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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件快递(8.15)


    导读:
    1.微软侵权遭罚事件的背后:专利拥有尊严
    2.广东破获“假公安”绑架港商勒索千万大案
    3.西安一持枪抢劫案的犯罪嫌疑人受审判
    4.央视主持人沈旭华坠楼引发行政诉讼
    5.“百事风波”仲裁有音 四川韵律再提申请
    6.以“上访”名义诈骗钱财的张德军被判刑
    7.松花江大桥经营权起纠纷 管辖异议省高院已受理
    8.拆盗固定钢轨扣件 母女俩差点“撬断”京广线
    9.国内首例因非典引发的民事纠纷案宣判
    10.四川一民企状告资中县政府侵害外来民企合法权益
    11.“恐怖玩笑”开不得 海口一学生被刑拘
    12.首例高考信息买卖案开审 法院判卖公共信息合法

    
    
    
微软侵权遭罚事件的背后:专利拥有尊严

    
    不可一世的微软公司这回栽了!一个小小的新公司今天重创了世界软件业巨头。
    11日,美国芝加哥当地的联邦法院裁定,微软公司的“IE网络浏览器”侵犯了尤拉斯(Eolas)公司的一项技术专利,将遭到巨额罚款。
    联邦法院的裁决书说,在微软公司的“IE网络浏览器”中,一些小型的网络互动插件及其附带程序所增加的新功能,源自于一项由芝加哥的尤拉斯软件公司和加州大学联合拥有的专利技术。因此,微软公司1997年到2001年期间,每卖出一套“视窗”计算机操作系统,就应当向这两家单位支付1.47美元的专利费。如此算来,微软公司这次罚款的总金额将达到5.2亿美元,这是该软件霸主历史上所收到的数额最大的一张罚单。
    引发争执的这项小型网络互动程序据说是当今互联网上电子商务应用中的核心程序。尤拉斯公司在法庭上说,他们在加州大学旧金山分校开发出了能使网络用户通过网页进行互动的程序,并于1994年将其投放市场。该公司的专利技术所涉及的功能,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微软公司运用到了“IE网络浏览器”中,并与视窗操作系统进行捆绑式销售。
    对此,微软公司的辩白显得非常无力,对法院的裁决也只是表示十分遗憾。微软公司的律师辩解说,尤拉斯公司与加州大学的这项专利是无效的,而且微软公司的客户也并没有对此项专利造成侵权。微软公司目前正在计划提出上诉。
    与微软此前一直缠身的垄断案相比,这桩官司其实并不算大。但耐人寻味的是,尤拉斯只是一家1994年才成立的新公司,这样不起眼的小公司这次何以却告倒了微软这个大块头?毫无疑问,靠的是专利,靠的是娴熟地掌握了专利保护的“游戏规则”。在法庭上,尤拉斯公司有理有据地说,这一互动程序是该公司的杜尔与当时仍在加州大学旧金山分校读书的二位伙伴共同开发出来的。更为重要的是,尤拉斯公司的胜诉在于强调了其专利技术的功能保护内容。
    业内人士评论认为,这桩官司再次体现了“专利面前人人平等”的道理。专利现已成为今天技术产业的保护神。不论专利的大小如何,涉案公司的市场实力如何,专利权必须得到尊重。
    
    来源:科技日报
    
    
广东破获“假公安”绑架港商勒索千万大案

    
    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公安厅获悉,广东警方根据当前刑事犯罪的活动规律特点,在重点区域、部位加强打防措施,加强重特大刑事案件侦破工作的攻坚克难,近期连续破获中山“8•8”1000万元绑架勒索港商案、佛山“8•5”抢劫106万元人民币现钞案和深圳以女色引诱实施抢劫案等一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
    
    标参港商勒索千万警方三天神速破案
    
    8月8日零时,东莞市凤岗镇某制品厂法人刘某荣(男,65岁,被绑架人的父亲,在东莞开有塑料加工厂)接到一名陌生男子的勒索电话,该男子声称:其儿子在他们手中,要求刘某荣准备港币现金600万元、人民币现金400万元,用来赎其儿子。
    
    假公安劫走港商勒索
    
    8月8日零时11分,中山市公安局阜沙分局接到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当天上午,专案组迅速成立了侦破总指挥部。
    8月8日下午,人质被劫时所驾驶的粤CA2577白色丰田皇冠3.0型汽车在中山市东区某酒店停车场被发现。8月9日凌晨2时许至晚22时25分,犯罪嫌疑人多次打电话向人质父亲刘某荣索要赎金。指挥部对收集到的线索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迅速确定了以梁某胜为幕后指挥者,且至少有6人的犯罪团伙实施了该绑架案,并确定人质可能在阳江市江城区岗列镇金郊上村,与一名犯罪嫌疑人吴某崧男,37岁,阳江市江城区岗列镇人在一起。
    
