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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整理:习近平论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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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法治建设的步伐作了出顶层设计和全面的战略部署。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有关法治的专题讲话,主要包括: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2月17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0日《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3日《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等等。这些专题讲话连同总书记相关的重要批示和谈话,构成了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理论框架和核心内容,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与时俱进的品格。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

“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和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三者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注重借鉴丰富多彩的人类法治文明成果,但决不能囫囵吞枣、决不能邯郸学步,不照抄照搬、不削足适履。(2014年9月5日,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四个全面”的关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这个战略布局,既有战略目标,也有战略举措,每一个“全面”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3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2015年2月2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二、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

制度是现代治理的核心,同时制度与治理是辩证统一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同时我们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二)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2014年10月20日,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三)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

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落实全会部署,必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2014年10月20日,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三、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

在中国,治国理政的核心是中国共产党。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又要求中国共产党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实施依法执政。

(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12·4”讲话)中首次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系统法治思想,这一思想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得到体现。

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我们要增强依法执政意识,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党既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又要发挥好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三)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

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2014年1月7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四)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

我们党是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五)正确认识党与法的关系

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我们就是在不折不扣贯彻着以宪法为核心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我们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5年2月2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四、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至上地位、根本作用决定了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首先要抓好作为根本法的宪法自身的实施工作。作为依法治国逻辑大前提的宪法得到遵守,依法治国的各项事业也才能有条不紊地开展,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首先要抓住“依宪治国”这个法治建设的“纲”。

(一)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正是基于对宪法地位的正确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12·4”讲话)中首次提出了:“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的法治思想。

(二)维护宪法权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

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2014年10月20日,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三)加强宪法实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必须倍加珍惜。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五、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

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法律与道德,历来是建立公序良俗、和谐稳定社会的两个保障。因此,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道德是法治的基石。法律只有以道德为支撑,才有广泛的社会基础而成为维系良治的良法。法律与道德,历来是建立公序良俗、和谐稳定社会的两个保障。法治和德治,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一个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威严,一个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各自起着不可替代而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作用,其目的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保障社会的健康和正常运行。从一定意义上说,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刚性手段,以德治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柔性手段,只有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保障社会健康协调地发展。(习近平:《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2006.5.19),参见《之江新语》,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第206页。)

(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

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2014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三)为政以德,加强廉政建设

我国古代主张民为邦本、政得其民,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为政之要莫先于得人、治国先治吏,为政以德、正己修身,居安思危、改易更化,等等,这些都能给人们以重要启示。(2014年10月13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要大力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教育,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2013年4月19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六、法治与改革

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目标方向一致、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保改革沿着法治轨道有序推进,及时巩固、发展改革成果,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可以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创造条件。

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必须坚持依法行政,致力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让改革中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获得应有的法律保障;必须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使改革在良好的法治氛围中推进。

(一)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

法治领域改革有一个特点,就是很多问题都涉及法律规定。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

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2014年2月28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二)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实现这个奋斗目标,落实这个顶层设计,需要从法治上提供可靠保障。(2014年10月20日,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要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2014年10月27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的讲话》)

(三)“破”和“立”的辩证统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体现了“破”和“立”的辩证统一。我们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国家发展。我们要让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如期实现。(2015年1月13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会议上的讲话》)

要科学统筹各项改革任务,协调抓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改革举措,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突出重点,对准焦距,找准穴位,击中要害,推出一批能叫得响、立得住、群众认可的硬招实招,处理好改革“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的关系,突破“中梗阻”,防止不作为,把改革方案的含金量充分展示出来,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2015年2月27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上的讲话》)

改革要于法有据,但也不能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那是无法推进改革的,正所谓“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需要推进的改革,将来可以先修改法律规定再推进。对涉及改革的事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要认真研究和督办。(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七、权与法的关系

如何发挥国家权力的积极作用、避免其消极作用,是考验人类政治智慧的巨大难题。在人民主权原则下,作为人类治理国家政治智慧的伟大结晶是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通过宪法和法律,既设定和赋予国家权力,使国家权力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又设计一系列原则和制度,以保证国家权力行使的有效性;还设计一系列原则和制度控制国家权力,防止其滥用和扩张。

(一)树立法治权威

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权威的论述很丰富,认为法治是政治生活的准则,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反特权的有力武器,所以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维护法治的权威。法治是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

(二)要强化制约,科学配置权力

要以深化改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完善反腐败体制机制,增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效果,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要强化制约,科学配置权力,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2015年2月2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只有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做到依法行政,才能更好把政府职能转变过来。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2013年2月28日,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要建立健全多层次监督体系,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保证党和国家领导机关和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2014年9月5日,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八、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首先解决好思想观念问题,引导各级干部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

