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今日案件快递(8.11)


    导读:
    1.辽宁发生特大抢劫信用社案 44万遭劫
    2.网站及时删除不良信息被判免责
    3.18名学生告倒民办高校 安置合同学校单方违约
    4.孩童溺死深坑 法院终审判决:父亲承担责任
    5.西双版纳特大持枪杀人抢劫巨款案成功告破
    6.为“爱”打官司 女友堕胎是否能得到男友赔偿?
    7.校规与国家规定抵触无效 作弊学生告倒大学
    8.开庭14次惊动最高法院 10年花费50万到头一场空

    
    
    
辽宁发生特大抢劫信用社案 44万遭劫

    
    8月3日葫芦岛市发生特大抢劫金融机构案,44万元巨款被抢走。
    记者了解到,该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已于8月8日在河北省平川市被抓获,另一名涉案人员正在追捕中。
    8月3日凌晨2时40分,葫芦岛市连山区山神庙子派出所接到山神庙子信用社主任的电话,称信用社遭到抢劫。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
    当时信用社大门敞开,一名值班员赵某被绑在床上,民警到场时赵某仍在昏睡,营业室的一个金柜被砸坏,经过清点,有44万元现金被抢走。
    派出所民警立即向葫芦岛市公安局和连山分局报告,省公安厅副厅长梁尚学也赶到葫芦岛市指挥破案。经过调查,当晚值班的除了赵某外,还有一名叫陈立岩的职工。
    据陈立岩的妻子说,8月3日凌晨2时,陈立岩与凌海市一个叫孟四的人拎着两个纺织袋回到家里,问陈妻要不要钱,陈妻说不要,两人便骑着摩托车走了。半小时后,陈立岩给妻子打来电话说:“两个小时后,你去报案,赵某死不了,我给他打了一针,睡两天就好了。”
    接到这个电话后,陈妻给信用社主任打了电话。警方立即追捕陈立岩。经过全力追捕,终于在河北省平川市警方的配合下,将陈立岩抓获,陈立岩承认了抢劫信用社的事实。
    据了解,赵某直到第二天早上8时才醒过来。现在陈立岩已经被押解回葫芦岛,部分赃款已经追回。具体作案过程警方正在盘查。
    
    来源:华商晨报
    
    
网站及时删除不良信息被判免责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案件做出终审判决,被告网络服务商———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及时删除了网上不良信息,被判免予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263网站网络服务商。2001年12月6日晚,担任北京某计算机技术公司经理的肖熙(男,化名)在网上浏览时发现,在首都在线263网上的跳蚤市场求职招聘一栏中,刊登了一条用户发布的信息。内容为:“本人资金雄厚,来北京不久,心情寂寞,需要一个能整天或晚上陪我的女生,希望对方年轻漂亮,可以带我去游北京,或去酒吧体验北京新生活的女性,价格优厚,有意者,请晚6时以后相约。”自己的手机号码在该信息中。此后,肖熙不断接到骚扰电话,为此,肖熙与首都在线公司进行了交涉。首都在线公司立即将该条信息删除。
    2002年10月,肖熙向法院起诉称,首都在线公司的网站上登载的信息,内容低下粗俗,对自己具有侮辱、诽谤性质,引起自己家人、朋友和客户的误会和谴责,故要求首都在线公司进行书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精神损失5000元。首都在线公司则辩称,自己已履行了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尽到了信息产业部《互连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所列义务,尽到了网络管理责任,且在接到肖熙的投诉后及时删除了该条信息,所以不同意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肖熙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肖熙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首都在线公司所属263网站上的网上跳蚤市场求职招聘一栏,属开放性网络平台,任何上网用户均可在此发布信息,首都在线公司在接到肖熙的通知后及时删除了该条信息,故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肖熙所述首都在线公司对其网站未尽到充分的管理义务,致使该信息的传播,而使其名誉受到严重侵害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北京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肖熙的上诉。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已成为现代社会人们交流的重要工具。但网络的高度互联性与开放性在给我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一些新的问题,网上不良信息的散布就是其中之一。首都在线公司在该案中的积极做法,对于避免由于不良信息的扩散给自己和用户带来困扰,确有借鉴之处。
    
    来源:中国青年报
    
    
18名学生告倒民办高校 安置合同学校单方违约

    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18名大学生状告民办高校的学历教育合同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两联合办学的民办高校被判令返还18名学生的全部学费。
    
