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年9月30日,由刘仁文副研究员主讲的“死刑政策:全球视野及中国视角”学术演讲会在法学研究所三楼会议室举行,中外学者以及法学所的在读研究生30余人参加了本次演讲会。
刘仁文副研究员的讲座分为三个部分:死刑政策的全球考察、中国死刑政策回顾和结论:严格限制死刑直至最后废除死刑。
讲座伊始,刘仁文副研究员指出,在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死刑政策是朝着废除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方向努力的。据大赦国际的最新统计,截止2003年1月1日,世界上在法律上明确废除所有罪行的死刑的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的国家和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的国家三者加在一起是112个国家,保留死刑的国家只剩下83个,废除死刑的国家在数量上已经超过了保留死刑的国家。
刘仁文副研究员进一步指出,即使在保留死刑的国家里,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对死刑持严格限制的态度,表现之一是在立法上大幅度减少适用死刑的条款,将其限制在谋杀、叛逆和战时犯罪等少数几种性质极其严重的犯罪上,而不对经济犯罪等非暴力的普通犯罪适用死刑;表现之二是在司法上对死刑进行严格控制,有的国家一年仅判决或执行几件或一件死刑,有的国家甚至数年才执行一件死刑。如日本,从1979年到1984年,平均每年仅执行1件死刑(这意味着有时一年连一件死刑也没有)。从1985年到1988年四年期间也仅执行9件死刑。2002年,日本执行的死刑也只有2件。
然后,刘仁文副研究员对废除死刑的运动会在过去短短的几十年里取得如此迅速的进展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全面的剖析,指出最根本原因在于世界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表现在:第一,对人权保障的不断强调,使联合国及其有关机构在废除死刑问题上的态度日益鲜明。第二,对人权问题的重视促使一些区域性组织在推动废除死刑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以欧洲最为突出。如早在1982年,欧洲理事会就通过了《欧洲人权公约第六议定书》,该议定书要求当事国废除和平时期的死刑,1994年、1996年、1999年欧洲理事会又通过和重申了“没有死刑的欧洲”的决议,并号召“世界上其他还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像大多数欧洲议会成员国一样,迅速废除死刑。”并明确表示,今后任何一个想加入欧洲理事会的国家,必须同意立即停止死刑的执行,并在一定的年限之内签署和批准《欧洲人权公约第六议定书》;第三,一些以促进人权事业为宗旨的非政府组织不遗余力地为废除死刑而斗争。如总部设在伦敦的大赦国际,尤其关注世界各国的死刑问题。第四,许多废除死刑的国家,都以人权作为其政策和法律依据。
在对全球的死刑政策作了细致入微地考察之后,刘仁文副研究员全面回顾了新中国的死刑政策。他指出,早在1940年,毛泽东同志就提出了“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死刑思想,这一思想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得以延续下来。1979年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继承了毛泽东“杀人要少”的政策思想。它表明:第一,我国保留死刑;第二,我国慎用死刑。作为这一政策思想的体现,该部刑法典共规定了15个条文、28种死刑罪名,与过去司法实践中可适用的死刑罪名相比,减少了很多。
但是,1979年刑法颁行不久,针对改革开放后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上升、社会治安形势恶化的态势,在立法上,死刑罪名大副增加,据统计,截至1997年刑法修订前,死刑罪名达到近80个之多,死刑扩大适用到许多经济犯罪和非暴力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在死刑适用上,也存在着扩大的趋势,死刑案件的增多,使得最高法院不得不将一部分死刑案件的复核权下放到省级高院。
1997年刑法修订时,许多刑法学者希望立法机关能采纳大幅度减少死刑的建议,但是基于犯罪持续增加的压力,对死刑威慑力的过分迷信,以及为了在一定程度上迎合公众的报应心理,立法机关认为:“考虑到目前社会治安的形势严峻,经济犯罪的情况严重,还不具备减少死刑的条件”,因此,“这次修订,对现行法律规定的死刑,原则上不减少也不增加。”在这种“不增不减、大体保持平衡”的政策思想指导下,新刑法用47个条文规定了68种死刑罪名。
在对全球及中国的死刑政策作了全面的考察和分析之后,刘仁文副研究员认为,国际上废除死刑的运动势不可挡,中国在死刑问题上何去何从,亟待解决,并详细分析了在国际废除死刑的潮流之下,我国现行死刑政策会产生的一系列消极后果:首先,容易与国际社会产生隔阂,影响我国的形象;其次,不利于国际和区际刑事司法合作;第三,死刑适用过多过滥,不仅会滋长当权者对死刑作用的迷信,忽略社会治安和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忽视犯罪成因的多重性和复杂性,而且不利于整个社会形成一种健康、人道的文化,不利于树立尊重人的生命的观念;第四,由于死刑误判不可避免,因此,判处死刑越多,其中风险就越大,而死刑一旦误判,后果将无法挽回。我们在死刑问题上必须破除的几个误区:一是认为我国国情特殊,误区之二是迷信死刑的威慑力;误区之三是认为群众拥护死刑,“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接着,刘仁文副研究员明确提出,当前最重要的是要确立起“严格限制死刑”政策,尽快将死刑减下来,以便为最终废除死刑创造条件。“严格限制死刑”的第一层含义,是要从立法上限制死刑,废除经济犯罪和其他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或者只将死刑限制在严重谋杀罪;严格限制死刑的另一层含义还包括从程序上对死刑案件予以特别关注。进一步分析了当前我国的死刑案件在程序上还需要改善的地方,如我们应当完善相关法律,给予被判处死刑的人请求赦免或减刑的权利,包括在宪法上增加大赦制度;鉴于死刑案件的极大风险性,根据国外经验,我们应确立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一致通过的制度,而不是一般刑事案件的简单多数通过。
最后,刘仁文副研究员阐述了我国限制和废除死刑值得考虑的三条路径:1、宪法路径,即在修改宪法时增加“公民有生命权”和“禁止酷刑”的规定,并尽快建立健全我国的宪法适用机制;2、刑法路径,即通过修改刑法典来取消部分或全部死刑罪名;3、司法路径;即在不变动法条的情况下,在司法中逐渐收紧某些死罪的适用条件和范围,使之慢慢地变成死亡条款,将所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都改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从而发挥我国死缓制度在废除死刑进程中的特殊作用。
针对刘仁文副研究员的讲演,与会的中外学者以及法学所在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就死刑的存与废、死刑的实体控制与程序控制诸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周振杰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