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案件快递(8.6)
导读
1、公安机关5年打击走私成绩斐然 日均破案10余起
2、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病情 保险公司不给理赔
3、北京发现网络传销 半年时间已有近千人卷入
4、上海一对夫妻因走私被判罚金5800多万元
公安机关5年打击走私成绩斐然 日均破案10余起
1998年以来的5年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破普通货物走私案件、走私毒品案件、走私贩卖枪支案件、走私文物和珍稀动植物案件近2.5万起,日均查破走私案件10多起,打击走私工作成绩斐然。
记者从公安部5日在京召开的全国公安系统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上了解到,1998年全国开展严厉打击走私行动以来,到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查破普通货物走私案件1.5万多起,案值21亿元;查破走私毒品案件7000多起,缴获各类毒品60多吨、易制毒化学品300多吨;查破走私贩卖枪支案件1500多起,缴获各类枪支6万多支;此外,还查破了一批走私文物、珍稀动植物案件。
在5年打击走私的工作中,全国公安系统逐步形成、完善了一套完整的工作体制,“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提高了查案效率。在打击走私的过程中,还锻炼出了一批政治性强、专业能力突出、敢于奉献牺牲的公安缉私队伍,为下一步继续推进和扩大打击走私成果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来源:新华网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病情 保险公司不给理赔
现在许多公司都为员工办理了医疗保险,但是在投保时您该注意些什么呢?请您一定要如实填写健康状况,否则理赔时将无法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某公司职员孟小姐就是因为没有认真审查保险免责条款,在填写健康状况时随随便便地画了个勾,不仅保险公司不给理赔,而且还输了索赔官司。
孟小姐是某公司职员。2002年2月22日,孟小姐所在公司统一为员工办理医疗和人寿保险,孟小姐作为该公司员工之一,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医疗保险投保书》。医疗保险投保书告知内容部分第3条的规定为:您是否曾经患有下列或多种疾病?肾结石或其他肾脏疾病、各种型溃疡病……,在该项的后面,投保人可作“有”或“无”的选择,孟小姐所签的《医疗保险投保书》,均在“无”的方框内划有对勾。
2002年8月,孟小姐因突发泡疹引起面瘫,在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诊断病症为“雷-亨综合症、带状疱疹、IgA肾病、慢性扁桃体炎病”,住院费用共计6839.89元。2002年10月11日,孟小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根据孟小姐曾经就诊的两个医院的病历记录认为,孟小姐在投保之前就患有IgA肾病,投保时未将该事实告知保险公司,故决定解除保险合同,不予给付保险金,仅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经查,孟小姐确实曾经于2001年6月在北京721医院就诊,诊断病症为“IgA肾病、慢性扁桃体炎病”,并住院治疗。
孟小姐觉得自己很冤枉。她说,在签定保险合同时,自己曾向保险公司经办人口头告知以前得过肾病的情况,保险公司经办人表示没有关系,而且是由保险公司的经办人代替自己在“投保人选项”既往病史部分画的对勾。对此,保险公司的经办人予以否认,经办人提出其在代替孟小姐划对勾之前曾向孟小姐逐项核实过,并不知道孟小姐的病史。一中院认为,在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而且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的情况下,从投保书告知的内容看,凡具有一般文化水平的人均可理解其文字含义,并不需要特别告知或解释。孟小姐的签字是在该投保书的下方,而告知内容在该投保书的上方,依常理,在投保书上签字是签订保险单的最后程序,因此,根据人民法院可确认的事实,应视为在签字前孟小姐已确认了告知内容。孟小姐向保险公司承诺其没有肾脏疾病的既往病史,与事实不符,保险公司因此拒绝理赔,理由成立。
因此,一中院终审认为,孟小姐未明确告知保险公司其曾患过IgA肾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致使保险公司为其办理了相应的保险。故双方签订的《医疗保险投保书》无效。保险公司在受理理赔后,发现孟小姐曾患过肾病一事,而拒绝理赔,其行为并无不当。一中院依法作出驳回孟小姐的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来源:人民网
北京发现网络传销 半年时间已有近千人卷入
7月31日,京华时报一篇《广西首例互联网传销案告破》的报道“惊醒”了李女士。根据她反映的线索,记者调查发现,一个与广西互联网传销案如出一辙的传销团伙,已经在北京活动近半年时间,已有近千人卷入其中。
