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建设部:征地拆迁政府应转变职能九大国企审计年内有结果 经济责任审计未到省部级“民工粮”从何而来长春人质事件家属和公众质疑焦点调查
建设部:征地拆迁政府应转变职能
“转变政府职能,把征地拆迁工作做到征地项目前,这样有利于减少上访数量。”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日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今年上半年全国征地拆迁上访数量已经超过去年总量,对这种现象,应当慎重对待、研究。“造成上访数量剧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王珏林说,一方面是历史原因造成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老百姓发现法制健全了,党和国家也越来越重视,看见其他人都上访,就觉得自己也应该去上访。“这么一来,很多积压的案件出来了,上访数量也就上来了”。
另一方面,才是因为新的拆迁造成的上访。
王珏林说,如果是因为历史原因造成了数量剧增,说明目前的状况还没有恶化;如果是因为新的拆迁造成了数量剧增,就说明政府工作没有做到位。“政府不能陷入无休止的处理上访事务中。”王珏林说,减少上访数量,应该对政府、老百姓、开发商三方进行约束。
首先是对政府的约束。王珏林表示,对中央政府而言,全国各地经济水平不一样,地理位置不一样,不可能制定全国统一的拆迁标准,只能从主要的政策法规上进行调整,从宏观把握。
对地方政府而言,一定要从老百姓的利益出发,站在老百姓这边。他说,地方政府需要有一个角色的转化。
王珏林举例说,政府要修广场,或是开发商有一个项目,政府的工作程序,往往是先研究决定了项目,然后再考虑老百姓的各种利益。政府主要是站在这些项目的立场上,来说服老百姓拆迁。“没有事先和老百姓沟通,拆迁工作就会很被动,也不被老百姓接受,矛盾就增多了”。
“现在需要转变的是,在征地拆迁工作前,当地政府应首先想到老百姓的补偿、生活安置等问题,在做好老百姓的工作之后,再来谈征地项目,关于拆迁的问题就比较好办了。”他说,“这样一来,虽然速度慢了,但老百姓高兴了。”
第二是对老百姓的约束。他解释,在政府制定出某个地区符合大多数人的补偿标准后,就要坚决执行这个标准,凡是超过这个标准的要求,“你上访到哪里都不给解决”。
王珏林说,对开发商的约束,主要指的是开发商对老百姓的补偿问题。“理想的状态,应该是按照市场规律来解决。比如说某块地的地价是多少,再加上成本一起算下来,让开发商和老百姓就拆迁问题对话,谈好了就买,谈不好就不买。”王珏林说,“现在,往往是政府替开发商出面跟老百姓谈,这是市场不健全的体现。”
来源:《中国青年报》
九大国企审计年内有结果 经济责任审计未到省部级
随着本次“审计风暴”的不断深化,中石化、中海油等九家大型国有企业成为新的关注热点,据称,国家审计署审计人员对其企业领导人进行离任审计的工作已悄然进行了两个月。
这九家企业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中国网络通讯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 公司、中国通用技术(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这个名单是中组部根据企业领导人任免情况,于今年年初圈定,委托国家审计署进行审计的,审计对象是企业的“一把手”,因为这九家企业的领导人全部是由中组部任免的。这种“中央管理的重点骨干企业”在全国共计53家。
据了解,此次审计属于例行审计,与2001年以来历年对企业领导人进行的审计相比,无论起因还是人数,并无特别之处。正常情况下,对九位企业领导人的审计结果报告将于年内作出。
尽管如此,此次例行审计还是引起了各方关注。有迹象显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级别可能会提高。国家审计署的一位官员说,他认为常规性审计应该发展到省部级为宜,而此前在2002年对三位省部级高官的尝试性审计,让他们感觉“心里有了底”,此前他们对于“能不能做”都持怀疑态度。
与此同时,对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试点工作仍在进行。
据介绍,每年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人数,大约3万到4万人左右,其中县级以下基层干部占70%-80%。2003年,国家审计署对36773人进行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其中党政领导干部34610人,企业领导人2163人。在党政领导干部中,地厅级和县处级以下分别为4802人、29572人。经审计,受到降职、免职、撤职的干部为60人,移送纪检、司法机关25人。
7月15日,本报记者独家专访了国家审计署经济责任审计司负责人李树廷。经济责任审计司专门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提高审计级别的时机已经成熟
记者:审计报告公布以后,对相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有没有跟进?结果会不会公布?
