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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制度与文化之间
胡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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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制度与文化之间
——《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4期主题研讨引言

胡水君

中国仍处在一个半世纪以来的现代化进程中,这是我们思考法律和人权问题的历史背景之一。在此现代化历史进程中,传统/现代、东方/西方这样的时空范畴一直交织其间,国人由此也长期处于体/用、道/器的知识辩论之中。历史学家曾把始于晚清的近代变革归纳为这样一个变化过程:首先是引进科学技术,实现“船坚炮利”;而甲午战败让人认识到,光有物质装备不够,更要克服政治制度上的障碍和不足,于是开始改制;变法失败进一步让人认识到,改进装备和制度仍然不够,尚需从根本上变革人心、改良文化,新文化运动由此深入展开。从这样一种变革过程看,现代化的逻辑似乎在于:制度变革以文化观念的变革为前提,变革制度必须首先变革文化,文化不变,制度变革终难成功。而实际上,这一逻辑不仅在理论上尚可争论,而且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在人权已经入宪而人权理论尚存争议的今天,对有关人权的文化变革、制度变革乃至二者之间的关系的深入探究尤显必要。

人权理论的一个重要争论在于,人权是否具有正当的道德根据?或者,到底有怎样的道德基础?在此问题上的主流话语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天赋人权”说。此说认为人权是天然的,人的尊严为人生而固有,人天生就不应当受到非人道的对待。然而,当“天赋人权”说把人权建立在“自然”基础之上时,它其实和许多其他形而上学主张一样,陷入泥淖而难以自拔。实际上,在古代社会,君主和奴隶也曾被视为天然的、正当的。而且,不同的历史文化,如基督教、佛教、儒家教义等对“人”往往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如果人权在启蒙思想家那里是“自然的”,那么,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德性”、“良知”也是天赋的,它们被称为“天植灵根”。就此而言,所谓“天赋人权”其实只是具体时空条件下对“人”的一种特定文化把握和建构。作为此种建构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是可以争论的,当它遭遇到其他不同文化时会引发冲突乃至对抗。因此,一九四八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并没有为人权设置统一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它绕开了人权在道德根据上的争论,而把人权作为一个应予保护的前提置于宣言的开头。

人权理论在道德根据上的困难使得人权的普适性在世界范围遭受到各种文化挑战,但这并没有影响人权的国际法保护机制在全球的扩张。除《世界人权宣言》外,《美洲人权和人的义务宣言》(1948)、《欧洲人权公约》(1950/195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1976)、《美洲人权宣言》(1969/1978)、《伊斯兰人权宣言》(1981)、《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1981/1986)、《阿拉伯人权宪章》(1994)等国际公约相继产生。从这些公约看,在人权制度在全球、地区和国家多个层面深入扩展的同时,人权的地域和文化色彩也在加强,中间不仅始终夹杂着普适主义与文化相对主义的文化论争,也出现了制度与文化的分离。大体而言,关于人权制度与人权文化的看法主要有这样几种:一是认为西方的人权话语在全球具有普适性,主张在后发展的、非西方国家现代化过程中全面引入西方的人权文化和制度;二是认为后发展国家在“民族国家的建设”过程中,随着经济发展进程的加快和法律化、制度化的加强,政制意义上的现代国家将取代文化共同体意义上的国家,西方的人权、民主、法治、个人自由等价值因此也将越来越得到认同和接受;三是认为人权制度可以与道德多元主义并存,也就是说,一个民族在其“终极文化”不被彻底改变的条件下,也可以在现代化过程中充分发展保护人权的人权制度。

上述第一种看法把现代化视为一个“西化”过程,第二种看法把现代化视为一个“理性化”过程,它们最终都会带来西方文化的“漂白”效果。而第三种看法则破除了彻底更替文化观念的建构理论,在制度与文化适当分离的基础上强调了二者的和谐共存。这一看法为人权跨越文化障碍而在全球深入扩展提供了一条路径。持此看法的人一般避开人权问题上的形而上学之争,对人权采取一种实用主义的立场和务实的态度,亦即,张扬人权并不因为它是善的,而是因为它是对的、有用的,是人和现实所需要的。如此,人权就不是被建立在某种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之上,而是被建立在苦难、残暴、专制、大屠杀等历史经验、教训和事实的基础之上。人们之所以对人权采取这样一种文化态度,源于非西方文化的外部挑战,更源于西方文化的内在反思。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大屠杀、奥斯威辛、古拉格等等并不是历史上的偶然事件,它们有其文化根源,正如有人所指出的:“现代文明的物质和精神产物包括死亡集中营和集中营里束手待毙的人们”;“大屠杀……是现代性大厦里的一位合法居民”。在后现代主义的论说中,侵略战争、种族灭绝都可以从西方的种族中心主义、逻辑中心主义、理性中心主义那里找到“知识考古学”证据。

西方文化的内在反思深刻地显现出人权相对于国家权力的脆弱性。作为启蒙运动的产物,人权是作为对抗专制、维护人的尊严的重要政治工具而被提出的。而实际上,在人权被提出后的两百多年里,侵犯人权的现象“比‘启蒙’前以及‘启蒙’之初的任何年代都有过之而无不及”。工业化时代工人的苦难、世界大战、大屠杀、集中营等都发生在这一时期。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作为国家专制权力制约手段的人权,其真正轴心其实仍然不在于人的尊严,而在于现代国家权力。正是凭借权利话语,“民族国家”得以建立起来并实现了“暴力垄断”,在这样一种强大力量面前,套在“利维坦”身上的法律锁链是脆弱的,个人自由和人权也是脆弱的。就此而言,启蒙运动以来的“权利政治”并没有消除人权和权利的危险境地。这是人权文化的一种悖论和困境。看到这一点,对人权的文化态度也许就不再是体/用、引入/不引入、西化/本土化的问题,而是以人的实际生存状态为切入点,在现代化进程中反思残忍、残暴、专制、侵略、核武器、战争等得以存在或发生的语言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拓展维护世界和平以及人类和谐共处的文化和制度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