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案件快递(8.22)
导读:
1.北京3名银行职员非法拆借3亿多元贷款被判刑
2.沈阳故宫“下马碑”被毁案二审 故宫索赔2700万
3.编造非典信息报复女友 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4.追回百姓“养命钱”
5.超载货车撞死北京执勤交警 司机负全责被判一年
6.江苏省工商局公布2003年十大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
7.擅自延长试用期违法
8.湖北通报6起失职渎职案 武当山遇真宫被焚案在列
北京3名银行职员非法拆借3亿多元贷款被判刑
2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原华夏银行月坛北街办事处主任李惠鸣及其两名下属工作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这3名银行职员使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高达3.4亿余元的贷款,致使国家遭受2亿多元人民币的巨额经济损失。
据法院介绍,今年45岁的原华夏银行月坛北街办事处主任李惠鸣在任该办事处主任期间,伙同该行会计科科长郭轶、该行外勤郭建军,自1995年2月至7月间,利用工作便利,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空开大额定期存单54张,以银行的名义将湖北证券公司中南营业部42家单位的资金共计人民币3.45亿元,通过华夏银行月坛北街办事处非法拆借给北京华滋露食品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造成华夏银行2亿余元人民币无法收回。
一中院认为,李惠鸣、郭建军、郭轶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金融管理法规规定,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并开具虚假存单的方式,以华夏银行的名义将客户资金用于单位间非法拆借,给国有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一中院终审裁定:被告人李惠鸣犯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郭建军犯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郭轶犯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来源:新华网
沈阳故宫“下马碑”被毁案二审 故宫索赔2700万
沈阳故宫“下马碑”被撞毁一案昨天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厅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沈阳故宫坚持索赔2700万。
1999年6月21日凌晨2时许,沈阳故宫博物院东门外路边的“下马碑”被沈阳市福满楼餐饮有限公司司机卢志会驾驶的奔驰牌轿车撞倒,卢志会当场死亡。2000年4月,沈阳故宫博物院将肇事车主于成启及福满楼一并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2700万元的损失。
据华商晨报的报道,在昨日的庭审中,故宫方面律师李晓东一共提交了18份证据。故宫方面上诉书中指出:“2001年2月1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证据鉴定中心会同辽宁省文物鉴定组对‘下马碑’的价值进行鉴定。结论为‘下马碑’的价值最低在2500万元人民币左右;如果勉强粘补,其价值最多为原价的10%”,但是在一审当中,法院以‘鉴定人员没有出庭’、‘鉴定结论比照的两件文物是保险价值,而非实际价值,且与‘下马碑’又无必然联系’为理由,‘酌定’作出判决没有法律依据,无科学根据并显失公正。”
而福满楼方面则提出:福满楼的货车司机卢志会私自盗开于成启个人的奔驰车发生车祸,卢志会不是“执行职务”,所以福满楼以及车主于成启不应该承担赔偿和垫付的责任。
今年6月1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于成启于判决生效3个月内,对沈阳故宫博物院管理的“下马碑”进行修护,修护费用由被告于成启负担,并赔偿沈阳故宫博物院人民币100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先后递交了上诉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造非典信息报复女友 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编造非典信息报复女友的被告人许某,于8月20日,被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今年5月份,正当全国人民万众一心抗击非典的时候,许某却为了报复女友而编造非典恐吓他人,造成兴宁城乡大面积的恐慌。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在非典期间,故意编造与非典疫情等灾难有关的虚假信息,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并根据其归案后的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现年44岁的广东省电白县人许某,在深圳打工期间认识了兴宁籍女青年黄某,后因双方感情不和,黄某提出分手,并于2003年5月3日独自一人回老家兴宁。许某发现后非常恼火,于是就想办法报复。当日15时左右,许某用手机拨通了黄某家里的电话,告诉黄某的父亲,骗称其是深圳卫生局姓蔡的,并谎称他的女儿在深圳有咳嗽等症状,可能感染了非典,要隔离。
黄某的父亲接到电话后,马上向当地镇政府及卫生院报告。兴宁市委、市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召集公安、卫生、防疫站等单位采取应急防护措施。黄某所在的镇政府也组织了30多名干部,将其乘座的中巴车在中途拦截并隔离。经医院全面检查,排除了黄某患有“非典”。但黄某患非典谣言在兴宁城乡引起了大面积的恐慌。次日,许某被抓归案。
来源:人民网
追回百姓“养命钱”
今年春节后,有人向浙江兰溪市检察院反映,曾任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科科长的朱立新有经济犯罪嫌疑。
办案人员调查发现:近几年,兰溪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3000多万元资金先后进入该市国债服务部。朱立新于2001年12月离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后,办起了一家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这家事务所的股东王某注册资金只有1000元,该所另有12.5万元注册资金是从王某银行存折中划入的。经过进一步验证,这本存折原始材料上留下的竟然是朱立新的笔迹。
这12.5万元有何不可告人之处?