    目标锁定犯罪团伙
    
    8月9日23时40分,阳江工作组迅速出击,趁犯罪嫌疑人吴某崧吃完消夜返回出租屋的过程中将其抓获。经对吴的突击审讯,犯罪嫌疑人吴交代出人质刘某在空置楼的位置、看守犯罪嫌疑人沙某正的情况。8月10日凌晨零时10分,阳江工作组一起冲入空置楼房中,将人质刘某舜安全解救,同时将正在看守人质的犯罪嫌疑人沙某正男,27岁,阳江市江城区岗列镇人抓获。
    
    疯狂绑匪全部落网
    
    凌晨5时40分至6时10分,统一抓捕行动取得圆满战果,抓捕组先后在西区沙朗大酒店将犯罪嫌疑人林某新(男,42岁,阳江市江城区平江镇人)、蒙某兵(男,29岁,贵州省三都县人)抓获,并在酒店停车场缴获作案专用夏利小汽车1辆,在车中发现1颗六四式手枪子弹;在阜沙镇将另三名犯罪嫌疑人梁某胜、苏某荣(男,阜沙镇人)、何某伟(男,阜沙镇人)抓获,并在梁某胜使用的车辆中缴获作案用1支自制六四手枪、一颗六四式手枪子弹、一副作案用假车牌及人质当晚所驾驶车辆的钥匙,另一支被林某新母亲扔入河塘中作案专用自制六四手枪已于8月13日搜索缴获,此外民警还在梁某胜家中查获一支私藏的自制钢珠枪。至此,人质被安全解救,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
    
    花3万买作案小车打劫
    
    现已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梁某胜自今年6月初就与林某新密谋,准备对刘某舜实施绑架,勒索千万元巨款,并由林某新负责物色一起实施绑架作案人员,事成之后,梁某胜得600万港币,其余人员均分400万人民币。6月9日前后,犯罪嫌疑人林某新从梁某胜手中拿取3万元人民币现金到中山沙朗购买了一辆作案用夏利小汽车(粤TJ5407),以犯罪嫌疑人苏某荣的名义入户;6月18日左右,蒙某兵从贵州以每支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支仿制手枪和两颗子弹。当晚6名犯罪嫌疑人按照事先商定的计划由梁某胜在家中指挥,苏某荣监视事主行踪并通风报讯,林某新等4名犯罪嫌疑人在港口镇大丰水厂附近路段着迷彩服和假公安制服,持两支自制手枪,设路障,以查车名义将人质所驾驶车辆截停,实施绑架,后用事先准备好的夏利小汽车将人质转移到阳江市江城区岗列镇,然后向人质家属电话勒索。
    办案的警员表示,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非常强,绑架实施后在佛山到处打听警方的“举动”。为了避免引起怀疑,绑架的第一天将刘某藏在台山一个边远的果园内。第二天匆匆忙忙地将刘某转移。在转移的过程中由于慌张,刘某竟被从车上摔下来。
    
    来源:信息时报
    
    
西安一持枪抢劫案的犯罪嫌疑人受审判

      
    制造了震惊全国的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持枪抢劫案的纪文波、纪文海等犯罪嫌疑人,14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到审判。
    纪文波、纪文海两兄弟是黑龙江省鸡西人,今年分别为27岁和25岁。从1999年至2002年,以纪文波、纪文海为首的犯罪人员,用盗窃和非法购买的枪支、炸药等作案工具,疯狂 地进行抢劫、盗窃犯罪,并致使多人重伤。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11月25日17时,纪文波、纪文海纠集被告人阎军,携带连发猎枪、自制遥控爆炸装置等作案工具,驾驶盗窃的桑塔纳轿车,窜至位于西安市金花南路的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进入二层营业大厅后,纪文海将爆炸装置放到一号收银窗的台面,并遥控引爆;纪文波开枪击碎爆炸后一号收银台窗上的残留玻璃,二人蒙面从爆破口跳入收银室。当该室主任乔某欲上前阻止时,纪文波开枪致乔某重伤倒地,他们又持枪恐吓、威逼室内工作人员,抢得营业款20万多元后,乘由阎军驾驶接应的汽车逃离现场。2002年初,纪文波、纪文海为了抢劫作案,以打靶为由,窃取西安市一射击场12号猎枪子弹20多发;后来,又窜到河南省陕县一煤矿盗得炸药一包、电雷管20枚。同年5月28日凌晨,“二纪”和阎军携带猎枪、柯尔特手枪等作案工具,驾驶盗窃来的切诺基汽车窜至西安市南大街一酒店附近,开枪将一公司经理的腿部打伤,抢得5万多元,并逃离现场。2000年12月31日,“二纪”又蒙面闯入西安市雁塔路一公司,持枪将公司员工和客户威逼捆绑,并抢得笔记本电脑三台后逃走。此外,从1999年3月到2002年12月,纪文波、纪文海两人还先后在黑龙江、河南、安徽等省,持枪抢劫、入室盗窃作案13起,盗得大量现金和财物。今年3月7日,阎军被西安警方抓获;3月13日,“二纪”被西安刑警从云南昆明押回西安。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纪文波、纪文海目无国法,胆大妄为,非法购买枪支、盗窃弹药、爆炸物,伙同他人大肆进行抢劫、盗窃犯罪活动,致多人重伤,应以抢劫罪,爆炸罪,盗窃、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阎军伙同纪文波、纪文海抢劫、盗窃财物,应以抢劫罪、爆炸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案受审的被告人侯俊、刘福寿、关小红分别应以非法买卖枪支罪、私藏弹药罪和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新华网
    
