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优化立法项目选择 走好地方立法第一步传染病防治法应体现法律强制性不当“举手代表” 四川遂宁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官方信息发布渠道亟须建立
优化立法项目选择 走好地方立法第一步
廖军和
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预见性,避免立法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一般都要在届首之年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是地方立法准备阶段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实践证明,通过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对本届任期内的地方立法工作进行通盘考虑,统筹安排,可以整合立法资源,使立法项目之间相互协调;通过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可以有效地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区别轻重缓急,条件成熟的先立,以确保地方立法工作积极有序地开展。
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就必然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法规项目的来源问题;二是法规项目的选择问题。
一、法规项目的来源
以前,法规项目一般由政府报送,人大直接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通常的做法是:一是通过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征集政府各委、办、局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立法项目建议;二是人大常委会各厅、委、室,根据加强人大自身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这种做法,大大限制了立法项目的来源范围,往往存在人大立法信赖性强,“等米下锅”,地方立法的主导性受到了极大约束。近年来,人大立法的主动性逐渐增强,不再完全依赖于政府,逐渐拓宽法规项目的来源渠道,建立了一套民主科学的法规项目公开征集机制,主要表现:一是由人大常委会向政协,工、青、妇等人民团体,法学会、社科联、科协等社会团体和律协等行业组织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二是本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立法建议项目;三是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就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四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的立法议案、提案和建议也是立法项目的重要来源;五是法院、检察院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近期以来,各地人大纷纷打开“立法之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实行“开门立法”,广纳贤言,直接倾听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让老百姓真正感受到民主的阳光,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目前北京、云南、四川、河北、湖南、南京、郑州、贵阳等许多省市,都采取了这一做法,群众反映踊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也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所谓“公开征集”,也就是立法机关为了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在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或作出立法决策前,认真听取和采纳社会各界对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意见和建议,或将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从而使广大人民群众从立法源头开始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的全过程。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有利于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广大群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通过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使地方立法更好地集中民智、体现民意、符合民心。这是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科学性和民主性的有力保障,昭示是地方立法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法规项目的选择
地方立法资源有限,不可能所有项目都能进入立法程序。科学选择立法项目是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第一步。当百姓充满希望地将立法意见和建议寄送立法机关时,我们无疑又面临着怎样科学地选择与优化立法项目的问题。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近来,笔者注意到各地人大在法规立项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有些地方人大还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如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重庆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基本条件》、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立法项目论证办法(试行)》等。笔者认为,这种制度建立得很好。关键在于树立“立法为公、以民为本”的立法观念,建立民主科学的立法项目粼选机制。
