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案件快递(8.20)
导读:
1.南通首起侵犯生育权案开庭
2.万亩水稻有壳无米 千户农民遇上特大假稻种案?
3.安徽曝光十大环境违法案件和一批不法排污企业
4.广东破获一起以夏令营为名组织青少年偷渡出境案
5.海南首例重大错案得纠正 两名死缓犯获重生
6.西安2名特大金融“蛀虫”一审被判处死刑
7.婚外情引发抚养纠纷案 一岁半男孩经历两场诉讼
8.十幼童被拐 湖北公安联手媒体“进军”部督大案
9.精神病院长售卖女病人 卖给他人为妻达20多人次
10.模仿国外影片中的做法 首例手机引爆爆炸案宣判
11.在上海杀害台胞宋钰一家的凶手一审被判处死刑
12.一起预谋私渡台湾案在福建被查获 6名私渡女落网
13.广东茂名:恶语骂死人 被判赔款两万五
14.挂靠车辆要指定投保 运输公司:为了规范
15.商品房纠纷:一个越来越沉重的话题
16.维权路途多坎坷 侵害“私了”何时了
17.瓶内有虫的饮料该不该赔200万元?
18.人民法院首次对超期羁押责任人作出有罪判决
19.TCL收购乐华案尘埃落定 品牌并购第一案受关注
南通首起侵犯生育权案开庭
江苏南通市首起丈夫状告妻子侵犯生育权案,近日在崇川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傅某状告妻子在其不同意的情况下超计划生育,侵犯了他的生育权。
经调查,傅某是南通市某单位业务员。1995年9月,失去妻子的傅某与离异的仇某在他人介绍下相识。同年,两人同居,至1999年4月补领结婚证。婚后,两人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矛盾不断激化导致分居。
2002年1月,傅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02年10月,傅某再次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因妻子尚在哺乳期,被法院二次驳回离婚请求。7月4日,傅某收到崇川区计生委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他征收计划外生育费7万余元。傅某认为,妻子仇某侵犯了他的生育权,遂第三次起诉,要求离婚。
法庭上,傅某诉称孩子不是他亲生。自2001年9月分居后,两人根本没有同房过。傅某请求法庭进行亲子鉴定。仇某则辩称,两人分居时间没有那么长,并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以讨还清白。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来源:《华东新闻》 2003年08月20日 第二版
万亩水稻有壳无米 千户农民遇上特大假稻种案?
追踪索引:前天,《现代快报》报道了南京六合区千户农民种的万余亩水稻“有壳无米”事件,昨天下午,此事又爆出惊人消息:“丰优559”稻种的研制单位向快报发来严正声明,该单位负责人气愤地称,六合万亩欠收水稻的所谓“丰优559”稻种极可能是冒牌货!如果这位负责人的怀疑是正确的,那么此事无疑非同小可,因为这批种子的生产单位新沂种子公司向快报证实,去年这批种子共生产了3万公斤,主要销往江苏、安徽两省的长江南岸地区,按种量计算,涉及播种面积可能达到5万亩左右。快报立即对此展开进一步调查,很快发现其中的重重疑雾。
六合万亩欠收水稻涉嫌“假稻种”
昨天下午4时,“丰优559”稻种的研究培育单位江苏沿海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位于盐城市,以下简称沿海农科所),向快报紧急发来一份“严正声明”。收到声明之后,记者立即电话采访了沿海农科所所长姚立生。
姚立生在电话中显得很气愤,他说:“根据快报描述的南京六合区万亩欠收水稻的情况判断,这种水稻不像我所研制的‘丰优559’稻种,我们怀疑这是假种子,是假冒的‘丰优559’!此事影响到了‘丰优559’的声誉,我们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的可能性。”
这份严正声明主要有四点,本报摘登如下:
一、“丰优559”(稻种)是我所与广东省农科院水稻所合作育成的优质杂交籼稻新组合,于2003年1月(25日)通过江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二、据试验,“丰优559”在江苏的正常抽穗期为8月中旬,而南京六合地区的欠收水稻抽穗期为7月下旬,与该品种生育特性不符。(注:姚所长认为,六合农民虽然下种时间在4月10日至15日,但如果真的种的是“丰优559”,抽穗时间起码应该是8月上旬,而不是7月中下旬。)
三、“559”系列稻种已受国家品种授权保护(品种权号:CNA20000063•2),我所2002至2003年未授权六合、新沂种子企业生产、销售“丰优559”稻种……
四、南京六合种子公司对该批稻进行了优选、分装等加工程序,不排队除该公司有掺假、掺杂的可能。
在这份声明的最后又写道:“以上事实,六合所用的该批稻种非我所育成的‘丰优559’品种,请贵报调查核实……”
制种单位未取得“丰优559”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那么,六合万亩欠收水稻的制种单位新沂种子公司,是否有沿海农科所的授权,是否取得了农业部门颁发的“丰优559”的生产许可证呢?这是一个相当关键的问题。
经过多方努力,记者接通了新沂种子公司总经理蔡京生的手机。蔡经理首先承认六合万亩欠收水稻是公司育种基地于2002年生产的。然后,他犹豫了半天,说他不知道“丰优559”有产权保护,所以没有经过授权;由于去年育种前,“丰优559”稻种还未取得省农业部门的审定,所以也不可能领到生产许可证。
对沿海农科所指出的“六合万亩欠收水稻的稻种涉嫌假冒”,蔡经理予以坚决否认,稻种不是“他说假的就是假的,这可以请权威部门进行鉴定嘛!”