李树廷:没有。必须受组织部门委托,我们才会安排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目前,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绝大多数还没有公布。在一些地方开始尝试通报的方式,如将一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整理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以起到警示作用。随着行政工作透明度的增加,公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该是发展的方向。
记者: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会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李树廷:根据1999年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的要求,当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时,包括任期届满,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记者:迄今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最高级别官员,我们知道是在2002年对陕西省省长程安东、科技部部长朱丽兰的审计,为什么对这两个省部级领导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怎样?
李树廷:事实上除了他们两个之外,被审计的还有原国家建材局局长。对他们的审计没有发现严重的经济问题。
根据“两办”文件精神,目前只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全面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而对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进行试点,要求对中管干部、省管干部、地管干部都进行试点,中央就从这三位领导干部开始试点审计。
对省部级领导干部的审计很复杂,审计范围很难把握,这个事情该怎么做、能不能到位,谁心里也没底,在新的制度、文件出台之前,必须做大量准备工作。
不过它同时也起到示范作用--连省长、部长都可以接受审计,地方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审计就更理所应当。
记者:公众可能会期待,这项试点工作什么时候能变成一个全国统一的制度?
李树廷:在调研、试点等工作准备充分之后,一旦中央文件规定,对哪一级干部在多高层次上进行审计,就确立了制度。
记者:1999年中办、国办发文规定,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级别是“县级以下”。这项制度在创建之初就有人提出,为什么不是省部级?时隔五年,提高干部审计级别的时机成熟了吗?
李树廷:现在已经在研究这个问题了,肯定要解决,不能老局限在县级以下,高层干部也要接受监督。所以各地在试点,有些地方已经出台了政策,在省内对厅局级进行审计。提高审计级别的时机已经成熟了,推广到县处级、地厅级可不可以?我们正在酝酿这个工作。
记者:有可能到省部级吗?
李树廷:我估计短时间内不大可能。倒不是不该对省部级干部进行监督,审计一个省长非常复杂,还需要多一些时间实践。我们审计一个省长,20多人审两个月,还只是审计其中一部分内容。省长的主要经济责任是什么?审计范围应该怎么定?现在还在摸索。
记者:无论达到什么级别,程序规定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都要先受组织部门委托。会不会因为没有委托,导致不能审计?
李树廷:不会。因为任何事情一旦形成制度以后,都是国家干部,凭什么审计我不审计你呀?比如现在对县级以下干部的审计,一个县有四十个科局长,审了三十九个,就一个人不审?不可能的事儿。
领导干部责任不明是最大障碍
记者:如果有些错误决策是集体开会做出的,或者审计发现的问题是前任或制度积弊造成的,算谁的经济责任,如何分清?
李树廷:如果责任明确了,你党委书记应该管什么工作、镇长应该管什么工作,有一个很详细的说明,那问题出现以后,就看是不是你职权范围之内的工作,该你承担的责任你就承担。但现在这个问题确实还很难区分。
用集体领导掩盖个人责任的事情很多。比如一个县委书记,什么事情都通过县常委会讨论通过,但县委书记的意志可能起到决定作用,把个人意志强加给集体,出了事情,他就以集体决策掩盖自己的责任--“大家都同意我们的事情”,有了成绩就说“是我决策的嘛”。所以我们在考虑,如果决策是一把手的主要职责,那么无论集体还是个人决策的,还是由书记承担主要责任。
现实中我们只能让他承担一定的“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现在出台了党内监督的两个条例,很多单位法人行为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包括领导干部责任。这个规定如果执行到位,有些问题就不能逃避责任,我们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将会发挥更大作用。
记者:领导干部的职责不明确,是不是你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最大障碍?
