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案件快递(7.19)
导读
1、交管局长剖析非典过后车祸缘何增多
2、查处窃电行为条例通过 窃电最高罚电费五倍
3、重庆首例"零口供"案犯被判死刑
4、小心聪明反被聪明误 法院:诉讼也要讲诚信
5、全国首例性病索赔案 被男友传染性病索赔百万元
交管局长剖析非典过后车祸缘何增多
据北京市交管局披露,非典之后交通事故明显增多。6月以来发生的交通死亡事故和死亡人数分别同比增加51起、46人,分别上升27.1%和22.2%,起数和死亡人数均接近今年以来总数的三分之一。一个多月时间死的人就抵消了前5个月减少的死亡人数。昨天,北京市交管局局长李建华详细分析了当前事故多发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6大事故原因
李建华首先将原因归结为人们的安全思想松懈了。他说,特别是部分领导还没把主要精力从防治非典转移到抓安全生产上来,预防措施不到位,"思想上松一松,事故上升一升"。
二是远郊区县有400多名交警投入非典期间公路联合检疫检查,路面管理有所削弱。
三是全市生产、生活恢复正常,车辆继续高速增长,市民出行大量增加,交通流量迅速回升,增加了事故发生几率。
四是部分交通出行人员盲目乐观于非典期间的交通状况,遵纪守法自觉性下降,一些交通违章出现反弹。
五是私人购车大增,新司机上路,缺乏驾驶经验、技术生疏,容易导致交通事故。
六是道路安全设施不完善或有缺陷,存在安全隐患。各种因素叠加在一起,造成近期事故迅猛上升。
5大事故特点
李建华说:"今年以来的交通事故特点,再次证明了上述事故原因分析。"这些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一是远郊区县事故死亡所占比重较大。今年以来,远郊区县共发生交通死亡事故449起,死亡500人,占死亡总人数的63.1%,同比多死17人,上升3.5%。
二是大货车、农用车肇事死亡增幅较大。大货车共发生死亡事故156起,死亡187人,同比多死57人,上升43.8%;农用车死亡事故49起,死亡54人,同比多死8人,上升17.4%。
三是酒后开车等严重违章肇事呈上升态势。其中,酒后驾车事故死亡37人,同比多死8人;非司机驾车事故死亡54人,同比多死12人;闯红灯死亡5人,同比多死3人;超载死亡6人,同比多死5人;疲劳驾车死亡12人,同比多死6人。
四是驾龄在两年(含)以下的新司机肇事突出,共造成死亡事故86起,死亡101人,同比多死17人,上升20.2%。
五是特大交通事故整体增加。今年以来共发生特大事故10起,死亡32人,同比多4起、12人。其中昌平3起、死亡9人;亦庄两起,死亡6人;房山1起,死亡5人;西城、朝阳、通州、大兴各1起,各死亡3人。
4大交通特色
交管部门预测道路交通将出现以下新情况、新特点:
一是市民和游客的购物、餐饮、休闲活动进一步增加,夜间活动比往年增多,车流量进一步增大;
二是市民的周末郊游活动相比往年明显增加,进出城放射线路交通流量进一步增加;
三是目前已进入道路施工高峰期,多项重点工程同时进行,交通运输更加频繁;
四是今年暑期降雨将比往年偏多,给交通安全带来不利影响。
6大预防措施
为此,李建华代表市交管局提出6项预防事故措施:
首先是使人们认识到当前交通安全的严峻形势,引起重视。二是年内建立政府负责、相关各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联合行动的新型事故预防工作机制。三是即日起进行为期一个月的交通安全大检查,通过检查车辆和驾驶员,挖隐患、堵漏洞。四是倡导车辆礼让人行横道,尊重路权,宣传交通安全常识。五是加大交通执法力度,依法严管严惩各种违章。六是抓紧在省际公路交界处及重要路口、路段全部建成图像自动监控系统,尽快在10条高速公路及国、市道建成交通电视监控系统和交通违章检测系统,实现对违章和事故的实时监控;逐步在全市长途客运车辆和特种运输车辆上推广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
据了解,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一直列非正常死亡情况之首,只不过交通事故死个人似乎不为人们所知。其实,爱惜生命,就在我们自己。
来源:北京晨报
查处窃电行为条例通过 窃电最高罚电费五倍
18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条例规定,窃电人除应补交电费外还将面临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北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规定,擅自接线用电、绕越电表用电、伪造或者开启电表铅封用电、故意毁坏电表用电、使用特制装置用电等行为都属于窃电行为,都应受到处罚。供电企业为了制止窃电行为,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电,并事先通知、采取了防范事故的措施等条件下可中断供电。
条例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制造窃电装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出售窃电装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北京青年报
重庆首例"零口供"案犯被判死刑
重庆市第一例"零口供"案犯日前被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现年39岁的刘廷伟系辽宁省人,曾因抢劫罪被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满释放后来渝,住在一侯姓熟人家。2002年11月,刘与当地坐台小姐发生性关系后将其杀害,并将该小姐的手机和600元现金拿走。数日后,又将侯姓熟人杀害以防公安机关追查到他。
