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忆苏联时期的法律和法学教育
51年前负笈西游,那时不是去欧美国家求学,而是到苏联老大哥那里求学。半个世纪过去了,有些事情和人物真是“依稀”模糊,但有些事情和人物清晰“依然”。五十多年后再用今天的头脑、今天的思维去重映一下过去的事情,不是也可以获得一些有益的东西吗?
(一)
1951年派到苏联留学的学生共四百多名,是建国以后第一次派学生去苏联。那时的派出非常仓促,出国之前都没有像以后派出的那样,先经过语言的训练。7月份集中,8月上旬就出发,只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在燕京大学校园做短期准备,主要是政治思想的准备和生活上的准备。我是从北京团市委调来的,一年多前刚刚跨出燕京大学校门参加革命,今天又由于革命需要跨进燕京大学校园并准备去更遥远的地方学习。我一点思想准备都没有,革命燃起的激情还难以适应学习要求的冷静,面对校园的书桌有些茫然。我在燕京大学原来读的是新闻系,那是我自己选择的,而现在让我去苏联学法律。新闻像我的性格一样奔放、激情,而法律却似乎像冰山那样生硬、冷酷。在我的脑海里,那像是由一条条僵化、难懂的法律条文构筑起的高墙等待我去攀援。准备时间很短,第一件想到的事情便是去买几本中文的法律书以便对专业有所熟悉。谁知这一打算立刻遇到当头一棒,纪律中有一条就是不准带任何旧法的书籍。去苏联是学习革命的法律,中国的旧法已经完全被废除,旧法体系也被打烂,旧法的思想更不能继承,为了免受旧法的毒害,应该是完全重新学起,不准带旧法的书籍。而当时我们自己又没有什么法律,更没有新中国自己的法律书籍。这样在我们的行囊中仅能有的书籍就是一本俄语词典和一本俄语语法,我就从此游进了茫茫的法律大海。
苏联的法律也很少涉及旧俄时代的法律,几乎一切课程都是冠以“苏维埃”三字。当然这是新的法律,是从十月革命开始的法律,任何课程都要先从十月革命的两个法讲起:一是《和平法令》,二是《土地法令》,都是列宁签署的。前一个是结束了帝国主义战争,后一个是实现了土地国有化。但是我也注意到他们没有我们革命中的“废除伪法统”,或者叫废除原政权一切法律的做法。旧俄时的民法典并没有废除,而只是土地私有制度废除了,婚姻制度没废除,个人财产权利也没废除。列宁恰恰提出了要尽快制定新的民法典以取代旧的民法典。正是在列宁的领导下,在艰苦的内战和抵抗外国侵略的情况下只用了五年多的时间,在1923年颁布了苏俄民法典,取代旧民法。苏俄民法典颁布之快在众多实行革命、改革或统一(如法国、日本、德国)的大陆法国家中是首屈一指的。而中国建国50年后的今天还在制定民法典。我们强调先破后立,我们强调的是不论旧有法律属于哪个领域全都一样的废除,否认了任何一点点的法律继受性。以今天的眼光来分析哪一种方式更为可取呢?
民法课是我去苏联学习后立即产生兴趣的课程,无奈很多名词术语不懂,想找中文相对应的词语,又得不到解答。俄语词典中是没有这种法律术语的。所以很多概念仍然只能在俄文中去理解。例如民法中有一个很经常出现的词叫“Сделка”,词典中译名是“交易”,可是翻译为交易怎么也不通。过了许久之后一个偶然机会才知道这个词就是“法律行为”。我很奇怪,这个词既无“法律”的意思,也无“行为”的意思,怎么叫“法律行为”呢?等到1956年回国到北京政法学院执教后才知道,原来苏俄民法典的体系、制度中如债权、物权、法律行为、要约、承诺等等和德国民法中的基本概念是一致的。我又困惑了,学了半天的苏俄民法的基本体系、制度怎么和西方国家是一样的呀!今天想起来,当初确实太幼稚了,以为革命的就是崭新的,就是与原来的毫无相通之处。其实革命无非就是在旧的东西基础上取其有益,去其无益,革命怎能否定继受性,法律也怎能否定继受性呢?!
