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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死刑犯”申诉近4年终获释放

被告:刘日太,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湘店乡湘湖村人。
     1999年8月24日,刘日太涉嫌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被刑事拘留,9月24日,武平县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批捕刘日太。
     1999年11月8日,武平县公安局在出具给武平县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中称,犯罪嫌疑人刘日太为谋取医疗费用,将4包在墟上向当地一桃溪人购买的粉状老鼠药制成水剂,分别装入4瓶藿香正气水塑料空瓶中。从1997年11月至1999年8月间,刘日太把预先配制的老鼠药水剂滴在别人在其店购买的瓜子、饼干、西瓜、米饭上,致使本村10人中毒,其中刘金秀等4人死亡、1人瘫痪、其余5人治愈。
    2000年9月13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投毒罪判处刘日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日太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院。2000年12月15日,福建省高院作出裁定,撤销龙岩市中院判决,发回龙岩市中院重审。2001年8月29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以投毒罪判处刘日太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日太仍不服,再次上诉。2002年12月11日,福建省高院刑事庭法官前往武平县法院主持开庭。
     福建省高院经审理查明,刘金秀系“毒鼠强”中毒死亡的事实存在,但认定系刘日太投毒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日太归案。刘后,在侦查阶段虽作了20余次的有罪供述,但不时地为自己作无罪辩解,且有罪供述也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实系其作案。另外,原判认定刘金秀系吃完刘日太店中的瓜子后中毒,除依据刘日太的有罪供述外,还依据刘金秀的父亲刘荣文的证言,但经审查,证人刘荣文的证言存在问题,难以作为证据使用。
     最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只能认定刘日太有购买过老鼠药以及刘金秀系“毒鼠强”中毒死亡的事实,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终审判决撤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宣判刘日太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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