兵分两路寻找案件突破口
3月17日,朱立新、王某及兰溪市财税局国债服务部(后改名为浙江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兰溪证券营业部)原负责人宋恭律,同时被“请”进兰溪市反贪局。与此同时,反贪局另一路人马赶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调查资金流向凭证。
一小时后,查账小组传来消息:中心于2001年3月底汇至市国债服务部的1000万元凭证竟是一张白条。这1000万元的汇款时间又恰恰是在王某将12.5万元存入银行之后。综合分析,这12.5万元很可能是一笔“回扣”。
经过一番较量,王某终于承认,他与朱立新是同学,12.5万元是朱借其名义存的,所谓“股东”是为了遮人耳目。但他对这12.5万元的“来路”并不知情。
办案人员决定将讯问重点放在宋恭律身上。在强大的政策攻势下,宋开始交代自己与朱立新和某证券机构职员金宏宇合谋挪用住房公积金私下炒股的事实。
3人协议挪用1000万元公积金炒股
原来,2001年3月21日,经朱立新、宋恭律、金宏宇协议,由朱以购买国债名义将所管理的1000万元住房公积金汇至市国债服务部,宋作为资金监控人将这笔巨资转入自然人周某账户。金负责将这一资金委托给重庆一股市庄家炒股。同年4月7日,朱立新收受金宏宇送来的好处费12.5万元;宋恭律则在收取炒股佣金的同时,从金宏宇那里收取资金总额的1%作为“好处费”,获得10万元。
兰溪市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罪对金宏宇立案侦查,并派办案人员于次日赶赴南京将其抓捕归案。
5200多万元的“委托理财合同”
随后,办案人员对宋恭律依法刑拘,并搜查了其办公室,在办公桌抽屉里发现市国债服务部在2001—2002年期间与杭州、深圳等地一些公司等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金额高达4000多万元。
这一发现,使宋恭律挪用公款的余罪开始显露。办案人员再次提审宋恭律,面对这几份巨额委托理财合同,他知道再也无法瞒天过海了。
原来,就在合伙挪用1000万元住房公积金并收取不义之财后,宋恭律野心更大了。他私下与杭州、深圳等地的融资公司联系,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托管的5200多万元定期国债悉数卖掉,继而将这笔款项转入他私设在兰溪证券营业部的自然人周某的账户,并通过融资公司委托他人炒股,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乘胜追击保住公共资金
挪用数千万元的住房公积金及农保、社保资金用于炒股,潜在的风险可想而知。为确保这些资金的安全,4月初,兰溪市检察院立即通知有关证券公司冻结周某账户。目前,这批巨额资金已被追回,风险得以化解。
办案人员乘胜追击,又一举挖出了与此串案相关联的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原主任张小荣、市房管局原局长冯惠芬涉嫌受贿案。
8月8日下午3点,浙江省兰溪市法院依法对朱立新挪用公款、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两罪并罚,判处朱立新有期徒刑15年。另外,张小荣涉嫌受贿案也已被依法提起公诉。宋恭律涉嫌挪用公款、受贿案,金宏宇涉嫌行贿案,冯惠芬涉嫌受贿案等,还在进一步审查中。
住房公积金、社保资金、农保资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救命钱”。浙江省兰溪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科原科长朱立新、市财税局国债服务部原负责人宋恭律等人,竟将6213万元的住房公积金及社保、农保资金挪至股市,成为他人手中的“私募资金”。兰溪市检察院经艰苦侦查,终使6213万元巨资化险为夷
来源:《华东新闻》 2003年08月22日 第二版
超载货车撞死北京执勤交警 司机负全责被判一年
由于所驾货车严重超载,导致制动失灵,大货司机朱顺堂将正在八达岭高速公路执勤的交警杨春雨撞死。近日,昌平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司机朱顺堂有期徒刑一年。
今年4月13日15时许,在北五环与京昌高速路交叉路口,昌平交警支队交警杨春雨执勤时,发现朱顺堂驾驶“解放”牌大货车由北向南准备驶入禁行区域,当即挥手示意朱顺堂停车绕行。由于朱顺堂所驾驶核载9吨的大货车严重超载,竟装载了23.9吨,导致车辆制动失灵,大货车在躲闪中将杨春雨撞飞并致颅脑损伤。事故发生后,朱顺堂委托他人报警,并当即送杨春雨到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杨春雨于4月18日死亡。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人朱顺堂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朱顺堂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朱顺堂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来源:京华时报
江苏省工商局公布2003年十大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
“澳曲轻”“张大宁”名列其中
虚假医疗广告已成“公害”。昨天,江苏省工商局公布了2003年江苏省十大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并着重汇报了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医疗广告的情况,同时还提出了加强全省医疗广告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
