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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案评说六:精神赔偿官司怎么打


    内容提示:
    我国现行法律对精神赔偿案件的各项规定已经十分具体,但精神赔偿案子的诉讼争议还是比较大,受害人总是认为赔偿太少,似乎也显得法律显失公正。与此同时,社会上要求修改精神赔偿标准的呼声也渐涨。在现标准还没有修改前,如何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依法保护受害人的精神权利,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就如何进行精神赔偿诉讼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精神损害也是一种现实的损害

    
    据新华网消息:40岁的王某斜躺在杭州市瓶窑镇自己家的木床上,因为颅底骨折,他丧失记忆、不能说话,全身不停地抽搐。由于神志不清,他常常从床上滚下来。王某的妻子朱某在一旁收拾被丈夫扯破的窗帘和竹席,38岁的她抬起被丈夫"发狂"时抓伤的胳膊叹道:这样的日子什么时候才算到头!
    1年前,王某随同村的包工头龚某去外地打工,在一次施工时,一台钻机架突然倾倒,王某的头部被钢管砸中,其后虽经多家医院治疗,但王某智能仍极重度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
    今年4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龚某赔偿王某各项费用共计31.9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高达12万元。目前,此案的判决书已经生效,在龚某拒不履行判决书的情况下,王某正准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事故发生之后,王某曾被家人送至武警浙江总队杭州医院,在经过高压氧治疗后,王某已经能辨别亲人、开口说话,后因包工头龚某不再支付医疗费,家中借钱无门,王某被迫在没有治愈的情况下出院。当时,王某的主治医生惋惜地说,如果能够继续治疗,王某的身体状况将得到改善。出院后,王某病情趋于恶化:记忆力和正常的行动能力丧失,由于解大便时必须要用开塞露,家里还从药店里批发了许多大包装的开塞露。妻子朱某指着一包25支装的开塞露说,从事故发生后,这样的大包她们已经数不清用了多少了。
    王某受伤后,全家的重担都落在了王某的妻子朱某身上,她不但要照顾家中的老人、两个十来岁的孩子和卧床不起的丈夫,还要外出打工,或是上山砍竹,或是帮人孵笋,用每天25元的微薄收入养活一家人。
    神志不清的王某常常烦躁不安,有时还无故打人砸物,并常会从床上滚落下来。与王某结婚已15年的朱某现在只有一个念头:赶快拿到法院判赔的钱,继续给丈夫治疗。
    "如果拿到了钱还治不好他的病,那么这笔钱至少还是个安慰。"朱某靠在自家门口的毛竹架上说。这个架子是朱某去年在丈夫病情有所好转时搭的,当时,她盼着丈夫回家时能扶着毛竹架慢慢地学会走路,而现在这些都是梦想。
    
    
二、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用金钱赔偿精神所受到的伤害已经成为可能。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无论是被伪劣产品伤害的消费者、工伤事故的伤残工人、被侵犯名誉权的受害者,还是被医生误诊的病人,都有可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受益者。
    我国于198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首次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1988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又补充了有关公民隐私权精神赔偿的规定。
    虽然我国法律早在上个世纪就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实践中一直处于不规范状态。
    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原有法律,并结合审判实践作出了专门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民事侵权行为造成自然人精神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司法解释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提供了重要依据。
    根据这一解释,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公民去世后,其部分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遭受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时,物品所有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此外,我国一些地方法院及政府有关部门也就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一些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2年9月出台规定,精神赔偿最高10万元,这一规定同时还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如因侵权行为致人残疾的,赔偿数额的标准计算公式为:100000 元×伤残等级系数×责任系数。同年,新修订完成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而造成精神损害的,可获得至少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三、精神受损的赔偿方式

    
    人们常说"精神无价",此话不假。人的尊严、健康和自由都不是用几万、几十万元钱所能买到的。于是,当法律规定用金钱赔偿精神损害时,许多人会发出这样的疑问:精神的损害也可以用钱来计算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得首先看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产生。1961年法国的勒迪斯昂案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经典案例。该案中,一名叫勒迪斯昂的男子和他七岁的儿子被行政机关的卡车撞死。除了直接物质损失,如丧葬费等,勒迪斯昂的妻子还提出了精神赔偿的请求。最后,法院判决该行政机关支付给勒迪斯昂的妻子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法郎,这为后来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奠定了立法的依据,并相继为各国法律所肯定。
    勒迪斯昂案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曾引起当地法律界的争论,但是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在作出这个判决时的理由却最终令人信服:精神痛苦虽不能以金钱计算,但金钱赔偿却可以减轻受害者情感上的痛苦。
    金钱无法完全抚平失去亲人的痛苦、买不到做人的尊严,也弥补不了失去健康的缺憾,但这并不等于不应该和不能给精神受害者赔偿。这种赔偿不是以相当的价值替代特定的损害,它具有抚慰性质,虽不可能完全消除精神痛苦,但比没有任何赔偿好,赔偿的目的在于给人以精神上的满足和抚慰。
    虽然精神损害赔偿与商业领域的等价交换不同,但是受害人的精神受损程度却是衡量赔付数额的一个重要标准。除此之外,侵害者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害者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都属于被考虑的范围之内。
    事实上,对实施侵害行为的行为人给予财产上的制裁,除了可以对受害者的精神加以抚慰,还可以达到使用其他法律手段所达不到的惩戒、教育目的。在某些情况下,如赔礼道歉和恢复名誉等精神性弥补方式,对侵害者起不到很大的惩戒和教育作用,尤其对一些营利性组织而言,正如一些有识之士所言,"让它出钱比让它丢脸更有效"。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意义何在