李树廷:可以这么说。领导干部到底有什么样的经济责任,谁也说不清。他本人也说不清楚,因为干部管理部门也没有明确过,只是在大的方针政策原则上,才有些规定。
而只有责任清楚了,我才能审计一个干部的责任履行没履行、履行得如何,否则审计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记者: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之后,出来的这个审计评价结果到底有什么用?
李树廷:如果按照办法执行,在干部调整之前审计,我们出审计结果报告,组织部门安排使用干部的时候应该作为参考依据。如果发现重大经济问题,那这干部肯定是不能再用了,根据有关规定该移送的移送,该作组织处理的作组织处理。
经过几年的发展,现在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已经不是单纯为使用干部提供依据,而是在建立制约机制方面多了一个审计手段,使在任的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同时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增加干部管理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暗箱操作。
记者:当一个干部调职到新的岗位,往往免职和调任的手续在两地同时办理,而且时间很短,对他的离任审计是在什么环节进行呢?如果审计出问题,这个干部已经升官了,还会在异地免职吗?
李树廷:我们审计干部,级别高一些的需要一两个月时间,级别低的至少也要半个月。所以都在职务变动之前安排审计很困难,因为干部调整时间很快,不大可能留给审计太长时间。绝大多数干部都是职务已经变动了,才开始审计,如果没有重大问题,我们也出一个报告,作为组织部门使用干部的一个参考依据。但如果发现重大问题,那无论什么职位,完全可以按照程序免职、停职,甚至降职处理。
但这样有一个局限性:在干部没有任职的情况下,根据我们查出问题的性质,这个干部不能再提拔了,但是如果已经提拔到新的领导岗位,而发现的问题又不足以撤职或降职,那这样的审计结果就等于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所以严格来说,审计还是应该在职务调整之前进行。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在很多地方搞任中审计,就是干部没有调整的时候我先审,等干部变动的时候至少可以做一个参考。
科学评价体系尚待建立
记者:审计本身有两种风险--查错了或没查出来。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哪种情况更多?
李树廷:查错的情况有,但肯定不是有意的,也相对容易解决,因为我们审计之后,要与被审计机关反复核实。
查不出来是主要问题。比如土地局容易出问题,土地局长批租土地的时候,批给一个私营企业,收到的好处费是不会入土地局账上的,如果没人举报根本发现不了。干部查完了,看起来没有问题,但我不敢讲这个干部就是一个廉洁的干部。如果真有一个干部,他有重大经济问题你没有发现,而组织部门提拔了这个干部,这是最大的审计风险。
记者:王雪冰算不算一个这样的典型?2001年王雪冰腐败案事发,之前2000年审计六大金融机构负责人时却没有查出他的问题,为什么?
李树廷:查一个银行行长,我们不可能对全行业全面审计,只能审计一些重点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审计,查出的结果只能反映部分情况。王雪冰案有很多是在国外发生的,你在国内怎么查?(记:他在国内也有挪用几百万元的问题)在我们确定的审计范围内,他没有发生问题。选取哪些内容作为审计重点是很难把握的,选准了就发现问题,不准可能就发现不了。
记者:你们进行经济责任评价的指标是什么?
李树廷:现在还没有一套科学的经济责任评价体系。一方面责任不清楚,标准都没有,也就很难去作科学评价。另一方面,指标指的是一些相对数,现在和过去数字的比较,好还是坏,可是基础数字从哪来?都是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很多数字是不可信的,如果对这些基础数字进行核实,根本就核实不过来。谁都明白,从乡长、县长、市长到省长,报给你的GDP增长率都有一定的水分,不能准确反映实际情况,数据不真实,怎么根据它来评价干部工作的成绩大小?
记者:是啊,那你们在实际审计工作中怎么评价?