据了解,2003年江苏省十大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中,涉及南京市的有3件。两件被列为第一、第二大案。一是2003年6月2日-11日南京和平医院发布的题为“中国治疗骨病重大突破”的医疗广告。该广告存在利用患者名义宣传疗效等虚假违法内容;二是2003年4月-5月期间,武汉健民集团随州药业有限公司发布的“张大宁”补肾药品广告。广告中宣传“张大宁独创补肾、清毒、活血三合一大法,1-3天启动你的肾,马上感觉精血充盈,精力充沛。6天……从根本上改善生活质量”等内容。该广告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即药品广告不得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保证,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另外,江苏长澳医药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4月期间发布的“澳曲轻”药品广告,由于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批,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即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的监管,江苏省工商局将对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超《医疗广告证明》范围、未标明证明文号发布医疗广告的,利用医疗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不依法审核广告,导致虚假违法广告发布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予以重罚。
来源:现代快报
擅自延长试用期违法
有这样一个案例,郭某与某汽车研究院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合同签订5个月后,该汽车研究院以郭某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郭某遂要求确认该解聘决定无效,并要求该汽车研究院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的工资赔偿。
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某汽车研究院与郭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6个月试用期的约定违反上述规定,故属无效约定,也就是说郭某从劳动合同30日期限届满时起已成为该汽车研究院的正式员工,某汽车研究院于劳动合同履行至第五个月时以郭某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为由与郭某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之理由显属无效,解聘决定应予撤销。由于该汽车研究院解聘决定直接导致郭某未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其相应的工资损失,故依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之规定,判令用人单位对郭某予以工资赔偿,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有关专家提醒,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双方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关于试用期的期限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但前提是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对试用期做出详尽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来源:《市场报》 2003年08月22日 第六版
湖北通报6起失职渎职案 武当山遇真宫被焚案在列
湖北省检察院、省监察厅和省安全监督管理局20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武汉晨报报道说,会上通报了六起失职渎职犯罪案件:
一、来凤县农机监理站原站长虞斌涉嫌玩忽职守致使不合格农用车上路营运,酿成5人死亡,13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案。
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文物局原局长罗志教涉嫌失职渎职,造成世界文化遗产武当山遇真宫被焚毁案。
三、五峰县唐黄坪煤矿一号井瓦斯爆炸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该县渔阳关镇经贸办公室原专职安全员陈绍忠涉嫌监管失职案。
四、房县姚坪乡一“三无”船只在营运时发生事故造成3人死亡,原副乡长朱万贵涉嫌监管失职案。
五、宜都市聂家河双桥鞭炮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系行政执法人员监管失职所致。
六、长阳县高家堰8台“应报废”的工程车被放行,其中一台因方向盘失灵发生倾覆造成4死1伤,系担负监管职责的责任人徇小团体的利益,擅自罚款,将应予查扣的车辆放行,涉嫌滥用职权所致。
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