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关统计表明,在被查处的贪官中,95%的都有情妇。甚至还有不少贪官是因情妇闹事而落马的。贪官和情妇在一起的缠绵不是一个玩弄和被玩弄的关系,而是权力和肉体的交易。这种让人不齿的肮脏行为之所以能够在官场中广为存在,是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后使得一些官员钻了法律的空白。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一表述实际上还是在沿用1979年的《刑法》规定。虽以后有过一些补充规定,但对贿赂的认定仍仅仅是限于财物。三十年来,尽管反腐的手段不断更新换代,但腐败分子的手法也不断翻新,而最关键的法律条文却原地踏步。这就使得一些官员由物质受贿转向了非物质受贿。
收受非物质贿赂的官员没有触犯现行的法律,纪委的相关条例也形同虚设。即使真的因乱搞男女关系或其他非物质化的受贿而被纪委处分了,用不多久也能官复原职。面前是花天酒地,而后面几乎没有任何处罚。如此低的犯错成本使得官员们一个个地前“腐”后继,所以包养情妇的贪官比例能高达95%。
非物质化的受贿虽触犯不了现行法律,但往往是物质受贿的前奏。向官员提供非物质贿赂的人员他们是要借官员手中的大权为自己谋利,在人情关系的掩饰下,官员们更容易“上钩”。一步步地慢慢被拉下水,最终突破法律的底线。
据报道,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条文已将非物质贿赂纳入贿赂的范围。如异性间的性交在日本也可能成为贿赂罪的目的物,德国、意大利、加拿大、奥地利等刑法法典均将非物质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内容。我国已加入的,已在2005年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贿赂的界定是“不正当好处”。由此可见,若再不对刑法中受贿范围进行重新界定,不但会放纵非物质受贿,而且也会与国际上反腐的差距越来越大。
来源:光明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