    
央视主持人沈旭华坠楼引发行政诉讼

    
    中央电视台《夕阳红》栏目主持人沈旭华在张生记餐厅吃饭时误入施工区域,失足坠楼死亡。其夫喻建华向法院起诉市消防局未尽消防验收责任。8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喻建华的起诉。
    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位于浙江大厦裙房,于2002年4月开业。同年8月1日晚8时许,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沈旭华与朋友相约来到张生记二层包房就餐。中途沈旭华接听了一个电话。为接听方便,沈旭华走出包房,推开了位于张生记餐厅二层东北角的防火门,进入尚在施工的区域坠下,经抢救无效于同年8月19日死亡。事发后,张生记餐厅在该防火门上贴了“消防通道”的标志。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死亡证明书为:沈旭华为高坠致死。
    经查,2002年4月,北京市消防局对浙江大厦裙房验收合格后,作出京消验字(2002)第121号《关于浙江大厦裙房及主楼配电间总机房消防验收的意见》,认为位于浙江大厦裙房东南角和西南角两个楼梯满足安全疏散要求,被确认为安全出口。
    喻建华以市消防局违法发放消防验收意见书,致使未完工的建筑投入使用,造成沈旭华死亡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消防验收意见书。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消防验收意见书。喻建华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沈旭华并非因发生火灾或启动消防系统及设施等原因导致的死亡,其高坠死亡的地点亦不是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此次消防验收的范围,故沈旭华之死与消防验收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喻建华应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途径解决沈旭华之死而引起的相关事宜。一中院认为,沈旭华之夫喻建华并不具备此次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受理喻建华的起诉缺乏法律依据。一中院依法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喻建华的起诉。
    
    来源:人民网
    
    
“百事风波”仲裁有音 四川韵律再提申请

      
    广受关注的“百事仲裁风波”有了初步结果。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已于8月7日作出正式决定:仲裁庭在本次仲裁程序中不管辖百事公司、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针对四川韵律实业发展公司的任何仲裁要求。这意味着百事方面的仲裁请求在管辖上败诉,而四川韵律在仲裁程序上胜诉。
    四川韵律公司的委托律师14日在北京向记者证实了这一消息。他们同时透露,基于百 事投资公司在合作合同项下有大量违约行为,四川韵律依据合作合同条款中关于双方争议可以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约定,正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针对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就合作合同项下违约索赔的仲裁申请。8月1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经正式受理。
    以创始于1898年的百事可乐为前身的百事公司,其产品行销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年营业收入270亿美元跻身全球五大食品和饮料公司之一。百事公司1981年开始进入中国,现已发展成为有约40家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直接员工近万人的业务体系,经营的主要品牌包括百事可乐、美年达、七喜等。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上海注册的中国法人,其出资人为百事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百事环球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韵律(其前身为四川省广播电视实业开发公司)与百事方面1993年确定合作关系,设立四川百事公司,正式投产后年销量约2000万标箱,相当于百事在韩国市场的销量,年利税总额超过7000万元,在中国百事系14家罐装厂中利润水平稳居第二。在世界上所有“两乐同城”(同时有百事可乐与可口可乐生产工厂)的区域内,四川百事是仅有的几个“百事可乐市场占有率超过可口可乐”的企业。
    其后,双方的合作却陷入了不断的纷争。2002年8月2日,百事公司和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四川韵律公司和四川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严重违反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仲裁院裁决终止上述四公司分别签署的《中美合作四川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商标许可合同》和《浓缩液供应协议》,并解散合作公司四川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仲裁院受理了这一仲裁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决定此案先审理程序问题。
    一年来,双方律师就程序问题进行了多次书面陈述和答辩。今年8月7日,瑞典仲裁院第76号仲裁案仲裁庭就程序问题先期作出正式决定:仲裁庭在本次仲裁程序中不管辖百事公司、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针对四川韵律公司的任何仲裁请求,由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四川韵律公司因其不当提起仲裁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友邦律师事务所周卫平律师在分析此次仲裁时说,百事公司和百事投资公司将分别与四川韵律和合作公司签订的三个合同及三个仲裁条款混同提起仲裁,由于上述四个主体间没有一个统一和共同的合同和仲裁条款,因此本案没有合并仲裁的合同和仲裁基础。且混同提起仲裁也违背“仲裁自愿”的法律原则。此次仲裁庭的决定不仅证明百事方面本次提起仲裁在程序上是违规和草率的,说明四川韵律的应对和答辩观点符合仲裁规则,更说明是非自有公论,仲裁是公正和公平的,既便对手是百事这样的大型跨国公司,也终归会作出符合客观事实和合同的裁决。
    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承认程序上败诉。它在14日发出的一份关于仲裁进展的声明说:“截至目前,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所组成的仲裁庭作出了一个程序上的决定,要求原案件分成两个平行的案件进行审理。该仲裁庭尚未对此案件的实体问题做出任何裁决。”
    去年“百事风波”出现后,曾引起了各界的强烈关注。据悉,双方矛盾的核心问题包括中方反对浓缩液提价、坚持国产地方牌号饮料的生产、百事方面干预四川广电实业更名并强行要求合作企业管理层换届等。对此,经济界人士认为,“百事风波”始一暴发,就预演了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饮料行业的冲击,这是矛盾双方多年利益之争的必然反应,是谋取更多合同外利益与坚持“双赢”取向的争斗。法律界专家则强调,加入世贸组织后,解决经济纠纷的过程中会越来越频繁地使用国际通行的方式,包括国际仲裁。只有国内公司尽快熟悉并擅长运用这些游戏规则,才能更好的维护企业的权益。
    
