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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法律学术奖(法鼎奖)评奖规则

(更新时间:2004年11月18日)

第1条 为鼓励青年学者潜心学问,促进我国法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设立此奖。
第2条 法鼎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一章 参评范围


第3条 参评作者为作品发表时年龄在39周岁(含)以下的青年学者。全国范围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青年学者均可参评。
    合作作品的作者均应符合前款年龄条件。
第4条 参评作品包括:
    1、法律学术专著;
    2、法律学术论文;
    3、法制调查报告;
    4、法律学术书评。
    译文和译著不在参评范围之内。
第5条 上列作品为公开出版或者发表的中文作品。网络作品不在参评范围之内。
第6条 参评的专著应当在发布评奖公告之日前3-5年期间出版。再版的专著以初版出版日期计算。参评的其他作品应当在发布评奖公告之日前1-3年期间发表。

第二章 奖项和奖金


第7条 法鼎奖不分作品形式,设金鼎奖3名,银鼎奖5名。
第8条 获得金鼎奖者,专著奖金各人民币5万元,其他作品各人民币3万元。
    获得银鼎者,专著奖金各人民币3万元,其他作品各人民币2万元。
    奖金应纳税款由获奖者自行缴纳。

第三章 评奖组织


第9条 设立法鼎奖办公室。
    法鼎奖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处理评奖日常事务以及本规则规定的事务。
第10条 建立由我国法学界50位左右所外知名学者组成的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确定。
第11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每届更换10名。
    更换的专家委员会委员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确定。
第12条 由法鼎奖办公室在专家委员会中按六个大组每组3人随机抽取本届评奖委员18名,组成评奖委员会。
    其中:第一组包括法理、法律史学;第二组包括宪法、行政法学;第三组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学;第四组包括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环境法、劳动法学;第五组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学;第六组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学。
第13条 凡自己作品参加评奖或者亲属参加评奖的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成为该届评委。
第14条 评委在评选工作中有明显不当行为的,下一届评选不得担任评委。
第15条 评奖委员会讨论并最终确定获奖作品名单。
第16条 评奖委员会选举主任1人,副主任2人。

第四章 评奖程序


第17条 双年的6月上旬由法鼎奖办公室在媒体上发布评奖通告,并开始接受参评作品。
第18条 提交参评作品的截至日期为7月31日。
第19条 参评者需提交同一专著4部;或者刊载参评作品的期刊1册,复印件3份。
第20条 法鼎奖办公室在专家委员会中抽取评委,并通知本人。
第21条 法鼎奖办公室将收到的参评作品登记、分类后,分别送交各组评委。
第22条 各大组先行举行预选会,确定本组不超过3部作品的提名。
第23条 提名确定后,评委对每一提名作品撰写不少于1000字的评审报告,重点说明该作品的原创性贡献。
第24条 评奖委员会投票产生获奖作品名单。
    投票方式:不记名、简单多数票当选。
第25条 法鼎奖办公室于获奖作品名单产生后在"中国法学网"公布获奖作品名单、评委姓名及其针对获奖作品撰写的评审意见,并在其他媒体发布消息。
    自获奖作品名单公布之日起30天为异议期。
第26条 对收到的网上及书面异议,由法鼎奖办公室送交评奖委员会主任。
第27条 评奖委员会主任应在7日内会同副主任审查异议是否成立。认为异议成立的,召集评奖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否取消该作品的获奖资格。
第28条 有作品被取消获奖资格的,其他被提名作品不再递补。                                                    
第29条 因抄袭、剽窃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而被取消获奖资格的作品的作者,同时丧失嗣后两届参加法鼎奖评选的资格。
第30条 评奖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举行颁奖仪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31条 本规则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