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家斌系河南省西峡县个体工商户,雇佣王国文为司机经营运输生意。2000年3月30日,王国文驾驶汽车往西峡县拉煤。当行驶至某公路段超限站时,超限站工作人员经检测发现,车辆载煤超限,工作人员当即要求王国文将车开到超限站院内,要求将超载部分卸下。正当工作人员卸煤时,王国文突然启动车辆,向站外冲去。该站工作人员聂红友见状,遂同他人上前拦截,但王国文没有停车。聂红友情急之中抱住该车前保险杠不放。王国文仍未停车,拖着聂红友继续向前开,直至将聂红友拖死,王国文后来弃车逃跑。事故发生后,内乡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王国文立案侦查,现案件仍在侦破之中(王国文尚未归案)。
聂红友之妻谢秋阁向法院起诉称,王国文作为雇员,在受雇期间驾车将原告丈夫致死,现王国文畏罪潜逃,胡家斌作为雇主应承担替代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胡家斌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慰抚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4.37万元。胡家斌辩称,王国文致死聂红友的行为超出了雇主授权,所以不应由其承担替代责任。
法院认为,雇员的行为应受雇主的监督,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应推定雇主存在选任不当、监管不力之过错,故王国文在执行职务期间将原告丈夫致死,雇主胡家斌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胡家斌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慰抚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总计4.37万元。
评析:雇主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已为现代各国民事立法所普遍确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雇主的民事责任:“雇工在受雇期间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推定雇主胡家斌对雇员王国文存在着选任不当,监管不力的过错,因而要求其承担替代责任,而不要求原告谢秋阁就胡家斌雇佣王国文是否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雇主民事责任的构成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有第三人受损害的事实。对第三人的认定存在的争议是:受雇于同一雇主的其他雇员是否属于第三人之列?对此,我国司法实践中按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所受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处理。
二、第三人的损害是雇主的雇员所造成的。雇佣关系是否存在,不仅要看有无雇佣合同关系,并且要看行为时的事实关系,即行为人是否为雇主提供劳务,是否为雇主所监督。雇员必须是为雇主所选任并在其监督下为之服务的人,不在其监督下为之服务的人,不为雇员。当然这种监督关系是雇佣关系所决定的“应该监督”,雇主应该而没有监督过错在于雇主,如本案中雇主胡家斌虽然没有同车对雇员王国文进行直接监督,但这不能成为其免责的事由。
三、雇员的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雇主只对雇员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四、雇员的行为须构成侵权行为。如果雇员不构成侵权行为,那么雇主责任就无从谈起。
五、雇主须无免责事由。并非雇主对雇员执行职务中所造成的任何损害都应承担责任。如果能够证明雇员没有过错的,雇主不承担责任。受害人亦无过错时,应按公平责任原则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