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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者溺水死亡 浴场责任怎样认定

原告:李某(其子为受害人);
    被告:青岛某海水浴场。 
    2001年夏,中学生李某与同伴一起到海水浴场游泳,李某在防鲨网内侧、同伴在防鲨网外侧一起嬉戏潜水,因防鲨网松弛且尼龙绳线径较细,李某自水下上浮时,被防鲨网兜住,头部未能浮出水面,为挣脱防鲨网,李某再次下潜后失踪。同伴急忙呼救,浴场救护人员全力搜救终未发现李某踪影。两天后在另一海域发现李某尸体。为此李父起诉海水浴场,以其防鲨网设置不合理,致使李某游泳时被防鲨网缠住导致窒息死亡及救护人员施救不及时为由,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18万元。
    青岛市市南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海水浴场有较为完备的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缺乏安全意识或过于自信及疏于防备,在危险区域不当嬉戏所致;同时,浴场用于编织防鲨网的尼龙线系白色且线径过细,不易察觉,而且质量较轻,易随海水涨落呈弧形左右摇摆,存在缠绕游泳者的可预见性安全隐患,李某的死亡结果与此原因有关,因此被告应承担部分责任,为此做出上述判决。法院亦指出,并非全部溺水死亡案件均能得到赔偿,只要浴场安全设施适当、救护措施到位即可免责。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因设置的防鲨网存在可预见性危险因素,构成游泳者溺水死亡的原因链条的环节之一,被判承担部分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8万元。据悉,这是国内首起溺水死亡状告海水浴场索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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