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案件快递(7.7)
导读
1、长沙县一哥哥掐死失常弟弟 事出有因被从轻发落
2、法院侵犯了我女儿的隐私权(附法律专家点评)
3、视道具有无著作权?
长沙县一哥哥掐死失常弟弟 事出有因被从轻发落
患精神病的弟弟因经常闹事打人,引起当地居民极大不满。为制止其继续为非作歹,亲生哥哥在扭打中将其掐死。据三湘都市报报道,记者昨日从长沙县法院获悉,这宗备受社会关注的特殊案件经法院公开宣判,以郭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02年9月28日晚8时许,长沙县黄花镇大兴村村民郭某(38岁)患精神病的胞弟,无故拦截途经其家门口的一辆三轮车,郭某和母亲立即予以制止。其弟大怒,死死揪住母亲,并按倒在地一顿乱打,郭某见状上前解救。其弟顺手捡起一根木方殴打郭某,郭某夺过木方进行还击。随后两兄弟扭打在一起。
郭某将弟弟压在地上并掐住其颈部,其弟亦一手掐住郭某的颈部,一手扯住郭某的头发。郭某遂使劲掐住弟弟的颈部,直至其不能动弹才松手。没多久,郭某发现弟弟已经死亡,遂于次日向警方投案自首。事发后,郭某所在村镇及当地部分村民出具材料,请求政法机关对郭某从轻、减轻处罚。
来源:中新网
法院侵犯了我女儿的隐私权(附法律专家点评)
整整一年,家住北京市通州区的李女士一直生活在痛苦和矛盾之中,因为通州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奸淫猥亵幼女案的判决书上公开了一位受害人———自己11岁女儿的姓名,使孩子又遭受到新的打击。但是,能不能状告法院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法院打官司能赢吗?近日,李女士对记者说,她心里没有底。
此事源于一起校园强奸案:去年5月,通州区永顺小学数学教师陈友海因强奸、猥亵幼女十几人被通州区法院一审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李女士说,她从办案法官那里拿到一审判决书递给了律师,随后在场的几家报社记者又从律师手中索要走了判决书的复印件。一小时后,李女士吃惊地发现:判决书中其他15位未成年受害者的姓氏后面都是××,惟独自己女儿的真实姓名赫然出现在判决书上。
李女士立即跑回法院找到承办人说理,希望他们能承认这个错误,但毫无结果。无奈之下,李女士想到了状告法院这一条路。
在通州区一间简陋的楼房里,李女士向记者叙述了她女儿所承受的伤害:孩子被迫改名;抑郁症加重;曾被伤害的身心再次受到刺激。孩子曾忧郁地对李女士说:“妈妈,法院是保护受害人的地方,别的同学的名字都没有写,为什么写我的名字?他们为什么要欺负我……为什么把我的名字写在判决书上,活着真没意思,气死我了。”
李女士拿起放在床上的一本法律书,手指着其中的一页,非常激动地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可是法院为什么就把我女儿的名字公开在判决书上,她才11岁呀,她今后还要面对社会走很长的路呀!法院给孩子造成这么大的伤害,他们竟连一句起码的道歉话都没有。我一定要替女儿讨个说法。”
法院这样做是否构成侵权?记者就此采访了几位法律专家。
北京大学法学院马忆南教授告诉记者:不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保护个人隐私的规定,而且我国刑诉法和民诉法里也有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审理的条款。保护个人隐私、特别是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立法精神贯穿案件审理的全部过程,判决书是这个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同样必须体现立法的本义。在这个极具隐私性质的案件中,判决书上出现未成年受害人的真实姓名,无疑是与保护个人隐私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但是,侵犯隐私不等于侵犯隐私权。根据现行的民法通则,隐私权是隐含在名誉权之中的,是否构成侵权,还要看是否给当事人造成人格的损伤、人格尊严的丧失、社会评价的降低等具体情况才能确定。
中国政法大学何兵博士从另一个角度支持了马教授的说法:法院在判决书上能否公开(涉及个人隐私)当事人的姓名,我国目前没有这个法律规定。但是,我国的法院在审理涉及个人隐私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一直是采取不公开当事人姓名的做法,这实际上也是一个司法惯例。司法惯例是有约束力的,法院的司法活动应该遵照惯例。所以,法院把这个受害幼女的名字公开了,就是违反了司法惯例,实际上就是违了法。不过,何兵博士特别强调:这是法官的司法行为,不是法官的一般民事行为,因此不能以法官的司法行为起诉法官。
