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案件快递(6.24)
导读
■江苏46所省属高校2001年度违规收费2.63亿元
■四川一医保局长1万元一次“破处费”嫖宿两少女
■深圳一村委护村队殴打群众致死 15人被审2人被拘
■三个月大男婴状告保健院损害胎儿时期发育环境
1、江苏46所省属高校2001年度违规收费2.63亿元
江苏省审计厅会同12个省辖市审计机关对46所省属高校2001年度收费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查出违规金额2.63亿元。
46所高校的违规收费中,自行设立赞助费、捐赠费、转专业费、重修费、辅修费等收费项目计58项,收费金额2.31亿元,占其收费总额的10.98%。 目前,省监察厅等部门已将清理教育包括高校乱收费列为今年纠风工作重点。
省审计厅已经向省政府提出了健全和完善高校收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目前,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正在着手制定江苏省省属高校收费管理办法。
2、四川一医保局长1万元一次“破处费”嫖宿两少女
日前从宣汉县公安局获悉,该县医保局局长王凯以1万元一次的高额“破处费”与两女嫖宿,日前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15天,并处罚金5000 元。
6月12日,该局东乡派出所接到报案,八仙楼洗脚城足浴工赵某某被人“开了处”,并得到1万元的“破处费”。公安局迅速查明:2002 年10月,35岁的县医保局长王凯到某休闲城洗脚期间,与服务员顾某某(16岁)相识。之后,王多次约顾玩耍。一日,王问顾“是不是处女”,得到肯定回答后,王提出拿几千元给顾“开处”,但顾提出要1万元和一部手机,王当即应允。今年3月一个下午,王约顾到某宾馆开房,进房后王给顾1万元和手机一部(价值1000 余元),之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
此后,王叫顾“再找一个处女”。顾对16岁的赵某某讲了此事,赵表示同意。5月29日,顾将赵交与王,王将赵带到自己租用房,给赵1万元并与之发生性关系,赵离开时又向王索要了200元。
公安机关认为,王的行为已构成嫖娼,给予王治安拘留15天、罚款5000 元的处罚;对卖淫并介绍她人卖淫的顾某某给予拘留15天、罚款2000 元的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1万元,追缴手机一部;对赵某某给予治安警告,并处罚款1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6月17日,宣汉县委决定:由县纪委决定开除王凯党籍;建议检察院和纪委联合调查王凯经济问题。18日,县政府决定撤销王凯医保局长职务并开除其公职。
3、深圳一村委护村队殴打群众致死 15人被审2人被拘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兴围村日前发生一起村委护村队殴打一名群众致死的恶性事件。事件引起深圳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要求有关部门迅速查清事件情况,依法从严处理涉案人员,并迅速对全市治(保)安员队伍开展清理整顿。
据深圳市委宣传部提供的材料,6月20日凌晨2时50分,宝安区福永镇兴围村治安办护村队队员陈锦明身着迷彩服,手拿对讲机,驾驶一辆摩托车在兴围村兴业路十字路口巡逻时,与迎面一辆无牌无证摩托车发生碰撞,被撞倒的两男子爬起后,与通行的另一辆摩托车上的两名男子共4人将陈锦明围住,要求陈锦明赔偿人民币2000元。陈锦明随即使用对讲机呼叫兴围村护村队值班人员12人赶到现场,将沈国洪、付迎春、郭辉、李小草等4人及两辆摩托车强行带回兴围村治安办,并对沈国洪进行殴打,后发现沈伤势严重,随即将其送往福永镇人民医院抢救,沈国洪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凌晨3时15分,宝安公安分局福永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快速出击,将15名嫌疑人员全部带回派出所审查,经审查,对其中两名涉案人员予以刑事拘留。
村委护村队殴打群众致死的事件引起深圳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要求公安机关迅速查清事件情况,对涉案人员依法从严处理。深圳市委书记黄丽满指出,这起事件暴露了深圳治(保)安员管理上的漏洞,有关部门要举一反三,认真吸取教训,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对治(保)安员队伍劳资清理整顿工作,将护村队、保安员全面纳入公安管理。同时,要明确公安部门和各区在治(保)安员管理上的责任,开展教育工作,全面规范治(保)安员的着装,使之严格区别于部队和公安民警的服装。
目前,宝安区有关部门已成立了联合专案调查组,对涉案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将尽快依法做出处理。福永镇成立了“6•20善后处理小组”,妥善处理沈国洪后事。
4、三个月大男婴状告保健院损害胎儿时期发育环境
6月20日上午,博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龚某母子状告博罗县妇幼保健院医疗伤害案,这是国家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后该县首例医疗官司,龚的刚出生3个月的儿子作为原告状告保健院对其在胎儿时期的发育环境造成损害,其维护的是胎儿时期的人的基本权利,对我国现行法律研究提出了一个新课题。
原告:母子受伤害索赔近12万元
2002年6月29日,龚某到博罗县这家保健院检查确诊受孕并当天住院保胎,其间保健院进行了三次B超检查,前两次均显示应进行保胎治疗,7月7日保健院进行第三次 B超检查时诊断为“宫内早孕,不除外胚胎终止发育,发育不规则,无保留价值”,建议做临床清宫手术(人流)。因此,龚某按保健院安排于当天下午接受了人流手术,医生手术结果确定为“今天下午3时行清宫术,术中清出绒毛组织约10克”,手术顺利,于是龚某当天下午出院,带回处方药回家休息。此后10天,龚某一直不适,7月17日到县医院就诊, B超检查时发现龚某宫中胚胎完好,建议保胎治疗。龚某在县医院住院20天后出院,今年3月10日,龚某顺利生下男婴。
龚某认为保健院在其怀孕初期的诊断治疗的误诊、手术失败行为,损害了龚某怀孕期间的身体素质,破坏了子宫内胎儿生存、发育环境,并使胎儿先天发育受破坏,后天成长留下后遗症。同时,使龚某在原来已有一次流产史的情况下错误地进行了第二次人流,当县医院确诊胎儿还在且发育良好、建议保胎治疗时,龚某及其家人面临极为痛苦的抉择:继续保胎怕在保健院的错误人流客观上已破坏了胎儿的发育环境,加上药物对胎儿发育及出生后的成长情况的影响无法估算;继续人流,则短期内做第二次人流患者身体承受不了,更怕造成终生不育。因此龚某在县医院保胎时一直担惊受怕,回家后时常发噩梦,一直到婴儿出生都没能上班,婴儿出生后也总担心婴儿将来会不会有什么后遗症。故龚某与婴儿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害等共118524元。
被告:未误诊无医疗过错
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辩称:保健院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不构成误诊,人流手术也不存在过错,因为进行人流是患者及家人自主选择的,而术中发生的漏吸,是人流手术中的常见并发症,不属于医疗过错。同时,被告认为龚某在保健院术后并未对其身体及腹中胎儿造成损害,后来胎儿也正常发育,其出生各项指标完全正常,身体发育成熟,可见被告的医疗行为并没有损害胚胎及其生存环境,不存在误诊和手术失败对胎儿发育过程造成损害的情况。因此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将择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