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现场发现刘廷伟的指纹等证据,判定刘为本案的重要犯罪嫌疑人。但在将刘抓获后,刘不是坚决否认指控就是胡乱指认他人。虽然有时也有不稳定的供述,后来又全部翻供,拒不承认杀死二人的事实。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在接受办理此案后,在认真阅卷的基础上,又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走访了当地派出所,询问了有关证人和受害者家属,补充了十余份证据,使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刘某仍然拒不认罪,其律师也为其作了无罪辩护。但最终法院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刘廷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来源:法制日报
小心聪明反被聪明误 法院:诉讼也要讲诚信
新华网上海7月18日电(高远 杨金志)记者最近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不诚信诉讼"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时有发生。不过,玩这种小聪明的当事人,无一例外都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细细说来,"不诚信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伪造、变造证据,对证据进行添加或篡改;在诉讼期间虚假陈述案件事实,恶意变更诉讼主体;明知受案法院有管辖权,却故意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了鉴定、评估却拒交费用或不全面提供材料;提出上诉又迟迟不肯预交上诉费……"这些不诚信诉讼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也影响了法院审判的公正与效率。"上海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盛勇强说。
变造证据打官司 被处罚款一千元
茅某原系上海某矿用电器厂的职工,1990年4月至1993年6月间一直请病假在家。假满后也未到电器厂上班,故被厂方停薪留职。1993年7月起,厂方未再支付给茅某工资。
2000年的一天,茅某突然来到单位,声称自己为再找工作,必需有一份单位出具的下岗证明。单位领导考虑到茅某的实际困难,同意出具下岗证明书。这时,茅某拿出一份自己起草好的下岗证明书,厂方领导见证明书并没有什么异样,就在上面加盖了单位公章。
厂方本以为做了一桩成人之美的好事,不料却因此被茅某告上了法院。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庭审中,茅某出具了那张证明书,但出人意料的是那证明书却变了样。在证明茅某属电器厂下岗职工字样之外,还多出了"尚欠茅某1992年5月至2000年5月间待岗生活费19045元" 的字样。茅某以此为据要求被告电器厂支付钱款。
茅某没有想到,电器厂的负责人在盖章后已经将该证明复印了一份,并当庭提供给法院。面对庄严的法庭和不容改变的事实,茅某终于承认了自己变造证据的过程,并当庭写下了检讨书--"我因为下岗几年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就动脑筋在证明后面加了几个字"。
茅某在法庭上出示变造的证据,严重干扰法院的正常审判,这种行为理应受到法律惩罚。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静安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茅某的起诉,并作出决定,对茅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
讨债款"借名诉讼" 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沈某是浙江来沪从事建材经营的个体经营者。1985年,地矿部第五建筑工程处(下称地矿五处)进沪施工后不久,沈某就以个人名义同地矿五处建立了建材供销业务关系。期间,沈某个人同地矿五处为建材供销发生多次经济往来。至案发,地矿五处尚欠沈某1892.15吨水泥的货款。
为催讨货款,1999年初沈某找到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的夏律师,称地矿五处拖欠其水泥款,意欲通过打官司索讨水泥款。夏律师听罢,告诉沈某个人很难与公司打官司。于是,沈某找到私营企业广发实业有限公司,并于1999年3月以广发公司名义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地矿五处返还水泥欠款607941.75元。后经法院审理查明了事实真相,判决"原告"广发公司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后,地矿五处向检察机关举报沈某伪造证据诉讼,诈骗其公司财物。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虚构诉讼主体,伪造证据诉讼,企图骗取地矿五处钱财,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依法判处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无独有偶,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今年也受理过"借名诉讼"的案件。在审理一起借款案中,法院发现张某借用已故丈夫华某的名义起诉。法院查明,"原告"华某早在2002年2月8日死亡,但张某仍以华某的名义提起诉讼,并冒用华某的名义签发了委托书参加诉讼。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的朱律师在接受委托书时没有作详细审核,就接受了委托,并向法院保证:"如果主体有问题,原告愿承担责任"。后经法院查实,张某和律师朱某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活动顺利进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对两人各罚款人民币1000元。
