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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要闻(10.18)

导读
    曾培炎:年底前完成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改
    南京出台廉政责任追究办法 下级犯错领导须负责
    建议辞职:打破代表届内"终身制"的钥匙
    谁有权将400亩草原奖给私人

    
    
    
    
    
曾培炎:年底前完成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改

    
    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14日至15日在京召开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汇报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批示指出,实行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以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革任务的要求,把中央的决策真正落到实处。
    
    会议听取了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汇报。目前,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各地普遍加强了对改革的组织领导,许多省份提出了改革的实施方案并开始实施;理顺领导干部体制取得重要进展,许多省区市组织部已下发了调整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有的已部分调整到位;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关系进一步理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得到加强。
    
    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在会上指出,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对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强化省级人民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都有着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加快推进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孙文盛说,去年以来,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取得了积极进展,有力地促进了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但治理整顿的成果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盲目投资而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为真正确保全面落实严格土地管理的制度,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必须尽快到位。
    
    孙文盛说,按照国务院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快改革,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革任务。一是全面落实改革的各项要求,抓紧调整干部管理体制,省市县三级应同时开展工作,尽早调整到位。二是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三是倒计时安排好改革进度,有步骤地将改革任务逐级推进到位。四是对各种实际问题,凡有可能在这次改革中解决的,应尽量加以解决,但要确保改革的整体进程。五是加强督查指导,及时报告落实情况。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年底前要将改革完成情况向国务院作出专题报告。
    
    来源:新华社
    
    
南京出台廉政责任追究办法 下级犯错领导须负责

    
    日前,下关区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当下级出问题时,作为其上级的各级领导都需承担相应责任,并明确追究责任的具体方法,量化处罚额度,最高处罚可达4000元。
    
    据了解,下关区出台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对领导集体和领导干部不履责、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了详细界定,并规定了具体的处理和处罚措施:
    
    明确对领导集体实施责任追究可以采取5种方式,即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不得参与年度先进评比、通报批评和改组领导集体;对下级犯了错误,作为上级的领导干部也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实行程度由轻到重的8种处罚,即诫免谈话、责令检查、取消年度先进评比资格、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免职、责令辞职、降职。同时,该办法还直接将责任追究与经济处罚挂钩,各级领导还要根据承担责任大小为下级所犯错误"买单",规定凡领导集体或领导干部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的,分别扣减直接领导责任人、主要领导责任人和区分管领导责任人年度目标考核奖15%、10%、5%,最高处罚金额可达4000元。
    来源:南京晨报
    
    
    
建议辞职:打破代表届内"终身制"的钥匙

    
    依据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选举法》的相关规定,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辞职请求被接受,其代表资格即行终止。
    
    去年5月29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朱兰华等5位区人大代表因调任政府组成部门和法院负责人,辞去区人大代表职务;去年10月29日,湖南省溆浦县12位县人大代表也因到政府部门任职或调离原选区工作,辞去人大代表职务。操作方法是:先由县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向人大代表建议,再由人大代表本人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呈,人大常委会通过。理由是:县人大代表因人事变动调离原选区,从精力上、工作上都不便于为选民服务,如不辞去人大代表职务,占用了代表名额,接任者无法补选为县人大代表,不便于工作的开展。
    
    建议人大代表辞职是打破代表届内终身制难题的一把钥匙。
    
    代表工作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人大代表选出一段时间后,一些人大代表因工作需要调离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这些代表大部分是为便于人大工作的开展而由组织部门推荐当选为人大代表的,从县人大代表这级来说,如有的是乡镇党委书记,有的是乡镇人大主席,等等,这些代表调离后,虽没有调出本行政区域,按《代表法》规定可不需辞去职务。但实际工作中,如人代会上为便于工作的开展,代表团团长一般由乡镇党委书记担任,副团长一般由乡镇人大主席担任,如果调离的乡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继续担任人大代表职务,就会占用代表名额,使接任的人员无法补选为人大代表,不便于人大工作的开展。
    
    代表进出问题,确实是制约代表工作的一个难题,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后,各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皆为五年,《选举法》和《代表法》只是规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原选单位局面提出辞职,并没有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在哪些情况下需辞职,这就意味着地方人大代表只要不违法犯罪、没有调出本行政区域就可以任满一届,相当于本届的"终身制"。而现实中,个别人大代表不作为、不积极履行代表职责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如有的代表所在选区选民不知其姓甚名谁,或只知其名却从未见其面,有的代表参加了五年代表大会,从未发过一次言,也未提过一件建议批评意见。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引入建议人大代表辞职制度,这是对代表的一种约束机制,是加强代表管理的好办法,有利于把不能履职、不愿履职、不尽心履职的"不作为"代表调整出人大代表队伍,使那些有责任心、素质高、真心为民的人及时补充到人大代表队伍中来,形成能进能出的局面,使代表工作更具活力,这是完善选举制度的一种积极探索,也是打破代表届内"终身制"的一把钥匙。
    
    建议人大代表辞职不可演变成"要求"人大代表辞职。
    
    建议人大代表辞职和要求人大代表辞职虽然都是要达到人大代表辞职的结果,但建议辞职不等于"要求"辞职,两者有本质的不同。
    
    建议人大代表辞职,是通过有关组织向代表宣传人大代表的法定职责,向人大代表解释清楚如果调离了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对充分行使代表职责带来诸多影响,不利于联系原选区选民,不能同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也不利于反映原选区选民的意见,为便于人大工作的开展,建议其辞去人大代表职务。建议人大代表辞职没有强制的意味,被建议辞去代表职务的代表愿不愿意辞职完全取决于代表自己的意愿,如果其认为自己还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克服不利因素能够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则可以不辞。如果认为自己调离原选区,确实已经不能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了,则可以辞去人大代表职务。
    