法学界人士李玉伟认为: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通州区法院在判决书中披露未成年被害人的姓名是对该未成年人隐私的侵犯。但是,由于法律衔接的问题,对这种侵权的行为采取什么样的追究程序、侵权人应当以怎样的形式承担责任,目前还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根据。民事追诉不成立,因为法院和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因此不能成为民事被告,不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追诉同样不成立,因为法院不是行政单位,不存在行政侵权情形。这个问题只能通过立法完善或司法解释解决。
一年中,李女士通过自学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咨询律师,逐渐坚定了她替女儿讨回公道的决心。结束采访时,李女士向记者说了这样一段话:法律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应该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伤害受害人。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法院在判决书上公开了我女儿的真实姓名就是伤害了她,法院应该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
来源:法制日报
视道具有无著作权?
本报前日报道,由于在电视剧《金粉世家》中,一幅白居易词的书法作品未经作者同意而被擅自作为道具使用,日前,该作品的原作者,66岁的天津老年书画家赵洪潼一纸诉状把出品方广东强视和中山经纬两家影视公司告上法庭。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其于2001年10月应朋友之约,创作并亲自装裱了一幅白居易作词的《花非花》行楷书法作品。今年年初,原告发现该书法作品出现在央视8套首播的40集电视连续剧《金粉世家》中被用做道具,悬于金府客厅。原告认为,被告在未经自己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使用费1万元。
■律师:此种情况是否视为侵权不好说
原告代理人刘彤光律师介绍说,该案是国内首起因道具侵权提起的影视道具著作权纠纷案。本报记者就影视道具是否拥有著作权的问题采访了有关法律专家。北京中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巩沙律师说,作为书法作品,该作品的创作者拥有著作权,作品的购买或收藏者拥有所有权。作品的所有权人有权将作品悬挂于家中或转送朋友,但是用于展览、发表、出版、发行要经过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侵犯作品著作权,是指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展览、发表、出版、发行该作品,或改变作品内容以及有其他侮辱性的行为。而书法作品作为道具放在影视剧中是否能算做展览、出版、发行,我认为不好说。
对此,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岳成律师说:以盈利为目的使用作品,未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便构成侵犯著作权。该案中一个关键点是这幅书法作品是如何到《金粉世家》出品方手里的?如果说这幅作品的著作权人已经把作品送给或卖给了自己的朋友,作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到这位朋友手里,而这位朋友同意将作品提供给电视剧的出品方当做道具,应该说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知识产权专家:如果这也算侵权,以后影视作品就没法拍了
对此北京知识产权专家、人民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程先生认为:该案中的书法作品作为道具出现在电视剧中,应该不构成侵权。因为一部影视作品中所使用的道具数以百计,书法作品作为道具悬挂于客厅里如果构成侵权,那么影视剧中如果出现了一张桌子,这张桌子是否也有外观设计的专利权要保护?出现了一个矿泉壶,这个矿泉壶的装潢设计权要不要保护?我们日常生活中拍摄的艺术照背景中,也会出现一些书画作品,如果都构成侵权的话影视作品恐怕也就没法拍摄了。
作品著作权虽然非常复杂,但是也应有范围,目前在文艺界的知识产权保护中有一种泛化的趋向,这样会造成一些正常的业务不好开展,会使著作权保护走进死胡同。
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