恶意抵赖延误判决 多付利息三千元
原告上海某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约定机械公司租赁起重设备公司履带吊车,使用时间是2002年4月18日至2002年5月17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交付义务,被告使用租赁设备直至2002年5月30日结束。然而,被告在支付了一个月租赁费及进场费后,多出的15天的租赁费却不肯付。为此,原告起诉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赁费。
第一次庭审中,被告对另外半个月的租赁事实矢口否认。当原告提出被告在承租吊车后,已经转租给了某公司,并且签订了一个半月的租赁合同时,被告也予以否认。原告数次向第三方公司调查取证遭拒绝。
面对被告否认、原告取证受阻的事实,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启动调查程序。在第三方公司的配合下,法院调取了设备租赁合同、结算凭证等证据。第二次庭审中,被告面对法院调查取到的一份份证据,才承认了事实。
此时离第一次庭审已过去数月,因此法院除判令被告支付半个月租赁费人民币79500元外,还要求被告补偿逾期付款包括诉讼期间的银行利息3000元。被告原以为自己抵赖一下,法院奈何不了他。然而,"聪明反被聪明误",就这样平白无故地多付3000元,正可谓得不偿失。
滥用诉权要承担违约责任
滥用诉权,首先表现为滥用管辖权异议。
上海某贸易公司注册地在浦东,主要经营地在静安区。上海某经营部因债务纠纷向静安区法院起诉,要求这家贸易公司返还欠款。贸易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以公司注册地在浦东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有趣的是,在另一件债务纠纷案件中,原告某加工厂以贸易公司注册地在浦东为由,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该贸易公司却以主要经营地在静安区为由,又提出管辖异议。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当两个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申请时,被告均不服裁定提起上诉。这样,经过二审程序一周转,"官司"尚未开打,几个月时间已经被折腾过去了。
其实,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法的实施意见,均明确规定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经营地或者注册登记地法院均有权管辖。因此,被告的行为显然属于滥用诉权,恶意拖延诉讼。
滥用诉权,其次表现为当事人对回避权和起诉权的滥用。
法院审理过一起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原告起诉被告未办妥消防手续,致使交付其承包的酒楼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为此,法院要求被告交付符合约定的酒楼。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办妥了消防手续,消防部门也出具了合格意见。原告也确认酒楼具备了经营条件,但就是拒绝撤诉,恶意拖延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已履行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得到实现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表示,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既损害了原告的权利,又降低了法院的诉讼效率,增加了诉讼成本。对此,人民法院本着节约诉讼成本,公正高效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充分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依法加重滥用诉讼权利当事人所承担的违约责任,以补偿另一方当事人所受到的损失。
来源:新华网
全国首例性病索赔案 被男友传染性病索赔百万元
和男朋友利刚相识相恋,非常珍惜这段感情的文慧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却被男朋友传染上了性病。痛苦的她只好将男朋友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多元。
昨天,记者获悉,二中院已正式受理此案。据悉,该案是目前我国国内法院受理的首例因患染性病而要求赔偿的一审民事案件。
1999年8月,一个偶然的机会,文慧和利刚相识,两人越聊越投机,后就开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了同居生活。可是没多久,文慧就感到自己身体有些不适,她将此事告诉了利刚,但利刚并没有说明原因。2001年9月,文慧偶尔从利刚的病历上发现,利刚早已患有严重性病。文慧立即又到医院做检查,得知自己已经被传染了生殖器疱疹。
文慧认为,利刚的行为已对她构成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所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利刚赔偿她性病治疗费、误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多万元。
据悉,此案正在法院的进一步审理之中。(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