    而要求辞职与建议辞职则不同,最本质的不同在于要求辞职带有强制的意味,即不管人大代表愿不愿意,如果调离原选区就必须辞去人大代表职务。要求人大代表辞职是一种公权力,从法理学角度而言有一个一般原则: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私权力--法无禁止则自由。所谓公权力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权力,这种权力只有宪法和法律授权或规定才能行使;所谓私权力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力,宪法和法律如果没有禁止公民实施某一行为,公民则有自由实施这种行为的权力。
    
    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所实施的每一项权力必须有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或规定,如果宪法和法律没有授权或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行使某项权力,地方人大常委会是不能擅自行使的。而要求人大代表辞职是一种典型的公权力,要行使这项公权力,必须有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或规定,而《宪法》第一百零四条和《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在规定县级在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时,并未规定县人大常委会有要求县人大代表辞职的权力。
    
    明晰建议人大代表辞职的主体。
    
    建议人大代表辞职是一项法律性、程序性很强的严肃的事情,充分尊重代表本人和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意愿是建议人大代表辞职最应遵循的根本原则。是否辞职是代表的一项权力,只能由代表本人行使。制定辞职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代表的辞职行为,而不能违背代表意愿搞强制辞职。同时,辞职制度不能损害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利益。
    
    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管干部的原则不可动摇,一般而言,需建议辞职的代表多为因岗位调整的党组织推荐当选的"干部代表"。在现阶段宪法和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人大代表辞职这项公权力的情况下,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常委会不可轻易去行使这项权力,否则会出现"行使权力错位"说法。因此,人大常委会不能作为建议人大代表辞职的主体,建议人大代表辞职的主体应为组织部门,由其向应辞职的代表说明应辞职的原因,再由人大代表本人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辞呈,是否接受其辞职则由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包盛吉 福建省清流县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
    
    来源:人民网
    
    
    
谁有权将400亩草原奖给私人
    岳建国

    由《明天》诗刊和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联合举办的首届"明天·额尔古纳中国诗歌双年奖"揭晓,共有4位诗人和一位诗歌评论者获奖。西川和伊沙两位诗人各获得一块额尔古纳草原200亩的私人牧场。西川告诉记者:"那片土地确实属于我了,地产证都发了,环境很好,靠近额尔古纳河,是一片一望无际的绿色草原,还是著名的旅游景区。"记者获悉:"2006年,即第二届诗歌双年展,还将继续给予获奖诗人200亩牧场的奖励。"(10月13日《大河报》、《北京娱乐信报》、《南方都市报》等。)
    
    将400亩牧场作为奖品颁发给私人获奖者,一家杂志社没能力做出这样的事。很明显,这样的"大手笔"只能来自内蒙古额尔古纳市政府的决策官员们。笔者想问这些官员:草原适合做奖品吗?你们有权力这样做吗?
    
    政府发放奖金或奖品时所用的钱,只能源于政府财政,而且必须是经过人大批准的政府当年的颁奖专项资金。请问,这400亩草原什么时候进入了政府财政预算,并得到了人大的审查通过?如果没有进入预算并获通过,政府根本没权将其奖给私人;还有,草原和土地一样,是国家所有。更具体或准确地说,土地是当地公众的,也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公共资源,如果政府想把它奖给私人,这是非常重大的举措,必须征求当地公众的同意。拿草原当奖品,政府征求过公众意见吗?
    
    从消息中看,这400亩牧场上只建了一个蒙古包,所以政府也不能用"奖励的是房子"作为借口。政府奖给私人的房屋,都应从开发商那里购买,必须付出房屋的地皮(国有)租用费,而额尔古纳市政府显然没有购买这400亩草原的租用费。额尔古纳市政府能够如此,其他身处城市、农村、山区、湖区的政府,岂不是也可以将其辖区的公园、农田、森林、岛屿作为奖品奖给私人?
    
    新闻中说,额尔古纳市政府已经圈给两位诗人的牧场靠近额尔古纳河,是一望无际的绿色草原,还是著名的旅游景区---这就更让人震惊了,既然是著名旅游景区,那就和杭州美丽的西湖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那就与公共利益更加密切,那就说明政府更加没有权力将景点奖给私人---打个比方就明白了:如果杭州市的官员们突然宣布将西湖中的雷峰塔景观奖给某个获得音乐大奖的私人,我们会同意吗?
    
    此事已经在媒体上炒作了很长时间,不但没有人阻止,甚至连质疑的人都没有,这也值得反思。某些基层政府将国家的土地资源看做是自己的私产而随意处置,这种现象已持续很长时间并且酿成了很大的社会问题,如乱建开发区、违法拆迁、乱卖农民土地等,额尔古纳市政府的做法是这个老思路上的新发明。如果公众仍然用习以为常的态度来看待这件事,继续丧失应有的警觉力,那么,某些政府一定会沿着此路愈走愈远,今天能将土地奖给诗人,明天就有可能奖给开发商---两者并无本质区别。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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