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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注:邮件“丢了白丢”源自部门立法

作者:李克杰
200万封邮件被卖废品站引发的四川星河建材公司诉四川省邮政局和绵阳市邮政局一案,日前在四川绵阳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针对200万封邮件丢失,原告提出高达3000万元的索赔标的,而邮政方却以邮政法规定平常邮件的损失,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偿,同时拒绝民事调解(见6月3日《中国青年报》)。

  原被告的态度反差如此巨大,令人震惊。此案再次引起社会对我国邮政体制改革的关注,修改邮政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固然,平常邮件在邮寄过程中,不管丢失、被盗还是损毁,也不管数量有多少,邮政方面都可用邮政法当尚方宝剑,不道歉、不赔偿,让人处处感到邮政作为垄断企业的强硬。而不少人也都意识到这是法律规定不完善造成的,因此纷纷建议尽快修改邮政法。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之所以会在国家法律中出现如此侧重于保护邮政方利益,无视寄件人利益的不公平现象,其深层根源乃在于部门立法。这是由立法的部门化模式造成的,或者可以说,这种现象的存在是部门立法的必然结果。

  所谓部门立法,一方面指拥有规章制定权的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制定规章的活动,另一方面指国务院各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国家立法和地方性立法活动中实际承担的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活动。在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草案都是由政府职能部门起草的,这是我国的一大立法特色。应当说,法律法规草案由部门起草,在立法资源短缺,特别是人才和信息资源短缺的情况下,可以有效缓解立法压力,适应我国突飞猛进的立法要求。但是,多年来的立法实践表明,由各部门起草法律法规草案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和不足,难以跳出部门利益的小圈子,难以克服部门保护主义的局限。

  1986年制定的邮政法就存在着较为明显的部门立法倾向。以平常邮件“丢了白丢”为例,邮政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等于在邮件投递服务过程中,寄件人应当履行完全的义务,而邮政方却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邮政方收了邮费之后,既可以寄出,也可以不寄出,甚至可以人为地毁掉,一切均凭邮政人员的觉悟和良心行事。

  事实上,部门立法的痕迹在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近年来,全国人大和其他立法机构都已经逐渐意识到了这一突出问题,并已经着手采取一定措施来解决这一不正常现象,比如已经有多部法律草案交由专家集体起草,或直接由立法机关起草。但这一改革的进展是极为缓慢的,真正能实现“公共立法”的法律法规还是极少数。如何加快公共立法的进程,尽快杜绝在法律制定的源头就存在的隐患,是值得全国人大等有关部门重视的大问题。

  来源:《人民日报》 2004年06月16日 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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