    
    一些法学专家在谈到精神损害赔偿时指出,虽然金钱无法完全消除受害者的精神痛苦,但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表明了法律的价值取向,体现出法律对精神利益的肯定和尊重。
    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旭琴说,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与整个社会观念的变化有关。长期以来,我们把精神和物质截然区分开来,认为精神至上,精神的问题一碰到钱就变了味,事实上,"仓禀实而知礼节",良好的精神状态需要有一定的物质作为保障。
    从事民法研究长达20年之久的陈旭琴告诉记者,以金钱赔偿的方式弥补精神损害,具有方便和可操作性强等特点。此外,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在司法实践中较多地采用金钱赔偿,具有现实的社会原因。
    浙江大学法学硕士黄锫指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关怀了受害者本人,还充分地考虑到了其近亲属的利益。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关系到众多社会利益,这一制度旨在协调这些由损害而引起的精神利益失衡。
    除了以金钱赔偿精神损害之外,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在内的其它形式。专家指出,国家规定这些责任方式的目的在于满足社会多元化的需求,在价值取向不同的情况下提供多种方式以供选择。
    黄锫认为,法律提出"精神损害"的目的,就在于抚慰受害人的精神,包括金钱赔偿在内的各种方式都必须满足这一要求,因此不能单纯地认定哪一种方式就是最好的。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断使用何种方式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伤害。
    
    
五、以案说法:精神赔偿官司诉讼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证据要充分:
    
    武汉女教师诉上司"性骚扰"一审胜诉
    
    武汉市女教师何某诉上司"性骚扰"案于9日胜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侵扰原告的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何某是武汉市某商业学校的教师,因不堪原教研室副主任盛某的性骚扰行为,于2002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从2000年下半年始,被告利用工作之便对原告进行性诱惑,只要办公室没有别人,被告便会肆无忌惮地对原告实施"骚扰行为",并给原告发黄色短信息。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确有侵犯原告人格权利的行为,曾在与原告打扑克、抢手机的过程中,分别吻过原告一次。学校在同意被告辞职的文件中,称其"行为举止不当,有损教师职业形象"。
    
    2、赔偿请求应合法
    
    陕西"处女嫖娼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未获支持
      
    2001年12月11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陕西"处女嫖娼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陕西省泾阳县公安局支付少女麻某违法限制人身自由2天的赔偿金74.66元,加上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180天的误工费共9135元。麻某要求的500万元精神伤害赔偿,以及公安局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等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麻某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公安机关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也没有事实依据。
    2001年1月8日晚8时,陕西泾阳县农家少女麻某被当地派出所干警带走,并被逼迫承认自己有卖淫行为。第二天,泾阳县公安局又交给她一份裁决书,在这上面她成了"男性",处罚的理由为"嫖娼"。在麻某到咸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后,公安局竟要求她到医院做了2次处女膜检查,结果证明她仍为处女。
    
    3、赔偿诉讼应及时
    
    前夫偷情照呈上法庭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被驳回
      
    日前,一妇女拿着前夫的偷情照片到法院要求精神赔偿,本以为完全可以胜诉的她却听到了法庭驳回诉讼的裁定,法律不为“家庭暴力”算后账。
    张女士与李某1979年结婚。张女士说,婚后她就陷入了家庭恐怖中。丈夫三天两头地毒打和虐待孩子。更让她无法忍受的是,丈夫多年来和多名女人鬼混,还故意拍下同多名女人鬼混的照片,故意放在家中让她看,甚至提出要让这些女人和他们一起睡。2002年3月,李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张女士在法院同李某达成了离婚协议,但没提出任何赔偿请求。离婚一年后,张女士突然拿着前夫与其他女人鬼混的照片作为证据到西城法院起诉,要求前夫赔偿其精神损失5万元。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张女士对胜诉确信不疑。但是6月11日西城法院裁定:张女士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被告同意离婚且未提出赔偿请求,现在起诉要求赔偿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的主审法官指出,张女士去年通过调解离婚,且在诉讼中未提出赔偿请求,现在起诉要求赔偿已错过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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