另据蔡经理证实,去年新沂种子公司生产“丰优559”稻种共3万公斤,其中2万公斤卖给南京六合种子公司,其余的主要销往安徽省长江南岸地区。
沿海农科所负责人证实,新沂种子公司只是沿海农科所的一家试验合作单位,“丰优559”稻种曾在此公司的基地进行试验。
卖种单位大批出售未审定稻种
记者随后对六合万亩欠收水稻稻种的销售单位南京六合种子公司展开的调查,也出现了一个不可理解的地方:
“丰优559”稻种2003年1月25日和3月6日,才经过江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两次审定会通过,而据南京六合种子公司经理林国辉证实,公司向新沂种子公司购进2万公斤“丰优559”的时间却是2002年11月,向农民出售的时间从今年2月底来始。也就是说,南京六合种子公司买进大批种子时,该品种水稻还未审定通过,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未审定通过的稻种是绝对不能买卖的,更不可以向农民推广。
省农林厅法规处高度重视此事
昨天,江苏省农林厅法规处工作人员获知此事后,表示对此事高度重视,将尽快了解情况并查清事实真相。
这位工作人员初步认为,如果各方面说法属实,那么,此事件可能涉及到侵权生产种子、无证生产和经营种子,而这些情节,都涉嫌违法。至于这些涉嫌违法情节,与六合万亩欠收水稻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这位工作人员说“这需要调查才能确定”。快报将继续关注事件进展。
来源:《现代快报》
安徽曝光十大环境违法案件和一批不法排污企业
安徽省环保局日前向新闻界通报了近期查处的十大环境违法案件,公开曝光一批不法排污企业。
这十大环境违法案件分别是:宿州市砀山县5家造纸企业污染反弹案,宿州市韦集造纸厂非法排污案,淮北市濉溪县五铺乡戚家纸厂非法生产案,池州市宗源纸业有限公司非法排污案,亳州市酒厂非法排污案,六安市舒城县3家小造纸厂非法生产案,芜湖市4家小电镀厂非法生产案,滁州市9家小电镀厂非法生产案,滁州天长市4家小炼油厂非法生产案,阜阳市临泉县五里桥14家再生纸厂非法排污案。
其中宿州市砀山县5家造纸企业污染反弹案被国家环保总局列为全国十大环境违法案件之一,其中尤为恶劣的是,金光造纸厂、佳德隆造纸厂被责令停止生产后,公然藐视环保法规,私拆封条,擅自恢复生产。砀山县政府随后再次带领环保、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进行查封,并对两厂厂长行政拘留7天。
安徽省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说,自7月中旬全省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来,截至目前,全省共出动人员7474人次,检查工业企业2692家,查处环境违法案件334起,违法企业占检查企业总数的12.4%。
从这个省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情况看,当前环境污染反弹问题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企业连片反弹现象严重,一些企业甚至躲到居民稠密区、农民住宅院内非法生产;二是不法排污企业屡查屡犯现象突出;三是结构性污染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四是一些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
来源:新华社
广东破获一起以夏令营为名组织青少年偷渡出境案
记者19日从广东公安部门获悉,广东警方日前成功破获一宗以参加外国夏令营活动为名,组织青少年偷渡出国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一次截获偷渡青少年8名。
今年5月,广州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接到群众报案,称有人高价向广州市民购买户籍资料用于骗取出入境证件。广东省公安厅获得上报案情后,立即成立由副厅长罗娟任组长的专案组,并组织广东省、广州市两级公安机关的水警、刑侦、出入境管理等警种100多名民警参战。
7月10日下午5时许,在获悉涉嫌犯罪集团成员及偷渡人员已集中到广州后,专案组调动100余名警力,兵分八路展开抓捕行动。警方分别在广州环市中路、白云机场、建设六马路等地抓获周某、苏某、孙某、俞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并在广州一家招待所截获了某省籍计划偷渡的青少年8人。7月15日,警方根据掌握到的线索,在深圳罗湖口岸抓获了从香港返回内地的另外一名犯罪嫌疑人何某。
经警方初步审查表明,该集团由周某等人负责物色准备偷渡出国的某省籍青少年,然后将这些青少年召集来广州后交给孙某,由孙某指使何某等用高价向广州居民买得户籍资料,再由孙某带着这些户籍资料和偷渡人员的照片骗领护照后交给俞某。俞某再与其同伙提供参加某国夏令营的邀请函,并负责利用邀请函将护照送到外国驻广州领事馆骗取签证。外籍华人苏某则负责带偷渡人员出境,由周某在国外接应,并向每个偷渡人员收取6万美元的费用。据悉,这是国内首宗以参加外国夏令营活动为名,利用虚假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组织青少年偷渡案件。目前,落网的9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来源:新华网
海南首例重大错案得纠正 两名死缓犯获重生
2003年8月13日,这是再平常不过的一天,除了酷热外,可能谁都没感觉出它的异样。然而,对于三亚监狱的两名死缓犯,这天可能是他们终生难忘的日子,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三亚监狱郑重宣布:根据黄亚全、黄圣育的申诉,本院院长发现原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中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琼刑终字第58号对被告人黄亚全、黄圣育的刑罚执行。
