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梅花K”案庭审纪实
2002年4月2日8时30分,备受瞩目的"梅花K"黄柏胶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湖南省株洲市芦凇区人民法院开庭。
审判长宣读法庭纪律后,分别介绍了原告和被告双方。随后,"梅花K"案受害者法律援助律师团首席律师杨杰华向法庭宣读了长达6页的诉讼请求。
他说,原告陈昌琼等人于2001年5月至2001年8月,因受原株洲电视台播放、由被告张振录以原株洲市财贸医院退休院长身份对功用及疗效作虚假宣传的"梅花K"黄柏胶囊电视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分别在被告株洲市药材有限公司所属株洲庆云金山大药房和被告株洲药业有限公司所属药店购买了"梅花K"黄柏胶囊128盒,结果造成中毒。
杨杰华说,原告抱着相信国有大型著名制药正规生产集团及所属的制药厂一定会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生产合格药品;电视台不会做虚假广告,救死扶伤的老医生不会说假话的虔诚心专门寻找国有正规药店购买,希望治愈疾病的初衷却被假药毒害身体、经济蒙受损失的结果取代。
杨杰华说,被告株洲市药材有限公司所属金山大药房非法销售假药"梅花K"黄柏胶囊,被告株洲庆云超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允许被告株洲市药材公司所属金山大药房冠以株洲庆云的特定名称在商场中非法销售假药,并开具"庆云国营药店"的交款单,在被告庆云超级购物中心的收银台交款,致使消费者将金山大药房误认为是庆云的药品柜台而放心购买。被告株洲市药业有限公司下属的数家药店同时非法销售假药"梅花K"黄柏胶囊。
他说,根据有关法律,以上被告应当先行双倍向原告返还药款并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及索赔费用,赔偿后依法再向假药的生产厂家追偿。株洲广播电视总台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张振录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广西半宙制药集团第三制药厂违规生产假药,负有监督和检查药品质量责任的被告广西半宙集团未能尽责,并允许被告第三制药厂使用其商标和名义从事生产、销售,允许自己的名称出现在假药"梅花K"的包装上,应最终共同赔偿原告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一切索赔费用。
面对原告委托代理人的指控及索赔1100余万元的要求,7名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在答辩中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希望利用各种证据回避或减轻针对自身的索赔要求。
第一被告广西半宙制药集团第三制药厂委托代理人认为,由于涉嫌"梅花K"假药案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捕,此案性质应属刑事案件,如果附带民事请求,应当遵循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第一被告生产的"梅花K"是否有毒,是否对人体造成损害以及程度大小,目前还没有科学的鉴定结果;原告诉讼请求过高,受害人的人数众多,个体差异较大,应当首先对原告被损害程度,委托法医或相关专家进行鉴定,这样才能依法判定赔偿的数额。
第二被告广西半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则强调"半宙"与第一被告之间无财务联系。他说,第一被告是独立法人,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直至"梅花K"案发前,第二被告从未授权第一被告使用其商标和名称。因为公司从1992年至今进行了3次更名。1992年12月成立时叫广西半宙制药集团,1995年更名为广西半宙集团有限公司,2000年再次更名为广西半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现在的公司实际上与广西半宙集团第三制药厂没有任何关系。
第三被告株洲市药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原告对它的诉讼缺乏足够事实依据。由于没有可靠购药凭证,不能说明原告的购药行为和自身的售药行为有必然联系。此外,大部分患者在医院中的用药治疗没有原始依据,具体的赔偿数额不能确定。他说,第三被告具备药品经营资格,是按照国际通行的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药品销售的,对"梅花K"是否假药并不知情,也无义务对药品进行检验,行为没有过错;事情发生后,依照药监部门的要求,第三被告遵照人道主义精神,已经垫付一定数量医疗费。案发后,其公司声誉也受到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讲,第三被告也是此案受害者。何况法律规定,即使销售单位要承担责任,也是在销售者不能指明供货者和生产者的前提下才能赔偿。如今供货者和生产者都坐在被告席上,按照谁过错谁承担责任的原则,第三被告不需要为他们承担责任。
