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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立法原则

中央政治会议议决
    民国二十二年二月十六日送立法院

    
    一、中华民国之男子,均有服兵役之义务。
    二、兵役分为国民兵役及常备兵役之二种如下。
    甲、国民兵役。凡男子自年满十八岁起至满四十五岁止,其不服本项乙上学备兵役时,均服国民兵役。平时受规定之国民军事教育。战时,遇有必要除因特种原因依照规定为缓役、免役者外,均依国民政府命令征集之。
    乙、常备兵役。平时募集年满二十岁至二十五岁之男子,志愿充常备兵,经检定合格者,使之服役。其区分及任务与期限如下。
    现役。常年在营,其期限为三年,期满退伍为正役。但在陆军步兵除上等兵及各种特业兵外,其一般之一等兵、二等兵,则满二年,即使归休。又辎重输卒,则满半年,得使归休。
    正役。以现役期满退伍者充之,其期限均为六年,平时在乡惟受规定之学习召集,至战时以动员召集,使之归营。
    续役。以正役期满转役者充之,其期限自转役之年起至年满四十岁止,任务与正役同。
    常备役之各役,在战时得延长其服役年限。
    三、关于兵役事务及在乡军人各种事项,由军政部内政部协同掌理之。
    关于国民军事教育事项,由训练总监部教育部协同掌理之。
    为前各项事务之准备及实施,就全国地方,划定师区、团区,设置所要机关,掌理其事。
    各地方官署及自治机关,对于前各项之事项,有依法办理之责。
    三、二三两项中之下列事项,另以条例、规则分别规定之。
    一、民军事教育事项。
    二、国民兵役战时征集之准备、实施,及缓役、免役,与其服役之规定各事项。
    三、常备兵役之募集事项。
    四、常备兵役之服役事项。
    五、在乡军人之管理及召集事项。
    六、关于师区、团区之各事项。
    一、关于海军之兵役,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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