据三亚晨报报道:黄圣育,男,1957年出生,农民;黄亚全,男,1969年出生,农民。两人均系海南省万宁南桥乡高龙村人。因抢劫一案,于2001年3月20日被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不服判决,两人均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7月17日,该院以(2001)琼刑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人于2001年11月2日被移送至海南省三亚监狱服刑。
入监以后,黄圣育、黄亚全仍不服判决,向监狱提出申诉请求,监狱干警在详细查阅了两人的档案材料后,认为原判决对事实认定证据不足,判决可能错误,依据《监狱法》第24条规定,支持两人在安心服刑的同时提出申诉,并将申诉材料及时递交三亚市检察院,提请予以处理。三亚市检察院接到申诉材料后非常重视,成立了专案调查组。经过一年多的艰苦调查,并随着该案真正元凶的落网,案情终于水落石出。目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重新审理此案,黄圣育、黄亚全被取保出狱候审。
迈出监狱沉重的大门,黄圣育、黄亚全带走了对司法公正的切身体会,而把深深的谢意留给了人民检察官和法官。
来源:人民网
西安2名特大金融“蛀虫”一审被判处死刑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上午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身为银行工作人员的周利民、刘怡冰二人死刑,其余10名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初,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分行北郊支行自强西路办事处主任的周利民,与任该办事处信贷内勤的刘怡冰预谋,利用他们在银行工作的便利,以高息吸收储户存款,进行账外循环,将储户存款套出后给他人使用。自1996年初至2000年10月,周利民、刘怡冰以高息存款为诱饵,用私自印制的存单和存款证实书等,在社会上大肆吸收单位和个人存款共计41231万多元,并将吸收的存款采取不入账的手段,任意支配使用,除案发前归还27817万元外,尚有13396万多元无法归还。
法院认为,周利民、刘怡冰身为国有银行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以高息为诱饵,在社会上大肆吸收单位和个人存款,并将吸收的存款采取不入账的手段,任意支配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周、刘二人非法占有6074万多元,用于填补挪用公款造成的巨大亏空和个人挥霍,其行为已构成了贪污罪,分别判处周利民、刘怡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来源:新华社
婚外情引发抚养纠纷案 一岁半男孩经历两场诉讼
人们都说:如今的孩子都是在蜜罐罐里泡大的。可是,白白胖胖、浓眉大眼、一笑俩酒窝的小男孩儿乐乐却没有这种感受。爸爸妈妈的不正当结合,使他错误地来到了人世。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虽然乐乐刚刚一岁半,却已经身不由己地经历了两场诉讼了。
2000年7月,乐乐的母亲王月背着丈夫与李某发生了不正当的婚外性行为。2001年11月,乐乐呱呱坠地了。B型血的母亲与B型血的父亲结合怎么能生出A型血的孩子呢?王月丈夫的怀疑,使这对夫妇的生活出现了不和谐的音符。
今年3月27日,王月终于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抱着一岁零四个月的原告乐乐走进了房山区人民法院,把乐乐的生父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乐乐自出生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抚养费每月5000元,及今后的抚养费每月8000元。经房山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李某于2003年5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乐乐18周岁前的抚养费50000元。
案子了结了,然而事情并没有因此而结束,家庭也没有因为向生父要回了50000元而接纳乐乐。
2003年7月30日,王月就乐乐的抚养问题再次把李某诉上了房山法院。其诉称实在无能力抚养乐乐,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自行抚养儿子乐乐。
目前,此案已在审理之中。
来源:《北京青年报》
十幼童被拐 湖北公安联手媒体“进军”部督大案
去年3月至今年5月,湖北省部分地区连续发生拐卖男童系列案,被公安部列为部督案件。18日上午,省公安厅专案组与湖北日报记者启程,一起赴黄冈等地寻访。
警方已初步查明:犯罪分子熟悉拐卖地地形,以小玩具、食品诱拐男童,然后乘火车南下,转卖至福建、广东等地。犯罪团伙组织严密,且所拐卖男童因年幼无法逃脱或传递信息,加之被拐幼童家长均未及时报警,案件线索极难获取。
公安部对此案高度重视,将其列为部督案件予以督办(此前,我省仅有“张君团伙系列杀人抢劫案”被列为部督案件)。一年多来,多个专案组寻访侦查,跋涉万里,足迹遍及多个省市区,但所有线索均被否定。目前被拐卖的10名幼童仍下落不明。
为广泛收集线索,寻找案件突破口,省公安厅请求湖北日报刊登被拐男童照片及相关报道,以在读者中获取破案线索。省公安厅重案处负责人表示:提供重要线索者将获重奖。
来源:荆楚在线------楚天都市报
精神病院长售卖女病人 卖给他人为妻达20多人次
以治病救人为己任的医务工作者,不但不为患者治病,反而将患有精神病的女病人拐卖给他人为妻,并在医院开设淫窝收容社会闲散人员和女精神病患者卖淫,从中牟利。记者日前从化州市公安局获悉,该市王超英精神病康复医院院长王某,因涉嫌拐卖女精神病患者和容留妇女卖淫,日前已被化州警方拘捕。
据了解,从1998年至案发时,该精神病康复医院院长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将达20多人次女精神病患者卖给他人为妻,每人的价钱从数千元到1万多元不等。据悉,为了使女精神病患者的谈吐与常人无异,每次在卖人之前,都要先给女患者打针、吃药,以控制其病情,使其镇静下来。但女患者离开医院后不久,往往由于失去药物控制旧病复发。有的女患者卖出去近一个月后精神病发作,有的则卖出去仅几天就发病了。事后,不少买妻者发现买回的是一个精神病患者,又将人送回并要求王某退钱。王某则说:“去嫖娼给公安抓到都要罚几千元,这个女的(精神病患者)给你睡了几晚,你还好意思来要回钱﹖”