第四被告株洲药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原告对于自己的诉讼明显不当,理由也与第三被告相似。第五被告株洲庆云超级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不当。他说,被告从来没有设置过分支机构,更没有金山大药房这样的分支机构,他们只是租赁自己的门面,并且第五被告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只不过对金山大药房销售的"梅花K"是假药并不知情,至于收款单和收银台都是"金山"私自设置的,"庆云国营药店"的交款单也是"金山"自己印制的。
第六被告株洲广播电视总台的委托代理人在答辩之前首先对梅花K案中受害人表示了深切的慰问,但随后指出原告的诉讼请求纯属主观臆断。他说,电视台发布"梅花K"广告的程序合法,在发布广告之前,对于企业提供的允许生产的相关文件、药监部门的检验报告和相应的广告批文进行了审批。他补充说,媒体发布广告时,在明知和应当知道虚假广告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被告张振录的委托代理人则表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梅花K"使用的商标是国家批准的,有一系列合法手续,自己只是帮助宣传,没有义务和技术对药品进行检验;自己拍摄广告仅为朋友帮忙,其间并未获利。他并未跟广告发布和制作单位签订合同。此外,根据药学原理,四环素并不是精神损害药物,法庭不能支持原告智力以及精神赔偿的要求。
法庭结束原告诉讼请求和被告答辩程序后,审判长对双方涉及的内容提出四个焦点问题。一、"梅花K"是否由第一被告广西半宙制药集团第三制药厂生产?其生产的"梅花K"是不是假药?第二被告广西半宙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当赔偿责任?二、株洲广播电视总台播发的是不是虚假广告,原株洲市财贸医院退休院长张振录是否要承当赔偿责任?三、原告所购"梅花K"假药是否从第三被告株洲市药材有限公司和第四被告株洲市药业有限公司所属的药店购买?株洲庆云超级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要承当责任?四、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
随后,法庭围绕以上问题开始法庭调查,同时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
10月10日,株洲梅花K案一审宣判:61名原告共获判赔4415375.93万元。其中因服用梅花K变成植物人的沈智芳获判赔293.3万元。
株洲市芦凇区法院今天下达的宣判书指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因购买、服用"梅花K"黄柏胶囊造成身体损害的结果,系广西半宙制药集团第三制药厂在生产过程中,为追求利润而全然不顾消费者的利益,故意改变标准处方,违规掺加盐酸四环素,从而造成该药品有毒物质含量远远超过国家允许的安全标准所致。据此,株洲市芦凇区法院认为,第三制药厂生产的"梅花K"黄柏胶囊应认定为假药,其行为属制假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鉴于广西半宙制药集团第三制药厂经核准已变更为被告金健制药厂,故金健制药厂应承当全部责任。此外,"半宙"商标的拥有者广西半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应依法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赔的钱还不够看病 "梅花K"案8名原告要继续上诉
"梅花K"案原告律师杨杰华对于此次判决最大的异议就是赔偿金额。他表示,判决下来的440万元赔偿,与诉讼时提出的1185万元赔偿相差甚远,其中许多受害人在支付了法院的诉讼费用之后几乎就无法再获得什么赔偿,更别说继续治疗。
另外杨律师说,由于几乎所有的赔偿都落到广西两个厂家身上,这样客观上对于原告索赔将带来不可估量的困难。
杨律师告诉记者,从判决结束到现在,大约有8名原告找他商量是否继续上诉的问题,其中包括获得41万元赔偿的陈桂兰。当然,也有许多原告表示对判决感到满意,非常感谢"梅花K"原告律师团的帮助。看来"梅花K"民事诉讼赔偿案是就此全面结束,还是会风波再起,还是一个未知数。(梁硕 贺弘洲)
案件审结
震惊全国的"梅花K"黄柏胶囊损害赔偿系列案尘埃落定,昨日株洲中院二审全部调解结案。51案赔偿总额为2818879.62元,其中目前仍呈植物人状态的沈智芳获赔160万元。陈桂兰、沈智芳等58位受害人均在签收调解书的同时拿到了由被告广西金健制药厂支付的赔偿款项。
