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时评:代表选举中的“霍布森选择”当休矣
据说美国商人霍布森贩马时,把马匹放出来任顾客挑选,但又附加一个条件,只允许选择最靠近门边的那匹马,实际上就是不得挑选。从此,这种可以选择而实质上又别无选择的作法就被称之为“霍布森选择”。
由“霍布森选择”,笔者想到了目前的人大代表选举。当下,衡量选举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当选的人大代表是否符合一定的身份界别比例。比如:党员代表要有多少,非党员代表要有多少;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妇女、少数民族代表等等各占多少比例。当然,这样做主要是为了优化代表结构,但是也使选举不知不觉中滑入“霍布森选择”的误区。因为在实际选举过程中将不同身份类别的代表名额划到各选区,在提名、推荐、协商、酝酿、确定正式候选人乃至正式选举都要符合界别比例要求,其结果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就已经“圈定”了某个代表候选人,选民也往往已经没有多少选择余地了。而且,正式选举中,在一名人大代表的正式候选人只有两三个人的情况下,由于这种对代表身份界别的要求,也往往使差额选举丧失了意义。
其实,这种“霍布森选择”有违法之嫌。首先,侵害了公民的被选举权。宪法、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那么,以身份限定什么样的人可以当选,什么样人不能当选其本身就违背了法律权利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又怎么可以成为衡量选举成功与否的标准呢?同时,这种以身份为标准分配被选举权权利资源的作法公平吗?其次,侵害了公民的选举权。选举什么样的人当人大代表完全是由选民的意志决定的,特别是根据法律规定,选民还有联名提起代表候选人的权利。而这种“霍布森选择”式的“圈定”,其实已经变相地剥夺了选民的选举权,选举和任命已经没有区别了。第三,这种具有“人为痕迹”的选举不利于我国民主制度的发展。一方面,它说明了领导意图和上级指令在选举中起着重要作用的现实;另一方面,如此选举出的代表是否能够充分代表选民的利益和意志本身就值得怀疑,那么他们的履职意识和履职能力就更使人产生疑问了。
因此,这种“霍布森选择”式的作法当休矣。
来源:2004年7月13日中国人大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