(二)
在苏联学习法律期间有两门课程的设立是很出乎我意料的,也是学起来很难的,一个是罗马法,一个是拉丁语,而且是必修课。其他如“资产阶级国家民商法”,那是选修的,而且内容都是有批判性的。而罗马法却不是批判性的,是作为历史性质的课程必须掌握的。拉丁语真是头疼,俄语还没学好,还必须学拉丁语,请求免修还不准。俄语的语法已经够复杂的了,一个名词还要分阳性、阴性、中性三种,每种单数复数共16个格要变,形容词也要变格,动词还要变位。拉丁语法比俄语还麻烦。老师上课讲拉丁语已经是世界上死了的语言,没人说了,但学医学的和学法律的必须学拉丁语,因此医学院和法学院拉丁语是必修课。医生开药方要用拉丁文,这是各国通用的,法律一些基本术语是拉丁文的,各国也通用。可见苏联时期的法律专业对罗马法和罗马法中所用术语的拉丁文何其重视。他们可以认为苏俄的民法与旧沙皇的民法不同,因为那是意识形态的不同,但他们不否认苏俄的民法是继受罗马法的、罗马法是历史渊源。沙皇和西方国家的民法既然是意识形态不同,当然可以批判,罗马法是历史渊源,你的祖先是不能批判的!这种尊重历史、尊重罗马法的精神我印象至深。80年代我去意大利参加罗马法国际大会时,主办者要我必须用任何一种欧洲大陆国家语言去发表演讲,但不能用英语,所以我就用俄语发表了题为“罗马法在中国”的报告。我问罗马第二大学的斯奇巴尼教授为何如此,他回答说,英国不是继受罗马法的国家,而俄罗斯是,凡继受罗马法的国家都有共同语言,那就是罗马法的共同语言,拉丁术语的共同语言。
苏联的民法仍然留下了不少意识形态的烙印,主要是两个:一个是公有制的烙印,一个是计划经济的烙印。前者主要表现为对国家财产的特殊保护,确立了国有财产返还请求权不受任何时效限制的制度,从而体现了所谓与私有制国家针锋相对的制度:私有制国家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公有制国家确立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这一基本观念至今仍在中国体现。后者主要表现为将民法典调整范围局限为市场领域,因此在民法典外又独立制定土地法典、劳动法典与家庭、婚姻、监护法典。土地国有化后禁止土地流通,集体化后又把国有土地交给集体农庄永久无偿使用,排除在任何范围内的市场交易之外。劳动力当然更是如此,家庭婚姻关系也从传统的民法典中排除出去,继承法仍然保留在民法典内,因为仍然有一些私人财产可以继承,这一基本模式也被我国长期接受,婚姻法和劳动法从建国后就已独立成法,土地法长期也游离于民法之外。改革开放后有关民法调整范围之争仍是这种市场本位观点之延续。今天我们制定民法典,土地关系和亲属关系回归民法典已无任何争议,劳动关系虽然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已经独立于民法之外,也独立于1999年的合同法之外,确实也无必要再回归民法典之中了。
(三)
1951年初到苏联时,是在喀山大学法律系学习的,喀山大学法律系的师资力量当然不如莫斯科大学、列宁格勒大学那么强,但也是一所较老的大学。它的法律系之所以出名是因为列宁曾在那里学习过,至今仍保留着列宁在法律系学习时曾坐的位子,列宁也就是在喀山大学从事革命活动而被捕的。可以想见,我们能去这所大学是很光荣的,人们都说,那是和列宁前后同学。晚我们一年出国学法律的都派到莫斯科大学,这使我们又很羡慕。由于我们的请求,再加上1953年斯大林逝世后实行大赦,喀山社会秩序较前混乱,大使馆帮我们将在喀山几所大学学习的中国学生都转到莫斯科。这样我们就在莫斯科大学继续学习,学习条件比在喀山时好很多,尤其是在列宁山上的莫斯科大学新校舍建成后,它的教学和住宿条件在当时苏联全国说来是超一流的。
初到苏联时给人印象最深的就是战争的残酷。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也就六年时间,老师中就有战争致残者。我记得喀山大学一位叫瓦西里也夫的教法学理论的副教授就是悬着一支空臂来上课的。同学中也有几位年纪稍长参加过战争的男性,据他们说整个苏联人口中在二战中死亡的占人口总数1/6至1/5左右。在斯大林格勒战役中,军命是不能退后一步,谁退后谁就可能被处决,真是只能战死不能后退,大学教师同样都必须上战场。社会上最触目惊心的现象是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波兰在二战中死亡人数位居第一,德国也仅次于苏联。欧洲国家二战后的和平主义情绪和和平主义运动对二战后的政治格局不无重大影响。
