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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电信企业不服处罚行政诉讼案甘肃开审

原告:中国移动甘肃白银分公司;中国联通白银分公司.
     被告:甘肃省白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2年9月30日,白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述两家电信企业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书》称:因上述两家电信企业长期使用未经质监部门检验的通信计费及交换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之有关规定;以及质监局接到用户投诉,上述两家电信企业计费系统不准,存在多计费现象,质监局于2002年6月17日委托甘肃省计量测试研究所对上述两家电信企业的计费系统进行了实地检测,检测采用移动终端设备(手机)与检测仪器连结后拔测的方法,取样数均为35次,检测结果与上述两家企业给用户提供的话单比较,显示两家电信企业正在使用的交换机及计费系统存在多计费现象,其误差率均超过80%以上。白银市质监局以上述两家电信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十七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等法律法规为由,对上述两家电信企业作出行政罚款各1000元;以测量结果为依据,取半年时间为限(2002年1月至2002年6月),以上述两家电信企业当时实际在网用户数为准,推算移动白银分公司多收用户43.87万元;联通白银分公司多收用户31.38万元,没收以上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不服被告白银市质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02年11月先后向白银市质监局上级部门--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但甘肃省质监局在规定期限(60天内)没有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裁定。届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上述两电信企业以白银市质监局违法行政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第一次庭审中,原告在起诉书中认为,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移动交换机及计费系统的检测权在通信行政管理部门,白银市质监局没有对移动交换机及其计费系统检测的权利。在本案中,白银市质监局属越权违法行政;其使用移动终端设备(手机)检测由移动交换机计费系统产生的话费,检测手段及方法没有科学性。因此,其行政处罚决定也缺乏法律依据,要求法院依法撤消此行政处罚决定,承担本案诉讼费。法官宣布本案择日宣判。
     据悉,这是中国电信业自政企分开以来,首例关于电信计费,电信企业不服行政处罚而进行的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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