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茂辉:家福老师的务实学术观

   

因老院长刘定华教授乃家福老师弟子之缘,后又得入老师门下成为一名博士后,我数十次得老师耳提面命,老师的谆谆教导,至今仍历历在目。家福老师教书育人之道,学生受教良多、得益终身。其中,老师的务实学术观对我影响最大。

犹记得,数次在老师家的客厅里老师语重心长谈到,我们进行学术研究,一方面需要对西方法学理论、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有精深的了解另一方面需要立足于国的国情,要从自己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法治建设的现实需求出发进行研究。前者非常重要,后者更为重要。家福老师常教导说,虽然西方有许多有益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但我们不能盲目地生搬硬套,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在借鉴中发展,在学习中创新。一个学者如果能够推动一部法律的制定或者修改,就是一项重大的学术贡献,甚至是一个法律条文或是一个用语的完善,都是对中国法治发展的贡献。

无论是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还是某个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亦或是一个法律概念的使用,既要符合基本法理,更要符合中国的国情,惟其如此,才能使我国的法律更具有科学性、稳定性、连续性和至高无上的权威。在《民法通则》这一重要民事法的起草与制定过程中,家福老师不仅提出了其法律体系思想,而且在具体概念的使用上更注重实际,不拘泥于法律概念的表达,比如“所有权和与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表述的使用。“所有权和与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主要是指物权,但当时“物权”这一概念还没有被广泛接受,还认为它是“资产阶级的法律概念”。家福老师和佟柔老师、魏振瀛等几位学者鉴于当时的国情,没有僵化地采用“物权”这一概念,而是使用“所有权和与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这一更通俗、更加容易让人接受的表述。再比如,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和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参与讨论《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文件时,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法人所有权”的提法,与会者争论激烈,老师英明地提出“法人财产权”的表达。实践表明,老师的观点是正确的。家福老师这种法学家的政治智慧,让我们意识到,法学家对于国家法治建设作用何其重要!

家福老师终其一生都在推进我国法律事业的发展,正如孙宪忠教授评价家福老师所言,“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的思想并仔细研究了这一体系基本框架;提出并论证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老师不仅参与了《民法通则》、《公司法》、《物权法》等多部重要的民商事法律的起草与制定,在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工作的几十年里为我国培养了一代又一代的优秀法学学生。其务实的学术观,影响着当今的立法者与法学研究者。立法只有务实,着眼于中国问题,才能真正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从事学术研究学者只有着眼于中国的实际问题不好高骛远,不陷于“理想的沼泽”里无法自拔,才能做出真正有益于社会、有益于国家和民族的学问。

家福老师虽已逝去法治思想永不灭,会一直传承下去;其为法事业奋斗的精神,将鼓舞着一代又一代人为现在以及将来的中国法治事业而奋斗;其务实的学术观将一直引导着后去做真正的学问

 

作者:屈茂辉,法学博士,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