(一)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领导干部的信念、决心、行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领导干部要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2015年2月2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二)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基本法治观念

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斗争。对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从其踏入干部队伍的那一天起就要开始抓,加强教育、培养自觉,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准确把握我们党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首要的是学习宪法,还要学习同自己所担负的领导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弄明白法律规定我们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各级党委要重视法治培训,完善学法制度。(2015年2月2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三)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2014年1月7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领导干部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违纪违法都要受到追究。

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2015年2月2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四)要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依据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用人导向最重要、最根本、也最管用。法治素养是干部德才的重要内容。要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要抓紧对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实绩的考核制度进行设计,对考核结果运用作出规定。(2015年2月2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如果在抓法治建设上喊口号、练虚功、摆花架,只是叶公好龙,并不真抓实干,短时间内可能看不出什么大的危害,一旦问题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后果就是灾难性的。对各级领导干部,不管什么人,不管涉及谁,只要违反法律就要依法追究责任,绝不允许出现执法和司法的“空挡”。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依据。(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九、科学立法

法治有两层基本含义,一是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是法律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良法”是法治的前提,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一)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提高立法质量

推进科学立法,关键是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优化立法职权配置,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要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关切期待,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生活、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抓紧制订、及时修改。(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全会决定提出,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2014年10月20日,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要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三)加强重要领域立法

我们要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2014年9月5日,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十、依法行政(加强法律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必须担负法律实施的法定职责,坚持严格执法,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坚决整治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严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一)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二)推进严格执法,建设法治政府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我们要增强依法执政意识,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要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要严格执法资质、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法律公正、有效实施。(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三)坚守职业良知,加强责任追究

政法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公生明,廉生威。”要坚守职业良知、执法为民,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要靠制度来保障,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2014年1月7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十一、促进司法公正(加强政法系统建设)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保障和推进司法公正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之举。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法机关要加强领导、协力推动、务求实效,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评价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关键看是否符合国情、能否解决本国实际问题。实践证明,我国司法制度总体上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必须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信,增强政治定力。同时,我国司法制度也需要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很多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比如,司法机关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活动容易受到干扰;司法行政化问题突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司法人员管理等同于一般公务员管理,不利于提高专业素质、保障办案质量;司法不公开、不透明,为暗箱操作留下空间,等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司法应有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的功能发挥,而且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解决这些问题,就要靠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首先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我说过,全面深化改革是为了党和人民事业更好发展,而不是为了迎合某些人的掌声和喝彩,更不能拿西方的理论、观点来套在自己身上,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要求出发。我的这个话,对司法体制改革尤为适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要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凡是符合这个方向、应该改又能够改的,就要坚决改;凡是不符合这个方向、不应该改的,就决不能改。简单临摹、机械移植,只会造成水土不服,甚至在根本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2014年1月7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推进公正司法,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旗帜鲜明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绝不容许利用职权干预司法。“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司法人员要刚正不阿,勇于担当,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杜绝暗箱操作,坚决遏制司法腐败。(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要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能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不能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2015年2月27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上的讲话》)

(三)加大司法公开,坚持司法为民

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四)提高司法公信力

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因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要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

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2014年1月7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2014年10月20日,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五)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牵住的牛鼻子。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要求司法人员具有相应的实践经历和社会阅历,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和司法职业操守。(2014年1月7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试点工作要在中央层面顶层设计和政策指导下进行,改革具体步骤和工作措施,鼓励试点地方积极探索、总结经验。(2014年6月6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十二、全民守法

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十三、法治与国际事务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各国要切实履行核安全国际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全面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巩固和发展现有核安全法律框架,为国际核安全努力提供制度保障和普遍遵循的指导原则。中国呼吁更多国家积极考虑批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及其修订案、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2014年3月24日,习近平《在荷兰海牙核安全峰会上的讲话》)

我们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法者,天下之准绳也。”在国际社会中,法律应该是共同的准绳,没有只适用他人、不适用自己的法律,也没有只适用自己、不适用他人的法律。适用法律不能有双重标准。我们应该共同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国都应该依法行使权利,反对歪曲国际法,反对以“法治”之名行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和平稳定之实。(2014年6月28日,习近平《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

十四、加强普法工作(法治文化建设)

我们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我们要通过不懈努力,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我们要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我们要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高度重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十五、法治与反腐

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要继续全面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

十六、地方法治:“法治浙江”建设

依法治省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省的具体实践。必须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积极建设“法治浙江”,逐步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纳入法治轨道。(习近平:《法治:新形势的新要求》(2006.5.10),参见《之江新语》,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第202页)