据一名在王超英精神病康复医院附近工作的知情者介绍,有的女病人被送回来后还会再次被卖出去,最多的一人曾经被卖了5次。
此外,据警方介绍,王某还有容留妇女卖淫的嫌疑。而那些卖淫女有的是直接从社会招来的,有的则是他所医治的女精神病患者。据医院周围的群众介绍,该医院有一间娱乐室,那里就是王某用来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场所。据悉,一名来自湛江的女精神病人由于卖淫导致怀孕,后来生下一男婴。该名男婴后来被王某卖了1.7万元。
今年8月1日,王某被化州市公安局拘捕,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来源:《信息时报》
模仿国外影片中的做法 首例手机引爆爆炸案宣判
今年2月16日23时许,罪犯崔来芳、李根和周晓玉三人模仿国外影片中的做法,将位于门头沟区的飞马歌舞厅门前一辆白色捷达车和旁边一辆2020型吉普车引爆。日前,门头沟法院对该起北京首例手机引爆爆炸案作出宣判,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5年。
今年春节期间,因怀疑此前由于争夺非法小煤窑而闹过冲突的飞马歌舞厅经理韩某欺负自己的哥们儿,为报复韩某,崔来芳纠集李根在反复试验的基础上,用电雷管、火药、饮料罐及手机等物品制成一遥控爆炸装置。为了增加爆炸威力,还在爆炸装置内放上了一瓶汽油。2月16日晚,崔来芳指使李根和周晓玉前去炸韩的轿车。当晚11时许,李、周二人开车携带该爆炸装置窜至门头沟区飞马歌舞厅。在该歌舞厅门口发现韩的轿车后,便将爆炸装置放置在韩的捷达牌轿车下,驱车驶离不远,即在车上通过拨打手机号码的方式将爆炸装置引爆。幸亏周边没人和歌舞厅服务人员扑救及时,才未造成重大人身和财产损失。
李根供称,他们是受警匪片中以BP机为引爆装置的启发并运用所学物理知识才想出制作这种爆炸装置的。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来芳三人的行为已构成爆炸罪。
来源:京华时报
在上海杀害台胞宋钰一家的凶手一审被判处死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日做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6月23日在上海杀害台胞宋钰一家的两名凶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今年6月22日深夜,外地来沪人员黄利刚和程亮携带匕首、电棍等工具,按照事先预谋来到上海闵行区虹桥镇某住宅小区。次日凌晨2时许,两人潜入一处住宅,先持匕首对居住在底楼的何某进行威胁,并用电线将她捆绑。之后,两人又来到宋钰夫妇及其女儿的卧室,杀害了这一家三口。随后,两人又持匕首威胁同住在二楼的姜某,捆绑逼其交出财物。
黄利刚和程亮共劫得吉普车、笔记本电脑、人民币及外币现金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万余元。嗣后,两人驾驶劫得的吉普车逃离上海,并将这辆车弃置在江苏盐城。在此之前,两案犯还在上海犯有抢劫、盗窃等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利刚、程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户抢劫,致三人死亡,并劫得财物价值人民币8万余元,已构成抢劫罪。两人在抢劫犯罪中手段极为残忍、后果极为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来源:新华网
一起预谋私渡台湾案在福建被查获 6名私渡女落网
8月19日凌晨2时许,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一支队根据群众举报,在福州市井大路某大酒店查获一起预谋私渡台湾案,当场抓获9名涉案人员,其中组织者3名,私渡女青年6名。
这是该支队今年以来查获的第5起私渡台湾案件。在这5起案件中,一共抓获私渡嫌疑人72人。
据边防人士介绍,这批私渡女青年来自福建、重庆等地,年龄在20岁左右,文化程度较低。她们以每人18-20万新台币的价格私渡去台,准备到台湾服务行业务工。
在“蛇头”的组织下,这批女青年近日陆续抵达福州,18日晚刚刚汇集在井大路某大酒店,准备19日一大早从平潭坐船去台湾。
来源:新华网
广东茂名:恶语骂死人 被判赔款两万五
祸从口出,恶语骂死人,在生活中绝非危言耸听。日前,广东省茂名市两级法院审理后判定,恶语伤人致死的黄某,赔偿死者家属25833.50元,其中包括死者涂某的死亡补偿费、法医检验费、医院抢救费及火化费。同时,黄某还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骂人
事情发生在2002年3月底的一天,死者涂某与其4个儿子上山扫墓时,其子将墓地旁的属被告黄某所有的几根竹子砍掉。黄某知道后也砍掉了涂某的几根竹子。但这件事并未结束,黄某见到涂某后仍对其进行辱骂,涂某在被骂过程中突然昏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涂某于当晚死亡。
经法医鉴定确认,涂某属病理性脑血管破裂出血死亡,其情绪激动、血压升高是脑血管破裂的诱因,而黄某使用污辱性的语言进行谩骂,与涂某情绪激动有直接因果关系。在高州市法律援助处律师的帮助下,涂某的儿子将黄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了涂某的人格尊严,遂判令黄某负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维护了涂某的合法权益。
来源:新华网
挂靠车辆要指定投保 运输公司:为了规范
“车子是我们的,我们有权选择到哪家保险公司投保,但运输公司却强行要求我们到指定的保险公司,这是什么理?”8月4日,仁寿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跑客运的几名车主向本报服务热线反映说,7月31日,公司向每位挂靠在公司跑客运的车主下了通知,叫他们从8月1日起,凡保险期到期后,必须到公司指定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仁寿支公司(简称中保仁寿公司)投保,对不服从者,公司将强行在中保仁寿公司投保,造成重复保险的,损失由车主自负。车主们说,通知下达后,他们很多人都不理解。