虽然苏联没有在宪法中写“依法治国”,但“社会主义法制”的提法从未间断,尽管实践中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现象屡有发生,斯大林肃反扩大化时期更为严重。苏联的一些基本法典和法律较早就有了。法律教育始终如一,没有间断。法院、检察院担任审判、检察业务的都是必须学法律毕业的。从这些情况来看,要比我们许多年来的情况好得多。大学法学教育五年期间要有两次实习,必须去法院、检察院或国家公断处实习。这些制度都非常严格。我记得第一次实习是在基层法院,得益匪浅。由于专业方向选择的是民法,所以第二次实习去了国家公断处。公断和仲裁是不同的译法。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因为都是在国家计划下产生的,所以不必到法院,同一个部门系统下的国有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由这个部下面设立的公断处解决;不同部门系统下的国有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由部长会议下属的国家公断处解决,这种体制很像行政仲裁。
应该说苏联的法学著作也是不错的。我经常跑书店,每个月总有几本新的法学著作出版,著作不算贵,但对于我们学生来说还是要省下吃饭钱来买。我回国时一算,也有四箱书带回来了,都是较为珍贵的专著,一般的教材都扔了。这些书一直保存到文化大革命,总希望有一天能派上用场!文化大革命时彻底绝望了,把当年从牙缝里省出钱买的书全部当废纸卖掉了!苏联的法学著作有两个特点:一个特点是意识形态控制很严。涉及国家与法的理论,国家法(即宪法学科)、行政法等学科内容千篇一律,极少有独立观点的著作。民法的著作相对好一些,可以对某些纯学术问题发表不同观点。苏联学术批评很普遍,从好的方面看,一本著作中往往把前面一些观点摆出来后批评一阵,随后拿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学术批评是家常便饭,不像我们这里一团和气,稍一批评便大惊小怪。从坏的方面看,学术批评中也有一些政治大帽子,甚至给读者一些暗示这种批评是来自上层,使被批评者感到政治高压。商店中卖的书也都是苏联学者自己写的,根本没有见到有西方国家法学著作的译本。外国民法著作个别能见到的,也是东欧国家的著作。
苏联法学著作(包括教科书在内)的第二个特点是八股现象严重、水分严重。所谓八股现象就是套式化东西太多。每本书都必须引经据典,首先是马恩列斯,尤其是列宁和斯大林的话(1955年批判斯大林后斯大林的话不引了,在斯大林生前不引斯大林的话被看作大逆不道),然后要引最新召开的党代会决议是怎么说的,现最高领导人是怎么说的,然后才能表述自己的观点,一本书的开头是这样,以后每章有时也不脱离这一格式,实在是使人难以卒读。所以我们往往把读法律教科书和书籍称为“挤水分”,学会了读一本书哪些地方可以翻过不读,哪些地方可以一目十行,哪些地方必须慢读、精读、反复读乃至背下来,这些才是以后考试要考的。
(四)
去苏联学习第一个拦路虎就是语言关。不掌握语言,课堂上就会“坐飞机”(形容听不懂),甚至专业知识等于零。出国之前我们留学生的总领队钱信忠同志(后任卫生部长)号召我们“抢白旗”,我开始还不懂,后来他解释说,俄语中“5”的发音类似“白旗”,而苏联大中小学的成绩均为5分制,5分为优,4分为良,3分为中,2分就不及格了,他让大家争取“优”的成绩,所以叫“抢白旗。
对于我来说,曾在教会中学和燕京大学学习过,有一定的英语基础,再学俄语总有个外语的概念,有个外语规律可循。但对有些同学来说,没有其他外语基础,学俄语的困难可以想像。按照派出部门的要求,我们在苏联先专门学俄语一年,然后再进入专业知识学习,和苏联学生一起听课、考试,这样就需要六年时间完成学业。而我在学完半年专门俄语后就插班和苏联学生一起进入一年级第二学期,然后在以后的几个学期中又将第一学期缺考的课程补考完毕,这样就提前一年,于1956年回国。不久反右运动开始,我就“抢”了一顶“右派”帽子。其他同学1957年夏天回国,反右运动早已开始,谁也不会再往火坑里跳了。这真是我始料不及的,命运往往是难以预料!