建设“法治浙江”,必须不断推进依法治省,把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在各个方面、贯穿于各个环节、落实到各项工作。(2006年4月25 日,习近平《在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的报告》)

(一)建设“法治浙江”,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

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党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浙江”建设的全过程。(习近平:《党的领导是法治的根本保证》(2006.5.22),参见《之江新语》,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 第207页)

(二)完善具有浙江特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

立法是法治的基础。要根据宪法和立法法,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走在前列的要求,加快地方立法步伐,不断完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具有浙江特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要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首位。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坚持为人民立法、靠人民立法,进一步完善立法机制,拓宽立法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渠道,正确处理立法工作中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的关系,不断提高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要坚持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保障立法工作的政治方向,重大的立法行动要在事前提交党委讨论。人大、政府党组要充分发挥作用,善于把党委的重大决策经过法定程序转变为立法建议,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创制工作。(2006年4月25 日,习近平《在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的报告》)

(三)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

为发展创造一个必备的法制环境,这是地方立法工作的主攻方向。要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围绕发展、服从发展、服务发展、促进发展。要遵循生产力发展规律,把制度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放在突出位置,通过立法破除制约先进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规范实践中创造的各种发展和改革的举措,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制度要求、有利于发展的新体制,努力使制定的法规既代表和体现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要求、前进方向,又与现实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现实的社会文化发展相适应。(2003年8月4 日,习近平《在浙江省立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四)必须把握法治与德治的互补性、兼容性和一致性

建设“法治浙江”,必须把握法治与德治的互补性、兼容性和一致性,坚持一手抓法治建设,一手抓道德建设,把法律制裁的强制力量和道德教育的感化力量紧密地结合起来,把硬性的律令和柔性的规范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把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结合起来。要把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贯穿于“法治浙江”建设的全过程,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知荣辨耻、扬荣抑耻、近荣远耻,明荣耻之分、做当荣之事、拒为耻之行,在全社会形成明德守法的良好风尚。(习近平:《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2006.5.19),参见《之江新语》,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第206页)

(五)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法治理念

要在建设“法治浙江”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从根本上保障各方面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益。建设“法治浙江”将为工会做好依法维权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我们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法治理念,坚决执行《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创新工会维权机制,支持工会强化依法维权职能、改进依法维权方式、提高依法维权能力。(2005年9 月 15 日,习近平《在全国工会维权机制建设经验交流会上的致辞》)

(六)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要从各级领导干部抓起,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学法、懂法、用法,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法、秉公执法。各级公职人员要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依法治国理论和法律知识,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只有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真正成为法律的模范遵守者和执行者,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执法、依法办事,才能让老百姓服气,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习近平:《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促进政治文明建设》,2003年12月4 日《浙江日报》)

(七)普及公民的法制教育,对建设“法治浙江”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基础性、决定性的作用

普及公民法制教育、形成全社会法治风尚,对建设“法治浙江”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基础性、决定性的作用。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古人所说“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其实,使法必行之法就是法治精神。从客观上说,法治也并不体现于普通民众对法律条文有多么深透的了解,而在于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这包括培养人们的理性精神、诚信守法的精神、尊重法律权威的精神、权利和义务对称的精神、依法维权和依法解决纠纷的习惯等等。(习近平:《弘扬法治精神,形成法治风尚》(2006.5.17),参见《之江新语》,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第205页)

(八)推进法治建设要体现干在实处,注重实效

推进法治建设更要体现干在实处,注重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要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框架下,根据已经具备的条件和能够创造的条件,主动把做得到的事情积极做好、做出实效。要围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作为推进“法治浙江”建设的切入点,使“法治浙江”建设一开始就惠及群众,让群众感受到实际效果。(2006年4月25 日,习近平《在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的报告》)

 

 

 

资料来源:

专著:

习近平:《摆脱贫困》,福建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习近平:《之江新语》,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

习近平:《干在实处 走在前列:推进浙江新发展的思考与实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4年版。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

习近平:《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

重要讲话:

2015年2月27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上的讲话

2015年2月2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2015年1月13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会议上的讲话

2015年1月1日,习近平发表《二〇一五年新年贺词》

2014年11月,习近平就深入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作出的重要指示

2014年11月1-2日,习近平在福建调研时的讲话

2014年10月28日,习近平在会见全国公安机关爱民模范集体代表和爱民模范时的讲话

2014年10月27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的讲话

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2014年10月20日,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2014年10月13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2014年9月5日,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2014年6月28日,习近平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

2014年6月6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2014年6月6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2014年3月24日,习近平在荷兰海牙核安全峰会上的讲话

2014年2月28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

2014年1月7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3年4月19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2013年3月17日,习近平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

2013年2月28日,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刘小妹整理,中国法学网首发,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