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时评:行使任免权必须力戒形式主义
任免权是地方人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长期以来,我们在干部任免实践中形成了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模式,这种模式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又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性质,应该说这种模式具有无比的优越性。由于党委对干部的考察任用一向十分严格,推荐的干部绝大多数都德才兼备,具备拟任职务的要求,由此使基层人大常委会逐渐养成了对党委的依赖思想,干部的任前调查和任免表决,也越来越多地蒙上了形式主义的色彩,并逐渐演变成了对党委考察结论的再证明,从而失去了为党委选人用人进行再“把关”的意义。
要真正发挥“把关”的作用,就必须从这个误区中走出来。首先,要打破依赖思想,树立“把关”意识。不论党委的干部考察工作做得多么细致,有关人选推荐到人大常委会后,常委会都要进行认真负责的任前调查,从人大工作的角度对拟任命干部进行重新审视,对发现有问题的干部应及时向党委汇报,并建议党委重新考察;意见不统一或问题一时难以认定的应延期任命,以确保干部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和战斗力。其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慎重行使表决权。表决权的行使是干部任免工作中最具实质性的一环。当前,在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中还存在这样一种误解:就是把赞成不赞成党委的推荐人选,作为是否与党委保持一致的标准。这种认识其实是十分错误的。客观地说,党委推荐的人选都经过了几上几下、反反复复的考察,绝大多数是过硬的,这也是党委推荐的干部一般都能顺利通过任命的原因。但这并不说明党委推荐的每一个干部都没有任何问题,有的个别人选存在的问题甚至还比较严重,只是党委在考察时尚未觉察,这也是常委会再次“把关”的意义所在。因此,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表决人事任免事项时,要破除“以赞成不赞称作为划分是否与党委保持一致的标准”的错误认识,实事求是地表达自己的主张和看法,把人民利益作为行使表决权的唯一依据,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左右,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通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表决,完整准确地表达出来。 (临朐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室 王宗华)
来源:中国人大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