    纠纷缘起
    
    学生遭遇习惯性违约
    2001年4月,北京两民办高校签订了一份《联合办学协议书》。联办后的学校中,并未设立法律专业。2001年7月至8月,联办校的一方以两校的名义向全国发布了2001年大学的招生简章,该简章称“特招法律专业留校生30人”。陈某等学生见到上述简介后,于2001年8月到该民办大学报了名,并分别交纳了学费、管理费等共计8000余元,领取了加盖有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后陈某等学生在该学校进行了学习,学习内容并非法律专业知识,而是成人高考的课程。
    2002年5月,学校与陈某等人签订了《定向安置合同书》。2002年8月,该校校长在一次学生大会上称,原与学生签订的《定向安置合同书》无效。故引发了陈某等18名学生与校方的纠纷。
    2002年10月,陈某等18名学生以两联办的民办校联合招生的行为构成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学校签订的学历教育合同,并退还学费、管理费。而两民办大学认为,陈某等18名学生已在校学习了一学期,校方已进行了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故不同意返还学费。
    
    法院态度
    
    学校返还学生全部费用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述两民办高校在《联合办学协议书》中已约定,双方在平等自愿、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下,联合举办大专层次的学历教育,且对招收学科以及费用分成以及分工均进行了约定。故两校均对以二校名义发布招生简章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
    陈某等18名学生按简介专业报名,交纳学费后被录取,即与其形成事实上的教学合同关系。因上述两校在2001年北京市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招生范围中未设置法律专业,却招收法律专业学生,误导陈某等18名学生报名,其行为对陈某等18名学生已构成欺诈,故陈某等18名学生请求撤销双方间的教学合同关系及返还所交纳的相关费用理由正当。法院经审理后终审判决:撤销陈某等与该民办大学订立的学历教育合同;并由上述两校退还陈某等18名学生所交学费、管理费。
    
    法官提醒
    
    学生要仔细看简章
    新的学年又要开始了,许多学生将背起书包,迈入新的课堂。法官在此提醒即将入学的新生们,一定要认真审阅、咨询招生简章。同时也提醒校方,在招生简章中要客观真实地介绍学校及专业设置情况,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孩童溺死深坑 法院终审判决:父亲承担责任

      
    小虎和同学到一灌溉渠洗澡玩耍,在一个深坑中溺水而亡。失去了儿子的张某十分悲痛,一纸诉状将三家相关单位告上了法庭,结果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中,张某被判承担主要责任。
    据了解,这个灌溉渠无人看守,小虎落水处的深坑是由于涵管放水落差较大,自然形成的。涵管下水流翻滚,小虎被冲得无法站立,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此灌溉渠由某县农业开发办负责建设,某水库是其管理单位,4年前某县农业开发办将此水利工程移交给某县水务局的前身水利局。
    小虎的父亲张某认为,承建单位没有建设相应的设施来避免闸下落水处形成深坑,对此是有责任的。深坑形成后,水库和水务局又没有定期检查和改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审法院认为张某要求赔偿缺少法律依据,张某上诉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中院认为,小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擅自到灌溉渠洗澡溺水死亡,张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农业开发办按图施工,且工程已验收合格,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水库和水务局在涵洞落水处形成深坑的情况下,未设立警示标志,属管理不善,承担次要责任。
    
    来源:新华网
    
    
西双版纳特大持枪杀人抢劫巨款案成功告破

      
    8月10日13时许,随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嘎洒镇“8•08”特大持枪杀人抢劫巨款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从昆明被押解回西双版纳州景洪机场,这起云南省迄今为止最大的持枪抢劫现金案宣告成功告破。
    8月8日14时许,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农场第10分场(即第10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的总会计师陈善荣和其他几名财务人员及1名联防队员,乘车前往景洪市嘎洒镇农行营业所提取158万元职工工资后,在返回途中被2名犯罪嫌疑人驾驶一辆蓝色东风牌翻斗车迎面撞停,这2名犯罪嫌疑人1人持枪、1人持刀蒙面进行抢劫。陈善荣为保护现金被当场砍死,另有2人受伤,158万元现金被抢。2名犯罪嫌疑人抢走现金后立即乘坐事先停放在路旁的黑色女式摩托车逃离了现场。
    “8•08”特大持枪杀人抢劫巨款案件发生后,云南省委副书记陈培忠,副省长李汉柏、孔垂柱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不惜一切代价侦破此案。云南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李明朝等到省公安厅研究案情,并把此案立为云南省公安厅特别督办案件,专门指派公安厅有关负责人连夜赶赴景洪市全权负责指挥侦破工作,迅速成立“8•08”大案专案组,调动全州公安、武警力量,开展侦破、堵卡和缉捕工作。
    经过对案件的仔细分析,大案专案组初步认定这是一起内外勾结、有组织、有预谋的持枪杀人抢劫案。公安机关根据犯罪现场遗留的证据,充分发动群众积极提供线索,排查重点怀疑对象,终于使犯罪嫌疑人浮出水面。
    8月8日晚,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发现有可疑人员乘坐当晚8时的飞机前往昆明。在云南省、昆明市两级公安机关的共同努力下,于8月9日晚11时在昆明市潘家湾将3名犯罪嫌疑人一网打尽,并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交代,在景洪农场将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同时缴获作案用的2辆摩托车。此时,距离案发时间,尚不足32个小时。
    经突审,4名犯罪嫌疑人对持枪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了丢弃枪支和埋藏所抢巨款的地点。目前,公安机关已追回被抢现金633881元,其余款项正在进一步追查。
    
