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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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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大出台《关于在地方立法中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意见》

2023-02-26 17:21:56
近日,扬州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主任会议通过了《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地方立法中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意见》。《意见》进一步完善立法制度,健全立法机制,使立法工作更好听取群众意见,体现群众意志,保障人民权益。切实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具体地、现实地贯彻落实到地方立法工作中。  
一是明确在地方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涵和核心要义
《意见》规定在地方立法中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是指在地方立法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实施、评估等各个环节,都建立健全体现民情、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确保立法各个环节能听到来自人民群众的声音,实现立法的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意见》明确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做到立法为了人民、立法依靠人民。要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要遵循立法工作规律,做到民有所呼、法有所应。要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突出地方立法特色,通过“小切口”精准选题,强化“量身定制”“一事一法”“小快灵”立法供给,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明确在地方立法中实现“人民民主”的方法和工作路径
《意见》指出法规立项要坚持民生立法、立法惠民。法规起草要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工作,深入实际,掌握实情。通过实地走访、座谈、论证、咨询、听证等方式广泛征求、充分听取、合理吸纳各方面意见,让人民群众亲身感受立法“零距离”。法规审查要坚持法治原则,更及时、更准确地回应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法规审议要高质高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法规实施要重在执行、贵在落实,让法规走到人民群众身边、走进人民群众心里。法规实施效果坚持问效于民,建立完善法规评估制度,更加重视人民群众对法规实施效果的评价意见。
三是明确在地方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体和载体
《意见》指出在地方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完善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来自人民、植根人民的桥梁纽带作用,保障人大代表充分、有效参与立法。依托代表与选民“统一见面日”、“主任接待代表日”、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等活动载体,公开征集立法意见,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在地方立法中履职。鼓励和支持人大代表提出符合我市立法权限的法规案和建议,并优先考虑列入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意见》要求健全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优化工作机制,将征集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作为立法必经程序。发挥立法专家顾问“智囊团”作用、立法征集意见平台“直通车”作用和扬州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专业优势,推进立法协商,把各方面社情民意统一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中。
四是明确在地方立法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要保障
《意见》指出要加强立法宣传,增强人民群众对地方立法的知晓度。大力宣传在地方立法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活动,抓住法规起草、审查、审议、征求意见、实施等重要环节,寓普法于立法之中,以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报道,生动讲述立法故事、全过程人民民主故事。要加强在地方立法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建设,细化立法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立项、调研、起草、审议、实施宣传、立法后评估等一系列制度,深化法规“全生命周期”管理。要不断推动地方立法能力建设,增强地方立法队伍为民情怀。要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能力,增加具有法律理论水平和法治实践经验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比例和法制委委员比例。配齐配强人大专工委立法队伍,优化立法人才的培养引进和储备工作机制。
 
本文源自“江苏人大网”2022年9月26日,作者为江苏省无锡市侨联党组书记、主席李涛,原文链接http://www.jsrd.gov.cn/sxcz/yz/202209/t20220926_5400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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