    来源:新华网
    
    
以“上访”名义诈骗钱财的张德军被判刑

      
    多次以“上访”名义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张德军,日前被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48岁的张德军是黑龙江省嘉荫县人,他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1997年夏,张德军手持一张伪造的黑龙江省某市教育局的证明,来到嘉荫县某单位,称其父亲是这个单位的退休工人,要求单位领导解决其父亲的医疗费,否则就到省城或北京“上访”。单位领导出于同情,当即给了张德军300元现金。从此,张德军先后流窜到哈尔滨、七台河、伊春、齐齐哈尔等地,在多方收集有关单位和单位领导具体背景情况的基础上,采取同样的手段“上访”230余次,从各企、事业单位领导手中骗得现金达27860元。
    今年3月5日,张德军先后到齐齐哈尔铁路分局所属3个站、段进行“上访”,共骗得500余元。齐齐哈尔铁路公安处接到信访部门的通报后,迅速开展调查,于3月7日将张德军抓获归案。
    
    来源:新华社
    
    
松花江大桥经营权起纠纷 管辖异议省高院已受理

    
    2000年4月8日,吉林省松原路桥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原公司,隶属省松原市交通局)和白山天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成公司)签定《松花江大桥收费经营权转让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将根据共同委托机构的对松花江大桥经营权的评估价实施资产置换,并且向天成公司转让大桥的经营收费权。
    2000年4月1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同意前述协议中将松花江大桥收费经营权转让给白山天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期为16年,自2000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止。
    2000年6月6日,松原公司和天成公司根据评估结果和省政府的批复签定了《关于松原松花江大桥收费经济权转让的协议》,协议中明确按照大桥收费经营权评估价15537万元人民币转让,乙方(天成公司)用现金和股权支付,甲方(松原公司)获得乙方股权后正式成为乙方的股东。协议还明确了若在经营权转让中发生争议,协商不能解决时,由乙方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本协议自省政府批准转让大桥收费经营权之日起有效,如乙方在2000年12月31日前不能上市,本协议自行失效。
    2000年8月30日,双方签定了《关于资产转让与股权置换的协议》,重申前述约定,同时签定的《补充协议》约定:“如乙方在2000年12月31日前不能上市,双方另行商定合作形式”,并确定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按原来的参股比例共同经营松花江大桥的收费权,按比例分配其收益”。还约定“如达不成新的合作协议,甲方将已转让给乙方的收费经营权收回”“使双方在转让事宜上的关系,恢复到正式协议签定前的状态”。2001年12月26日,在松花江大桥的收费经营按签定协议履行1年6个多月后,根据天成公司未能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上市的现实,双方又签定了《关于重新组建公司经营松花江大桥的意向书》和《股权转让协议》。
    《意向书》约定:双方共同在松原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松花江大桥,甲方出资4500万元,占总股本的29%;乙方出资11037万元,占总股本的71%,公司法人代表由乙方法人代表担任。与此同时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松原公司将原有的大桥收费经营权股份1190万股有偿转让给天成公司的股东———白山市一汽合办水泥厂(以下称水泥厂),以持有的松花江大桥资产4500万元支付股权转让款,水泥厂对1190万股股权拥有自主权,表决权;乙方对4500万元资产拥有支配权、处罚权。经双方协商,松花江大桥收费经营由重新组建的公司继续按已有约定执行。
    2003年7月16日,松原公司以松花江大桥经营权纠纷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提出先予执行,要求该院立即制止天成公司对松花江大桥的收费行为,收回经营权由松原公司行使。宁江区法院于当日做出裁定:天成公司立即停止松花江大桥收费,将经营权交给松原公司行使;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该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纠纷产生后,双方各执一词。天成公司依据交通部[1996]9号令《关于公路经营有偿转让管理办法》第8章第26条中“公路经营权转让以后,转让方转让期内不得收回公路经营权;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将公路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的规定提出主张,同时还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商案件案由的规定,此纠纷应属经营权合同纠纷。而松原公司认为,应解除双方经营权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标的额管辖原则中关于“超出了千万元的案件归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将纠纷提请省高院受理。
    天成公司认为,2000年6月6日的协议约定是松原公司向松原市宁江区法院起诉的依据,当时合同约定的子公司没有成立,由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款没有执行前提。就此,天成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指令宁江区法院将此案移送,由省高院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来源:人民网-《市场报》
    