与苏联学生共同听课、考试也给我带来了许多困难,对于中国学生来说,看书和听课还不算太难。书本是死的,只要能看懂,哪怕速度慢,多花一些时间就可以了;听课有困难,但只要事先把老师要讲的内容预习过,听起来也大体能领会。对中国学生来说最难的是两个:一是课堂讨论,二是考试。
一些专业课程都有课堂讨论。课堂讨论是小班进行,二十多人,老师出的都是案例题,要学生分析案例,要援引适用的法律和法规,这可难坏了我们。课堂讨论的成绩又影响学科总成绩。如果让老师点名,站起来回答不上,那真要无地自容。于是我们想到的最好办法就是主动出击:找成绩好的苏联同学先把该分析的材料、观点和应援引的法律文件都准备好,大体将要说的话都准备妥,在课堂讨论会上主动举手发言。老师也乐得希望中国学生先发言,发言后老师也不想再为难中国学生,便问起其他苏联学生来。这一招确实管用,至少在后两次课堂讨论中可以大大减少老师提问的机会。课堂讨论在专业课中始终占有重要地位。
苏联大学的考试全部是口试,五年中四十多门课程百分之百是口试。一二年级时真是紧张万分,四五年级时就已习以为常了。在苏联人大学时每人都给了一本记分册,每门课的考试都由一位老师主持,考完当时给分,将分数记人记分册,老师签字。考试都有考签,每个考签上 3道题。一个班的学生近30人,老师准备30个考签,每个学生抽一个。这30道考签90道题就把这门课的全部主要内容概括进去了。学生都知道这些考签是什么题,但就是不知道自己抽到哪个考签。有些苏联学生不用功,考试临时抱佛脚,就让成绩好的同学和中国学生先进去考。每考完出来一个他就问是哪个考签,他就可以不再突击这些内容了。所以中国学生往往被推到前面去考。好在抽完签后有20分钟准备时间,有时老师还照顾中国学生,问是否要多准备些时间,如果答的基本差不多,老师对中国学生就不再问了。很多学生就怕老师提问,一提问心里就慌,更答不出来了。尤其是有些老师特别严厉,给分很紧,学生更是害怕。有一次一个苏联学生回答完了,老师神情严肃地在记分册上记下分数后就把记分册扔到地上,学生捡起后吓得哭起来,出教室后哭着说这下完蛋了,打开记分册一看,居然给的是5分。应该说口试是一种很独特的考试方法,它绝不可能作弊,但可能取巧,老师面对面向学生问问题可以掌握学生真实水平,也可以锻炼学生的口才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我对这种口试是很赞赏的,它对我能力的提高很有帮助。
五年学习结束了,所有的课程我均获“优”,拿到的是莫斯科大学的全优毕业证书。这是我人生旅途中一次很有意义的攀登。获取的知识许多都忘了,但五年的社会经验和人生锻炼,以及综合能力的提高是令我终生受益的。
文章来源:法学时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