以前,一些地方人大在立法选项方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依然存在立法选项重点不够突出、随意性较强等问题,一些改革、发展、稳定急需的法规未制定出来;部门性法规多,而体现经济体制改革、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等宏观性、全局性方面的法规少;行政管理性的法规多,保障公民权益的法规少;实施性法规多,体现本地特色的创制性法规少;一些不合当前形势的法规没有得到及时的修改和废止。立法选项重点不突出,一方面是因为改革的重点也是改革的难点,一些改革发展急需的法规由于条件还不成熟,协调难度大而一时未能制定出来。另一方面,立法选项、起草机制还不完善,立法项目来源和起草模式单一,由政府部门申报立项和组织起草的项目占大部分,由人大代表和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议案和起草的少。另外,人大在立法计划编制工作中主导性不强,对申报项目缺乏必要的整合和论证,导致一些事关全局的法规未能及时立项和出台。
笔者认为,在地方立法项目的选择上,首先在于进一步端正立法指导思想,坚持立法为民,紧扣发展主题,把立法的重点放在牵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上,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上。在立法选项中,要坚持与时俱进,实行思路创新和方法创新,既着眼于法规的现实可行性,又注意法规的前瞻性;既着眼于通过立法肯定改革成果,又注意为深化改革留有余地和空间。要按照“实践需要、特色鲜明、重点突出、切实管用”的要求,有利于发展环境的改善,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有利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有利于监督机制的建立,防止将不适当的部门利益合法化。那些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问题、“菜篮子”、“米袋子”等问题,地方立法要格外关注。同时,要继续对那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与改革精神不一致的法规及时进行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
其次,要建立法规立项审查论证制度。所有的立法项目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否则不得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具体地说:
第一、精心筛选。对于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由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一般来讲,建议人不是立法专业人士,所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比较散乱,甚至项目名称也不准确,有的甚至只提出要求制定某些方面的法规,没有具体名称。因此,需要对建议项目进行精心筛选,认真梳理,理出头绪,精心筛选。领会建议人的真实意图,必须时还可以与建议人进行沟通。对于相似或相近的立法建议项目予以整合。
第二、初步审查。由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及有关厅、委、室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共同组成工作小组,对于征集到的所有立法建议项目,要精心筛选,进行初步审查论证。初步审查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属于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等等。 通过初步审查,提出拟作为立法规划或计划项目、调研项目的方案。
第三、专家论证。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对经过精心筛选、初步审查拟作为规划或计划项目、调研项目的立法项目建议,逐项进行立项论证。目前,许多地方人大都聘请了立法咨询顾问,建议了专家论证制度。专家审查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及本地相关法规的关系,以及立法条件是否具备,是否符合本地实际情况。一般而言,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立法规划项目:一是已经有政府规章,但实践证明其效力不够,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项目;二是国家已经立法,但其规定比较原则,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性法规的项目;三是国家尚未出台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地实际需要依法进行规范,实践依据、社会条件已具备,涉及的重大问题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且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项目;四是已经制定地方性法规,但随着时代的发展需要及时进行修改或修订的项目;五是政府在推进改革和促进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政策法律依据不足等难点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解决的项目。
总之,通过建立民主科学的立法项目公开征集和粼选机制,实现立法与全社会广泛互动,吸引社会各界的参与,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智慧,经过专家的严格论证,实行民主科学决策,从而达到科学合理地安排立法项目的目的,这无疑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举措。
来源:2004年6月23日中国人大新闻
传染病防治法应体现法律强制性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今天分组审议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与会委员提出,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工作要注意与其他法律之间的衔接,充分体现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确保法律出台后能真正落到实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参加了今天上午的分组审议。