李树廷:我们采取“写实”的办法,查了以后发现一些什么情况,把我们能够确认的问题,如实反映出来,很少使用成绩“大”、“小”、“好”、“坏”这种鉴定语言。
但是,这也并不是一个科学方法,因为“写实”的缺陷是没有一个总体的概念。比如你审计一个单位,查出三四个问题摆在这儿,这是个什么概念呢?是这个单位只有三四个问题,还是有二十个问题只查出三四个问题?所以现在很难对一个干部拿出一个整个工作情况的全面评价。
记者:《审计法》中没有“经济责任审计”的字句,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李树廷:目前在修订《审计法》的征求意见稿上,拟增加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机关、国家的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机关和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有个可能不好回答的问题,审计长李金华2008年到任时,谁对他做离任审计?
李树廷:李审计长自己说过,现在按照干部管理条例,基本每个领导干部都有监督,包括我们审计系统,前两天我们还审了一下浙江审计厅厅长,但是审计署上面没有上级审计机关了,怎么办?目前空白的是李审计长本人。审计署自身怎么监督,谁能审计审计署?应该由其他部门来监督。
记者:从审计的角度看,党政高层领导干部,以及大型国企领导人,他们发生重大经济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李树廷:各种经济问题原因复杂,我认为确有个人素质问题,另外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还是监督不到位。中纪委对干部经济行为的要求已经非常细了,“七不准”、“八不准”很多条文件规定,但照样出问题,就是因为对干部没有形成有效的日常监督机制。我们搞经济责任审计,就是要把这项工作搞成一项常规性的监督机制。再好的管理办法,必须使权力受到制衡,才能避免出现问题。
就这么点审计力量,只能查一部分干部,今天查这么多明天查还这么多,解决不了问题。所以我们的最终目的不在于审计出了多少问题,我们希望形成有效机制,通过这个机制影响、制约所有的领导干部,这样才能避免很多问题的发生。
来源:《南方周末》
“民工粮”从何而来
民工粮,这是一个冷酷的新词汇,但它居然冠冕堂皇地出现在了粮食交易市场中,令人不能不为某些粮食商人和采购者的冷漠而震惊。民工本来就已经处于社会最底层:有的干了一年,常常拿不到工资,已经非常悲惨了,而每天吃进肚里的,却是可能致癌的米饭。任何一个还具有同情心的人都会问:为什么受到伤害的总是最贫弱者?
当然,从近期相关报道看,目前市场上所流通的民工粮究竟是否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陈化粮”,尚难定论。
大米一般分为新粮、陈粮和陈化粮三种。当年的大米属于新粮,除此之外储存于粮库的大米均属于陈粮。陈化粮则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陈化粮就是指已经陈化或变质,不宜直接作为口粮的粮食,而粮食是否属于陈化粮,需要一个复杂的认定程序。2001年,国家普查粮库时确定了一批库存时间很长、已经变质的陈粮为陈化粮,各地库存数量均不少。那之后,政府再没有鉴定过陈化粮。
也就是说,目前国有粮库中,除了新粮,就只有陈粮,而不再产生新的陈化粮。而从理论上说,粮食市场放开、国有粮库在处理完历史库存后,国有粮食企业在经营上将勤进快销,及时轮换,因而也不应再产生陈化粮。至于当年被确定的陈化粮,按照国家规定,应采取在县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拍卖的对象主要是酿造、饲料等工业用粮大户,绝不允许直接作为口粮进行销售。