李女士用1200元换来了这样一个“资格”———成为“香港巨龙国际电子商务网”的会员。作为会员,她要做的是———发展自己的会员。如果她能发展3个会员,“巨龙网”给出的承诺是———奖励500元钱。
“我卷入网络传销了。”李女士说。
1200元换来虚拟空间
“7月9日,禁不住一个朋友劝说,我在银行设立了一个账户,存入1200元钱。”李女士说,这笔钱很快就被划走,然后,她得到了“香港巨龙国际电子商务网”的一个用户名和密码,成为会员。
据李女士说,劝她加入“巨龙网”的周某是某大学的一位教师。周曾经在一家快餐店里对她和其他新加入“会员”进行过这样的培训———“十几个人坐在一起,他给大家解释成为巨龙网会员的好处”。
根据李女士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记者进入了她在该网站的“个人空间”。其中“奖励”一项称:巨龙国际电子商务网站的代理费为1200元(RMB)/年。注册分左右两个区,无论是否自己亲自推荐,只要左、右区会员之和够3个(1:2或2:1),就有500元奖金,周薪制。不设推荐奖。每周最高封顶5万元人民币———此运作方式与《广西首例互联网传销案告破》一文中介绍的传销方式如出一辙。而李女士也正是在看到此报道之后猛然“惊醒”,并给本报打来电话投诉。
北京会员已近千人
根据李女士提供的联系方式,8月1日上午,记者联系到她的“介绍人”周某。听说记者想要了解巨龙网的事情并希望成为会员,周某很热情地表示可以当面介绍详细情况。
当天下午4:00,按照约定,记者在长安街中粮广场见到了周某。周告诉记者,巨龙网成立于今年1月,从今年3月份起,他开始在北京从事这一“工作”。
根据周某的介绍,“香港巨龙公司”采用的是这样的运作方法:通过巨龙商务网建设“空中商店”,可以提供网上购物服务。网上购物不需要店铺,但需要很多的代理商。只要交1200元/年的会员费,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它的代理商。
周某称,为使更多人知道这个“网上商店”,就需要发展代理商(也就是会员),“巨龙网”选择的吸收会员的方法是:通过口耳相传,层层“发展”。
“这样就节省了广告费。为了鼓励大家替巨龙网做宣传,介绍会员的人都会得到一定的报酬。”周某告诉记者,节省下来的宣传费用会按照一定的比例付给帮助宣传的会员。
“目前巨龙网在北京的会员已经接近1000人。一些餐厅、咖啡馆的老板都加入了。”周某说,“巨龙网的点击率每天都会增加数百人次,现在已经接近5万人次了。”
网络“传销链”
为了让记者更好地明白巨龙公司的运作模式,周某给记者画了一张图。
“你只能直接发展两个会员,你发展的会员也只能直接发展两个会员,等你的两个会员分别发展到1个和2个会员时,你就得到500元的报酬……”周某在向记者介绍的同时,一张“金字塔”般的“传销链”跃然纸上。
“介绍别人成为会员,然后收取一定的报酬,而且只能偷偷地运作,这是不是在搞传销呢?”记者问道。
周某对此并不否认,他表示自己知道传销是不被法律允许的,但又辩解道:“传销是一种销售方法,就像一把菜刀,仅仅是一个工具。可以用来做好事,也可以用来做坏事。”
按照周的说法,“巨龙网”为会员们提供的“好处”是:“既能学习、又能赚钱,还能结交朋友。”
由于记者一直保持将信将疑的态度,周某无奈表示,成为会员都是靠自愿,但应该抓住机会。最后,周某让记者在一个写满人名的本子上留下姓名。在给记者留下了他的账号之后,周某又匆匆离去了。
网络传销引起警方注意
7月31日中午,在向李女士核实相关情况之后,记者向110反映情况。110民警随后将记者的电话转到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案件组。一位姓陈的民警在听完记者的反映后,要求记者传真了本报的相关报道。
当天下午,这位民警告诉记者,此事已经反映给有关领导,但对于如何处理此事,她表示暂时不便透露。
来源:京华时报
上海一对夫妻因走私被判罚金5800多万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一对陈姓夫妻及3名同案犯有期徒刑3-12年,判处这对夫妻拥有的两家公司各缴纳罚金5096万元和802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定,1999年4月至2001年8月,陈姓夫妻分别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的达晟塑料(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达唯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擅自将进料加工项下的塑料制成品内销后,采用多报少出的手法向海关申报出口并骗取核销,共计偷逃应缴税款5897万元人民币。这两家“母子”公司以多报少出手段共计出口513批货物,总案值高达2.24亿元人民币。
此案由上海海关缉私局侦破,是该局自1999年1月成立以来侦破的案值最高的一起贸易性走私案件。截至今年6月底,上海海关缉私局共立案侦查各类涉嫌走私犯罪案件289起,总案值13.94亿元人民币,涉嫌偷逃税款3.17亿元。
为充分发挥海关打击走私的整体效能,近日,经国家海关总署批准,上海海关缉私局又在浦东国际机场、浦东外高桥港区办事处和吴淞海关成立了3处缉私分局。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