保候审的资格后,得到了某种程度上的自由。有媒体认为,在刘晓庆取得取保候审资格的过程中她身边的几个朋友活动相当的频繁,因而得出,刘晓庆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与她的名人效应有关。事实上是否如此呢?
    对此,业内人士的看法大体一致,但稍有区别。有人认为这与她名人效应有一定的关系。但是从本质上来看,刘晓庆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只与法律执行的规范化有关。
    张忠咸律师认为,这和她名人效应基本上无关,法律在判案上,只不过把她作为一个普通人来对待。因为在客观上,刘晓庆案件已经具备了取保候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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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问四:刘晓庆在取保候审之后将在多久后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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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的刘晓庆,会被再次公诉么?如果被公诉,那么将在多久以后呢?
    接受采访的法律界人士认为,目前尚且不知道刘晓庆是否会在取保候审之后再次被起诉,刘晓庆是否被起诉在于侦查机关在对刘晓庆案件的再次侦查之后证据掌握情况是否充分而定,假如侦查机关在再次侦查过程中,掌握了刘晓庆逃税的充分证据,那么一般的刑事案件的最高取保候审期限应该是一年。也就是说,在一年内,刘晓庆有可能被提起公诉。假如超过了一年的期限而侦查机关没能掌握充分的证据,那么将不被起诉,刘晓庆可能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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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问五:假定刘晓庆被公诉后,她有可能会被定罪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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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有人对刘晓庆是否在被公诉后被定罪的可能性表示疑问。对此法律界人士的看法也不尽相同。
    王潭海律师认为:至于刘晓庆在被公诉后是否会被判罪,很难说,很有可能是不被定罪。因为据他个人掌握的情况来看,刘晓庆本人可能对下属的偷税现象并不知情。而浙江大学教授沈志坤律师则认为刘晓庆偷税案作为单位犯罪,承担责任应该是单位直接责任人或者是法人,但事实上刘晓庆肯定不是直接责任人,而她也可能并不是该单位的法人。因为他留意到在刘晓庆案件最初逮捕的时候,有三个人进行了羁留,而现在被取保候审的却只有二个人,而另外一个则仍在羁留中,可见此人对本案的责任应该承担的更多一些。
    对此张忠咸律师的看法和他们两个人都不同。他认为,未经审判,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定她有罪或无罪,目前司法机关只不过是改变了羁押措施,这并不能代表已经定她无罪。而在将来的判案中有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通过侦查、审查、公诉后认定她有罪,继而采取刑处;另外,也有可能根据侦查机关证据对照,认定她不构成犯罪;还有一种可能是证据不足而确认她无罪。第四种可能是,侦查机关认为她有罪,经法院起诉,控辨双方经辩论后认定无罪,或是证据不足而无罪。假设如前所说,有人认为她不是法人应该无罪,那么,刘晓庆案件本身是一个单位犯罪。单位犯罪追究的是两种人,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而不是法定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指的是相关财务人员,刘晓庆当然不是直接责任人。但是我们不妨做个假设,如果刘晓庆不是法人而是主管人,是她吩咐下属这么做的,那么她还是犯了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罪,如果她是法定代表人,下属的所作所为她一概不知,那么她也不用承担责任。所以,在未经审判之前,任何捕风捉影得出的猜测都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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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问六:刘晓庆案件中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否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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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媒体称,在执法过程中,司法机关和税务机关在操作的程序上本身可能存在问题。
    至于这类说法,王潭海律师也表示赞同,比如对刘晓庆羁留超期。因而司法机关和税务机关在办案或执行的程序上可能是存在一定的问题。而据推测,偷税的证据应该也不是很充分。但是这些仅仅是王潭海律师的个人猜测,具体情况怎样,担任刘晓庆案的四个辩护律师应该是最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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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问七:这是小案么?社会反映是否过于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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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有关刑法,这类案件最高判罪期限为七年。所以司法界有关人士认为这只不过是一个小案。但是如此小案社会关注度却过高。
    业内人士认为,这和刘晓庆本人过度张扬的个性有关。
    张忠咸律师认为,名人案和风流案是最容易引起社会兴奋点的案子。事实上假如我们以一种法律的眼光来看待这个案子的话,这只不过是一个普通而简单的案子。而媒体的反应的确是过度了。在媒体炒作下,明星被套上了光环,显得高人一等,然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刘晓庆的过于张扬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对她成为阶下囚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事实上,现在的刘晓庆其实已经是一个弱者了。所以,对此案社会反应是过于激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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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尾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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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规定,纳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所以,刘晓庆案件事实上给我们平时的纳税情况敲响了警钟。
    虽然,刘晓庆案件就刑事案件本身而言是一桩小案,但是它的社会影响力却不小。
    而至于我们,则可以得到一个警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来源:《观察与思考》
    