在弄清了这段历史后,大体上可以推测,假如新闻报道中所说的这些“民工粮”,真的是严格意义上的“陈化粮”,那么,它应当就出自国有粮库在2001年时认定的那批陈化粮。因为,可以设想,在粮食市场放开而粮价近年来又不断攀升的情况下,一般粮贩恐怕不会积压粮食使其变成陈化粮。
如果市场上的“民工粮”就是当年的陈化粮,那么,就得承认,当年处理这批陈化粮时,也许存在不够审慎的缺陷。
向具有资质的酿造、饲料企业公开拍卖这批陈化粮,确实有利于减少各级财政和国有粮食企业的损失。但显而易见的是,这些陈化粮的社会危险性是巨大的,因此,对它的监管就必须非常严厉。但这批陈化粮一旦被拍卖出库,我们的工商、粮食和食品监管部门是否具备全程监管其流向的能力?现在看来,当时可能高估了这种监管能力,并据此制定了允许这批陈化粮流入市场的政策。而只要流入市场,就可能通过监管的种种漏洞,越出决策者所设想的流通渠道,而混入一般粮食市场,被不良企业、商贩倒卖作为口粮进行加工销售。
显然,要切实对民众的健康负责,最为稳妥的办法就是销毁这批陈化粮。这固然可能带来一些财政损失,却可以一劳永逸地杜绝这些将会严重损害民众健康的大米流向市场的可能性。
目前,各地粮库仍然存有部分当年认定的陈化粮。政府需要果断地处理这些“粮食炸弹”。在禽流感期间,政府曾经宣布,由政府提供补贴,捕杀大量禽类,以杜绝病毒传播。对陈化粮,可能也需要快刀斩乱麻,由政府出资,全部予以销毁。毕竟,与民众的健康相比,一点点财政损失算不了什么。
政府尤其应当为那些最无助的社会群体的健康着想,因为他们无力关心自己的健康。现在有些人却利用他们的这种无奈和无知而损害他们以博取利润,这样的事情,是所谓天理难容。政府除了匡扶正义之外,也应当以设想周全的制度安排,减少他们遭受损害的可能性。
当然,政府专业部门至今仍然没有明确地认定,所谓的“民工粮”究竟是否就属于“陈化粮”。有关部门的反应似乎太慢了一些。对于关注此事的最新一轮高潮,固然是由于最近央视的报道而引起,但新闻媒体关于此事的最早报道,却已是四五个月之前的事情了,国家粮食、卫生、工商等部门,无论如何也可以完成调查、检验和追踪分析,因而,也应该给民众一个明确的解释了。毕竟,民以食为天,而政府当以民为天。
来源:《南方都市报》
长春人质事件家属和公众质疑焦点调查
7月7日吉林长春市发生劫匪劫持人质案,绑匪被击毙,人质却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和公众质疑选择什么时机击毙绑匪?是不是要等到绑匪动手?既然开枪,为什么射杀绑匪时不能一枪毙命?最重要的是,为什么在警方开第一枪后,还留给绑匪刺杀人质七刀的时间。央视新闻频道社会记录就此进行了采访,并请有关专家进行了分析,下面是节目实录。
主持人阿丘:
几天前,7月7日早晨7:40左右,吉林省长春市北安路。一名出租车司机发现在一辆红色宝莱车内,一名歹徒正用刀挟持开车的女士。他立刻拨打电话报警,并用自己的车将宝莱车当街拦截下来。接到报案后,长春市公安局立刻派出大量警力前往营救。在与歹徒对峙、劝说近3个小时后,10时34分,警方开枪将劫匪击毙。有媒体称,当时警方共开了四枪。
主持人阿丘: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被劫人质的颈动脉和气管在最后瞬间被劫匪割断,上午11时,在长春市中心医院,人质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劫案突然发生,灾难突然降临,相信没有人愿意看到现在的结果。不过这些天来除了悲剧本身之外,遇害人质家属和公众对此案中长春警方的质疑,更加令人注目。
本周星期一,死者家属就人质死亡事件和长春警方进行了第一次正面接触。长春市公安局副局长唐庆华接待了他们。他们在长春市刑侦大队一间办公室里进行了三个多小时的交涉。
被害人质的丈夫姚立峰采访:
姚立峰:对我们提出的几点质疑,也都是回答的不是让人那么信服,而是在狡辩。
记者:是吗?
姚立峰:再说了还是不面对现实,还在狡辩。
记者:最后什么结果都没有吗?