    
拆盗固定钢轨扣件 母女俩差点“撬断”京广线

      
    广东乐昌市张滩村村民张某两次拿着大号扳手,带着14岁的女儿到张滩车站拆盗用于固定钢轨的扣件及螺丝、螺帽共70套铁路设备设施,并以低价当废品变卖,导致京广线粤北乐昌市境内“张滩”车站北头第三、四股道“停车线”的钢轨严重受损。日前 ,广铁公安处乐昌车站派出所民警经过连日的缜密侦查,终于将张某母女抓获。
    今年7月31日,乐昌车站派出所接铁路部门报案称:京广线粤北乐昌市境内“张滩”车站北头第三、四股道“停车线”(非京广铁路主干线,只做临时停车或避让列车时的辅助线路)被人拆盗用来固定钢轨螺丝、扣件。幸好当时无临停列车,且被及时发现和修复,因此并未造成影响行车的事故。由于此案已经危及铁路行车安全,乐昌车站派出所立即组织精干力量展开侦查。经过一个多星期的调查,民警们走访了几十家废品收购站点,终于发现了线索并逮住了疑犯。在事实面前,张某交待了其多次盗窃铁路器材的犯罪事实。据她交代,今年7月29、30日中午,她以修水管为名从邻居家借来了大号扳手,带着女儿顶着炎炎烈日,两次来到张滩车站北头三、四道停车线,拆盗用于固定钢轨的扣件及螺丝、螺帽共70套。今年8月初,她还多次伙同其女在张滩车站旁的设备器材配件房内偷盗价值2800余元铁路设备器材,并以每公斤1元的价格卖给一流动废品收购点,得款250余元。
    目前,张某已被广铁公安刑事拘留,此案仍在审理中。
    
    来源:新华网
    
    
国内首例因非典引发的民事纠纷案宣判

      
    昨天,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每日新报》曾连续报道并引起社会各界对“不可抗力”、“判例法”等问题给予广泛关注的“国内首例因非典疫情引发的民事纠纷案”,原告赖某与被告本市南开区红地毯婚庆服务社业主禄某婚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婚庆服务合同”;判决生效后5日内,被告禄某返还原告赖某人民币500元;原告其他要求均予驳回;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双方均担。
    
    案情回顾
    
    南开区红地毯婚庆服务社(简称红地毯)系被告禄某个体经营的企业。原告赖某与红地毯于2002年12月19日签订“婚庆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当日,赖某交付定金1000元,并将红地毯所赠的礼花6个、喜帖、红包、签名册取走(现仍在原告处)。2003年4月19日,红地毯安排赖某与婚礼主持人见面,商定了婚礼议程。2003年5月5日,赖某到红地毯提出解除合同,被告予以拒绝。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婚庆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但由于非典疫情的发生,原告提出解除“婚庆服务合同”,并在家中举办了简单的婚礼,使原、被告之间的“婚庆服务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该合同应予解除。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给人们正常的生活及经济秩序带来了影响,也使原、被告之间合同的正常履行产生困难。但这种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事由不可归责于原、被告任何一方,即对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双方均无过错。同时,该服务合同虽未完全履行,但已处在履行过程中,原告已部分接受了被告的服务并依合同取得应获赠的物品。而被告也在合同签订后部分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因此,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应依据公平原则,由原、被告分担。至于被告所提自己的损失已超过1000元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确认。对于原告已取得的赠品,因原告未提供赠品目前状况,且双方亦未明确对赠品如何处理,故赠品不再退还,归原告所有。
    
