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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法律角度来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一些思考

作者:戴加相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公务员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可以从多方面着手,诸如可以从政治层面,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速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抓好党政分离,明确各自职责。从社会经济层面,进一步加快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步伐,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公务员制度的推行与完善创造良好的物质基础。作为法律论文本文着重要讲的是从法律的层面,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用法制来促成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一)不断加强配套立法构筑整体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虽然已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但这对于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完善还远远不够,它的出台不是一个结束而只是一个开始!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必须不断加强公务员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尤其是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从而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它只是属于公务员管理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只是对大的方面做出了一些规定,而对一些细节性具体性的问题尚未涉及,这就需要制定一系列配套的法规规章,到目前为止国家已经陆续出台了《公务员范围规定》、《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等多个配套法规。但笔者认为,这还远远不够,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立法,从而进一步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建设。

1、尽快制定出台《编制法》,使编制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目前,从中央到地方,机关中普遍存在行政编制与事业编制混用的现象。同是在行政机关工作,有的是行政编制,有的是事业编制。如北京市有一个局行政编制30多个,却管理着1000多个事业编制。从近期看,要正本清源,合理认定机关中的行政编制与事业编制;从长远看,尽快出台《编制法》才是治本之策。

2、尽快制定出台《公务员考录规定》,使公务员考录工作进一步科学化。把"凡进必考"的录用考试制度作为一项公务员法规确定下来。坚持"凡进必考",继续完善考试内容和方法,打破身份、地域限制,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公务员队伍中来。大力推进竞争上岗工作,完善笔试、面试和民主测评方法。

是否实施"凡进必考"本来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确立公务员制度的标志,但是有的机关特别是一些县乡两级公务员和垂直系统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还没有完全按照录用考试制度的规范要求去做,而大都通过调任、转任、直接调入等形式进入的,《公务员考录规定》的制定出台,就能够很好地杜绝上述事件的发生,有利于从源头上把住公务员的素质关。

3、尽快制定出台《公务员回避制度规定》,使公务员回避制度进一步法制化。回避制度是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促进国家公务员清正廉洁,秉公办事,有利于防止国家公务员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声誉。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法对于回避制度规定的过于笼统,一些细节性问题没能很好地解决,促使该回避的而没有回避,致使一些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失偏颇,照顾自己的亲属或者与自己有密切关系的人,不仅使法律的公正性、威严性和庄重性受损,还在人民群众当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地损坏了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必须加紧制定出台《公务员回避制度规定》,使我们的公务员能够真正站在一个公平公正的角度去代表国家和政府执行公务,使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得以切实保障。

(二)不断加强法律建设夯实反腐基础,进一步纯洁公务员队伍

腐败活动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它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人际关系等方面起着不可低估的腐化作用,且具有极强的繁殖力、传染性、牵制性。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的一大批公务员没能经受住考验,在腐败面前妥协投降,甚至连成克杰、胡长清、王怀忠、陈良宇这样的省部级高官都没能抵御住腐败,纷纷落马最终成为党和人民的罪人。由此可见,不断加大反腐建设,对于进一步纯洁我们的公务员队伍,完善我们的公务员制度是如此的重要和必要。

1、深化改革,尽快完成由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建立一个完善的、规范化的市场体系,使经济活动市场化,尽力削弱或消除权力因素在经济活动中的影响。与此同时,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真正做到党政分开、政企分开,确立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恰当位置,配置合理的政府职能,为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提供服务。

2、完善监督体制。腐败是权力的异化,绝对的、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因此,强化监督机制是反腐败必不可少的最重要的手段。监督机制的建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是拥有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下,首先应使人大,这个宪法确立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落到实处,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其次是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职权需要强化,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再次是完善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也即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扩大其受案范围以满足现实的需要。(2)是社会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其主要内容是完善新闻舆论的监督,强调公众参与。新闻自由应确立为原则,同时完善群众协商对话制度、信访制度、申诉制度等,将公众对国家权力行使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揭发权利落到实处。(3)是政府活动应该公开。政府活动的公开是政府权力活动接受公众监督的前提。这种公开还应包括政府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腐败总是阴暗的、见不得人的,将权力活动、官员财产状况等置于阳光下,让公众检视,其监督作用自不待言。

3、加强法制建设。(1)必须制定各种反腐败的法律,建立和完善立体的、多方位的反腐败的法律体系,不给有贪欲者留有模糊、疏漏等可趁之机。其主要内容有: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制度方面的法律建设;进一步加强监督机制方面的法律建设,如监察法、新闻法、财产申报法、党政关系法等;进一步加强权力运行方面的法律建设,如行政处罚法、行政程序法等;进一步加强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建设;进一步加强刑法中关于惩治腐败的法律制度建设等等。(2)注重执法。要特别强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树立法律权威,严禁以党纪、政纪抵充法律制裁。我国的执法活动一向较差,令出而禁不止,极大地损害了法制的严肃性、权威性。(3)鉴于腐败风行的严峻形势,应加大惩罚力度,使腐败者望而生畏,收支相抵不合算。严刑峻法用当其时,往往会起到出人意料的效果。

4、道德自律和政治责任感的建立。任何良好的制度都必须依赖于人去执行,人的素质高低是关键。仅仅依靠外部制约机制去抑制腐败远远不够,还必须通过加强道德制约,依靠道德和正义的力量,根据政府官员的行为和实际利益,通过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监督,以达到制约政府官员滥用权力的目的。道德制约手段主要有:(1)通过利益分析,对政府官员有无腐败可能作出判断,促使政府官员养成廉洁习惯;(2)通过新闻媒介等舆论作用对腐败行为形成强大压力以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3)培养广大公务员的廉洁意识,自觉形成腐败可耻、廉洁光荣的道德意识。同时,由道德修养的加强进而建立广大公务员自觉自愿的政治责任感。这是法制建设和实现法治社会的极其重要的条件之一。

(三)不断加强法律学习增强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素质

我们的公务员是国家和政府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和落实者,要使得我们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不变形、不走样,这就对我们广大的公务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他们必须知法懂法并且能正确的用法。所以不断加强法律学习增强法制观念,是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素质的必然要求。

1、以"五五普法"为契机,加强全体公务员法制教育学习,全面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广大公务员要积极学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决策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大力推进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必须切实肩负起普法的责任,要以搞好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公务员的法律素养为己任,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公务员素质多做贡献。

2、必须进一步增强基层公务员的法律意识,促使他们自觉学法、用法。 基层公务员是行使国家行政权主体中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最为密切的群体,基层公务员的法律意识程度直接影响依法行政的实现和效果。加强基层公务员法律意识对促进公权力良性运行、保护公民权利、稳定基础政权、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必须加强基层公务员的法律意识,探索加强基层公务员法律意识的制度改进。 基层公务员法律意识的强弱决定着国家方针政策的有效贯彻,决定着"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实现。法律意识源于主体的自发性和内生性,因此,提高基层公务员的法律意识既要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又要强调基层公务员队伍的自身建设,二者的有机结合,才能演绎基层公务员法律意识质的改变,从而成就高效为民的政府,使人民获得更多的福祉。

3、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工商税务等具体的司法、执法部门的公务员除加强日常法律学习外,更应对专业业务法律知识加强学习,力争做到精益求精。上述机关由于其所处地位的特殊性,就决定着他们比其他部门对法律的要求更高,把握的程度要更深。要确保司法、执法的公正,我们就必须具备一支素质高、业务熟、技术精湛的专业队伍。这就要求我们国家必须加大对这方面的支持和投入,切实提高广大司法、执法战线的公务员的法治水平,以更好地增强为人民服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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