姚立峰:他们说可以根据法律条文,让我们提出赔偿诉讼,让我们找相关的法律条文,提出一个书面材料,给他们交上去,让人太伤心了。
主持人阿丘:
应该说,长春警方在此案中的处理,前半段,是公认为无可厚非的。事发后,110出警速度很快,而且迅速控制了局面。在谈判中,警方也从人质的安危出发,不断的想办法满足绑匪的要求,甚至提出用警员换人质的方法。家属和公众的质疑,主要集中在在后面,因为后来根据法医报告,人质是刀伤致死,而且身中七刀。所以大家质疑的是。选择什么时机击毙绑匪?是不是要等到绑匪动手?既然开枪,为什么射杀绑匪时不能一枪毙命?最重要的是,为什么在警方开第一枪后,还留给绑匪刺杀人质七刀的时间。
由此更引出了人们对长春警方有没有预案,是否有足够的专业水平和专业人员,应对这类案件的质疑,7月7日下午4时,长春警方召开了新闻发布会,这里面也许可以提供我们一些问题的答案。
长春市公安局副局长唐庆华:接到报告后,长春市副市长兼公安局长田中林同志,副局长郑伟民同志,唐庆华,也就是我,立即赶赴现场,在十点三十四分,民警在发现犯罪分子,用刀刺向人质颈部时,采取了果断措施,开枪将其击毙,由于人质颈动脉和气管被割断,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记者:当时犯罪分子都提出什么要求了?
唐庆华:当时犯罪分子主要是要钱,他的目的是抢劫,绑架人质。
记者:现场一共开了几枪?
唐庆华:枪数应该是几枪,不是一枪,可以这么讲。
记者:开了第一枪以后,犯罪嫌疑人还继续伤害人质吗?
唐庆华:在现场那就是一瞬间了,是不是?他那边先动刀伤害了人质,咱们才开枪打的他。
记者:除了从副驾驶的位置开枪以外,在其他角度能不能选择?
唐庆华:给他一枪击毙的可能,我们预案也有。原来考虑准备用狙击手,但是感到车里的视线不好,隔着玻璃看得不准,而且犯罪嫌疑人和人质的距离,非常近。咱们选的致高点离现场,还稍稍远了一点,还是采取近距离寻找时机,如果犯罪分子不采取,伤害人质的残忍手段,我们暂时不会立即对他击毙,还要继续跟他谈,还要继续选择更好的时机。
记者:我想问一下,长春市有没有谈判专家?
唐庆华:这样的队伍,你说这个谈判专家吧。长春市公安机关对于突发性的预案早就制定了,发生这类问题,咱们市局的主要领导都到场亲自指挥,同时亲自去谈判,你要说这个专家,我如果不算专家的话,我们其他的局长,田局长还算专家吧。
主持人阿丘:前天,我们就长春劫持人质事件请教了公安大学犯罪学教研室郝宏奎副教授。不过处于严谨,郝教授再三向我们强调说自己因为当时不在现场所以无法评点此事,他只是作为一名学者提供一些他在犯罪学领域的研究所得,仅供给我们参考。
郝宏奎:这类案件一旦发案之后呢,往往会有很多领导到场,必须呢,实行分层的指挥,明确指挥责任,否则的话,很可能就会出现多头指挥,领导到高级领导的指挥,越级指挥,还有群龙无首指挥的缺位,这样呢,就容易出现指挥混乱,但现场呢,可能了有的事情谁都可以拍板,谁都可以不拍板,那么出了问题呢,责任都搞不清楚。
主持人阿丘:七月七日的劫案发生时,到场的官员确实也有不少,犯罪学领域的专家们认为,在这种场合如果多头管理,是危险的。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教授高峰采访:那么频繁地换谈判手,就给劫持者带来心理适应上的困难,老在适应不适应适应不适应当中,就无法由浅入深走到心坎中去,换谈判手要是迫不得已,比如明显对这个谈判手不适应。走进灵魂的底层,最后对对方风格的适应,特别是在对方认可的情况下,怎么化解?换谈判手或谈判专家那是迫不得已,第一个劫持者明显对我们的谈判手或谈判专家反感,第二个我们的风格和对方的风格不对路,效果不佳。第三个明显地失误,带来了整个环节的突变和劫匪情绪的烦乱,如果在比较稳定的情况下,一般让这个人进行到底,保持风格适应和心理状态的一致性,尽快地达到一种情感,人格和语言的认同。
主持人阿丘:刚才谈话的高峰教授,是北京人民警察学院教授,二级警督,反劫暴谈判理论专家。与郝教授一样,高教授也指出自己只能为我们提供一些参考知识。
采访:
记者:一个谈判手至少要具备几种素质?