    来源:每日新报
    
    
四川一民企状告资中县政府侵害外来民企合法权益

      
    民营企业四川资中沱江大桥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资中县人民政府违法行政、采取强制措施侵害外来民营企业合法经营权和收益权一案,日前已被资中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原告四川资中沱江大桥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原告)在行政起诉状中称:1997年,民营企业四川省九达企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受当时资中县委、县政府出台的诸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吸引,到资中县注册成立了四川资中沱江大桥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并于当年与被告资中县人民政府(下称被告)签订了投资建设经营资中沱江大桥的协议,先后投资2800多万元改建了资中沱江大桥。1999年,沱江大桥经四川省有关部门批准开始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2002年1月,经四川省交通厅、物价局批准,沱江大桥正式开始经营性收费,收费期限16年。
    自原告获准开始收费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手段先后10次强行要求原告在省物价局核准的车辆通行费收取标准基础上,降低对资中公交车、出租汽车及营运三轮车的收费标准,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造成原告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无法按时发放职工工资。2003年6月,被告第10次要求原告进一步降低对资中公交车、出租汽车和营运三轮车的通行收费标准未果后,从7月2日起派出警察采取强制措施,阻止原告对出租汽车和营运三轮车收取通行费至今,其间县政法委领导还两次拔断收费栏杆,造成通行费大量流失,原告工作人员人心惶惶、不敢依法收费,原告总经理和办公室主任及部分工作人员被迫辞职。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政行为违反了公路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收费秩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自主经营权、收益权,恶化了当地的投资环境,还与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精神相违背。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历次要求原告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的一切行政行为,停止侵害原告的自主经营权和收益权,赔偿因被告违法行政而给原告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来源:新华社
    
    
“恐怖玩笑”开不得 海口一学生被刑拘

       
    “我已经在你们店里放了两枚炸弹,餐厅很快就会爆炸!”8月3日下午,海南省海口市某职业学校学生李某,向海口市大同路一快餐店拨打恐吓电话。为此,这位19岁的学生于8月7日凌晨,因涉嫌散播虚假恐怖信息被海口警方刑事拘留。
    李某暑假期间在海口市东方广场的某快餐店打工。8月3日下午2时许,他从海口海甸岛沿江西路骑自行车回家,途中突发奇想,想看看人们遇到爆炸事件会有何种反应,于是就产生往某快餐店打电话,开个“恐怖玩笑”的念头。他查询到该快餐店电话号码后,又于下午4时左右用公用电话拨打该快餐厅电话,称“已在餐厅内放置了两枚炸弹”。打完电话后,他还先后两次到现场围观看热闹。
    据海口警方介绍,“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9.11”恐怖袭击事件后我国新增加的法律条文。它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的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中国教育报
    
    
首例高考信息买卖案开审 法院判卖公共信息合法

    
    高考录取信息被倒卖,并因此引发经济纠纷。专家称,目前还没有法律对利用公共信息获取利益的行为进行规范。
    7月10日,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有关四川省招生考试信息资讯有限公司(系四川省招办开办的公司)有偿发布高考分数而引发的诉讼。这也是目前国内公开审理的高考信息买卖诉讼的第一起案件。
    
    公共信息被倒卖
    
    2001年6月4日,四川省招办开办的四川省招生考试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与四川省绵阳市报刊副刊研究会的广告经营部(以下简称“研究会广告经营部”)签订了独家有偿发布当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名单的《协议书》。
    《协议书》约定,咨询公司授权研究会广告经营部有偿独家买卖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高考录取名单。研究会广告经营部要保证将录取名单在《成都晚报》、《德阳日报》、《绵阳日报》、《广元时报》上发布。
    双方约定,有偿使用的金额是,研究会广告经营部向咨询公司支付“信息使用费”22万元。
    2001年7月6日,研究会广告经营部又与当时的《四川青年报》广告部(以下简称“青年报广告部”)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研究会广告经营部以20万元的价格将当年成都市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名单的独家发布权卖给《四川青年报》广告部。
    据《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核实,绵阳市报刊副刊研究会是一个社会团体组织。1993年1月15日,绵阳市委宣传部批准该会成立,同年5月22日,经绵阳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社会团体法人”。民政部门核准该会的业务范围为“进行报纸、刊物、副刊及作品研究,主持评选好稿、好作品,开展咨询活动”。该会的法人代表是《绵阳日报》副刊部主任文然,其他组成人员均为绵阳新闻圈从事报刊副刊编辑的人。从此批文可以看出,绵阳市报刊副刊研究会本身并无权经营广告业务。
    而研究会广告经营部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机构,也没有营业执照,只是绵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1999年12月27日发了一份“广告经营许可证”。
    从咨询公司与研究会广告经营部签订的协议可以看出,研究会广告经营部的代表人并不是文然,而是一个叫“薛玉君”的人。研究会广告经营部与青年报广告部签订买卖当年成都市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名单的发布权时,研究会广告经营部的代表人依然是薛玉君,青年报广告部的代表人是该部门当时的一位主任。据文然向《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介绍,薛玉君只是研究会广告经营部招聘的一位广告人员,根本无权签订如此重大的协议。
    咨询公司与研究会广告经营部签订协议,以及研究会的广告经营部与青年报的广告部签订这些买卖协议时,绵阳市报刊副刊研究会的负责人和《四川青年报》的负责人均不清楚是怎么回事,直到后来引发了诉讼,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
    