8月6日,记者前往仁寿调查此事。车主郭先生向记者出示了运输公司下发的通知单,随后向记者介绍道:仁寿运输公司一共有200多辆挂靠车辆跑客运,以前他们大多数是自由选择保险公司。今年元月,川Z20978号车起初在公司的要求下欲到中保仁寿公司投保,但算下来的价格近8000元,而后到太平洋保险公司算出的价格却只有6000多元,因而这位车主选择了后者。郭先生告诉记者,他本人的川Z21171号车于今年5月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算出的价格为4000多元,而在中保仁寿公司算出的价格却要5600多元,因此有70多台车随他在太平洋投了保。
在不同的保险公司入保真有如此大的价差吗?为了验证郭先生所说的情况,记者以一个车主的名义电话咨询了平安、太平洋和中保仁寿公司。以26座已使用3年无事故记录的峨嵋牌客车为例,在购买2成车损险、2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每座1万元的乘坐险和无过失责任险、玻璃破碎险五项险种的情况下比较,平安保险公司眉山分公司财险营业部仁寿代理人给记者算出的标准保费大概数据是5600多元,太平洋保险公司眉山分公司业务经理张刚伟给记者的标准保费大概数据是5700多元,中保仁寿公司给记者算出的标准保费精确数据是5963.27元。
明明各保险公司之间价差不大,都执行了保监会核准费率,为什么车主们反映中保仁寿公司要比其他公司高一到两千元呢?记者带着这个疑问再次咨询了中保仁寿公司业务部的吴君萍。吴说,车主要求在中保仁寿公司乘坐险每座只投1万元,但其挂靠的仁寿运输公司还要求车主再投1万元,或者直接向运输公司交1300多元的安全扶助金,这样算起来就是7200多元了。
看来,问题的关键在这1300多元的安全扶助金让车主们产生了误解。于是,记者针对此问题采访了仁寿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理黄勇。记者问:公司所收的每辆车1300多元的安全扶助金有没有法律依据?黄经理承认没有法律依据,但他说,这是一种合理不合法的举措,因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须赔付的金额都比较大,除了保险公司那一部分外,公司和车主都要承担一部分,在车主存在困难的时候,公司会动用这笔钱来缓解车主的负担。
但车主们仍然对运输公司强行指定投保公司持有异议。
对此问题,黄勇解释说,之所以要发通知强行指定投保,那是企业为规范管理采取的措施。黄经理介绍说,中保仁寿公司因在仁寿本地,且与运输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关系,双方比较熟悉,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在理赔方面,比较好开展工作。而平安和太平洋公司,只在眉山有分公司,在仁寿长期是一些业务员在开展工作,如果任车主自由选择保险公司,那么在发生事故后理赔工作就会比较麻烦。再者,因业务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将客户所交的保费卷走,致使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不认账的情况也有。记者问:车主是否有权选择保险公司投保?在发通知强行指定投保前,公司是否征求了车主的意见?黄经理说,车主是有权选择,这次的公司行为没有征求车主意见,但出发点还是好的。
来源:《四川日报》
商品房纠纷:一个越来越沉重的话题
我国商品住房的投诉量不断上升,已成为投诉热点中的难点问题,由于标的额大、“地方保护”明显,依靠消费者自身的力量解决起来非常困难。据全国各地消费者协会上报统计数字显示,1999年受理房屋建材方面的投诉为21235件,比1998年增加20.2%(其中质量问题14855件、计量问题1234件、虚假广告366件);2000年22179件,比上年增加11.44%(其中质量问题14481件、计量问题1389件、虚假广告395件);2001年25116件,比上年增加11.32%(其中质量问题16221件、计量问题1432件、虚假广告320件);2002年关于房屋建材的投诉达到40685件(其中质量问题25283件、计量问题1859件、虚假广告888件),其中房屋投诉为17172件,比上年上升了61.99%。
商品房问题多多消费者难避陷阱。
在有关商品房的投诉中,质量问题一直居高不下,1998年至2002年,因质量问题为主要投诉理由的占总投诉量的比例最低为62.13%,最高为69.96%。与上年相比,除2000年略有下降外,1999年、2001年、2002年分别比上年增长21.90%、12.01%、55.87%。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地基下沉、墙体裂缝、漏水、渗水、偷工减料、管道渗漏、材质差、防震性能不达标等。
商品房广告词夸大、虚假,误导消费者。5年来,消费者对商品房广告的投诉在1999年和2000年连续上升,2001年比2000年下降19%之后,2002年陡然上升了177.50%。主要表现在语言表述和图标上缩短物业项目与市中心的实际距离;以低“起价”作诱饵;绿化、配套设施宣传严重失实。如果将“假冒”、“虚假品质表示”等违法经营行为也归入其中的话,总数将为“广告”项下统计数目的3倍。
房屋销售合同违约,承诺不兑现。如:延期交房,按合同约定可以退房,实际上却难以兑现;擅自改变设计,草坪、花坛变成办公房、商用房,游泳池变成停车场;后期建设跟不上,燃气、电话、供水、供暖等配套设施不到位,严重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对一些关键问题,开发商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或者不约定,或者在约定中设下陷阱,有时甚至就拒绝约定,出现纠纷后,千方百计推卸责任。2002年,因合同为主要争议引发的纠纷就有2245件,占当年投诉总量的5.52%。
房屋面积任意“缩水”、“涨水”。多算公摊面积、减少实建面积、重复计算甚至编造虚假面积,以此骗取消费者的钱财。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面积绝对值误差比超过3%的,消费者有权退房,但实际上很难做到,采取分期付款或按揭购房要求退房更是难上加难。