    来源:新华网
    
    
为“爱”打官司 女友堕胎是否能得到男友赔偿?

      
    [案情回放]
      
    小林和小吴是情侣。不久前,小林在医院做了堕胎手术,随后,小林却和男友打起了一起由“爱情纠纷”引发的赔偿官司。
    今年22岁的小林与23岁的男友小吴都是江苏泗阳人。2001年年初,两人结伴而行来到南京打工。由于人生地不熟,同为老乡的两人只得互相照应。时间长了,两颗年轻的心相碰擦出了爱的火花。年底,两人便在光华门租屋同居。今年1月份,小林发现自己怀孕了,她将这个消息告诉了男友。小吴听了后要求她立即去堕胎。毫无经验的小林舍不得将这个爱情结晶打掉,一时间乱了方寸。
    后来在朋友的劝说下,她才知道自己与男友的同居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未婚生子是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法规的行为。6月初,已怀有5个月身孕的小林独自一人来到市第一医院做了引产手术。
    6月18日,小林一纸诉状将男友告上了法庭。她认为,自己将做手术的决定告诉男友时,男友对她不理不睬,一副不负责任的态度。在她到医院做引产手术期间,男友也未曾关心过她。因此,她要求小吴赔偿住院费、生活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5000元。被告小吴则辩称,他与小林是自由恋爱,他自己真心想和小林结婚。女友怀孕一个月时,他就叫她堕胎,但她不听,到5个月时却不说一声就去医院终止妊娠。现在还不愿与他结婚,并且还提出5000元的赔偿。小吴认为,对方的索赔请求不合理,他只愿意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给予补偿。
      
    [市民陈词]
      
    南京市渊声巷刘兰:恋爱中的姑娘要学会保护自己,我平时经常看到类似小林姑娘的情况,我同情她们,但我认为法律向来不善于保护法盲。22岁已经是个成年人了,从道理上来说,女孩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做一个具备理性判断力的人。
    南京市康复村张海:在我眼里,“婚姻”是一个法律名词,男女双方形成的一种是法律的关系,但“恋爱”不是。即使双方再怎么如胶似漆,从法律角度来看,他们依然没有任何关系。再说,法律上也没有规定恋爱双方有相互忠诚、相互扶助的义务。我觉得,如果其中一方受到伤害(比如堕胎),只要另一方不是故意或者过失侵权,就不需要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南京大陆律师事务所郝律师: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原告在恋爱期间怀孕,是原、被告的恋爱观偏差所致,并非任何一方的单方责任。原、被告无合法夫妻身份,不具备我国计划生育法规所要求的合法生育条件。但是,对原告终止妊娠所需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被告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
    
    来源:人民网-江南时报
    
    
校规与国家规定抵触无效 作弊学生告倒大学

      
    核心提示
      
    武某是广州市石牌的暨南大学的大学生,1996年因在医用物理学考试中作弊而被学校按照该校规定取消了获得学士学位的资格。第二学年武某重考该课程并取得合格,但2001年毕业时却只有毕业证而没有学位证。为了获得学位证,武某一纸诉状将该高校告上天河区法院。天河区法院认为高校按校规办事没错,判决武某败诉。武某不服,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暨大校规中对于“考试作弊”的处分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的规定,应属无效,武某可以被授予学士学位,并要求该高校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武某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
      