本案原告陈桂兰、沈智芳等58人,先后于2001年5月至8月,分别在株洲市药材公司和株洲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零售药店购买了广西半宙集团第三制药厂(后变更为广西金健制药厂)生产的,标有"半宙"注册商标及"梅花K"字样的黄柏胶囊,服用后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分别入住株洲市一医院、二医院等医院进行治疗。一审认为陈桂兰等58人因购买、服用"梅花K"黄柏胶囊造成身体损害的结果,系广西金健制药厂、广西半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侵权所致,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58名原告423万余元,株洲市药材公司、株洲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广西金健制药厂、广西半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或强制履行赔偿义务后,其财产仍不足以清偿的情况下,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宣判后,沈智芳等37名受害者及广西金健制药厂、广西半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均不服,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株洲中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受害人遭受身体损害的事实及治疗状况,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经过近两个月细致、耐心的说服、劝解工作,使金健制药厂认识到自己在该药生产中的过错,主动与受害人一方进行协商,使全部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梅花K"案受害人援助律师袒露鲜为人知的内情
"梅花K"假药案受害人首席援助律师杨杰华日前向记者传来了一篇文章,首次向社会披露了援助律师们近一年来的生存状态。这些令人敬佩的,无偿向受害人提供帮助的律师们,在过去的一年内体验着怎样的一种喜、怒、哀、乐?从下面的这篇文章也许能够了解一二!
1、法律援助的前因后果
2002年10月10日下午,震惊全国、轰动一时的假药"梅花K"黄柏胶囊人身损害民事赔偿案,在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做出了一审判决。此时,离去年我们法律援助律师团代理当时的53名原告,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2001年10月19日差不多刚好一年时间。
一审判决后,新华社湖南分社的记者邀我写点东西,说有许多人希望了解我们这些援助律师办案的全过程,我本想推辞,但在夜深人静时,仔细想想过去一年的艰难经历,我们最后决定,还是写点东西,而且还要真实地写出来,让是非留给众人评说。这并不仅仅是为了我自己,而是为了那些关心、支持、爱护我们的代表正义的人们,为了我们律师事务所里的那些废寝忘食、加班加点、付出了心血和汗水、做了大量事务性工作的同事和朋友们!
正如同湖南卫视《晚间新闻》的著名节目主持人李锐,在节目中所说的"大官司来了,大家都在抢"。"梅花K"假药案发后,确实不少同行都以各种方式与受害人联系,希望能代理这个案子。受害人也推选了几位代表,去与株洲市的法律服务机构联系。这几位代表找了市里几家知名度较高的律师事务所商谈,最后才到了我所在的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
当时代表们提的问题主要围绕着律师代理收费问题和索赔金额等。在"梅华K"假药案发后,我便一直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他们来之前,已有法律界的朋友向受害人推选的代表推荐了我,其中一位姓余的代表也与我电话联系过。我当时考虑,这个案子要么不接,要接就要尽可能全部接下来,把几十个受害人聚拢在一起,一则会使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的注意力不会分散;二则相对于分散代理,整体代理的律师工作量也会大大减少;三则有利于受理案件的法院统一裁判的尺度,减少处理案件的诉讼成本。但是,要想把这五、六十个受害人的民事索赔案件统一接下来,除了律师的业务水平、工作质量外,律师收取的代理费用多与少也是受害人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坦率地说,如果按照司法部律师法律援助中心制订的《律师法律援助管理办法》的规定,这些受害人绝大多数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但是,动态地看问题的话,这些受害人大部分是工薪阶层、打工一族,家中的积蓄并不多,"梅花K"中毒后,几经折腾,家中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如果不向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的话,他们就会因交不起律师代理费用而得不到必需的法律帮助。
同时,向这几十名社会的弱势群体提供无偿的法律助,就当是我们的一次学雷锋行动,这对于树立律师、律师事务所良好的社会形象也有帮助;考虑到这些情况,我与律师事务所的另外几位合作人律师商量能否向这些受害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考虑到律师代理的工作量很大,能否组织一个律师团来承办这些民事索赔案件?当时便得到了大家的一致同意,其中一位合作人律师提出,这么多案件、这么大的工作量,不收律师代理费是可以的,但是必要的调查取证的费用,复印、打字等办公费用还是要适当的收一点,否则律师事务所经济上难以承受。这个意见也得到了大家的认可。
