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切实转换行政理念 依法规范许可行为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取消行政许可项目98个
切实转换行政理念 依法规范许可行为
吴步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一项崭新的行政许可法律制度从理论到实践的全面确立。对地方各级政府来说,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要进一步转换行政管理理念,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努力将地方各级政府建设成为法治政府。
多年来,我国地方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自我约束乏力,层层级级都有许可设定权,行政许可过多、过滥。一讲行政管理,就要许可、审批;一进入审批,就环节多、手续繁、时限长,“公章旅行”,没完没了;而审批或许可后,又缺乏有力的监管,甚至只许可不监管。这不仅导致地方政府没有能够充分扮演好社会“守夜人”的角色,越位、缺位和错位问题严重,而且也助长了“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带来了高成本、低效率的诸多不便,让老百姓办事犯难、生畏,极大地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那么,到底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状况呢?究其原因,当然与该领域法制建设的滞后有关,但同时甚至更其主要的恐怕还在于人们管理理念上对政府行政权力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等认识不清,总以为政府权力无边、万能,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怎么干就怎么干。
因此,《行政许可法》施行的意义,绝不仅仅在于标志着这种无法可依的不合时宜的行政审批制度的终结,更标志着政府行政权力的法律授予、法律约束和法律监督。今后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行政许可行为的实施等都要做到依法办事,切实做到依法、合理、透明、高效、便民。否则,“民告官”案件必将大量产生,地方政府及其执法部门将频频成为被告而受到法律的追究。
自《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近一年来,得到了地方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不少地方在学习、宣传、培训和清理规范性文件及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行政许可法》的顺利实施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但是,尽管如此,对《行政许可法》实施中将要面临的难度和阻力仍不能低估。
《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行政许可各项制度,与其说是对现有行政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的重大创新和变革,还不如说是对某些既得利益的否定,尤其是对政府行政管理理念的一次自我革命。如果地方政府行政管理理念不能与《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相适应,那么《行政许可法》的贯彻执行势必会遭到暗中抵制而大打折扣或者流于形式。
因而,在《行政许可法》开始正式生效之际,有必要将转换地方政府行政管理理念的问题突出加以强调。只有这样,才能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确保《行政许可法》的全面有效贯彻实施。
转换地方政府行政管理理念,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行政许可法》有许多制度创新,如其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等,都需要结合实际反复学习,带着问题深入领会,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不能以为准备阶段结束了,这些工作就可以松懈了。只有通过深入学习,才能深化认识,转变观念,切实提高依法行政、依法许可、依法办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转换行政管理理念,要进一步体现和落实到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上来。从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着手,积极完善行政许可实施的各个环节,建立健全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送达、后续监督管理、过错责任追究、公众查阅监督检查和听证等各个配套制度。
来源:2004年7月2日中国人大新闻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取消行政许可项目98个
6月30日,辽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51件关于修改法规的决定,取消行政许可项目98件。日前在5月份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已废止了4件关于清理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共55件,占辽宁省现行地方性法规总数的35%。从现在情况看,辽宁省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工作基本上完成。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把按照行政许可法清理地方性法规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年初,就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印发了《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意见〉的通知》,对清理法规的原则、内容方式和时间等提出了要求。按照通知要求,这次清理法规的内容主要是对地方性法规中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规定进行清理。同时,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对有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定进行清理和对个别违背WTO规则的内容也要做进一步清理。清理的原则是“由谁提出的法规案,就由谁负责清理”。清理的方式为部分内容修改和废止法规。时间要求在7月1日前完成。
因为这次清理法规的内容主要是行政许可的内容,都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规,大部分是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起草,有些涉及部门利益,能法规的清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省人大常委会多次召开会议,多方进行协调,督促法规的起草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提出修改的意见。对清理中遇到的带有共性的问题进行研究,确定原则。协调各提案部门,严格掌握标准,避免遗漏;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条款逐件逐条进行研究,该清理的必须清理,不属于清理范围的均不在这次修改。
地方性法规的清理,不同于政府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它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地方人大常委会一般每二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在辽宁省召开常委会会议的时间为单月。为了保证在7月1日前基本完成法规清理工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在6月底加开一次常委会,专门审议修改法规的议案,考虑到要给委员们充足的审议时间,会期安排3天。为了保证审议的质量,所以省人大常委会要求会议前20天,必须交提报修改法规议案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并由省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及时地将材料送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准备审议意见。同时为委员作好审议,会议还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参阅材料。因为修改法规的数量较大,但是为了保证委员们充分地行使民主权利,常委会在表决中没有采取简化的方式,仍然按照法定的修改法规的程序,对修改的51件法规分别作出决定(草案),逐件决定进行表决。通过的修改决定在会后的第二天,在《辽宁日报》上全部公布,同时还公布了《辽宁省地方性法规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对清理的98项行政许可项目逐件公布告知。
来源:2004年7月2日中国人大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