    事件回放 考试作弊被取消学位证
      
    据了解,武某为北京市人,于1995年9月考入广州的暨南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系学习。1996年1月17日上午,武某在参加医用物理学考试时夹带资料,被监考老师发现。同日,被高校作出《关于武某同学作弊的处分决定》,认定武某在1996年1月17日上午的医用物理学考试中作弊。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除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外,取消其学业结束时授予学位的资格,同时给予记过处分。第二学年,武某重修医用物理学,考试成绩为79分。2001年1月,武某向该高校提交了《降低处分申请书》。2001年3月2日,高校作出《关于降低武某同学原处分的决定》,认为武某在1996年1月17日的医用物理学考试中作弊受到记过处分后,对所犯错误作了深刻检查,并有悔改表现,能端正学习态度,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思想和行动都有较大进步。鉴于武某的表现,将其记过处分降为严重警告处分。
    2001年6月21日,武某取得该大学毕业证书,但未取得学士学位。武某要求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果,于2002年3月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
      
    校规明文规定作弊后果
      
    暨大表示,该校学生若在考试中作弊将不能获得学位证书是校规明文规定的,而校规已组织同学们学习过,同学们应该知道。学校是按校规办事,何错之有?
    1993年4月8日,该校就已制定出《关于对考试作弊学生不授予学位的决定》。1994年7月,学校又对该决定作了修改,修订后的《本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有夹带资料等情况之一者,即属于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和认识错误态度,分别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等处分。凡有作弊行为的学生,不能评为优秀学生,不能评奖学金,不能申请贷学金。作弊学生如属本科生,则取消其学业结束时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暨大还认为,武某在2001年1月向学校提交《降低处分申请书》时就已经知道自己被取消了学士学位资格,但一直拖到2002年3月才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法院应不予受理。
      
    天河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天河区法院认为,武某的诉讼请求的起诉期限应从其2001年6月毕业时学校未授予其学士学位时开始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没有超过起诉期限。高校关于武某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虽然学校于2001年3月将武某的记过处分降为严重警告处分,但并未撤销原处分即《关于武某同学考试作弊的处分决定》中对武某“取消其学业结束时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决定,而该决定在未被予以撤销或者改变之前,仍应具有法律效力。学校鉴于武某有考试作弊的行为,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毕业时未授予武某学士学位,只是继续执行对武某1996年1月“取消其学业结束时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决定,其行为并无不当。现在武某再以自己已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为由,要求高校向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承担为取得学位实际支出的费用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为此,天河区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武某的诉讼请求。
      
    争论焦点
      
    武某:应审查学校处分是否合法
    武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本人符合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2.本人是在一审庭审中才知道学校对自己作出的两次处分决定的具体内容,学校不予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是依据上述两份处分决定作出的,而一审法院却未对处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也即法院应当对该高校的校规的合法性作出审查,看是否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相抵触。3.由于学校拒绝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本人四处奔波,学校应赔偿本人交通差旅等费用。武某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学校给自己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赔偿交通旅差等费用1万元。
    暨大:学位评定属于办学自主权
    暨大答辩称,1.武某既然已向学校提交《降低处分申请书》,表明他已知道自己被学校作出处分,而武某称其在一审开庭时才知道学校对其处分的具体内容与事实不符。2.学校于2001年对武某作出的处分决定只是1996年处分决定中部分内容的变更,2001年对上诉人作出的处分决定没有变更“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取消其学业结束时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的处罚内容。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学位资格申请权和学士学位获得是两个不同的法定程序。一般大学本科生,符合学校的基本要求,都享有学士学位资格的申请权,但不是一定能够获得学士学位,还需经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才能获得。而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责,属于大学办学自主权的范围,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依法不可诉。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依法应予以维持。
      
    终审判决
    
    市中院:校规与国家规定抵触无效,判决暨大召集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武某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上诉人武某经考试合格,由暨大录取后,即享有该校的学籍,成为该校的本科生,取得在该校学习的资格。其在校期间已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其中医用物理学因考试作弊被记0分后,获准重修,现已通过考试。学校已准予其毕业,并颁发毕业证给他。武某毕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高校作为国家授权的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有关人员对武某的毕业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授予其学士学位。
      
    学校处理决定属依据错误
      
    关于学校能否以武某作弊为由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问题,市中院认为,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1990年1月20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凡擅自缺考和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者,应予以纪律处分。该规章没有规定考试作弊者可以取消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该高校制定的《本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属与上述规章相抵触,应属无效。该高校认定武某作弊,根据该学校的校规作出取消武某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处理决定,属适用依据错误。
    此外市中院认为,高校拒绝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未对武某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造成实际损害,故武某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天河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该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上诉人武某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_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规定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程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规定,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记者手记 高校土政策应严而有度
      