高峰:一,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本土的文化体系,包括,法律哲学政治建筑气象心理生理,这些在他脑子里可以灵活变换,特别他灵机的状态可以发挥到最佳状态。二,脑子反应一定要快,他的反应是根据现场谈判的一种工作直觉,条件反射的方式出来,就跟开车一样,手动档。到了一定时候前面有人,有的脚自然就点刹车了达到恰到好处。三,脸上必须带有演员的特点,能够通过自己的动作声音,把感情深深地压到语音的分贝之中,通过脸上的痛苦的焦虑的两个眸子,能够把感情迅速的传达给劫持者,使他能够感觉到谈判者是真心来帮助他,至少在感情上是同步化的,四,生动的口头表达能力,表达能力极强,谈判者的主要能力就表现在口头表达能力上,几句话迅速打动对方,出现感动迷惘错乱甚至自我怀疑最根本出现自我动摇,最后由我们谈判手的整个思路把他牵引出来,“现在我放下还来得及吗?”到这个时候谈判手的工作就基本完成了。
主持人阿丘:我们即使有了这些职业化的谈判的专家,这才是达到谈判正规化的第一个方面,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谈判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
公安大学犯罪学教研室郝宏奎:你像国外,境外的正规的谈判,他是实行六员制,一个谈判组长,这是整个主导谈判工作的,还有一个主谈手,还有一个的副谈手,还有一个情报的会议的总分析纪录人员,还有一个武力处置组的联络人员,在加上精神分析或者心理学的专家。我们既要保护人质的安全,同时尽可能的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不对犯罪分子采取击毙这样一些不得使用的办法,同时呢也要保证我们警察的安全,所以说处置人质劫持案件呢,难度很大。保证人质的安全这是个前提,不得万不得已的时候不要任意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因为犯罪分子也不会轻易对人质实施伤害。
主持人阿丘:那么在犯罪分子已经动手行凶时选择击毙到底是不是最佳时机呢?我们采访了中国特警学院搏击教研室主任,杜振高.
杜振高:既然决定开枪了,那就是提前打,不要僵持已经是到了最后了你再开枪。已经晚了。指挥员是一个最关键的人物,他开枪不开枪完全由指挥员做主,这个决心呢是在之前下,不能说到最后了,人质受到破坏以后你再开枪已经没有用了。比如说这个案例的话,他已经拿刀把人质的动脉喉管都拉了,你再开枪。跟你抓获他,最后没什么区别,人质都已经那样了,你再开枪有什么意义呀,所以你意义就不大了,要么你就提前开枪,在没有破害人质之前,提前啪一枪打掉了。
主持人阿丘:在劫匪已经行凶时再行动,按照专家的说法,已经是错过了最佳时机,劫匪也不是被啪的一枪打掉了,而是四枪毙命。我昨天拿到了长春市法医鉴定中心给人质家属的一份验尸报告。结论是死者身上一共有七处刀伤,颈部三处,左胸两处,手上两处。我不在现场没有亲眼看见,先开枪还是先行凶我不能妄下结论,但至少可以肯定在这四枪过程中人质受到了致命伤,劫匪人质双亡。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教授高峰采访:绑匪劫持了人质,我们的反劫持谈判就是为了解救人质,如果人质被劫持了,不管什么理由什么情况下,人质出现了死亡,就标志着这一次反劫持谈判的失败。
公安大学犯罪学教研室郝宏奎:这几年应该说,我们国家在处理劫持人质案件,他们在人质谈判这个方面,是有很大的发展有很大的进步。前些年在成都曾经有一个死刑犯,就是劫持了一个小孩。
主持人阿丘: 郝教授回忆起来的这个案例,我们在成都警方的帮助下找到了一段当时的影像资料。在今天节目的最后,我们一起来看看当时的情形。这里面或许有许多值得思考的地方。
来源: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社会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