房屋产权证难办理。因开发商不具备开发和售房资格,或是以职工住房、集资建房、旧村改造、旧城改造名义建设的房屋“改头换面”,偷偷或是明目张胆地以商品房名义销售,或是因为违法、违规开发经营,拿不到政府批准的手续、证件,为掩人耳目,就以各种借口拒绝或拖延办理产权证,致使消费者虽可使用房屋,却无法转让。由于开发商不愿承担办理产权证须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罚款,致使消费者随时面临房屋被没收、拆除的风险。有的消费者多方奔走,办证问题还是不能解决。
物业管理问题严重。很多物业公司对自身责、权、利认识产生错位,摆不正自己的位置,颠倒了与业主的法律关系。自定所谓的“业主公约”,在显失公平的条件和压力下,对业主权益进行限制、剥夺,甚至随意以停电、停水、不供暖的方式威胁业主。一些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不向业主公开账目,践踏业主的监督权。有的物业公司管理混乱,随意出租公共配套设施,恶化了居住环境,增加了污染和噪音;小区安全无保障,常常出现车辆、物品被盗现象。一些物业公司员工素质差,甚至把管理当成管制,光天化日之下公然行凶,殴打业主,严重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导致双方矛盾不断激化。个别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公司违规行为查处不力,监督不到位,包庇、纵容、偏袒物业公司的不法经营行为,使一些消费者受侵害的事件长期得不到解决。
开发商背景复杂消费者维权受阻。商品房市场所存在的诸多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些购房者花了一辈子的积蓄,没有买来安居,却买来了“无尽的辛酸和烦恼”。要退退不了、要换没希望、要修不顺畅。究其原因,一是监督部门执法不严;二是监理、检测透明度低;三是相关法规、制度对购房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不够。以商品房面积缩水为例,有专家分析认为:首先销售面积是开发商按图纸计算报房产局审批确定,审核如果是走形式,就会给开发商以可乘之机;其次,履行政府职能的房产登记、审核、发证部门和房屋面积测量机构“同出一门”,很难做到公平、严格、客观、公正。消费者普遍反映:由于开发商背景复杂,遇到问题不是从公平处理的角度出发,而是寻求各种社会关系设置障碍,采取拖延、推诿甚至恐吓的办法,致使矛盾步步激化;到法院起诉不仅费神伤财,有时消费者明明掌握有利证据,但在法庭采信和法律适用上却常常处于劣势。商品房投诉久拖不决,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也使消费者购房的积极性受挫。
来源:《市场报》 2003年08月20日 第五版
维权路途多坎坷 侵害“私了”何时了
一些打工者身患职业病后往往通过“私了”来解决,虽然表面上得到了应有的补偿,但实际上合法权益却受到了严重侵害。
“私了”侵害了打工者权益
打工者小王因工厂通风不好,造成CO中毒,被送进辽宁大连大化医院,经过几天的治疗后,症状出现好转。“好了就出院吧,我给你3000块钱,回家养着,不然钱都被医院挣去了,你也得不到。”他的老板在暗中询问治好打工者的病需要昂贵的医药费后,跟小王“商量”。而这位打工者自己也感觉身体没什么异样,就拿着钱高高兴兴地出院了。
大化医院职业病科主任李艳萍说:“这样的事真让人无奈,比如CO中毒,在治疗一段时间后,表面上是好转了,但脑电图上显示还是有病变的,在2个月后,病情可能还会出现反复。而复发之后救治就难了。”这样的情况每年在该医院都会发生20多起。
职业病患者维权路途坎坷
与小王不同的是,打工者钱丰(化名)选择了维权路,却同样艰难。
8月13日早晨8时,小伙子王义静静地站在高家炉村村委会门口,等待着为姨夫讨说法的人们的到来。他是起个大早从普兰店赶到这个距离金州还有30公里的偏远村庄的。
因为他的姨夫钱丰曾在粉石厂干了六年。去年1月25日开始,钱丰感到胸闷,干活没劲儿,今年6月,钱丰到大连市第四人民医院就诊。当四院普查科刘韶华医生看到钱丰的X光片时,发现他的满肺布满了矽结节,可以诊断为Ⅱ期矽肺,刘韶华在诊断书上写下“查职业史,请填接触粉尘检查表”。可是职业史证明一项上,负责人印章却一直都没有盖上。
王义挑起了为姨夫讨说法的重担,并向大连市卫生监督部门举报,可金州区防疫站的工作人员为此4次到钱丰曾工作过的粉石厂老板张某的家,可均未找到人。
8月13日,大连市卫生监督所和金州区防疫站的工作人员驱车前往高家炉村寻找能够证明钱丰从事粉尘工作的证人。村委会里只坐了一位证人,其他的人都害怕得罪老板而没有到场。这位姓刘的28岁小伙子也曾在那个粉石厂干了3年,后来从电视上看到可能会患矽肺病而离开。
粉石厂距村子有一段距离,隐藏在玉米地中。当天,粉石厂没有开工,只有一个60多岁的老汉看门,老汉说:“工厂开工的时候,到处都是灰呀,都看不到人。后来呛得人都受不了,才在墙上打开一个洞。”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说:“这样偏远的地方,如果不是举报,执法部门根本就找不到。”
打工者要依法保护自己
大连市卫生监督所劳动卫生监督科科长黄力说,职业病防治之所以路途坎坷艰辛,一方面是由于用人单位和受害者本人不懂法律,防护意识淡漠;另一方面是一些单位为了一己私利,采取不开职业接触史证明信、不配合职业卫生监测等手段阻挠职业病诊断,并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职业病人的医疗费用。像钱丰这样的打工者在外甥的帮助下,没有跟老板“私了”,而是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还是少数。目前,职业病的新发病人主要集中在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乡镇企业。部分用人单位只顾追求自身利益,不提供必备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随着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由于劳动合同制度不健全,一些企业雇用农民工、临时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有的企业还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多层次外包、转包,再加上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淡薄,造成职业病危害从职业人群向社会人群不断扩散。
来源:《市场报》 2003年08月20日 第五版
瓶内有虫的饮料该不该赔200万元?