在审议中,委员们认为,传染病防治法在去年的抗击非典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传染病防治的要求。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修订传染病防治法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
刘振伟委员认为,防治传染病,重点在基层,除规定县级和县级以上政府的职责外,还应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委会的有关义务,共同防治各种传染病。王茂林委员说,应加强中西部地区县一级政府在防治传染病方面的支持力度。
姜颖委员说,传染病防治法的二次审议稿比原来的更加成熟,修改得比较好。其中涉及到传染病病人的权利,包括对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权利给予保护,对他们不得歧视等方面的规定很有必要。
刀美兰委员表示,传染病防治法第二次审议稿修改得非常好。总的来讲,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我国各民族人民的关心。我国是一个大国,民族众多,客观上有种种困难,特别是边疆地区,交通不便,医疗卫生状况相当落后,突出的就是西部地区。如云南,有的地方老百姓有病打针都要跑好几十里路,这些都是我下乡调研时看到的实际情况。所以我认为要为这些贫困落后的、交通不便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多盖一些医院、诊所、防疫站,以方便群众就诊,希望国家加大投入。
来源:《人民日报》(2004年06月23日第一版)
不当“举手代表” 四川遂宁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
“一府两院”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那么谁来监督人大代表?一项新的制度???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在四川省遂宁市一些地方开始试点。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近日,遂宁市安居区人大常委会在磨溪镇开展了选民对本选区选举的区、镇人大代表的述职测评活动,对代表履职情况分“优秀、称职、不称职”进行民主测评,并当场公布测评结果。
6月14日一早,110余名选民聚集到安居区磨溪镇政府会议室里。市、区两级人大常委会领导现场观摩指导。
第一位上台述职的是区第一届人大代表、磨溪镇第四届人大代表尹贵春,他也是磨溪镇中学校长。“自当选为人大代表后,我争取最大限度帮选民排忧解难。现将我履行人大代表职责的情况作简要述职……”述职完毕,选民们踊跃发言,认为尹贵春为选民办了不少实事和好事。在一片赞扬声中,选民们也没有忘记挑毛病、找差距。会场充满浓厚的民主气氛。
随后,镇人大代表舒玉明、李良勤、舒生学向选区选民述职。最后述职评议会对4位述职代表履职情况进行了民主测评,并现场公布测评结果:区镇人大代表尹贵春优秀率99%,镇人大代表舒玉明优秀率达92%,李良勤优秀率达76%,舒生学优秀率达64%。
“这样代表们就有压力了,你混混沌沌当代表,只是该举手时举个手可不行了。台下选民的眼睛都是雪亮的,你没办过实事你说什么?你不做实事,你在人代会上一言不发,只是‘好、好、好’,选民们下次凭什么还要选你呢?人大代表接受选民们的监督,是完善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创新之举。”遂宁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人士如是说。
遂宁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梁仲勋、安居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马胜康一致认为,代表述职是接受选民监督的一条有效途径,是调动代表履行职责积极性的一种成功方式,也是向群众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一种较好形式,值得在全市推广。
连日来,重庆江津市、南岸区,四川广元市、眉山市、成都市、广安市,安徽蚌埠市,吉林辽源市,山西运城市以及全国人大办公厅新闻局、中国人大制度新闻协会等纷纷来人来函学习遂宁人大宣传工作经验。
来源:2004年6月23日中国新闻网
官方信息发布渠道亟须建立
王毅
新闻主体:据报道,河南省濮阳县外语学校又发生一起高考舞弊事件,这起事件的组织者竟是一名“身份神秘”的反贪局干部和他的妻子,目的是帮助考场内的女儿得高分。警方已带走了包括反贪局干部夫妇在内的6名涉案人员。
有关河南省发生的两起舞弊大案的调查正在不断深入展开,但人们关心的濮阳那位反贪局干部的身份却始终难以认定。有的说是一位副局长,有的则说是副处长。由于缺乏足够权威的信息来源,使得报道披露的这位反贪局舞弊组织者的真实身份让人感到有点像是雾里看花。
很多时候,在遇到一些大事时,媒体的调查总是如同盲人摸象一般艰难,这使得作为信息平台的媒体显得颇为无奈。更多的时候,我们的媒体是通过一些非正式的途径获得支离破碎的细节,并企图通过这些细节来勾勒出整个事件的原貌。这种方式是新闻报道中必须使用的一种手段。但问题是,主管部门为什么不能向媒体提供一个正式的发布渠道呢?
笔者以为,有关方面应当做到以下几点:其一,必须设立一个专门接待媒体的机构,发布官方消息,这一点极为重要。有了官方的准确说法,那些在百姓中流传的小道消息自然不攻自破。其二,尽早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以应对地方发生的突发事件。同时,新闻发言人制度不应只是体现在为地方唱赞歌方面,对于公众急切盼望了解的事件,在有关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都应当通过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发布,从而起到以正视听的作用。
在濮阳的这起舞弊大案中,人们之所以一直对那位神秘的组织者保持着浓厚的兴趣,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在缺少官方说法的背景下,社会各方面对各种传言的盲目传播。这对于人们了解事件真相起到了误导作用。在这方面,不负责任的媒体固然要负一定的责任,但更主要的责任还在于有关方面没有建立起一条信息畅通的新闻发布渠道。
事实上,如果那位反贪局官员的身份早日通过权威渠道予以通报,恐怕流传于社会中的各种传言以及相关媒体的不同报道也就没了生存的土壤。可见,正确、正式的新闻发布渠道的建立,是祛除流言、披露真相的必要途径。
来源:《京华时报》 (2004年6月23日第A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