    
深能源原总工程师自愿认罪 庭审过程简化被减刑

    
    本报深圳讯(记者陈阳阳) 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总工程师金根发昨天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金根发虽然被控受贿金额达港币70万元之巨,但由于存在自首、积极退赃、主动认罪等情节,法院对其作出了减轻处罚的判决。据了解,这也是深圳市检察院基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这一前提,向法院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里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
    
    位高权重答应帮忙投标
    
    现年58岁的金根发是浙江宁波人。1994年9月,深圳市西部电力有限公司的西部电厂3、4号机组工程(妈湾电厂二期工程)开始进行建设,四川省江电工程承包公司负责该工程的工程涉及、土建施工招标、设备采购等阶段的工程监理服务。
    时任江电工程承包公司总经理的金根发担任副总监理师,负责涉及和土建施工监理。金根发有权协助业主、总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师参与或组织施工招标,审查投标单位的资信状况,并向业主提出投标单位的排序意见以及评标等工作。
    1994年12月,西部电厂3、4号机组工程中的循环水沟、管、井土建工程对外招标,个体承建商黄某某(另作处理)挂靠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公司深圳分公司参加投标。为了顺利中标,黄某某找到被告人金根发请求帮助,金根发答应帮忙。
    
    收下贿赂转交上司50万
    
    在金根发的帮助下,黄某某所挂靠的公司顺利通过资格审查并最后中标,并于1994年12月底正式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为对金根发表示感谢并争取到更多的工程项目,1995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在深圳市园岭黄某某的家中,黄某某送给金根发100万元港币现金,并让他把其中50万元港币转交给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劳德容(另案处理)。
    金根发收下后,按要求将50万元港币转交给了劳德容,而将余下的50万元港币据为己有,并陆续交给其妻收存。
    
    承包商20万再次买个关照
    
    1995年2月至1996年8月,金根发借聘到深圳市能源总公司工作并担任深圳市西部电力有限公司负责人。为了让金根发在工程款结算和其他工程项目上给予关照,1996年7、8月间的一天晚上,黄某某到金根发家中送给金根发20万元港币现金,金根发收下后全部用于私人开支。
    深圳市检察院认为,金根发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港币现金7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鉴于案发后,金根发退出全部赃款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深圳市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向深圳市中级法院书面建议简化审理。
    在昨天的庭审过程中,金根发不再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诉。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他的讯问、发问也简化或者省略。公诉人在举证时,也仅就证据的名称及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不再一一展开。整个庭审过程仅耗时约60分钟,法庭最后以受贿罪判处金根发有期徒刑5年,没收全部赃款上缴国库。
    
    来源:《信息时报》
    
    
海南高院纠正一10年冤案 两“死囚”无罪当庭释放

    
    9月1日下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当庭纠正一重大错案。两名原审被判“死缓”的申诉人,10年冤案获得昭雪,当庭被宣判无罪释放。
    
    作案动机
    
    一审被判死缓
    
    这两名申诉人为黄亚全(别名黄圣传)、黄圣育。1993年8月,两人因抢劫案被万宁市公安机关收容审查。2000年1月,省检察院海南分院向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对两人及另一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两人与另一被告结伙盗窃财物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由此判处两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黄亚全、黄圣育及另一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6名证人证言与3名被告的供述不相一致;案件现场勘查笔录与各被告人的供述不相一致;证据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等。因此认定,一审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由此于2000年12月作出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对此案的刑事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终审维持原判
    
    发回重审后,海南中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黄亚全、黄圣育两人在庭审中称,案发当晚,两人均在朋友家吃饭、喝酒到晚上10点左右才离开,没有参与作案。他们的辩护人称,两人都没有作案时间,且6名目击证人多为未成年人,证言之间有矛盾;同时,此案抢劫罪中有非法取证的迹象,因此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定案。海南中院再审后认为,原审对黄亚全、黄圣育两人及另一被告抢劫作案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此于2001年3月作出了与原审同样的判决。
    黄亚全、黄圣育及另一被告仍不服,再次上诉。省高院受理后,通过卷审认定,一审判决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由此于2001年7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服刑期间提出申诉
    
    黄亚全、黄圣育及另一被告在服刑期间提出申诉。其间根据他们的申诉,司法机关又抓获了参与本案的两名真凶。今年8月,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次审理。今天下午,省高院在公开开庭审理的过程中,经对黄亚全、黄圣育及另一被告的原来供述,以及原6名证人证言、省检察院海南分院发表的检察员意见进行审查,法庭认为,原判认定黄亚全、黄圣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因案件已出现新的相反的证据,经抓获的两名真凶供认自己参与了本起犯罪,并证明黄亚全、黄圣育两人未参与作案,由此认定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应予纠正。省高院最后判决:撤销对黄亚全、黄圣育的有罪判决;黄亚全、黄圣育无罪。对另一被告的判决,法庭予以维持。
    黄亚全、黄圣育被当庭释放,并被告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在该判决生效后,两人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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