消费者遭遇质量事件时,要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提要求必须合理合法,切合实际。为“芝麻大的事”索赔数十万、上百万元,这类维权行动多数“雷声大,雨点小”,效果并不好。
不久前曾发生这样一个案例:一位消费者买了一箱饮料,饮用时发现其中一瓶内有只小昆虫,于是向当地主管部门投诉,要求生产企业赔偿200万元。企业同意赔偿,但认为200万元额度过高,难以接受。双方多次协商,主管部门也进行了耐心调解,消费者却始终坚持自己的要求,毫不让步,致使处理工作搁浅。消费者又将此事委托给律师,要求与企业对簿公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位马姓法官指出,在这起案件中,消费者的索赔要求过当,根本是不现实的。一瓶两三元的饮料,消费者并未饮用,也没有因此受到任何身体伤害,法庭对其索赔要求显然不能支持。
消费维权特别是那些想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消费者,在起诉之前,应该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合法有所了解。要知道,只有合理合法的主张才受法律的保护。另外,打官司要交纳一定比例的诉讼费。以上述案件为例,200万元的起诉标的,就要交纳2万多元的诉讼费,最终官司打下来,可能赔偿的数额还抵不上诉讼费。
消费者最大的权益保障来自于健康公平、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而建设这样一个市场环境,消费者和经营者负有同等责任。健康的市场应当以诚信为基础,这是对买卖双方而言的。企业在为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应该保证质量,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机制,出现质量问题时要表现出积极负责的态度,把消费者的损失减到最小。而消费者遇到质量问题寻求解决时,应该抱着实事求是的心态。只有买卖双方都讲究诚信,才能在市场上实现“双赢”。
来源:新华网
人民法院首次对超期羁押责任人作出有罪判决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超期羁押案作出判决,原郏县公安局刑侦七中队队长叶军亭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管制6个月。据了解,这是人民法院首次对超期羁押责任人作出有罪判决。
2003年3月12日,郏县发生一起炸药、雷管盗窃案,郏县公安局将该村村民赵某列为重点嫌疑对象。3月21日晚,该局刑侦七中队中队长叶军亭等人将赵某带回公安局询问,并于次日对其办理留置48小时的法律手续,后在一直未办理其他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赵某关押到3月27日才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军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判决后,叶军亭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另据了解,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要求公、检、法机关建立起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好超期羁押问题。公安部日前发出通知,决定从8月起至今年年底,在全国公安系统组织开展超期羁押专项清理工作,公安机关超期羁押3年以上的案件10月1日前全部清理完毕,所有超期羁押案件12月底前清理完毕。
来源:中国青年报
TCL收购乐华案尘埃落定 品牌并购第一案受关注
被媒体关注长达一年之久的TCL收购乐华案终于尘埃落定。日前广州数码乐华科技有限公司在广州白天鹅大酒店正式挂牌营业,该公司是TCL控股(BVI)有限公司出资8400万元、南方科学城发展股份公司出资3600万元注册成立的一家以彩电产品的生产、销售为主的独立法人企业。双方各控股70%和30%。项目首期投资总额为24800万元。但是TCL并不承认这是一宗传统意义上的兼并收购。
品牌并购第一案
"这是一场最轻松的并购。"TCL负责人说。乐华品牌原宿主广州乐华电子有限公司没有半点股份在其中,换言之,新、旧乐华无任何资本关联。既然原乐华不在数码乐华占有任何股份,此前关于TCL"兼并"、"收购"乐华的说法统统不攻自破。因为新、旧乐华之间不存在资本关系,也就无所谓归属关系;数码乐华既不接收原乐华的生产基地,也不接手原乐华的人员安排,当然也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TCL集团方面称:既往企业间的整合,往往是一个强势企业把一个弱势企业拿下了事,最多把被拿过来的企业劣质资产剥离出去。比如此前TCL对河南美乐、内蒙彩虹的整合,以及百事可乐对天府可乐的整合等等,都是"把企业拿过来,把品牌吃掉"的模式,这种模式是企业间整合最常见的方式。近年来,另一种整合方式也颇为盛行,就是把企业拿过来,同时把品牌保留下来,最近发生的格林柯尔对美菱的收购就是例证。上述两种整合方式,无论哪一种都是资本层面的操作,都是一个投资主体对另一个投资人主体。这种企业间的兼并,是"猪肉连毛一起吃",拿了元宝背了包袱。
数码乐华的诞生显然不同,它只对品牌不涉及资本。同时数码乐华这种"品牌整合经营"策略,和耐克的"品牌经营"模式又不尽相同,虽然耐克也是以经营品牌为主,但是它并不牵涉企业间整合问题。
