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院长卓泽渊教授:
“在 两型社会 的建设中,必须实现资源与环境上的区际公正、人际公正和代际公正。要保证三大公正实现,我们就有理由要求国家和政府实现法治公正。”国家和政府必须在立法中,在执法中,在决策中对环境、对资源担当起应有责任。在决策的过程中,能不能抑制住不顾环境不顾资源的GDP冲动,能不能抑制住只顾本地区利益,只要眼前利益的对资源与环境的狂妄?这关系到两型社会建设的成败。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教授:
“两型社会”建设的关键在哪里?在于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依法施政。如今,在企业高能耗、高污染等“两高”项目能够实施的背后,都有政府的影子。因此,可以说“两型社会”建设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能不能用法律管住政府行为,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政府的法治建设,实现科学行政和依法执政相结合。
中南大学周刚志教授:
建设“两型社会”,要以环境知情权、听证权等决策参与权为主要内容,确认城乡居民的环境权,增强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内在动力。以政府环境管制权为依据,建立有效的环境影响评估、检测制度;以生态效应补偿机制、环境违法处罚机制为依托,建立有效的环境污染防范和治理制度。建设“两型社会”,关键需要理顺机制,创新制度,积极完善配套性的法规制度。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李林教授:
“两型社会”建设,不仅需要法治的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而且会促进我国法治理念的更新,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治机制的创新,提高法治的整体水平。认识和把握“两型社会”建设与法治建设的关系,既要反对法治虚无主义,防止用人治和长官意志的方式来主导“两型社会”建设,减少用行政手段、政治手段和道德说教来推进“两型社会”建设,也要警惕法治万能主义,避免一切使用法治、一切依靠法治和一切法治化。
本报记者 阮占江整理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