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至1949年我国司法界概况(三)
七、律师制度
律师是自由职业,以保障公民的法定权利不受非法分割为天职。依法为刑事被告出庭辩护,并查阅卷宗,调阅证据,接见被押人犯或与之通信。可代表民事诉讼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代被告进行答辩。配合审判人员发现事实,作出合于法律的公正判决。凡大学法律系毕业成绩优良者,先申请考试院铨叙部律师甄拔委员会甄拔,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再据以申请司法行政部颁发律师证书,加入当地律师公会,即可开业,并可在旅程能一日内往返之另一地区同时执行律师业务。此外,曾充任司法官、立法委员、在大学讲授主要法律课程者,也均可申请充任律师。自1912年至1940年止,全国请得律师证书者不过5000人,正式开业或兼营律师业者只3000余人,并且大多均集居在上海、北京、武汉、天津、广州各大都市或各省大城市中;其它较小城市虽设有法院,但无律师开业。如四川的宜宾、合江、奉节、大竹、达县各地,迄全国解放时,均无律师,全国各地情形可以想见矣。各县虽普设司法处,但无律师开业。
过去北京开业律师最多时约300人,且不少兼在天津开业。上海有律师近400人,亦多在苏、杭各地区同时开业。真正对于民刑法律精通,熟悉民刑诉讼程序法,融会贯通,在法院代理民事当事人进行诉讼,或代刑事被告依法辩护,能协助法官作出合法判决的律师,是司法官所最欢迎的好律师。如在北京曾执行律师业务的余×昌、江庸、石志泉、陈景昆、何基鸿、沈家彝等名教授兼律师辈。协和医院的常年法律顾问林行规律师,是受理华洋诉讼出名的大律师,上海英籍哈同的遗产纠纷诉讼一案,就是委托他代理上诉到英国最高法院,最后得到胜诉的。另外曾亢任过司法官的律师,亦是法院所欢迎的。又如在上海执行律师的名法学家沈钧儒等大律师,更是法官最欢迎的名律师。北京律师中,比较精通业务,对于法院审理案件有助益者,至多不过数十人。真正人才的缺乏,确系实情。
八、法学会的成立
抗日战争中期,旅渝的法学者在居正领导下,发起组织"中华法学会"。到会会员近200人,大部分系法学家和司法官,公举居正为会长,宣读论文20多篇,提出创建民族主义的新法学理论.并组成民刑各法、国际法、国际条约……等委员会,进行研究工作(尚记得梅汝璈曾充任国际条约研究委员),出版过《中华法学》期刊。1947年夏,在上海召开第二次年会,全国各地赴沪参加人数逾300人。
九、司法界的思想情况
司法官为终身职,官位有保障,生活安定,无失业之忧,安心工作者,此其一。多有超然思想,少与外界人士交往,以避免嫌疑、影响声誉者,此其二。其中有思想较高尚者,洁身自爱,不贪污、不枉法、不惧权威与恶势力的迫害,能执法如山者,此其三。爱读书钻研法律,有法学著作出版,成了名家,或任法学讲座,最受学子欢迎的名教授,此其四。更有部分中庸思想及世故较深的人,遇事推拖,怕负责任冒风险,有官僚主义作风者,此其五。尚有思想落后,升官心切,对上阿谀奉迎,生活腐化,逐渐滋生贪污者,此其六。新任法官喜办刑事案,老法官争办民事案,此其七。
十、司法界的黑暗面
不少法官虽然避不与外界交往,但其公余之暇,约集同事相好者,大吃大喝,借赌博消遣,甚至纳妾、蓄婢、吸食鸦片烟者,是从北京政府时起就充任法官仍然在职的许多老法官的腐朽生活写照,在不同程度上引坏不少后进青年法官。至于借案贪污枉法,偏袒卖放,虽被揭发者较少,但实际上绝不止此数。尤其当抗日时期,法币贬值,物价飞涨,月得薪金不足购五斗米时,司法界风纪败坏,贪污者增多,无法统计矣!日寇投降后,迄全国解放前夕,贪污罪行达最高峰!
书记官们,亦有借其职务上机会,与诉讼当事人通风报信,借案受贿诈财者。
执达员送达传票、判决书时,路途远者,虽然书记官依照法定标准,为其填发应向当事人等收取车船食宿费金额,但实际上则普遍借词更多勒索.尤其为民事胜诉当事人送达判决书或者执行判决时,更是彼辈勒索贪污的良机。司法警察送达传票、判决、不起诉处分书文件时,其远出的出差费,法院虽然给付,不令原被告负担,但因所规定数额奇少,亦造成彼等向人民敲诈勒索的借口。更有通风报信及纵放罪犯者。以上弊端,乃当年司法界内公开的情况,法院当局,明知其弊,无法禁止,亦不想禁止。
凡法院辖区广大,山路崎岖、路远难行的乡村,执达员及法警等送达文件、传票时,须数日往返,法定员警少,案件又多,又非如限送到不可,所以封建皇朝县府班房中,皂隶衙役私收徒弟、招收爪牙作其帮手的恶习,也遗传到司法机关的法警与执达员中来了。不仅法院内如此,各县政府与司法处中,也莫不如是。如上海法院的司法警长,有私人小卧车,他上班时乘坐到街口半路下车,再步行一段路去法院上班,他的生活及住家楼房,比法院院长还阔气得多。又听说该法院中,有一名曾当过推事的执达员,宁要做执达员,不愿再去当法官,十足说明了其中黑暗情形之严重。
监狱及看守所中的黑幕,在当年司法界也是人所共知的。首长克扣囚粮,中饱犯人工厂盈利,或竟私放犯人外出等违法情事,是司空见惯的。还有利用死刑犯等重刑犯人作笼头,欺压控制众多囚犯,以免逃亡的恶劣手段,各处皆然。看守所为囚犯代买东西,甚至买烟毒品,从中得利者,更所难免。可以断言有法院的监所如此,各县的监所当更甚之。抗日战争前,江苏省常州法院看守所中,多数犯人关押大木笼中,四川省宜宾法院看守所中,至解放前夕,尚有部分犯人在木笼中,是笔者所亲见的实情。其卫生环境之恶劣,更无法形容。
律师中行为不正者,设法拉拢司法警、执达员,甚至串通法官行贿,或出谋为诉讼当事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贿买伪证人,借案诈财者,常有所闻。各县司法处的黑暗面,更甚于前,尤其尚无律师各地,衙门口土律师讼棍的活动,假案诈财更不待言矣。
法院审理刑事被告判刑五年以上者,如被告无力自请律师出庭辩护,依法法院可指定律师为其辩护人,代被告出庭辩护。制度虽好,但多成了形式。如北平法院在抗日战争前十多年内,律师大会特推选一位名叫王礼恭的年迈律师,为常备被指定辩护律师,每出庭一次,法院付给车马费一元。他出庭前从不审阅案卷,出庭时对案情并不详知,总是说"请庭长依法审判"。此为律师们所共知的,但并不以为怪!(1980年。选自《文史资料存稿选编》)
中国法律文化网首发,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