数码乐华董事长赵宗尧认为,数码乐华不拥有资源,但却整合了彩电产业最优质的资源。
在后台:乐华品牌与TCL王牌、TCL海外品牌以及另外两个国际品牌共享TCL集团在彩电方面的研发、采购、制造三大平台资源;在前台:共享物流、服务平台资源。数码乐华将发挥出资源整合效应,实现乐华彩电在市场竞争中的快速发展。举例而言:当前国内彩电业只有年销量达到300万台才能实现盈亏平衡,而数码乐华30万台就已经达到盈亏平衡点。
有观察家认为数码乐华这种"只拿品牌,不拿资产"的做法,是TCL集团实现产业扩张的新模式,它区别于传统的兼并、收购等资本运作,被称为"品牌整合经营"。招商证券行业研究员廖郁则认为,TCL此举开创了行业内并购方式的先河。
转让三方
此次品牌并购历时一年多,且此前当事三方TCL集团、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华集团空前一致地把紧口风,致使TCL收购乐华一事看起来迷雾重重。就在一个月前,TCL集团董事长李东生还否认与乐华集团有"实质性接触"。直到现在,乐华集团未来走向等问题仍然留有悬念。
据悉,数码乐华所使用的基地、厂房以及公司名称均为乐华集团持有,然而"既出基地又掏品牌"的乐华集团却在新公司没有股份。
TCL集团有关人士则这样解释:"乐华"品牌的持有者并非乐华集团,而是广州市政府。乐华集团仅仅是"乐华"这个品牌的使用者。而"数码乐华"所使用的坐落于广州开发区的基地的大股东也是广州市政府,因此,"数码乐华"使用"乐华"这个品牌顺理成章,并不一定非要直接与乐华集团有什么协议。
有分析人士认为,对广州市政府来说,并不愿意看到乐华被外地企业并购。从现实的状况来看,TCL是广东省最大的工业企业之一,也是广东省最具价值的品牌,在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中排名第四,并且TCL于2002年完成了企业改制工作,股权结构更趋合理,再加上其与乐华大股东香港长城集团的深厚渊源,应该是政府愿意看到的并购对象。合资双方之所以使用乐华的品牌,是因为乐华品牌的使用权属于广州市政府。广州市政府视乐华为广州名牌,不愿让其丢失或外流。
TCL集团发言人则说,TCL与广州市政府在"乐华"品牌上的密切合作,表明广州市政府对TCL的信任。广东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林树森指出:"TCL作为一个在多媒体电子、通讯、信息、家电、电工等领域卓有建树的大型企业集团,来广州投资建立广州数码乐华科技有限公司,对推动广州的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即可以凸现其辐射效应和带动效应。"
有分析人士认为促成广州市政府下此决心的最关键的因素还是乐华集团的巨亏。去年11月份,面对"资金链断裂"、"彩电滞销"、"职员停工索薪"等危机,乐华电子信息产业集团董事长吴少章曾向媒体透露,乐华将与国内一家"巨无霸"级彩电企业进行合作。据悉,乐华集团共欠上游企业近8个亿的货款,广州乐华电子的大股东香港长城数码广播有限公司共欠银行债务6.57亿港元,仅广州乐华电子有限公司涉诉的金额就高达1.025亿港元。在此情况下,TCL集团虽然对乐华品牌感兴趣,却不愿背负乐华沉重的债务包袱,于是广州市乐华电子有限公司仍旧背负原来的债权债务。
然而让市场感到困惑的是:连品牌使用权都给剥夺了,乐华集团未来怎么办?品牌没有了,生产基地出让了,乐华集团还剩下什么?
数码乐华的使命
有分析人士认为:TCL集团组建数码乐华意在数字电视,TCL方面对此并不讳言。
赵宗尧表示:随着彩电数字化技术的普及应用,彩电技术开发模式、采购制造模式都发生了巨大改变,而且随着行业逐步进入标准化时代,彩电营销模式更加趋向于快速、高效、低成本的PC营销模式。数码乐华不仅在源头上注重成本控制和效率领先,而且通过对家电、IT等产业过往营销模式的论证和思考,最终确定采取更加注重速度、效率和成本控制的信息商务模式,在这种运营模式里不仅将IT技术支持的B TO B、B TO C等商务模式和服务理念应用到彩电行业,而且将客户资源管理(CRM)系统、网上订单(TULIP)系统、财务结算(金蝶K3)系统等信息系统整合在一起,在这种模式的支持下可以实现:全国1分钟资金结算到位、全国5台以上产品24小时配送到位、全国用户24小时服务到位,同时可以比行业平均运营成本低3%-5%。数码乐华将打造出中国彩电行业最有效率和最低成本的运营模式。
他同时表示:数码乐华用5年时间使乐华品牌成为中国电子行业最有竞争力的品牌之一,成为广东名牌和中国名牌。同时在国内具备一定市场基础后,积极开发国际市场。到今年年底,乐华将实现销量30万台;2004年,达到150万台;2005年,达到300万台;届时,广州数码乐华科技有限公司将成为一个年销售收入超过50亿的大型现代化企业。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TCL集团组建数码乐华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整体上市,当初TCL集团相中乐华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乐华品牌;二是海外销售渠道;三是乐华的手机牌照。TCL集团寄望数码乐华能为其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
种种迹象表明,TCL集团在资本市场的运作正在提速,TCL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向记者证实TCL集团筹划整体上市已进入实质性阶段,同时他否认了坊间流传的TCL集团欲分拆手机业务海外上市的猜测。
来源:证券时报-财经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