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海:怀念王家福先生

   
7月12日上午,我在广西柳州市委作了法治化营商环境讲座。下午参观柳侯祠时突然想起王家福老师1951年8月至1952年7月在柳城担任土改小组长与副大队长的传奇经历。13日下午,在返京途中,突然传来王老师仙逝的噩耗。我虽过知命之年,仍潸然泪下。闭上眼睛,这位慈眉善目、和蔼可亲、笑容可掬、淡定睿智、学富五车的法学泰斗就不停地浮现在脑海里。
王家福老师是不拘一格、奖掖后生的法学伯乐。第一次见到王老师是1991年7月在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的哈尔滨年会上。当时我作为在读研究生,本无资格在大会上发言。没想到,王老师打破论资排辈的老规矩,破例让我在大会上汇报观点。自从那次在全国性学术年会上登台发言后,我在任何场合发言时都不再怯场。不仅我本人,许多青年法律学者的事业都因王老师的谆谆教诲而蓬勃发展。王老师是被法学界公认的有问必答、有求必应、有忙必帮的活菩萨。
王老师是鼓励学术、指点迷津的法学教育家。在我硕士毕业时,报考王老师的博士生。他当时是社科院唯一的民商法博导。由于我主攻公司法方向,王老师特意安排王保树教授协助指导。1995年,我获得博士学位后,本想入职外经贸部,但我听从老师安排,留在法学所研究商法经济法。王老师最打动我的一句话是:“与公务员不同,搞学问的人退休不退休没太大区别。就像老中医那样,越老越有积淀。”
王老师是富有建设性创新精神的民商法大师。他不仅学贯中西,而且有良知、有担当。不仅善于创新,更善于求同,他能在针锋相对的观点与方案中凝聚共识,寻求最大公因式,化解了许多立法难题。如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他创造性地提出了“法人财产权”概念,克服了国有企业推行承包租赁时使用的“企业经营权”概念的局限性,也化解了人们担心“法人所有权”会架空国家所有权(股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顾虑。他作为《民法通则》起草四大顾问之一,为预防“物权”概念之争阻碍《民法通则》起草进程,创造性地提出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概念,并被立法机关采纳。
王老师还是推动依法治国的理论创新者。1996年2月,王家福曾在中南海主讲“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 年 3 月,“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正式入宪。王老师在2008年4月25日接受《检察日报》采访时提出,“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建议成立一个依法治国领导小组,保证党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实施的组织领导”。九年后,他的这一建议被党的十九大报告采纳。2018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授予他改革先锋称号,颁授改革先锋奖章。
王老师是带头践行法学研究服务于法治实践的知行合一者。他一直告诫青年法学工作者要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增强推进法治、报效祖国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他不仅是杰出的法学家、优秀的法学教育家,还是伟大的法律实践家。作为八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与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他参加了多部重要法律的起草与审议工作及许多重大报告和政策的起草与研究工作。他反对狭隘的部门法本位意识,主张打通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研究藩篱,运用不同法律部门与手段调整与规制市场经济生活。
饮水思源,师恩难忘。敬爱的王家福老师虽然离开了我们,但他的高尚品德、精邃思想与音容笑貌都将永远活在我们心中,他的价值观与学术基因更是深植于法学研究与教育的事业之中。我们怀念王老师的最好方式就是坚持以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为全面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而增砖添瓦。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