    玩空手道引发诉讼
    
    研究会广告经营部的薛玉君获得了四川省招办咨询公司授予他2001年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名单的“独家发布权”以后,便与上述地的媒体接洽,准备再倒卖一次,有偿出让此信息的发布权,从中谋利。
    青年报广告部的负责人未经报社法人授权批准,私自与薛玉君签订了协议,并以青年报广告部的名义向薛玉君支付了“信息使用费”6万元。之后,薛玉君又分别以1万元的金额将德阳市和绵阳市的“信息发布权”倒卖给了《德阳日报》社和《绵阳日报》社。在此转手倒卖中,研究会广告经营部薛玉君收取上述三新闻单位“信息使用费”共计8万元。
    据《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调查,在此倒卖“公共信息”过程中,研究会广告经营部薛玉君实际在玩空手道。首先,他与咨询公司签订了协议,“依法”获得了信息发布权,再以此协议与青年报广告部、《德阳日报》社和《绵阳日报》社签订转让协议,并收取前期费用8万元。最后,又分两次将“信息使用费”8万元支付给了咨询公司。
    咨询公司收取了研究会广告经营部薛玉君的前期费用以后,依照约定,按时将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名单传给了《四川青年报》、《德阳日报》和《绵阳日报》。三家媒体对信息也得以如期发布。
    直至三家媒体已经将2001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名单刊载完毕,研究会广告经营部薛玉君也没有按照约定,向咨询公司支付余款14万元。
    当然,青年报广告部也没有向研究会广告经营部薛玉君支付余款14万元。该报一位负责人在接受《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采访时说:“本报广告部主任与薛玉君签订协议时,报社的主要领导并不清楚。当时本报刊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名单时,报社领导一直以为是作为正常的‘公共信息’在发布,所以我们也更不清楚还有这样一笔‘债务’。”
    2002年1月28日,咨询公司给研究会广告经营部发出了《律师致函》,要求他们在2002年2月底前支付清欠下的“信息使用费”14万元。2月8日,研究会广告经营部薛玉君回函给咨询公司,称因《四川青年报》社尚欠自己14万元的“信息使用费”,为便于收款,要求将该笔债权转给咨询公司冲抵债务。因为咨询公司并未与青年报广告部签订协议,所以也没有与《四川青年报》社交涉。
    2002年2月28日,咨询公司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研究会广告经营部支付“信息使用费”14万元及承担资金占用利息。该院受理以后,把既无营业执照、又无法人资格的研究会广告经营部作为被告,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本案的被告虽为研究会广告经营部,但法院的传票依然发到了绵阳市报刊副刊研究会的法定代表人文然的案头。收到法院传票的文然感到有些莫名其妙,但他作为绵阳市报刊副刊研究会的法定代表人,只得聘请了律师应诉。
    在诉讼中,被告以使用费应由使用人承担为由,申请法庭追加《四川青年报》社为第三人,法庭同意了被告的请求。
    
    法院判决:倒卖公共信息合法
    
    2002年5月30日,涪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信息使用纠纷合同一案。咨询公司的特别授权人、被告的代理律师以及第三人《四川青年报》社均出庭应诉。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当时与原告协商,原告同意将成都市新生录取名单直接提供给第三人《四川青年报》(注:原约定由《成都晚报》发布),再者,《四川青年报》尚差被告“信息使用费”14万元,所以该费用应由《四川青年报》社支付。同时,被告还提出,现在才知道,普通高校招生信息是公共信息,不能用来买卖,所以我与原告所签协议也应无效。
    第三人《四川青年报》辩称,研究会广告经营部和我社广告部均不具备签约的主体资格,两份协议均应认定为无效。同时,公共信息不是交易的商品,也非原告的专利与知识产权,原告的行为实际已经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更不能立案。
    法庭审理则认为,原被告所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协议。原告履行协议后,被告亦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信息使用费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公共信息”是否能买卖的问题,法庭是这样认为的,普通高校招生信息是公共信息,原告对该信息的获得应属合法,原告作为一家可提供高中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信息咨询的公司,其对自己收集到的信息加以处理,将处理后的信息有偿转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公众利益,而被告作为具有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部,明知普通高校招生信息是公共信息,故其以信息是公共的为由称协议无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原告关于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四川青年报》的问题,法庭认为被告的说法无法律依据。原被告虽然对合同内容作了部分变更(记者注:将成都市的发布权由以前约定的《成都晚报》变更为《四川青年报》),但仅是对被告信息发布载体的变更,不涉及债务转移,被告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02年7月8日,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绵阳市报刊副刊研究会广告经营部在本判决生效20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招生考试咨询有限公司下欠信息使用费14万元,并从2002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资金利息至款付清时止。”
    