    近日,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郑某在毕业前因与辅导员发生纠纷被勒令退学和处以不发毕业证,郑某将母校告上法院。该案还正在天河区法院审理中,又发生了广东经济管理学院学生区某因旷课和参与打架而在领毕业证前一天被勒令退学的事件,区某要求母校双倍赔偿学费的案例一度被称为国内首宗高等教育消费索赔案。而武某状告暨大案件已落下尘埃。
    记者先后采访三宗大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例中时发现,引起纠纷的原因均是在校大学生违反本校“土政策”而受到学校的严厉惩罚,包括不发学位证、不发毕业证和勒令退学。这些大学生没有在老师的呵斥声中唯唯诺诺,而是拿起法律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一些高校本是出于爱护学生而制定的严厉校规成了与国家法规相抵触的“土政策”,受到法律的否认。
    在校大学生状告母校的事件频频发生,不得不令人深思。高校为了多给国家培养合格人才和为了学生的前途着想,制定严厉的校规校训。这些校规校训本是为了学生好,但学生偏偏“不领情”违反校规还要维权,看来,高校应该酌量一下本校的校规是否严而有度。这个“度”,就是既要达到束缚学生的目的,又不能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来源: 信息时报
    
    
开庭14次惊动最高法院 10年花费50万到头一场空

    
    14次开庭、诉状材料高达1米、花费50万元……一起普通的民事官司就这样打了整整10年,走遍了所有法律程序,甚至惊动了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半个月来,记者采访了十余位相关当事人,历经十年的“折腾”,却没有哪一位说自己是真正的胜利者。
      
    黄金铺面引来经济纠纷
      
    如果时光回溯十年,如果没有这场经济纠纷,易友清、易志学兄弟可谓春风得意、生意兴旺;而如今他俩早已被官司拖得筋疲力尽、心灰意冷,双鬓斑白……
    事情发端于一笔合锫蚍康木镁婪住?
    十多年前的汉正街,易氏兄弟是服装批发行当响当当的“大腕”。按他们的规划,未来的十年:办自己的服装厂,创武汉服装品牌,成为富甲一方的千万富翁。
    1991年,汉正街小商品市场第二期改造工程展开,改造后公开出售一批铺面房产,长期租房经营的易氏兄弟看到了实现梦想的希望。他们打算先买门面房,再开服装厂。
    但现实给他们以沉重的打击,由于当时观念的束缚,这批铺面房只卖给企事业单位,不对个人。
    就在易氏兄弟一筹莫展之际,一位姓乐的黄陂老乡找到了他们,自称是集体企业所有制黄陂曙光服装厂硚口门市部的经理,表示愿意以该门市部的名义购买铺面。
    双方一拍即合,以门市部的名义向汉正街二期改造工程指挥部购买了一套267平方米、总价值119万元的门面房,易氏兄弟交付总房款的90%,乐某交付房款10%。
    1992年底,铺面房竣工交付使用。同年,黄陂曙光服装厂硚口门市部在硚口区工商局办理手续,成为独立法人企业,新任经理是乐某的女儿。
    汉正街改造很成功,房租骤然成倍上涨,而易家和乐家也开始出现矛盾。易家认为房租的收益应按当时出资的比例进行分配;乐家则提出之所以以低廉价格买到黄金铺面,主要得益于乐家的集体企业执照,分配比例理应上调。
    双方多次交涉无果后,1993年3月,乐家以硚口门市部的名义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易家抢占房屋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他们退房,并赔偿经济损失。
      
    惊动了最高人民法院
      
    市中院当时的办案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在审案时发现,硚口区门市部资格有水分,其主管部门因经营不善,于1989年便注销了企业法人资格。但乐家为硚口门市部办理工商登记时,却隐瞒了这一事实,领取了集体所有制企业工商执照。
    由此,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名为集体购房,实为个人购房,双方当事人欺骗了汉正街二期工程指挥部,因此房屋买卖协议为无效协议。判决当事双方应将房屋退还给指挥部,指挥部分别退还购房款。
    乐家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年9月,省高法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协议有效,判决铺面房归硚口区门市部所有,门市部应退还易家购房款和相关利息。
    易家对终审结果不满意,向省高法提起申诉。1999年省高法审判监督庭作出再审判决,认定硚口区门市部与指挥部协议有效,判决硚口门市部享有40%房屋产权,易家享有60%。
    对此结果,易家仍然不服,并致函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转函省高法,要求审查处理,经过审核后省高法驳回易氏兄弟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应该说,从程序而言,这场民事官司算是走到了头。就在“山重水复疑无路”之际,律师指点易家将目光转向行政诉讼,希望能“柳暗花明又一村”。
      
