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团体组织方案
中央政治会议议决
民国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送立法院
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民众运动之全部方针明白确定下列四端。
一、民众运动,必须以人民在社会生存上之需要为出发点而造成其为有组织之人民。
二、全国农工,已得有相当之组织者,今后必须由本党协助之,使增进智识与技能,提高其社会道德之标准,促进其生产能力与生产额,而达到改善人民生计之目的。
三、农业经济,占中国国民经济之主要部分,今后之民众运动,必须以扶植农村教育、农村组织、合作运动、及灌输农业新生产方法,为主要之任务。
四、本党对于男女之青年,今后应竭力作成学校以内之自治生活,实行男女普遍的体育训练,提倡科学与文艺之集会结社与出版,奖励实用科学的研究与发明。
兹为实现此原则,特制为人民团体组织方案如下。
第一节 人民团体之分类
本案所称之人民团体,除地方自治团体另案规定外,分职业团体及社会团体两种。
一、职业团体,为农会、工会、商会等。
二、社会团体,为学生团体、妇女团体、及各种兹善团体、文化团体等。
第二节 党部对于人民团体之关系
本党对于依法组织之人民团体,应尽力扶植,加以指导,对于违反三民主义之行为,应加以严厉之纠正,对于非法之团体,本党应尽力检举由政府制裁之。
第三节 人民团体之组织程序
职业团体,如农会、工会、商会等,依下列程序组织之。
一、凡欲组织职业团体者,须有在当地有住所之发起人五十人以上之连署,推举代表,具备理由书,向当地高级党部申请许可。
二、接受申请之党部,应即派员视察。党部认为合格时,即发许可证书,并派员指导,指导员之任用,及其工作方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另行详细规定之。
三、许可证书内,载明将来组成之团体,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有违反三民主义之言论及行为。
(二)接受中国国民党之指导。
(三)遵守国家法律,服从政府命令。
(四)会员以真正同业者,及法律所许可之人为限。
(五)有反革命行为,或受剥夺公权处分者不得为会员。
(六)除例会外,各项会议,须得当地高级党部及政府之许可,方可召集。
(七)违反上列规定者,受应得之处分。
四、发起人领得许可证书后,得组织筹备会,推定筹备员,并呈报政府主管机关备案。
五、筹备会拟订该会章程草案,呈请当地高级党部核准后,再依章程草案进行组织。
六、前项章程草案内,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业务之性质。
(二)目的及职务。
(三)区域及所在地。
(四)职员之人数职权,及选任解职之规定。
(五)会员之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六)会议之组织。
(七)经费之来源。
(八)会计。
(九)解散及清算。
七、团体组织完成,经当地高级党部认为健全时,应呈请政府核准章程立案。
社会团体,应在党部指导、政府监督之下组织之。并须依法呈请政府核准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