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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官教育与遴选制度

作者:贺绍奇
对于法官职业共同体来说,既要保持独立,又要适度对外开放,吸纳新的知识和观念,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因此,法官的教育与遴选制度将影响法治的进程。
      
    英法两国都是世界上较早实现法治的国家,但两国的法官教育和遴选制度迥异。
    
    英国法官必须从英国4个律师公会的成员即出庭律师中任命。一般来说,担任地方法院法官(不含治安法官)必须有不少于7年的出庭律师资历;担任高等法院的法官必须有15年以上的出庭律师或两年以上的高等法院法官的资历。
    
    英国大法官、常任上议院法官和上诉法院法官由首相提名,英王任命。高等法院法官由英国根据大法官提名任命,地方法院法官由大法官任命。英国法官的任命过程充满了神秘性,除了大法官外,没有人确切知道大法官选任的标准是什么。尽管英国法官任命充满神秘性,法官的遴选采取任命制,但英国法官遴选的政治色彩并不浓,法官的提名基本上是由大法官掌握,而且,从任命的情况来看,法官任命严格遵循着传统,尤其是在选任标准上。英国的法官遴选仍然只限定在某一种特定类型的人,只有该特定类型的人才能成为法官。英国高级法官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其成员构成具有高度的同质性。
    
    从14世纪开始,英国就从出庭律师中选任法官,这形成了普通法的一个历史传统。英国法官和出庭律师实际上是一个职业整体,他们的职业分工虽有不同,但他们都是律师公会的成员,属于同一个职业共同体。因此,英国没有专门培养法官的法律教育,法官的职业教育是在律师公会中完成的。英国律师公会对出庭律师的职业教育和训练从14世纪以来,一直保持着其传统的风格和特点。几乎所有准备作出庭律师的人都须预先在这个国家最好的公学(系私立)和学院接受普通教育,律师学院的职业训练则加诸于普通教育之上。
    
    英国这种教育模式具有几个显著的特点:
    
    (1)高度集中和垄断。英国法官都是从出庭律师中选拔的,因此,他们的教育体现在出庭律师的职业训练和职业熏陶过程中。
    
    (2)注重职业教育和技能训练,轻视理论和学术训练。在英国,法官职业界普遍认为:“在理论上,大学的法律教育不仅是不必要的,而且实际是有害的。”律师公会教育的重点是实践和经验。
    
    英国法官的教育与遴选制度对英国法官职业精神和品德具有很大的影响:
    
    (1)有利于维持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统一。法官与出庭律师职业教育一元化以及法官从出庭律师中任命有助于维持法官与出庭律师良好的兄弟般的关系,使他们形成一个在原则和利益上都相通的职业共同体。律师公会不仅是他们共同接受教育和训练的地方、见面的场所,而且也是他们分享职责的地方。
    
    (2)高度的同质性。由于英国长期以来保持从出色的出庭律师中遴选法官的传统,而进入出庭律师的门槛一直都很高,只向某些特定的阶层开放;加之其学徒式的教育模式和对人数的严格控制等因素,因此,英国的出庭律师和法官无论是从其来源上、知识结构和学历背景上,还是在价值观上都具有高度的同质性。英国法官群体的高度同质性是令人吃惊的。高级法官基本上都是在牛津和剑桥大学受过基础教育,他们父辈的职业,除法律职业外,多为自由职业者、大地主、大商人、银行家、股票经纪人或政治家和学者等,基本上都属于资产阶级。
    
    高度的同质性有助于英国法官职业群体具有极强凝聚力,一方面他们比较容易维持一个普遍认同的职业道德水准,保护其社会声望和公信力,另一方面,他们对外界的干预和渗透具有极强的抵抗力。他们很早就敢于向专制王权挑战,维护其独立地位。
    
    (3)维护职业传统和精神的坚韧性。英国行会式的教育训练方式保证了英国法官职业的统一和稳定,它将文化价值与法律技术知识一道传播给一个从社会角度讲属于同类的集团,这有利于维护其职业传统和精神。一位英国学者认为,法官的高度同质性有两个方面值得注意:第一,法官拥有一股被视为理当所然的力量。例如,正直的准则是至高无上的,这个准则成为衡量法官是否称职的标准,同样法官也致力于维护正当诉讼程序的原则。第二,英国法官的能力和经验也意味着多数法官能够具有很强个性,完全能够保护他们在法庭的尊严,并且能够在法庭上约束律师的行为。还有学者认为,英国的这种教育模式有助于维持职业共同体捍卫自由和人权那种坚韧不拔的卫道精神,他说:“对于自由和保障的实现而言,传统和教育甚至是比宪法、国际文件以及法律制度更有效的工具。英国的情形便是如此。”这种职业精神和建立在这种精神基础上的职业声望,是英国法治得以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
    
    除此之外,一个稳定、团结和坚守职业传统和精神的职业共同体是一支维护法律稳定的重要社会力量。他们在传统与现代、保守与激进之间起着平衡作用,他们在维护法律的普遍性、确定性和连续性的同时,又能够保护其应付特殊性和社会新情况所必须的灵活性和韧性。这完全依赖于法律职业界的团结和统一。
    
    英国这种法官教育和遴选模式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它的一个最大缺陷就是法官职业群体有比较明显的保守倾向和阶级倾向,使任何司法改革都较难以实施。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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