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时评:高考志愿填报
——谁来保障考生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高考己过,高考的考生们现在都在忙着填报志愿。
许多媒体将这称作“第二次高考”,甚至将此称作“比第一次高考更重要的高考”。真的让人很奇怪。为什么填报志愿会成为“第二次高考”?甚或“比第一次高考更重要的高考”?认真想过吗?
可媒体并没说错,也没夸大其辞。
先来看看填报志愿的时间,全国各地考生填报志愿的时间不尽相同,时间跨度从5月20日到6月28日,既有考前填报的,也有考中填报的,还有考后填报的。
考前填报志愿和考中填报志愿最直接的后果是:布袋里买猫。此种填报志愿,直接剥夺了考生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考前和考中填报志愿,考生既不知道自己的考分,又不知道各大学的录取分数线,稀里糊涂上山,迷迷瞪瞪过河,这不是“布袋里买猫”,又是什么?
而且,最糟糕的是,如果你的第一志愿未被录取,而所有的排在中国高校第一军团的中国名校,便都不录取你了,因为所有的中国名校几乎都不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于是,你就只能报国外不承认学历的那些高校了,好学生进了差学校,这对于优秀的考生,是公平的吗?
而中国高校第一军团的所有高校,几乎都不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此种近乎病态的自恋情结,此种店大欺客的骄矜之色,为了此种病态心理而彻底打乱按分录取的顺序,宁可录取差生也不录取优生,对于那些高校自己来说,真的是可取的吗? 2003年,不是一所位列中国名校的高校,因此而未能足额录取新生吗?
我说这些话不是为了口舌之快,而是真诚地希望中国高校平等地与考生对话。
当我们认真审视此种制度弊端时,我们不能不问:在制定此此规则时,考虑过考生的权益吗?这是一种有序竞争,还是一种无序竞争?
更让人惊讶的是,今年每份《高考志愿表》背后,都印有《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考生必须签上自己的姓名,写上自己的高考报名号,身份证号,并为自己的选择负“法律责任”。
这是《高考志愿表》吗?怎么越看越像《高考不自愿表》呢?
高等学校你以为你是谁?你清楚你的法律地位吗? 你清楚考生的法律地位吗?
高等学校与考生之间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此种《志愿表》所表达的,仅仅只是一种等同于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购买意向,所表达的仅仅只是“意向”而己,而并非正式合同,这样的“意向”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
双方之间并不因此“意向”而产生权利与义务关系,既然如此,“法律责任”又从何而来?这不是强买强卖吗?这简直就像碰上了“快活林”里卖肉的“镇关西”了。
实际上,对此种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所严厉禁止的“强买强卖”,我们在公民与以政府为对像所进行的民事活动中,常会碰到,屡见不鲜。在这里,我们又见到了。
也许,校方会说,你报了我们的学校又不肯来,影响了我们的学校招生安排。
说这样的话,就有点儿不讲道理了。校方很清楚,考生所报的志愿并非一个,而是好几个。(学校提档是按120%提档,也会退回那多出来的20%,甚至会因此而造成“死档”),那么没有选择你这很正常,有什么可抱怨的?学校事前的招生安排,与事后的录取情况有出入,并作出调整这也很正常,又有什么可抱怨的?
要人家负“法律责任”的人自己违法,哀莫大于此了。
而这几天我还从媒体上读到许多评论,居然要将此“诚信承诺”制度化、法制化,即加大“承诺”的强制力,越说越离谱。让人激愤难平,无法沉默。于是,我不得不写此文。
当我们审视高考志愿填报的全过程及相关制度,每年都有大批的优秀考生因此受害,造成终生的遗恨。上了自己根本不愿去上的大学,被迫购买了自己不愿购买的教育产品。读到此处,能不让人为我们的孩子悲从中来?
我们深感制定这些制度的政府部门,跟本无视在此种利益搏弈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考生的权益。他们关心的仅有学校的利益,他们只关心出售教育产品的商家(学校)的利益。你们能作个换位思考吗?你们想到过“以人为本”的法制精神吗?
就是那句话:没生过娃不知道肚子疼。
来源:人民网