    11场行政官司全输了
      
    2000年11月,易家将硚口区工商局告上了法庭。
    他们之所以状告硚口工商局,是认为法院判决6:4的分配比例,关键依据是认定硚口区门市部与指挥部协议有效。如果找到门市部用欺骗手段得到工商执照的证据,就可推定协议无效,从而推翻民事官司的判决。
    为此易家两兄弟分别向硚口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硚口工商局撤销门市部的营业执照。
    法官们在审理中,发现易家诉讼的致命伤——行政诉讼时效已过。按法律规定,公民对行政机构行政行为不服,在行政行为生效后2年内提起行政诉讼。“应该说,这是法律的基本常识。”法官们如是认定。
    硚口区工商局给门市部颁发执照的时间是1992年,其行政诉讼时效已大大超过,据此硚口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但易家并不服,又多次起诉,驳回、再起诉、再驳回,兄弟俩打输了,又换上该案中的其他相关人物再打。整整三年里,易家11次上庭,至今年4月,这起马拉松式的行政诉讼案终于结束,最终结果是易家全部败诉。
      
    输掉的何止50万
      
    两项诉讼持续了十年,易家仅复印材料就花费了1万多元。再将十年来律师费、车马费等开销算起来,这笔官司起码花了易家和乐家共计不下50万元。
    同这笔花费相比,易家生意上的损失更是难以估量。为了打官司,10年来,两人几乎放弃了服装生意。当初比他们规模小得多的人,很多成了千万富翁,有了自己的工厂和品牌。
    这些都是易氏兄弟最氲玫降模厥资甑囊怀】眨资闲值芡葱牟灰眩骸拔颐鞘涞舻暮沃拐?0万。若是我们的孩子遇到这种事,我会劝他们不要打这种马拉松官司,人生有几个十年?不如把这份精力放在做事上。”
      
    司法资源当有效利用
      
    这笔简单的经济纠纷,演变为十年纠缠不清的麻烦事。这期间不仅是当事人身心疲惫,一些因诉讼牵扯进来的人员也烦心不已。
    硚口工商局法规科徐科长听说记者为易家行政诉讼案而来,一脸无奈道:“我到任3年,就被这个案子缠了3年。易家四处投诉,光是专题汇报和回告,我都起草了一大摞。”
    他称,易家以同一理由起诉3次,法院都以同一理由驳回。而作为被告方的硚口区工商局,却不得不一次次地出庭。期间牵扯的精力,是难以计算的。
    易家为何要重复起诉?易家聘请的律师解释说,他认为硚口区工商局发放执照有明显错误,证据充分,所以必须纠正,不应受到行政诉讼时效的限制。不然一些行政机构就会以行政诉讼时效已过为借口,不履行职责。
    硚口法院行政诉讼庭负责人反驳这种观点。他认为,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规定时效,关键是为限制重复起诉和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此案中工商局的行政行为已过去10年,易氏兄弟先后以三人名义上诉,就是对法律资源的浪费,而且会给执法机关带来负面影响。
    “如何权衡法律公平和效益的关系,关键是法律程序必须合法。”市中院行政诉讼庭有关负责人表示,虽然在学术界有一部分学者对行政诉讼两年的时效期规定有质疑,但它只能算是法律研讨,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若是易氏兄弟在当年提起诉讼,那就既合理又合法,但在现在只能是合理而不合法了。”这位负责人不无遗憾地说。
      
    相关链接:
      
    北京法院日前开始推行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制度。
    打官司有风险,法院给您提个醒。从今年8月1日起,到北京市各级法院打官司的民事案件当事人都将得到一份“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据此,当事人可以了解到自己在每个诉讼环节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从而正确实施诉讼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法院介绍,内容包括告诉风险、举证风险、庭审风险和执行风险4个部分,这些均是打官司中比较常见的情形。
    据法院介绍,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由于法律、司法解释对诉讼风险的规定比较分散,所以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由于当事人对诉讼风险了解不够,不能正确进行诉讼的行为,从而导致自身权益遭受损害。
    
    来源:武汉晚报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