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法学群英谱:王家福:“依法治国”方略的倡导者

   

王家福,1931年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县。1950年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律系,1955年赴前苏联列宁格勒大学法律系学习,1959年毕业获法学副博士学位,回国后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现为该院学部委员、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

王家福对新中国法和法学的贡献是多方面的,作为中国民商法的学科带头人,王家福在民商法理论研究和学术宣传上贡献颇多。比如在1979年法学研究所主持召开的民法经济法问题座谈会上,王家福坚持民法是调整中国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会后向中央提出《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研究报告》,经中央领导同志批示,法制委员会成立民法起草小组着手新中国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又如,他提出综合经济法主张,认为法律部门可分为基本法律部门与综合法律部门,经济法属于综合法律部门,由经济民事法律、经济行政法律、经济劳动法律及经济刑事法律所构成。此外,在关于民法的本质问题上,坚持民法为私法,反对将民法说成是公法的流行观点,认为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对于经济体制改革和保障民事权利有着重大意义。

王家福的更大贡献在于,他是新中国最早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少数几位学者之一(其他几位学者如李步云、郭道晖等),为该治国方略的确立做出了努力。早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的20世纪70年代末,王家福就在《人民日报》和《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文章,呼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强调“要法治、不要人治”。1996年2月8日,王家福在中南海怀仁堂,为中共中央常委作法制讲座,题目就是《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王家福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根本大计”,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无与论比,他还详细分析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各项条件。在王家福等学者的倡导和推动下,1997年9月,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正式认可了上述讲座的提法,明确指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宪法第5条增加了一个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法治终于成为我国国家的治国方略。 

王家福曾长期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委员,参加了一系列民商事和经济立法的项目,为《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公司法》、《物权法》等的颁布实施做出了贡献。同时,他积极地参政议政,努力将在法学界已经形成共识的法学研究成果汇报给中央最高领导。1994年中央政治局开设法制讲座以来,只有两名学者是两次进入中南海为政治局讲授法律课的,一位是曹建明,另一位就是王家福。除此之外,自20世纪50年代王家福留学苏联时代起,数十年,他始终勤奋刻苦、钻研学术,因而学术成果也是特别地丰硕,发表了《合同法》、《中国法学:民法债权》、《经济法》、《中国专利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法律制度研究》等十余部专著及90余篇论文,成为中国现代当之无愧的民法商法学大家。

 

原载《新民晚报》201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