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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硫酸泼熊案审结 犯罪人被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刘海洋,系清华大学机电系学生。
    2002年一二月间,他先后两次在北京动物园熊山黑熊、棕熊展区,分别将事先准备的氢氧化钠(俗称“火碱”)溶液、硫酸溶液,向上述展区内的黑熊和棕熊进行投喂、倾倒,致使3只黑熊(分别是6岁的黑仔、7岁的母熊黑豆和12岁的公熊)、1只8岁雄性棕熊和1只7岁的雄性马熊(均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给北京动物园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硫酸伤害的5只成年熊(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外伤在去年秋天就已“治愈”,但黑仔目前已双目失明。
    2003年3月25日,北京市西城法院正式受理曾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刘海洋用硫酸伤熊案件。西城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刘海洋提起公诉。
    在两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诉辩双方主要围绕着被伤的熊属于“财物”还是“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刘海洋伤熊行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还是“过失”,法律在“刘海洋伤熊事件”上是否存在空白等问题展开辩论。公诉机关认为,刘海洋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刘海洋的辩护人则辩称,刘海洋伤熊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其主观动机是做一种实验,因此属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
    最后,北京市西城法院开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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