所以,我代表律师事务所答复代表们说;我们免收全部律师代理费,只预收每人100元的调查取证、办公、交通费用,案件结案后,再与大家结算,多退少不补。代表们当时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几天后,这几位代表与株洲市某法律援助机构联系后,见该机构提出按每人200元的标准收取办公、差旅等费用,而且还要按胜诉金额的5%收取律师风险办案代理费,见他们专业法律援助机构办公费的收费比我们还高,加之我们坦诚、务实的态度给代表们留下了良好的印象,便与我们于2001年9月20日签订了律师法律援助代理合同,办理了相应的授权委托手续
后来有一些同行对我们有看法,说我们这样做是沽名钓誉、哗众取宠,我听了不以为然,我们认为:如果认真、踏实、全心全意地去做这件事,而不是光说不干或不好好干,确确实实给了许多无助的人们以法律帮助,把免收律师代理费的案件视同收费的案件一样认真、尽职地办理,这样有利于国家、集体、个人的"沽名钓誉、哗众取宠"并没有什么不好。
2、我们的喜怒哀乐
最喜悦的事:"梅花K"民事赔偿案于今年4月2日第一次开庭后,为查清广西半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广西半宙制药集团公司)与第三制药厂之间的关系,我自己垫资与助手甘亮平一道去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药监局,钦州市和灵山县的工商局,当我们在档案中搜集了大量的能够充分证明广西半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系广西半宙制药集团公司变更而来,以及证明广西半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制药厂之间密切关系的证据材料,想到广大受害人的索赔能够落在实处,这时是我最喜悦的时候。
最愤怒的事:在与几名被告人接触的过程中,对于他们那种竭力推卸责任,对受害人漠不关心的态度;个别审判人员对受害人的合理要求所持蛮横、冷漠、生硬、不讲理的态度,一度使我义愤填膺、怒火中烧。
最悲哀的事:在一审判决宣判后,看到大家辛辛苦苦地奋斗了一年,58名原告中大部分人对一审判决结果虽不满意,但又认为上诉也没有用,没有信心和精力再去上诉了,我们确实感到十分悲哀。
最快乐的事:当我们律师团的工作遇到阻碍时,株洲市委王汀明书记,株洲市人民政府、廖铁生副市长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肯定和支持。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无私的、道义上的支持,这些都给予我们精神上无比的安慰。
最担心的事:一审判决对于株洲市本地的五名被告要么不承担责任,要么判决承担在广西两被告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情况下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这就导致受害人要承担异地执行钱款不到位的风险。广西毕竟是湖南以外的一个自治区,赔款最终能不能到位是我们现在最担心的事。
3、令人遗憾的一审判决结果
总的来说,一审判决确确实实倾注了一审法院合议庭各位承办法官大量的心血。你只要看一看共58份,每份达21页的判决书都是由法官、书记官分别制做出来的,就知道我说的不是假话。
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在制定之中,尚未公布和实施,不得不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来确定赔偿金额,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制订的一个过时的行政法规,依该《办法》计算赔偿金额,不可避免地导致依法认定的赔偿金额过低。
另外,由于当地法医的技术装备及技术水平的有限,所做出的《法医学鉴定书》未能真正反映出受害人遭受损害的程度,在认定治疗时限、陪护及营养费用等项目时不够全面、科学、客观,导致受案法院在计算受害人的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时受到约束。
同时,也不得不指出,一审判决中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仅按1000元至5000元的标准来认定,以及案件受理费的承担都是让人难以接受的。而且,一审判决违法发布虚假广告的株洲广播电视总台和张振录不承担责任也是我们没有想到和十分不服的。好在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体谅到受害人假药中毒后的经济状况,已同意免收原告依一审判决要求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这又多少给了我们一丝宽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