    公诉机关质疑如此判决
    
    一审判决生效以后,咨询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执行申请。
    绵阳市报刊副刊研究会特别授权的律师也不甘示弱,2002年7月28日,即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了抗诉申请。其申请的理由是,法院判决不具备法人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研究会广告经营部承担民事责任,相当于判10岁以下的儿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立案和判决的主体是严重错误的。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研究会广告经营部虽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广告经营许可证,但未办理营业执照,尚不具备法人资格。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诉讼主体确定错误导致责任承担主体错误”。
    2002年11月20日,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抗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指令涪城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003年7月10日庭审时,涪城区人民检察院的两名检察官受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出庭宣读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并参加全部的庭审过程。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辩论的焦点是,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为有效合同。
    原告认为,虽然合同上的签字是薛玉君,所盖印章也是“绵阳市报刊副刊研究会广告经营部”的,但研究会广告经营部登记的负责人依然是绵阳市报刊副刊研究会的法定代表人文然,所以此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被告的特别授权律师认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9条第2款的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由于涉及金额较为巨大,被告律师当庭不同意调解,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7月19日,被告的律师向《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打来电话,称咨询公司已经同意法庭主持原被告以及《四川青年报》达成调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原告不向被告主张14万元的“信息使用费”,被告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那14万元的费用,但第三人在适当的时候,为原告免费做些广告宣传。
    
    咨询公司背景
    
    咨询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是以什么方式独家获得由政府部门的四川省招办掌握的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名单呢?四川省招办和咨询公司难道仅仅是一种隶属关系吗?《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对此进行了相应的调查。
    咨询公司于1998年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企业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制”,注册资金为200万元。
    公司成立之时,法定代表人为时任省招办主任的郑海朝,四川省招办所占股份仅为28%,其他两位自然人(非省招办职工,记者在此隐去他们的姓名)所占股份为72%。
    2001年,洪流任四川省招办主任。同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选举洪流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同时免去郑海朝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同一天,新当选的董事长洪流主持召开了股东大会,当初出资最多的两位自然人将72%的股份以货币方式转让给了四川省招办和其他46位自然人股东(注:这些自然人股东相当部分是省招办的干部,甚至是领导干部)。至此以后,公司的股东大多是由四川省招办和省招办的职工组成。该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全部是省招办的领导干部。(以上资料来源于该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存档材料)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咨询公司就是四川省招办,四川省招办也就是咨询公司。每年的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名单虽然由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省招办掌握,但其实发布权也是独家掌握在咨询公司手中,因为咨询公司是为省招办部分人独家“合法牟取私利”的一个窗口。
    据《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核实,自1998年以来,也就是咨询公司成立以后,四川省招办均以咨询公司的名义将当年的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名单独家有偿卖给了《蜀报》、《成都晚报》、《天府早报》等媒体。
    
    相关法律年内出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教授在接受《检察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制定出对公共信息资源进行管理的法律。现有的法律,既没有规定政府机关应该怎样免费地提供公共信息的义务,也没有对出卖公共信息资源行为进行制约。因为在法律上存在着真空和漏洞,利用公共信息获取利益的行为很普遍,也很严重。当然,最终解决这一问题,是要靠法律。《政府信息公开法》已经由国务院法制办向各政府机关征求意见完毕,如果顺利,有望在年内出台。这部法律规定了,所有的政府机关都有公布信息的义务,而且只能收取成本费用。相信这部法律的通过,可以从根本上制约如此大面积利用公共信息资源获取利益的问题。
    一位律师则告诉《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制约政府机关出卖公共信息资源是有法可以据的。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条、第20条规定,对有现实查考使用价值的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该法29条还规定,开放时,对倒卖档案牟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应给予处分。考生的高考分数实际是高考学生档案的一部分,四川省招办及其咨询公司以有偿高价出卖此信息,实质上是一种利用档案牟利的行为。根据该法的规定,工商行政机关应该对其进行处罚。再者,既然公共信息是属于公众,那么按照《宪法》中关于公民知情权的规定,公民就有无偿获取该信息的权利。而四川省招办及其咨询公司出卖这种公共信息作为小集体牟利的一种手段,显然侵害了公民知情权。
    
    来源: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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